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交通局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杨杏平
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变更的定义,分类、处理的程序与原则,并就FIDIC条款下的工程变更价格确定的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联系单工程变更FIDIC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单价
1.工程变更的定义与分类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根据提出工程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联系单;项目业主或工程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错误或为便于施工提出的设计更改的施工技术联系单;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等几种。
此外也可根据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2.工程变更的依据及原则
2.1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依据
2.2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的依据
2.3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的依据
2.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依据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只能作为合同的补充。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
3.工程变更的提出和审议程序
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核准,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程序。
3.1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的处理程序
3.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3.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3.4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各方签复工程变更联系单之前,业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按如下程序处理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卫生防疫、规划等内容时,业主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定、审批。
施工单位在收到变更联系单内容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和工期带来影响的估价(工程量清单)报告。及时反馈工程实施的困难和实际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项目监理机构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进行协调。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
4.在工程变更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变更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避免工程变更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决策的科学性。有些承包单位为自身利益,为了改变工程报价低的项目,提出工程变更,而业主或工程监理没进行研究、比较就草率的决定,结果提高工程的造价。
4.2工程变更单签发的时效性问题。主要指签发不及时、习惯于口头布置不形成文字书面形式,变更提出不及时签发或决断。容易造成施工单位对变更内容执行不到位,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在索赔问题上日后造成既成事实,容易引起纠纷。
4.3对工程变更单签发用词尽可能的准确。避免使用不准确、摸棱两可的词语。
4.4做好对设计图纸的设计阶段的完善,避免因设计的不完善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4.5严把工程变更单的签发、审核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变更乱开“绿灯”。
5.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监理工程师在按规定程序核准了工程变更后,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合同作废或失效。但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即对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业主、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监理工程师的形象。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最常见的争执,就是工程变更后的费用问题。
多数承包商认为只要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应该对该项目重新议价,以弥补原投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这也正是承包商乐意提出工程变更的最直接目的。
应当澄清,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价格,需要确定新的价格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5.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5.2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时间以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可以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着非重新确定新的价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并不完全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下则是下调。有关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程量变更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进行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
(2)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时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7.结束语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处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对于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至关的影响,应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重视和探讨。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主要审查其合理性,控制变更会对造价和质量的影响程度。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按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
应符合功能需要和档次,材料要求应明确。
所有工程变更处理各有关工程主体均应引起重视,严格按程序处理,科学办事,杜绝盲目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因变更引起的索赔纠纷。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卢谦等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