导读:本文包含了同案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同案犯,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事实,公安机关。
同案犯论文文献综述
唐蓉[1](2018)在《共同犯罪中拒绝交代同案犯真实身份 不影响坦白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在赌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经过位于被害人家附近路口时,看到被害人在启动汽车,便与他人分别手持砍刀对着被害人轿车后挡风玻璃及左右两个车门砍了数刀,意欲迫使被害人下车,后造成被害人轿车后挡风玻璃碎裂、左右车门受损。经价格鉴(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12-19)
张庆臣[2](2018)在《规劝同案犯投案可认定“立功”》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今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二人在某小区内秘密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张某被周围群众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局,王某逃逸。张某归案后,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劝被告人王某投案,王某当时并没有给出具体答复。当日下午,王某到当地公安(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0-25)
孟婕[3](2018)在《“核实同案犯供述”的正当性证成与制度完善路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的规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该规范对于"核实证据"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却语焉不详,这种规范上的不周延导致了现实中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迥异、法院对所核实证据的认定困难等一系列实务问题,也引发了学界关于辩护人权利行使空间以及被追诉人权利应然范围的更深度探讨。细查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实践经验,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莫过于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未来我国既应立足于在制度层面上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委托被告人告知同案犯供述的权利,也应正确认识相应规范适用的合理边界。(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0期)
南芳[4](2018)在《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到案被告人应否区分主从犯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莞市以开出租货车为生。2008年,被告人刘某某应亲戚刘某的要求,驾驶货车搭载一不知名男子先后八次到东莞市某公司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上述不知名男子使用仓库钥匙将仓库门打开,驾驶仓库内的起重机将仓库内的冷轧钢卷吊至被告人刘某某的货车车厢内,再由刘某、被告人刘某某运至某废品站,与废品站老板商谈价格,将钢卷卖给该老板。当年两个月内,被告人刘某某等叁人先后八次从上述公司盗走冷轧钢卷共重约40吨,(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声》期刊2018年07期)
徐利华[5](2018)在《电话劝说同案犯投案是否构成立功》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7年3月底,王某甲和王某乙在他人纠集下共同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17年7月底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7年9月初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在承办民警要求下,打电话联系在外地务工的王某乙,劝说王某乙投案自首。经王某甲规劝,王某(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6-04)
刘晓虎[6](2018)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对部分同案犯因死亡而未宣判的后续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有的地方提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部分同案犯因死亡而未宣判的,如何进行后续处理的问题。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同案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并制作终审判决书后委托一审法院宣判。一审法院根据各同案犯不同情况决定分别宣判,后部分同案犯在宣判前死亡的,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03)
翟兰云,陶运梅[7](2017)在《破解“辣椒水谜团”》一文中研究指出用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阻止其反抗,并与他人一起殴打江某,致其重伤。犯罪嫌疑人潘红权自首后始终咬定,江某被砍倒后他才向其喷射辣椒水,而江某则坚称有人向其喷射辣椒水在先。由于案发夜间,光线昏暗,场面混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二人谁在说谎。江苏省盐城经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09)
余东明,王志敏[8](2017)在《民警佯装信徒揭开余罪之谜》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今天开始,你们就要成为一名服刑人员,任何不切实际的想法都得放下,安心在这里赎罪……”新收犯监狱的狱侦干事王煜伟正在给一批新近入狱的服刑人员上大课。“呜、呜……”底下有人开始抽泣了。“还有一个政策需要和大家讲清楚,在这里我们给每个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11-08)
徐德高,徐雨春,聂彭飞[9](2017)在《循着疑点追漏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孙检察官,告诉你个好消息: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贺鑫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今年8月,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员额检察官孙永根接到本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小张的电话。10月13日,同案犯胡进才被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贺鑫(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02)
尹志亚,金晶[10](2017)在《他供出了同案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吕达以票据诈骗罪被批准逮捕。而早在半年前,其同案犯徐陆荣、王素辉、王心红即已被提起公诉。汇票数额以小变大徐陆荣等人的诈骗,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是存款人在开户银行申请,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6-01)
同案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今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二人在某小区内秘密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张某被周围群众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局,王某逃逸。张某归案后,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劝被告人王某投案,王某当时并没有给出具体答复。当日下午,王某到当地公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同案犯论文参考文献
[1].唐蓉.共同犯罪中拒绝交代同案犯真实身份不影响坦白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8
[2].张庆臣.规劝同案犯投案可认定“立功”[N].中国商报.2018
[3].孟婕.“核实同案犯供述”的正当性证成与制度完善路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的规范展开[J].法学杂志.2018
[4].南芳.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到案被告人应否区分主从犯量刑?[J].人民之声.2018
[5].徐利华.电话劝说同案犯投案是否构成立功[N].江苏法制报.2018
[6].刘晓虎.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对部分同案犯因死亡而未宣判的后续处理[N].人民法院报.2018
[7].翟兰云,陶运梅.破解“辣椒水谜团”[N].检察日报.2017
[8].余东明,王志敏.民警佯装信徒揭开余罪之谜[N].法制日报.2017
[9].徐德高,徐雨春,聂彭飞.循着疑点追漏犯[N].检察日报.2017
[10].尹志亚,金晶.他供出了同案犯[N].检察日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