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集团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集团,代表人,群体,美国,公益,交易成本,反垄断。
集团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唐建雄[1](2019)在《从美国集团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1年我国在参考了美日两国群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己的司法实践创设出了我们自己的群体纠纷解决方案——代表人诉讼。然而,近叁十年过去,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突破性的发展,立法上,一直沿用1991年的立法条文,司法上呈现出冷落甚至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的趋势。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被有些法院启用,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难寻踪迹。而反观被借鉴的美国集团诉讼,势头正猛,解决了美国大量的人权、大众侵权、小额多数损害等案件,促进了美国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变革阶段,各项改革在不断推进,群体矛盾不断增多,急切需要有效的群体纠纷解决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改造。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和美国集团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演变、特点和司法实践运行的效果。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演变及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异同,得出了启示,认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制度定性不准、制度不完善、没有配套的激励机制、被司法政策冷落。基于此认识,笔者认为,第一,要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种类划分,准确定位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性质;第二,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制度规则;第叁,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成功之处,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引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胜诉酬金制度,从而为集团诉讼的发起提供动力;第四,调整冷落代表人诉讼的司法政策,支持代表人诉讼的发展。第五部分,总结。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展望,期望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得到发展,为解决我国的群体纠纷发挥积极的功效。(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娜[2](2018)在《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反垄断法发起者的不同,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公共实施是指执法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采取的各种措施,从而实现禁止垄断之目的的方式,而私人实施是指因自身利益受到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私人主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属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一个种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对于提起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个人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大节省案件当事人的私人诉讼成本,而这种效果在其他方式下是难以获得的;对于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来说,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得反垄断法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有可能得以充分的发挥,而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制度的多人参与性,有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制度目标并降低司法成本。源于对百度、滴滴、中国移动等存有“小额多数”受害群体事件的持续关注,笔者不禁思考: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未产生(或公示)任何一起反垄断领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但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群众性利益遭受损失的基本情况,那么造成目前这种司法实践的效果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建立私人执行制度的初衷呢?结合公开渠道媒体披露的各类垄断事件,究竟是受害人群体诉讼意愿低下,还是因为目前反垄断针对群体诉讼程序无法有效解决此类群体类纠纷,无法起到激励原告发起诉讼的作用?上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研究,由此,我们看出在此类案件中,存有各类问题需要解决。这也是笔者研究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原因。基于此,笔者以解决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群体性纠纷为目的,以集团诉讼为切入点及参照物,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作为核心内容,此为主要选题内容。(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韩伟[3](2018)在《证券法修订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之建议——以美国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的考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证券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众多证券投资者难以寻求诉权保护,甚至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在《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修订的背景下,笔者提出通过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替代不明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对美国集团诉讼核心构造的借鉴,为解决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提供思考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记者观察》期刊2018年09期)
丁鲁,李芊[4](2017)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注册制渐行渐近,《证券法》的修改也提上人大立法议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改革,注册制的顺利推出和实施有赖于退市制度和中小股东司法救济等制度配套。201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①。最高法院亦表示,现行《证券法》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惩罚性(本文来源于《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期刊2017-10-01)
鄢焱[5](2017)在《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一种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目前,成文法与判例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规定或先例。但是该制度在美国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其能够维护人数众多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法律适用统一,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反对者则认为其已经沦落为律师攫取暴利的工具,作为被保护对象的集团成员获益偏少,而和解型集团诉讼则严重侵犯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基于中国的司法政策、实体法律、亚诚信诉讼文化、渊源于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等制约因素,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章武生[6](2017)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但由于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乏力,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增设对证券市场侵权者威慑力极强的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环境和技术条件。同时,导致美国集团诉讼负面作用较大的因素,有的在我国并不存在,例如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有的在我国比较容易得到控制,例如巨额的律师费用和好讼的法律文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增设证券退出制集团诉讼的价值可能会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弊端则可能明显小于上述国家。(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张耐[7](2017)在《从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矛盾众多而复杂,群体性纠纷迅速增长,这些纠纷往往声势大,涉案人数多,媒体充分关注,处理有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引起群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当前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型诉讼带来的一些变化,寻找到一条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最佳路径,笔者在考察美国集团诉讼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谈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3期)
蒋岩波,洪一军[8](2016)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选择:集团诉讼——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突破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排除个人诉权的传统障碍,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比较集团诉讼和其他替代方式的制度正义和制度效率。集团诉讼的私人检察官启动模式把少数人的积极性和司法监控结合起来,把诉的利益真正直接赔偿给消费者,比其他替代方式更有效接近正义。集团诉讼的本质是让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扫清集体行动的障碍达成合并诉讼的一种治理机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缺乏从人的角度考虑法律实施的交易成本,增加诉讼的难度。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完善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洪一军[9](2016)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市场垄断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压低产品的市场供给量,抬高产品价格,损害竞争者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如何实现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救济是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违法垄断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最困难的领域在于,当违法垄断行为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单个损失的价值不高,合并在一起就是垄断者的暴利,谁来主张权利追责、如何将如此大规模的受害者组织起来维护共同利益实现接近正义的目标?救济发散利益、新型利益的方法在传统民事诉讼框架内困难重重,美国竞争法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此提供了很有效的范例和成功经验。但是美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究竟是惩罚垄断者的一把利器还是使司法承担更高成本让律师受益而被滥用的工具?存在很大争议,反垄断集团诉讼究竟能否引进我国,立法者和实务界持审慎的态度,且反对派为主流观点。本文立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监督理论,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制度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研究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来源、结构及演化,分析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及其对法律规则实施的决定性影响,比较各种替代性安排的利弊,探求其程序设置的公平性,解决反垄断集团诉讼引入中国的体制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由此提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程序的设想,试图构建出总体上比原来更好的实施机制。制度研究起源于对历史的追问和思考。美国集团诉讼自1938年规则确立、1966年修改、2005年再次修正以来,在反垄断案件的适用过程中经历了最初挫败、中期迷惑至近期严格监管中前进的曲折变化,使得微软、苹果、英特尔等高科技企业都卷入反垄断集团损害赔偿诉讼,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手段。欧盟在美国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使得原告类型、资金支持和预防权利滥用等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效力和组合的反垄断执法手段,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成为其维护分散性团体性利益的重要选择。通过梳理制度演进,笔者回答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是什么、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并得出客观看待其利弊的启示。制度是影响人们理性选择的博弈规则。为解决当事人众多以至于合并审理不可能的困难,集团诉讼由原告代表"私人检察官"起诉,以默示方式认可代表人代表公益的诉权,突破单个个人不能提出公益诉求而政府代理人、消费者组织又缺乏积极性的瓶颈,降低订立集团合约的交易成本,降低非人格化交换的交易成本,降低将发散利益转化为共同利益的交易成本。在集团诉讼的过程中,网络化的电子通知降低原告通知缺席集团成员的信息成本,强制证据开示降低各方当事人收集信息的成本,集团诉讼成立的裁决有力促成和解,降低消费者与垄断者博弈的交易成本。由法院审查律师的代理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禁止原被告律师串通,建立律师与集体成员的沟通机制、律师费用承担规则,降低了律师与集团成员的协调成本。司法程序公开而透明,各方当事人难以规避法律、拒不提供证据或进行寻租,比起行政模式更为有效降低寻租成本。胜诉报酬费协议降低了案件败诉的机会成本。考虑到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成本,集团诉讼成立的条件还包括作为集团诉讼裁决的效率比其他可用的裁决方式更高效和经济,在法院可管理的范围之内。为解决原告诉讼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诉权保障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美国克莱顿法案直接规定了叁倍损害赔偿的诉讼激励措施,抑制了那些滥用垄断减少社会财富的行为,弥补了行政执行不能完全将垄断损失内部化的漏洞,达到反垄断应有的威慑水平。基于诉讼效力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以一个诉讼消灭其他潜在的重复诉讼,降低了社会总成本支出。为避免诉讼的失控和滥诉,通过法官对原告适格性、举证责任、专家证人证明力和实质性责任标准等的审查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审查机制,有效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政治成本和诉讼的错误成本。与其他替代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民个人诉讼不能将诉的利益归于集体,检察官参与民事公诉缺乏专业性和积极性而太少运用这样的权力,消费者组织团体诉讼不能将赔偿金直接分配给消费者,因此公民诉讼、民事公诉、团体诉讼等启动模式均存在局限,而集团诉讼的私人总检察官启动模式将少数人的积极性与司法监控结合起来,考虑了确认集团成员和量化诉讼请求的困难,成为接近正义的最有效方式。制度的整体设计理念深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是真正直接赔偿给大规模受害者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举措。法律移植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变迁过程。从中国日益严重的反竞争行为造成市场扭曲、消费者福利损失转移到利益集团手中、贫富差距拉大来说,规制垄断、由消费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在中国有相应的制度需求。而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还只是一个笼统的、框架性的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针对性地处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非人格化交换,公告登记、诉权行使需特别授权等规则使得形成集团的交易成本高,不确定的风险高,造成事实上的诉讼动力不足,处于被搁置的状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赋予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实施以来案件非常少,在制度上还存在供给不足的差距。在制度供需失衡的前提下,需要由第一行动集团(立法者、检察官和消协负责人)和第二行动集团(律师、其他社会组织、高校教师、法学毕业生及媒体等)共同组成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构建反垄断集团公益诉讼的社会实施方案。同时,外部制度或制度环境是支撑内在制度的关键,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要融入中国的反垄断实施模式、司法体制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土壤之中,解决路径依赖的历史惯性问题,才能焕发出制度的生命力。因此,反垄断行政执法的主导模式转向行政、司法模式双管齐下,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得到充分保障,能够有效发挥司法规制经济的功能,加之市民社会的生长和竞争文化的培育,从而在制度环境中蕴生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可能性。制度构建需要理性借鉴国外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设计的经验,注重制度整体性及其配套机制,激励消费者诉讼,避免集团原告律师背离委托代理协议牺牲集团的利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与公平。如果不考虑法律运行的成本与收益,导致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设计的制度失灵,乃是双重浪费。而有损害发生,被害人却难以获得赔偿的机会,实际上是社会中最不公平的现象。我国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需要对代表人诉讼进行内部制度的技术改良,让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性质由私人执行转为公益保护的社会实施,原告诉讼的资格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转为法律利益当事人,集团代表的担当由明示授权转为默示同意,反垄断审查标准由制定法转为判例法。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建立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必要要件和审查机制、诉权激励机制、诉讼代表的默示授权和其他成员的明示退出机制、证据开示程序和审查机制、和解机制、赔偿和分配机制及制约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濮湍苏[10](2016)在《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2008年开始施行,直至今年,已是第八个年头,但其中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却仅有原则化的一条。虽然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进行了补充。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立法仍旧呈现过于简单和形式化的现状。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做保障,导致我国当前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极其稀少,且胜诉率几乎为零。集团诉讼制度,作为解决小额多数群体诉讼的有效武器,在世界各国的学术界均引发了研究热潮。本文通过对集团诉讼制度自身的研究,避开学术界对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弊端的考量,针对集团诉讼制度在解决小额多数群体诉讼上的突出贡献,契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征,提出构建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笔者从基本概念和现状入手,进而分析构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再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介绍,得出相应启示,进而构建出符合我国基本情况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15)
集团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依照反垄断法发起者的不同,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公共实施是指执法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采取的各种措施,从而实现禁止垄断之目的的方式,而私人实施是指因自身利益受到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私人主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属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一个种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对于提起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个人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大节省案件当事人的私人诉讼成本,而这种效果在其他方式下是难以获得的;对于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来说,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得反垄断法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有可能得以充分的发挥,而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制度的多人参与性,有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制度目标并降低司法成本。源于对百度、滴滴、中国移动等存有“小额多数”受害群体事件的持续关注,笔者不禁思考: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未产生(或公示)任何一起反垄断领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但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群众性利益遭受损失的基本情况,那么造成目前这种司法实践的效果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建立私人执行制度的初衷呢?结合公开渠道媒体披露的各类垄断事件,究竟是受害人群体诉讼意愿低下,还是因为目前反垄断针对群体诉讼程序无法有效解决此类群体类纠纷,无法起到激励原告发起诉讼的作用?上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研究,由此,我们看出在此类案件中,存有各类问题需要解决。这也是笔者研究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原因。基于此,笔者以解决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群体性纠纷为目的,以集团诉讼为切入点及参照物,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作为核心内容,此为主要选题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团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唐建雄.从美国集团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刘娜.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D].深圳大学.2018
[3].韩伟.证券法修订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之建议——以美国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的考察为视角[J].记者观察.2018
[4].丁鲁,李芊.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2017
[5].鄢焱.中国不宜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论[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6].章武生.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7
[7].张耐.从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J].智富时代.2017
[8].蒋岩波,洪一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选择:集团诉讼——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
[9].洪一军.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10].濮湍苏.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D].广东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