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研究

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研究

李立[1]2003年在《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选择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作为研究课题,是因为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量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城中村的土地问题及土地政策总是成为城中村村民及管理者关注的焦点,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标准不一且方式单一,由此引发的矛盾及干群关系的恶化越来越明显,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影响到城市化的进程。但是,我国当前对城中村土地政策的研究又相当薄弱,虽有学者从城中村的产生、城中村的管理体制以及城中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但城中村土地的流转、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领域。科学合理制定和评估城中村土地政策,是我国政策科学研究者和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研究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是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本文从界定城中村的概念入手,对城中村土地紧张状况,以及城中村土地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描述和分析,梳理了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沿革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文章选择黄州市的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作为个案进行典型分析,从中分析归纳出有益的启示。进而文章又为黄州市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建构了数理模型,从而使政策分析有了更坚实的科学基础。由点到面,文章将视角从个别转向一般,对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认为城中村的土地管理政策存在着政策两难,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政策缺位,土地产权制度不清晰;政策疏漏,村民自发土地流转等问题。同时文章还对完善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完善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的构想与思路。 本文着力较多并较有份量的地方在于: 1.文章的选题较为新颖。政策研究的课题是难度较大的课题,有关城中村的研究虽然不少,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城中村的土地问题,但专题讨论城中村土地政策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敢于选择这个难题来做,虽是引玉之砖,但勇气应是值得肯定的。 2.文章采用了个案进行典型研究,通过解剖一个麻雀,来了解事物内部的 dwek\ 硕士学位论文 @NtaSI”ER’S TFffislS五脏六腑及运行规律,是一个较为踏实较为可行的方法。文章通过黄州市在城中村土地流转中的政策分析,揭示了城中村土地政策的总体精神及运行功效。 3.文章所建构的黄州市城中村土地政策模型,是笔者学习进行政策分析的一个尝试,尽管可能很不成熟,但笔者耗费了大量心血,尽可能地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努力用更科学的方法来描述和分析政策。 4.文章对于城中村上地管理政策存在问题的分析有一定的深度,所提出的完善城中村土地政策的思路也是从实际出发,虽然平实,但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提出从政策上引导与推动城中村土地进入市场运行的机制之中,通过各方筹措资金,启动整体购置方式,加快城中村城市化的步伐;政府宏观调控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给中介组织更大作为的空间等构想都是有建设意义的。

刘朝阳[2]2013年在《深圳市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在很多经济水平较高的城乡地区,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城中村现象。作为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城中村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发展。本文首先对城中村有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城市经营、政策科学、政府再造、社会利益四个角度分析了城中村改造的理论基础,并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探讨了城中村有关理论的起源与发展,进而为以后的城中村改造提供一个借鉴的基础。本文认为,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文化、经济、历史、环境等等要素,而土地则是最根本的切入点。作为中国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的城中村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由一个小渔村向特大城市飞速演变,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包括城中村居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着改善。但是,必须看到,深圳的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经过多年的累积,违法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不仅城中村环境难以改善,村内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本文通过对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政策的回顾与评价,探讨了土地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从产权转化、利益分配、管理模式叁个方面分析了深圳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的重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城中村土地管理对策。

崔欣[3]2011年在《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物权制度,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解决城乡二元体制,促进农民与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农民享有资本性收益具有重大关联的课题。论文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与历史发展两个方面,法律规范与改革措施的冲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独立得出自己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对改革和完善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和建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对维护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土地物权的进一步明晰,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发挥其在促进生产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是历史和现实对我们的迫切要求。论文导论部分对选题依据、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现状、研究内容、论文创新进行了介绍。论文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约20余万字。鉴于我国法律研究中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的研究尚显缺乏,论文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设定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物权,通常不可以进入交易机制由权利人自由处分。论文从主体、客体和效力叁个方面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并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含义及其风险负担。论文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和立法价值取向,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时的制度功能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是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推动农民的共同富裕。但是,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并未实现其原始功能,反而成为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论文对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及现代世界各国土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说明我国农民阶层几千年来的平均地权理想。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前提下,土地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是国家以及农民阶层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载着生存的供养和希望。这些分析有利于加深对工业革命后,随着土地发挥供养作用的能力大幅下降,农民转向城市和工业企业寻求发展愿望的理解,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中淡化所有权,做实使用权的创新改革模式的理解。对西方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简要介绍,主要是说明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农民个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非互相矛盾的一件事,协调好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对古代土地制度的梳理中,论文还分析了影响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的一些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再认识、中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的论断、封建社会在我国的误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对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的误导等,进而从另一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解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物权制度,论文对其历史形成进行了深度剖析,主要是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发展史上,土地私有制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这项制度形成了根基牢固的农民和共产党人之间的政治同盟,共产党人并据此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但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终极理想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理想的实现与土地私有制在现实中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土地私有通常就意味着贫富的逐步分化,这在建国以后的共产党人看来是不可容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历史的选择,然而,良好的愿望总是与历史的发展不一致,当共同富裕异化为共同贫穷和经济落后时,改革就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了科学的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论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几个基础问题进行了剖析,主要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的正当性分析、所有制所有权与民事立法的关系、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等叁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和共同富裕而建立起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其创立之初具备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优越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基于前苏联法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创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越来越显现出根本不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较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弱势地位日益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由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中参照了大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做法,论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及其历史渊源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期限、转让、出租、抵押、消灭等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论文指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体现了国家所有权优于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主义理论,同时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制度缺失体现了该制度的不成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元划分法在学理基础和科学性中均存在重大问题,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及改革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是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前奏,这种试点首先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并在国务院推动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引下,逐步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很多改革的措施和方法已经远远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各改革试点区已经认识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上层推动和群众自发的参与下,对这些缺陷的弥补越来越具针对性。从16年来的试点看,农村土地改革在不断的汲取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农村土地改革的指导思想最核心的一点是促进农民的共同富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很好的体现出了这一点,从土地的确权到其资本化改造,虽然在很多方面突破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对农村土地的传统认识,但其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论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及在全国试点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分析。论文既以安徽芜湖、四川成都、广东城中村为案例进行研究,又介绍了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模式、江苏苏州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山东济南的综合开发模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是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农村土地改革试验所要达到的目标。改革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必须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社会问题有清楚的认识,进而解决改革时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设计出符合物权法科学性的,有利于推动叁农问题解决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崭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论文明确了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存在所有权人主体不清、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欠缺、非法流转的现象非常突出、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等问题;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缺陷造成的社会后果,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是城中村问题的产生、强制拆迁经久不息、上访问题长期存在、藏富于民无法实现的制度之源;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需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基本法理进行了判断,并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思考;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思路,指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对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革命契约的回归和中央政策的落实,并从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和流转程序方面提出了建议。

黄金[4]2006年在《深圳城市更新研究历程及发展方向探讨》文中研究指明以深圳城市更新为背景,以探求一条高速发展中的城市和谐发展的道路为目的,探讨深圳城市更新研究的成败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深圳城市更新历程回顾:通过描述深圳城市更新活动开始并不断发展过程,分析不同城市发展阶段城市更新的特征和突出问题,总结深圳城市更新活动的变化趋向。 2)、更新研究发展变化情况:深圳对于城市更新的研究思路主要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个方面是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技术规定时对城市更新进行研究,政策规定的内容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甚至整个社会对城市更新的一些价值取向和判断,另一个是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项目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因此本论文在探讨深圳市的更新研究中重点分析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论文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项目,尽可能客观的反映出各阶段城市更新研究的技术水平和思路。最后总结政策的绩效和规划项目研究的缺失。 3)、深圳城市更新研究的发展趋向:通过借鉴国内外更新研究和实践的经验,结合深圳城市更新的特点,对深圳城市更新研究的发展趋向进行探讨,分别提出研究目标、技术手段和实施操作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研究和政策研究内容的建议。

上海市国土资源调查研究院课题组[5]2013年在《全面推进上海“城中村”改造土地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城中村"作为城市化的一种特有现象,已逐渐演化为影响城市品质和居住品质的巨大障碍,同时制约着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在上海市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日益膨胀、中心城区土地资源供应越来越少的背景下,"城中村"所贮存土地的战略重要性越加明显。上海可通过健全现有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出让办法、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加大规划政策支持力度等举措,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

许代[6]2017年在《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流转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直接造成了土地利用紧张局势的加剧,日益突出的土地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改造过程涉及的利益问题关系到城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利用格局的提升和改变及村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等一系列突出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本文主要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系统综合地指出当前城中村改造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机制导致村民自主权的丧失,尤其是当前的征地制度对村民权益的损害,同时造成土地粗放式的开发与利用;其次,论文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问题切入研究,详细分析了当前城中村土地的性质、用途和价值已经发生改变,城中村的土地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同时深入分析了改造过程中造成失地村民利益损害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和利益诱导,由此引出土地实行合理流转的必要性;再次,论文对现有的几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结果表明其存在农民权益受损现象,基于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现阶段适合城改工作的土地流转模式——“村民自主,小组自制”,同时运用层次分析的模型分析法评价该模式在保障村民权益、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方面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最后,对于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经济效益分析,论文采用博弈模型深入分析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动机,结果表明只有在该模式下各方的利益达到均衡且最大化。结合实际案例再次证明“村民自主,小组自制”土地流转模式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其合理经济性。

黄治[7]2013年在《城中村改造模式与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面临大发展经济大变革的战略机遇期,大力推进城市化,是未来中国强国之路,是提高我国综合实力与国家竞争力的兴邦之基。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存在成为城中村问题形成的体制原因,也同时使城中村问题有了长期存在的平台,而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将越来越凸显城中村发展的滞后性而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将越来越凸显城中村发展的滞后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城市急剧向郊区扩张,很多城市呈现放射性、摊大饼式的空间特征,由此而产生的城中村问题表现在多个层面的复杂性。本文首先对城中村的形成的原因按照政策、经济、多元利益格局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中国城中村特有现象,通过描述城中村目前的现状,来形成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这种改造的必要性具体从城市的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政治体制改革叁个角度来论述。其次论述了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与目前的改造措施,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主要从改造主体居民、村集体、开发商、政府四个特定群体进行分析,从市场作用、政府调控两个层面去解读当前城中村改造的现行措施。再次城中村不仅仅是一个区别于一般城市建筑景观的空间实体,同时是一个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居住人口实体、文化团体和社会群落。因此,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将不仅仅是城市建设实体重建的过程,也是产业经济、人口结构、组织管理、社区文化等发生解构、重组的过程,同时由于城中村建筑规模巨大,居住人口数量很多,城中村改造将会对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产业经济、社区发展和城市环境等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深圳城中村改造影响分析,试图找出新的深圳城中村改造策略。其一、提出深圳土地管理策略。本文系统论述了深圳现有土地管理的政策,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以深圳城中村改造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研究为重点,提出新的深圳土地管理策略,包括深圳违建房屋的处理,土地及房屋权属的处理,土地收益的分配等方面。其二、对城中村改造管理策略进行创新。应用管理学原理,分别提出拆赔策略、城中村集体组织的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给出城中村改造产生的社会问题解决新策略,构建利益主体的四方博弈模型,应用此模型进行深圳经济均衡分析,提出改造经济可行性策略。其叁、提出城中村改造资金短缺的解决策略,优先选用财政拨款融资与银行抵押贷款和信用保证贷款融资相结合的模式,为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提供可操作性办法。其四、提出了构建城中村改造信息技术管理策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因素涉及到用地住户情况管理、工程改造拆迁进度等诸多因素,需要采取建立以ARCGIs为信息技术管理平台,以方便城中村改造中的信息查询、录入、统计、分析等,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决策支持。最后以深圳城中村改造项日为实例,基于深圳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论述深圳城中村改造取得的一系列效果,通过经济、政策、社会层面来解析城中村改造的不足,并利用城中村改造新策略以解决城中村改造难题。

刘蕾[8]2014年在《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带动了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共融,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以深圳市为例,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带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发展方式不平衡、人口结构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均衡、社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城中村体现得尤为明显,它们影响了城市化的发展质量,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重在质量,要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质量同步的问题,就必须推进以质量、结构、效益提升为目标的深度城市化,消除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弊端,寻求推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路径。城中村是城市空间向农村蔓延或包围农村的过程中,在原农村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化不完全的居民区。城中村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原居民或村民身份转化为市民,但其生产生活方式无法很好地融入城市,城中村的管理模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没有完全城市化,还存在着经济发展依靠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厂房、住宅出租为主,社区管理以原城中村股份合作公司为主,社会管理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等许多问题。大多数城中村的建设延续了村落自然生长的方式,缺乏统一的规划,加上出租经济利益驱动,使得原村集体、村民甚至外来人员自行建造了大量违法或违章建筑,城中村的生活设施、景观环境、社会秩序等凸显出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城中村所处的优越区位,其潜在的土地价值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外溢,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居民对改善生活环境的诉求、利益相关各方分享土地增值愿望等共同驱动,使城中村改造成为了众多城市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事件。深圳市过快的城市化发展与土地资源紧约束的矛盾十分突出,形成了在全国十分典型的城中村聚落。深圳市的城中村改造则几乎与城市发展同步,从特区建设之初对城中村的引导发展,到较早的旧村镇改造,城中村改造再到全面实施城市更新,深圳市依靠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走出了一条十分艰难但也比较有效的城中村改造道路。城市更新作为一项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的组合政策,注重城市的内在更新、有机更新,将综合整治与拆除重建共同推进,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特点,以体现公益、多方共赢为目的,为城中村改造注入了新的动力,也创新了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截止目前,深圳市通过城市更新向市场供应的土地量已超过了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通过城中村的更新改造,为城市提供了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康中心、公交站场、保障性住房等大量的公共设施。在对政府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村集体自主型以及综合整治类、改变功能类、拆除重建类更新改造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对村集体主导的更新改造做了进一步深入分析。从目前来看,深圳市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开展的村集体主导的更新改造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基于权益再分配的更新改造,二是基于治理方式转型的更新改造,叁是基于城市更新的更新改造。通过对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在规划、土地利用、经济和社会绩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法律、政策、金融制度、社会管理和文化存续、各利益相关方关系等推进难点进行探讨,综合提出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方向。本文认为,由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位居中国前列,土地价值较高,土地资源十分紧迫,城中村数量和规模居全国之首,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探索和实践有一定的借鉴示范意义,一些教训也应当吸取。本文提出了应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实现质量高、可持续的更新改造;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建立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相适应的更新改造政策体系;更新改造规划应与现代城市生长规律相适应,体现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应与社区自身发展相结合,实现人、经济、文化、社区与空间的同步更新改造。本文以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样本为例,运用抽象法提炼出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模式,即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在城乡总体规划框架下,着眼于存量土地利用和长远利益平衡,以政府的全程指导代替原来的局部参与,以村民转型为现代企业股东代替简单的村民转为居民,以社区股份公司职能分割代替原来的社企不分,以自下而上的有机更新代替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从而实现更新改造人本化、社会管理人文化、空间结构有机化、社区文化传承化。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背景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深度城市化为特征的城市发展与质量同步提升的阶段。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主体为原村集体或其合法的经济继承主体以及原村民,他们之间存在着既密切关联又矛盾冲突的关系,也存在着如何结合自主更新改造向现代企业和现代股东转型的问题。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应遵循的原则是:村民主导、各方共建,保障公益、突出共享,落实规划、持续发展,明晰地权、集约利用,继承传统、融通文化。本文同时对于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发起与推动、运作方式及程序、规划编制与产业定位、平衡利益与分配利益等进行了阐述。指出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一是应具备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政府应指导城中村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进行自主更新改造,应宣传和引导更新改造规划主动与城市产业、经济、社会规划相衔接,应按照法治运作的思维方式推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二是村集体应具备较高的组织化能力和组织化水平。村集体及股份公司应足够的话语权、有前瞻的视野、有带领村民共同发展的责任感,也应具备敢于担当的意识以及很好的政策推动力、执行力;叁是应具备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推动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法律法规,按照法规先行、规范运作有序推进,也应相应地建立健全社会化组织。本文最后提出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应出台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政策和制度。首先要健全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的配套政策,这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要求,也是原农村集体土地开发主体确认、土地资源市场化、解决小产权房等历史问题等方面的现实需求。要从上位法对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和流转等方面进一步明晰,同时各城市应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出台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其次要加大金融方面的支持,应探索设立专门的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投融资金平台。再次要建立有利于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标准。按照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的要求,创新务实地研究出台相关的机制标准。二是应建立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城中村自主更新机制。在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应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规划政策方面,提出通过规划政策的引导及规划的落地,实现居民、市民、外来人员能同步享受城市发展、士地增值带来的红利。同时,应发挥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发掘和保护城中村的本土文化。叁是应同步推动社区自治机制的转型和社区股份公司的转型。构建更加符合城中村更新改造后的管理模式,必须明晰指导基层组织建设的社区党委、实现基层自治的社区居委会、作为政府基层组织的社区工作站叁者的关系,逐步剥离社区股份公司的社会职能和事务职能,使这些基层组织既相互独立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城中村再发展。与此同时,应建立有利于股份公司转型的配套政策,使社区股份公司逐步向现代企业转型,并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经济能力。

黄皓[9]2006年在《对“城中村”改造的再认识》文中指出本文从环境建设、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等角度,深入分析“城中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机理入手,回顾了“城中村”发展历程,重新审视“城中村”改造的经验与教训。提出在概念认识的角度上,须从狭义“城中村”向广义“城中村”转变;在改造的观念上,须从注重物质实体空间向物质实体空间和社会空间综合考虑的转变等;在目标取向不单是改造其物质空间面貌,更是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改造。 在改造策略上,认为须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类型,提出各自相应的策略,以及从提供永久性公屋出租、加强城乡接合部的规划建设角度,预防“城中村”的形成。最后对“城中村”改造实施的过程中,认为须分阶段按步骤有序推进,在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加强规划指引、完善融资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钟明[10]2008年在《成都市城中村改造探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会吞没周边原属于农村的地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经济社会二元体制,导致这些农村无法真正融入城市,逐步形成城中村这一独特现象,从而与城市的健康肌理和“以人为本”思想相冲突,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对城中村现象的研究、探讨和对其改造不仅是我国不断推进城市化、实现现代化的长期性主题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07年6月7日,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获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市更加快了城市发展的步伐,正努力提升成都市的城市形象,快速推进城乡一体化。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重镇,城市一直处在高速发展之中,在城市发展中遗留了很多的问题,城中村就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前处在城市边缘的村庄,现在已被高楼大厦包围,处在了城市的核心地带。但城中村的存在,无论在城市环境还是土地利用上,都对成都市的城市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成都市规划,预计到2010年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化率达到100%,当前成都市面临很好的城市发展机会,改造城中村已是迫在眉睫,所以改造城中村已经成为政府必须亟待解决的大事。本文通过对成都市城中村的形成机制及其危害的深入剖析,并参阅大量城中村改造的研究成果与经验,依据相关的理论与政策,采用理论与实践、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辨证分析与系统研究相结合的等等方法对成都市城中村加以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城中村的土地问题着手,这是城中村改造的根本问题,包括对土地产权转制、土地管理与土地整理这叁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探讨与城中村村民息息相关的拆迁安置问题与集体经济改造问题,提出建议与改造思路;最后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分析城区的可持续发展与城中村的文化整合问题,再借鉴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模式。通过研究本论文得出:城中村的改造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关注与参与,必须改革城市土地、人口与规划管理体制,走城市主导型的城郊农村城市化道路,建议将村镇改制与城市扩张结合起来,使就业居住性质与户口性质同步转变。从经济入手,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经济体系,政府可以组建专门的经济发展公司,撤村改制,将城中村所属企业及土地、建筑等不动产折合成股份,使城中村农民彻底脱离土地,成为集团公司股东,政府对这类公司提供优惠税收与财政政策。政府应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在解决过程中有法可依。解决城中村问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改造要有步骤、按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要在充分研究每个村的改造条件是否具备的情况下来决定优先改造对象。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逐步把市政、环卫、供电、供水、供气以及治安等纳入城市管理范畴,施行统一管理,最终实现城中村的城市化。最后笔者建议:成都市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等多个领域,政府从中要起到主导的作用,做到“一村一案”,不仅改造城中村,而且要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改造与控制同时进行,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本文将视角仅集中于土地制度、拆迁安置补偿与集体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叁个方面,也仅仅就其中的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还有许多领域并未涉及与考虑,不免有些偏颇与欠缺。

参考文献:

[1]. 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研究[D]. 李立.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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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研究[D]. 刘蕾. 武汉大学. 2014

[9]. 对“城中村”改造的再认识[D]. 黄皓. 同济大学. 2006

[10]. 成都市城中村改造探究[D]. 钟明. 成都理工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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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土地管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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