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仲裁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纠纷,反垄断,专利,标准,管辖权,判例,新加坡。
可仲裁性论文文献综述
翁磊[1](2019)在《新加坡法院对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范围以及可仲裁性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以华人为主的英美法国家,新加坡以其独特的条件吸引越来越多的中方企业个人将新加坡选为仲裁地。新加坡法院依据新加坡两部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对仲裁协议范围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进行判断,并通过法律规定的多重机制确保在新加坡举行的,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以及其他与新加坡有关的仲裁不会出现超裁的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救济选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王施施,王夷珠[2](2019)在《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可仲裁性及其机制的重构——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经贸共同体之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利益保护紧迫性等特质,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呈现出涉外性的特征,单一诉讼机制无法应对新形势下的需求。相比之下,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成本和时间上的优势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需要,其中立性和国际性也赋予它在解决涉外纠纷时的突出价值。对此,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范围,引入临时仲裁等制度,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适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创新和现代化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黄香[3](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SEP诉讼专业性高、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人们开始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替代方法。仲裁日益成为各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选择之一,各界也开始提议通过仲裁来解决SEP纠纷。仲裁有着快速、程序简便、节省成本等优点,是诉讼的有益补充部分。本文通过分析SEP纠纷呈现的问题,阐明适用仲裁解决该类纠纷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可行之处,为我国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1期)
魏艳霞[4](2019)在《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在解决国际争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一个有效的仲裁程序的开始必须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研究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就首先明确国际上当事人之间哪些争议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的。目前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新月异,亟需相应的扩大争议可仲裁性的范围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本文打算探讨一下争议的可仲裁性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9年27期)
谢坚荣[5](2019)在《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仲裁一直是解决多元纠纷的重要机制,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争议事项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目前尚存疑虑,这一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民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标准,并进一步做立法考察,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张子学[6](2019)在《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初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纠纷是指因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决定着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管辖范围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与实践,介绍了德国、俄罗斯两大法域近年在这一问题上的新进展,提出了叁个层次的初步建议:一是修改《仲裁法》可仲裁性一般条款,给公司法纠纷的仲裁留下足够空间;二是针对公司法纠纷的特殊性,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认一些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叁是头部仲裁机构可以尝试制定发布公司法纠纷特别仲裁规则与示范条款。(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蔡晓莲[7](2019)在《专利效力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涉及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仲裁在保护专利贸易领域显现出巨大优势。对于合同类专利纠纷和侵权类专利纠纷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其仲裁并无争议。然而,在仲裁审理专利侵权或者专利合同等相关纠纷案件中,专利效力问题一直被作为釜底抽薪的抗辩,而引发了仲裁争议判定和司法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也因此学界对于专利仲裁中的专利效力纠纷的可仲裁性存在很大分歧。尽管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的发达国家率先突破了理论的禁区,但我国对专利效力可仲裁性的态度仍然持否定的态度。从争议可仲裁性的定义、对争议可仲裁性在可争诉性、可和解性、财产权益性、公共政策四个标准进行界定及从专利效力纠纷仲裁的立法现状出发,并对专利效力纠纷仲裁与现行的专利效力纠纷的确权机制作简要的比较,为突破专利效力纠纷仲裁的藩篱提供基础理论的支撑。接着,从专利效力纠纷仲裁的理论展开,《知识产权协定》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使得专利效力纠纷具备了仲裁的可能性。但由于公共政策概念极具模糊性、不确定性,以此来作为否定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仲裁效力具有相对性,因此不会损害“公共政策”。不过,需要警惕的是专利效力适用仲裁的固有障碍,包括了专利权法定性与仲裁可和解性冲突,以及专利效力纠纷仲裁“意思自治”与公共政策边界问题。借鉴美国在专利效力纠纷仲裁的相关立法及为保障专利效力纠纷仲裁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和瑞士在专利效力纠纷仲裁的立法及其国内司法、行政的相关衔接制度可知,专利法定性与可仲裁性的冲突调和在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仅限当事人之间,不会对第叁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登记或诉讼判决产生影响,而界定公共政策边界在于应对公共政策进行限制解释和适用国际公共政策。最后,当专利效力争议纳入仲裁后,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应当对专利效力纠纷提交仲裁的阶段,专利仲裁协议的优先效力与行政机关平行受理的冲突,仲裁裁决对后续行政诉讼的影响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予以衔接。(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孙韵[8](2019)在《试论涉及腐败问题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腐败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愈演愈烈,而东道国经常援引腐败问题作为抗辩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仲裁庭也越来越倾向于接受腐败抗辩,这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是治理跨国腐败的新手段。(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洪伟光[9](2018)在《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直争论不休,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16年江苏高院对南京嵩旭公司与叁星(中国)投资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作出终裁,否认了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裁定结果再次引发国内学者对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可能性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蔡丽辉,潘杰敏[10](2018)在《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投资,势必带来大量的商事争议与纠纷。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当发生商事争议与纠纷时,企业更愿意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解决。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但由于反垄断争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并不常见。与我国其他解决民商事纠纷方式相比较,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及便捷性等优势。因此,在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将部分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通过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本文来源于《企业技术开发》期刊2018年10期)
可仲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利益保护紧迫性等特质,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呈现出涉外性的特征,单一诉讼机制无法应对新形势下的需求。相比之下,仲裁所具有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以及在成本和时间上的优势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需要,其中立性和国际性也赋予它在解决涉外纠纷时的突出价值。对此,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范围,引入临时仲裁等制度,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适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创新和现代化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仲裁性论文参考文献
[1].翁磊.新加坡法院对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范围以及可仲裁性的认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王施施,王夷珠.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可仲裁性及其机制的重构——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经贸共同体之建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3].黄香.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可仲裁性研究[J].河北企业.2019
[4].魏艳霞.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研究[J].知识经济.2019
[5].谢坚荣.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J].法制博览.2019
[6].张子学.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初步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7].蔡晓莲.专利效力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孙韵.试论涉及腐败问题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J].池州学院学报.2019
[9].洪伟光.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10].蔡丽辉,潘杰敏.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J].企业技术开发.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