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劝[1]2003年在《关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几个国际法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实践,从外交信使的定义、类别、资格、认定、特权与豁免以及外交邮袋的构成要件、装载物品的范围、相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基本规则予以考察、梳理和探讨。外交信使作为“特殊的外交人员”,其职责在于保证外交邮袋在传递过程中的机密和安全。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逮捕和拘留。外交邮袋是保证外交机构通信自由和通信安全的特殊的“邮袋”,具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其构成要件必须附合法律规定,在运送过程中不得被无权机关或人员开拆与扣留。虽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地位的规定基本满足了实践中保护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需要,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仍须加强立法,规范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地位,在确保外交机构的通讯自由的同时防止恶意滥用外交邮袋的行为发生。
鄂晓梅[2]1998年在《外交邮袋的滥用及其限制》文中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为使外交官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有效地执行职务,在接受国内享有的特殊的国际法的地位。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包括使馆的通讯自由。“从保护使馆每日有效工作方面来看,和派遣国自由而秘密的通讯不仅过去是而且现在也可能是国际法所给予的
程铀燕[3]2012年在《外交邮袋的相关理论及改革前景》文中认为文章重点考察关于外交邮袋的滥用及其限制问题,外交邮袋是指无论有无外交信使护送的,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或公务专用物品,用于国家为同无论何处的该国使团、领馆或代表团之间公务通讯,以及这些使团、领馆或代表团同派遣国之间或彼此之间进行公务通讯,附有外部标记,可资识别其性质的包裹。外交邮袋的不可侵犯性,保证了使馆的外交文件和公用物品,得以安全保密的传送,保护了派出国的利益。但正由于它的不可侵犯性,外交邮袋长期以来就成了外交走私的护身符,需采取对策防止其滥用。
古祖雪[4]2014年在《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文中研究表明通信是一个有着不同主体,处于不同领域,包括不同环节的交往行为系统。依其行为主体,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可分为国家、国际组织和公民等叁类主体的通信自由,它们分别受不同国际法律制度的保护和限制。依其所处领域,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可分为私密领域的通信自由和公共领域的通信自由,前者应受国际法的严格保护,后者应受严格的国际法限制。依其所属环节,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是一个由知情权和表达权构成的权利系统。对通信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不仅应当防止通信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还应当注意通信自由内部两种权利之间的协调。现行国际法虽然确立了保护和限制通信自由的基本框架,但正面临着网络通信时代的诸多挑战,亟待进一步完善。
贝克[5]2009年在《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及其应对措施》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论述的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及其应对措施。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法的核心内容。本文以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为主线,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依据,考察多边公约、双边协定、国际习惯法、学者学说和国际判例,并结合诸多外交事实,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及其滥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探讨和总结解决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方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了建议。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二、叁部分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内容、特征及理论依据作了全面地阐述,第四部分简要概述了吉尔吉斯与中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论文第五、六部分运用例证、个案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和解决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胡莹[6]2012年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与成效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18世纪以来,在学者的倡议、学术机构的参与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导下,国际法发展与编纂活动风起云涌。联合国的成立更是将这一运动推向了高潮。《联合国宪章》第十叁条第一项规定:“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大会的这项功能的主要承担者便是其下属机构——国际法委员会。自成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便活跃于世界舞台,成为了国际法发展与编纂进程中一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以其工作成果为文本基础的、已开放签署的条约共计16项,内容涵盖了国际关系的诸多重要领域。如是,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领域实现了有法可“选依”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有序互动与和平交往。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国际法委员会面临的一个最为迫切的问题即是,其部分工作成果存在成效不佳的现象:以其工作成果为文本基础的条约中,32%未达到生效要求或草案内容甚至未过渡为条约文本,43%虽达到了生效的要求,但是缔约方数量不多,只有25%不但生效,且缔约方数量较多。在当今的国际格局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自称为国际立法机构,推行其主持下制定的多边条约。实际的情况是,多边条约出台后,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就是究竟有多少国家愿意加入它,成为它的缔约国。缔约方越多,条约越能规范相应的国际关系。这就向我们提出了如何提高国际法委员会之工作成效的问题。当代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尤其是成文的国际法律规范的需求是毋庸置疑的。当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地、粗暴地决定国际事务,当日益增多的国际问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齐心协力地解决时,通过明晰、完善国际法律规范的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符合国家的理性选择,更是国际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当“需求”客观存在,但“购买力”不足时,理智的“生产者”应当从各个环节寻找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检查方向就是其自身的“产品质量”。通过对多边条约文本草案的提供者——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有力地证明真正阻滞草案发挥效力的正是其自身的质量。提出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目标在于迈向更高程度的国际法治。正如曾令良教授所说:“不断增多的条约只是实现国际法治的部分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从而尽可能广泛地促使各国在治理和对外交往中切实遵行这些条约,这正是国际法治的本质所在。”1本文由下述七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将全面说明文中所涉基本概念、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基本命题、文献综述、预期创新与难点、研究方法。第一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集中于概括、归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在这一章中,将从多个方面对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进行全面的介绍,内容包括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工作模式和工作成果。第二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成效评析”,意在提出问题。在提出一定评判标准(草案能否过渡为条约文本、以草案为基础的条约能否生效、以草案为基础的条约的缔约方数量)的前提下,全面分析、比较以国际法委员会负责拟定的草案为文本基础制定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低,进而将之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提出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如何提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效”。第叁章“成果质量是决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工作成效的根本要素”,着眼于分析问题。在排除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无需求或需求度不高这一判断后,提出“正是由于国际法委员会向国际社会提供的部分多边条约草案文本存在质量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才导致其工作成果成效不佳”的判断并予以论证。第四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成果质量的影响因子”,旨在进一步明晰导致问题产生的具体因子。在大量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议题选择、前期调查、议题研究及案文起草这叁个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相关变量。第五章“提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果质量的准则与方法”,旨在解决问题。力图找到明确的,可操作的问题解决之道。具体来说,就是要准确把握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相关变量,以提高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而提升其工作成效。具体的目标是:明确议题选择的原则与标准、依循议题调查的要点与方法、把握议题研究与起草的理念和思路。结语部分将再次申明本文研究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在阐明国际法治的概念,总结国际法治发展脉络的基础上,提出要着力提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进而更大程度地发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作用,帮助国际社会迈向更高程度的国际法治。
关宗山[7]2014年在《光荣与惊险 外交信使“历险记”》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外交信使每次出差,都是二人同行,其中一个人为领班,按照事先安排好的路线执行使命,时间最长的是一个多月跑十几个国家。李克农副外长曾经说过:"外交信使是我们的外交大动脉。"也有人说,"外交信使是传递国家机密的刀锋战士"。我本人从1963年起加入了这个"队伍",直至1979年,总共在这条大动脉上奋斗了16年。从摄影师到外交信使我原本是山东电影制片厂的一名新闻记录片摄影师。由于我国外交形势发展的需要,1960年,组织上把我调入外交部,先在外交学院学习叁年
黄德明[8]1997年在《论滥用外交豁免的解决方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交豁免旨在保护代表派遣国的使馆及其人员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而滥用外交豁免严重影响到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急需得到解决。目前解决滥用外交豁免问题应依公约、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和有关国家间有效之特别协议为准。
张箭伟[9]2007年在《试论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冲击》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发展,是近年来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给包括外交关系法在内的传统国际法造成冲击的一种力量。本文在分别理清外交特权与豁免、普遍管辖权概念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带来冲击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导论,主要是从国际法的一个经典案例“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引发出普遍管辖权对外交特权与豁免造成冲击的问题;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本文系统梳理了外交特权与豁免和普遍管辖权的由来与现状,包括概念、理论依据、历史和现状等。第四部分,本文认为,普遍管辖权的发展给外交特权与豁免带来两方面的冲击:一是冲击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也就是国家主权的原则,使国家主权由绝对主权向相对主权的方向发展;二是冲击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开始追究此类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也就是使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由国家主体向个人主体转变。接下来本文提出,在如何看待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外交特权与豁免造成冲击的问题上,我们必须牢记住当前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仍然是主权国家,因而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优先适用的原则。第五部分结论,是对全文的一个总结。
黄德[10]1986年在《浅谈外交特权和豁免》文中认为什么叫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它包含哪些内容,这在联合国1961年4月18日主持制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个公约系统地整理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法既存规则和惯例,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完整的一部关于外交人员地位的国际契约。根据这个《公约》,我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并于今年9月7日公布施行。
参考文献:
[1]. 关于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几个国际法问题[D]. 李孝劝. 外交学院. 2003
[2]. 外交邮袋的滥用及其限制[J]. 鄂晓梅.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
[3]. 外交邮袋的相关理论及改革前景[J]. 程铀燕.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2
[4]. 国际法上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J]. 古祖雪.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5].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及其应对措施[D]. 贝克. 外交学院. 2009
[6].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与成效问题研究[D]. 胡莹. 外交学院. 2012
[7]. 光荣与惊险 外交信使“历险记”[J]. 关宗山. 世界博览. 2014
[8]. 论滥用外交豁免的解决方法[J]. 黄德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
[9]. 试论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冲击[D]. 张箭伟. 外交学院. 2007
[10]. 浅谈外交特权和豁免[J]. 黄德. 世界知识.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