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江[1]2003年在《“五五宪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建设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五五宪草”的制定更是具有多方面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但由于“五五宪草”本身的敏感性,目前学术界对它还缺乏比较深入、全面的研究。本文以“五五宪草”及其相关资料为基础,对其背景、过程、实体内容、立法技术和文化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五五宪草”制定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二十世纪叁十年代,以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为文化背景,以孙中山的“建国叁时期”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立法院历时叁载,七易其稿,才完成了“五五宪草”的制定工作。“五五宪草”以国家社会本位主义为价值取向,对国体、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及地方权限的划分、国民经济及教育、宪法的施行及修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五五宪草”体现出了较高的立法技术。其立法主体构成比较科学,立法权限划分也较为明确。法案起草的程序技术、立法机构的审议技术和立法表达技术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它生动地体现出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平衡,并微妙地糅合了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这两种相悖的价值。而“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又对它的完善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五五宪草”的历史原貌作了尽可能详尽、真实的展示,希望能为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参考、借鉴和有益的资源。
牟宪魁[2]2012年在《大法官释宪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形成及其初步实践》文中研究说明1946年旧政协起草的宪法草案对五五宪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效仿美国将司法院明确规定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赋予大法官以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最终公布的宪法文本上对这些规定作了文字表述上的调整,而司法院组织法也维持了既有的司法院体制,在司法院之外仍然存在最高法院,因此大法官并不审判具体案件,仅抽象地进行宪法解释,从而转向了欧陆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张伟根[3]2014年在《国民党内政派之争与五五宪草之制定》文中研究说明“五五宪草”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其制定的起因与过程均被深深地打上了国民党派系斗争的烙印。因“宁粤对峙”而政治地位迅速上升的孙科,不满蒋介石和汪精卫联合排挤其出南京,在国民党内响应舆论要求施行宪政的呼声,决心以“速行宪政”为口号,向蒋要权。起初,蒋介石坚决反对孙科“从速制宪”的主张,后因时局变化,转而有所保留地赞成孙科的制宪主张。尽管孙、蒋二人达成了“按期完成训政,从速制定宪法”的共识,两人在“制定一部怎样的宪法”问题上却存在明显分歧。在制宪之初,孙科强调以分权制衡的原则确立中央政治制度,主张设置虚位国家元首,弱化总统权力,提高立法院和国民大会的地位,以期用宪法对蒋介石权力扩张的趋势加以遏制。面对孙科以宪法草案为武器先发制人,蒋介石旗下的“新政学系”和“CC系”人马开动宣传机器,在报刊杂志上纷纷刊文,对孙科的主张加以猛烈批判,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和总统集权。同时,蒋介石通过其掌控的国民党中央反复审查立法院起草和修改的宪法草案,迫使孙科在其原有立场上不断后退。慑于蒋介石一方的强大压力,孙科多次被迫按照蒋的意志对宪草加以修改,但又不甘心彻底对蒋介石失去制衡。是故,他在主持修订宪草时,既部分满足蒋介石要求,又在宪草中掺杂若干于己有利的条文,企图以退两步、进一步的方式达到巩固个人权势和制衡蒋介石权力的目的。蒋利用五权宪法理论中的集权主义倾向,为其总统集权的要求披上法理外衣,再凭借其权势和掌控的国民党中央对孙科及太子派施加巨大压力,并施以政治利益之诱惑。在蒋的一打一拉之下,孙科最终彻底妥协,蒋则完全主导了宪法草案的制定,使宪草与其意志保持一致。
罗琳琳[4]2009年在《“期成宪草”研究》文中提出中国人民为了能够在对外反侵略战争中取得最后的胜利,不断探索各种有利于实现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方式与途径,而宪政运动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特别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的基础下,中国各在野的民主力量可以利用这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提出自己的政治民主改革方案。在此期间,中间党派先后发起了两次宪政运动。第一次宪政运动是1939年秋国民参政会第一届四次大会召开为起点;而第二次是以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召开和之后宪政实施协进会成立为标志。关于第一次宪政运动的研究,目前基本上停留在史学的梳理中,而对其产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期成宪草”)却鲜有从宪法学文本的视野加以讨论。而它其中蕴含的西方代议制分权制衡理念,对当时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独裁统治带来致命的打击,这也是民主宪政的精髓所在。可以说,至少在20世纪中期以前,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包括宪法和宪法草案)中,“期成宪草”的内容(特别是政体的设计)是最接近民主宪政要义的宪法性文本,它理应在中国的制宪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约计3.2万字。第一部分阐述“期成宪草”前的政治状态与“期成宪草”的形成。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为国民党集权统治和蒋介石个人独裁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在此期间国民政府对政权组织进行调整,设立总裁制度和组建最高国防委员会,确立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集权体制。当然,国民党当局深知抗战的胜利不是它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动员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也就是没有民主,便无从进行动员。因而,国民党政府同意建立在其控制下由一个不同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讨论的战时民意机构—国民参政会。各党派的进步人士充分利用国民参政会的积极因素,起草了具有民主宪政精神的宪法性文本“期成宪草”。第二部分论述“期成宪草”对“五五宪草”的重大修正。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前,国民党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和颁布了“五五宪草”,使其来应对进步人士的宪政要求。但是“五五宪草”规定的内容却偏离了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学说中的精髓即人民直接享有政权并能够对政府的治权形成监督,而是实际形成人民无权和总统领导下行政部门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这当然与进步人士多年来追求的民主宪政要求深远,最终导致了宪政期成会同仁们对“五五宪草"不符合宪政精神的条款进行批评和修正。第叁部分论证以西方代议制分权政体模式改革的“期成宪草”。它是进步人士在对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深入研究和欧美民主国家宪政实践的考察下形成的。为了减少国民党政府对其政治改革方案的阻力,并促使中国尽快结束专政体制和自由民主宪政的早日到来。在形式上依然采用五权分立的体制,但它已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模仿,则是在继续发挥五权宪法学说中有利于民主宪政因素的过程中,隐含的把西方宪政精髓分权制衡原理引入到“期成宪草”中,最终形成了国民大会及其议政会(立法权)、总统及行政(行政权)、司法院(司法权)之间不规则、不平衡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即国民大会及议政会在权力相互制衡中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虽然他们设计的宪政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这已经是中国向民主宪政的方向开进了一步。第四部分阐释“期成宪草”的历史命运与价值。它的通过将会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当然,它是不会受到执政者国民党最后的认同,等待它的只有被扼杀的命运。然而,任何一部宪法文本存在的意义都不能以它是否实施为决定性要件,而是看它所体现的民主因素是否被后来人所吸取和利用。抗战胜利后的政协宪草修改原则就是对“期成宪草”民主宪政精神的传承。
赵金康[5]2006年在《南京政府征询社会制定“五五宪草”和刑法的考察》文中指出在起草制定“五五宪草”和1935年刑法的修改过程中,南京政府一定程度的征询了社会的建议并加以采纳,国家和民众在立法问题上形成了一个有助于法律完善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有所区别:起草制定“五五宪草”时主动征询社会建议,1935年刑法修订时被社会舆论推着向前走。
李辉东[6]2013年在《抗战前十年间知识界关于立宪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抗战前的民主立宪运动在民国时期的宪政建设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作为运动参与的主体,知识界对立宪的探索与追求,开拓出一条全新的道路,推动了中国立宪政治的不断进步。虽然过程中充满了起伏和曲折,立宪运动的直接效果与民众的期望值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但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的民主进程仍在不断进步,为此知识界功不可没。本文旨在对抗战前十年间知识界关于立宪问题的思考进行系统的论证,窥探在内外交困的特殊环境下知识界的心路变化历程。本文在时代政治背景下分析知识界的立宪思考,对训政前的世界新宪法趋势及中国立宪环境新变化进行了研究,并介绍了知识界对训政的批判,阐述了知识界以改良政治为立宪追求的初衷,以提炼知识界立宪思想及在改良政治方面的思考动向。本文基于时间线索,阐述了民族危机下知识界立宪理念的流变。知识界面对日本入侵、国家动荡分裂的严峻形势,其内部成员的立宪理念发生分歧,纷纷提出各自的政治、社会改造方案,反映了知识界面临民族危机时试图坚持立宪道路而产生的矛盾。在“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知识界在国民党垄断制宪权的情况下,坚持西方宪政模式,从维护民主的角度对宪法草案的制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最后,本文分析了知识界受制于当时中国所处的局势及自身原因所进行的立宪路径的选择以及转变,并且概述了知识界关于立宪问题思考的历史意义,肯定了抗战前知识界关于立宪问题思考的影响和价值,它给未来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很多经验,对于当前推进国家政治进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富鹏[7]2015年在《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宪法服兵役义务为研究对象,借由"五五宪草"第127条和"五四宪法"第103条所提供的两种立宪思路,深入分析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基础,并探讨其对当下的现实意义。服兵役义务彰显了国民与国家之间极端的关系,其将个体权利与国家主权的宪法逻辑推到极致,触及了宪法的生命维度。"五五宪草"与"五四宪法"分别淬于抗日战争与朝鲜战争的烽火,保持着宪法对生命的真切回应与战争动员的真实语境。两部宪法性文件对于服兵役义务的论证分别以"忠孝"与"神圣"为法理依据,形成对立的论证理路。在近代中国与国民的双重生死攸关中,建立起了国民与国家的位格阶梯与公民的人格结构。
郑大华[8]2003年在《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文中研究表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政治协商会议已经召开、并通过了宪草修改十二条原则的背景下由非国民党人士起草的 ,因此 ,与此前国民党一党制定的“五五宪草”比较 ,存在着一些重大区别。这些重大区别表明 :与“五五宪草”不同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多多少少带有一些民主性质或色彩。这些民主性质和色彩是中共、民盟以及全国人民和国民党斗争的结果
田展志[9]2008年在《中国知识界与“五五宪草”制订的互动联系》文中研究指明“五五宪草”,即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五五宪草”制订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将宪法草案的初稿、修正稿和正式草案登报向广大民众“征求意见”,邀请国内名流学者发表主张,以期集思广益,“完成真正民意之宪法”。20世纪30年代,国难当头、民族危机日益加深。广大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以西方发达国家宪政模式和原则为蓝本,从维护孙中山民权主义理想的角度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的初稿、修正稿和正式宪法草案全程跟踪,密切关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批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自的合理化建议。内容涉及到叁民主义国体、国民大会的设立、人权自由的保障和中央政制的模式等诸多方面,并紧密结合当时中国积贫积弱的基本国情,在一个地域辽阔、人民的基本温饱还没有得到解决、文盲仍然占人口比例绝大多数的国家,坚持平等、自由、博爱的民主原则,批评国民党当局披着“假民主”的外衣,实行真专制的虚伪面目,努力构建一部真正适合中国当时现实状况的民主宪法。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立宪,开展民主宪政运动,切实推进近代中国从专制独裁(“人治”)向民主法制的道路(“法治”)迈进。知识分子的批评和建议与政府立法之间形成了有利于宪法完善的互动,开启了近代中国立宪活动的历史先河。同时,这种互动联系有利于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是有益的历史借鉴。
娄贵品[10]2018年在《民族主义与民国制宪:“各民族一律平等”入宪续论——从政治协商会议到制宪国大的考察》文中认为在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中,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经会议各方讨论通过,"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成为宪草修正原则内容。在政治协商会议宪草审议中,"五五宪草"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被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聚居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则以附条的形式加入。在制宪国大召开前夕,蒋介石将附条删去。制宪国大召开期间,有不少人提出修正主张。最后,《中华民国宪法》维持"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时另增条文规定保障边疆地区各民族地位,扶持边疆地区各民族各项事业,保护回民、西南土着民族的权利。这一过程显示,孙中山晚年的民族主义思想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宪的影响相当大。
参考文献:
[1]. “五五宪草”研究[D]. 周浩江. 湘潭大学. 2003
[2]. 大法官释宪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形成及其初步实践[J]. 牟宪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3]. 国民党内政派之争与五五宪草之制定[D]. 张伟根. 湖南大学. 2014
[4]. “期成宪草”研究[D]. 罗琳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5]. 南京政府征询社会制定“五五宪草”和刑法的考察[J]. 赵金康. 史学月刊. 2006
[6]. 抗战前十年间知识界关于立宪问题的思考[D]. 李辉东. 湖南大学. 2013
[7]. 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J]. 李富鹏. 法学家. 2015
[8]. 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J]. 郑大华. 史学月刊. 2003
[9]. 中国知识界与“五五宪草”制订的互动联系[D]. 田展志.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10]. 民族主义与民国制宪:“各民族一律平等”入宪续论——从政治协商会议到制宪国大的考察[J]. 娄贵品. 社会科学战线.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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