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

论WTO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

刘雪红[1]2015年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叁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周荣新[2]2004年在《论WTO中的补贴概念》文中认为从经济上讲,补贴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补贴与福利的关系,不同国家持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因此,在补贴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国家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主张。在规则的遵守方面,翻阅WTO中补贴领域的争端,很多源于对补贴概念及其性质的不同理解,即对补贴概念的把握。鉴于此,本文的论证安排如下:第一章:补贴的经济学概念。主要介绍了叁种具有代表性的补贴的定义,即狭义补贴论,泛补贴论和负税论。从补贴的经济学定义看出,各经济学流派对补贴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别。第二章:补贴的经济分析。首先介绍代表性经济学理论就补贴对各国福利的影响所持的观点;其次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角度分析补贴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在补贴实施过程中的福利损益;然后从战略博弈的角度分析各国怎样从各自为战的状态发展到制定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第叁章:补贴概念解析。该章主要包括:从立法的角度比较各国的补贴定义,补贴的一般分类及其不同性质,WTO中补贴立法的法律渊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的定义。然后通过两个WTO的补贴案例分析补贴的含义及其确定方式。第四章:中国的补贴现状和入世承诺。简要介绍了中国在入世承诺中作出的补贴通知和取消承诺,然后根据WTO的补贴规则和中国实施补贴的状况进行法律和经济上的分析。第五章:中国应如何运用补贴发展国内产业。基于上述的法律和经济分析,提出中国实施补贴的几点建议。主要是:明确补贴制度的价值;完善补贴制度重构的立法体例;根据入世地位把握补贴的实施;掌握不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完善出口退税。第六章:结论。1、从经济角度看,补贴是一国实施本国经济目标和使本国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但其实施必须考虑与别国的冲突;2、补贴概念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多哈会谈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谈判框架和目标;3、要在WTO争议中把握主动地位,应积极研究WTO中已经发生的补贴争议,深刻理解补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王阳[3]2014年在《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补贴是各个国家在发展其经济时都会运用的一种手段,具有其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非透明度高的特点。一方面,本国政府有权制定政策扶植促进某些领域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他国政府也有权利使用救济手段消除对本国经济产生损害的补贴行为。自2004年起,我国至今遭受了69起反补贴调查,占全球总数的22%,其中34起都是由美国提起的,6起由欧盟提起。本文在WTO框架下比较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如何针对美、欧反补贴规则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差别,为中国的政府与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制定相应的战略选择。本文的逻辑结构是:分别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的分析方法,获得了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在WTO框架下进行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分析,分别检验了美、欧反补贴法律规则与WTO多边规则的相符性,最后通过美、欧共同对中国同一产品的反补贴案例,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评价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效果,并且根据以上比较的结果,得到了我国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对摩擦的战略选择。本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前人的研究成果与逻辑结构以及创新之处与未来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本国补贴对本国与他国的福利影响,以及他国进行反补贴措施时的福利变化,以寻找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规范的合理性。分析表明,对于扭曲国际竞争的出口补贴和具有类似损害后果的国内补贴有必要予以规范和限制,但并不支持反补贴税政策的普遍使用。并且通过构建“权利模型”理论,为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学基础。第叁部分在分析了经济学基础的情形后,介绍了美国与欧盟国内反补贴法的发展历程及现行法律,进而剖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产生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原因、各国的不同立场,探究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渊源、立法精神、和宗旨目标,为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提供了法理学基础。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比较了美国和欧盟反补贴法律的区别。在实体法中,主要比较了补贴认定的要素、提起反补贴措施的要素、受约束国家、不可诉补贴、上游补贴、关于损害的认定以及对“非常经济国家”与“双重救济”的规则。在程序法上,则是比较了两国的反补贴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实施措施程序和审查程序。第六部分印证以上分析的理论差异,选取了美、欧共同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且征收反补贴税的铜版纸案例,从调查伊始到最终征收反补贴税,把每一步骤都做了比较分析,并且揭示了美、欧差异的背后原因,并评价了美、欧的反补贴法律规则。第七部分针对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为中国政府与企业从战略与战术的策略进行协调和应对摩擦的选择。从而使中国对美国与欧盟在反补贴措施与政策中对外承担责任、改善贸易条件、市场的进入选择中获得双赢。本文得出主要结论:第一,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是,进口国受补贴产品损害的厂商有“权利”通过贸易救济措施消除补贴带来的影响;第二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法理含义在于,在“公平”与“自由”的精神指导下实现国与国之间的良性运作,并达到一种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综合平衡;第叁,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很多差异。在实体法方面,美国对被调查方更为严厉与苛刻,在程序法方面,美国的程序设计更为复杂与精细,也对调查机关设定了更多的义务;第四,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主要是由法律渊源不同、法系不同以及独立国家与经济体不同造成的;第五,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美国的反补贴法律规则更倾向于惩罚性,而不是抵消性;第六,美国叁权分立、叁权制衡的机制,为中国被调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申诉机会。本文的创新点表现为:第一,利用“权利模型”对反补贴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第二,在众多的案例中选取了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同一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独有典型案例,深度探究了美、欧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执行差异,为我国企业协调摩擦和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叁,从国家与经济体的法律行为主体分析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深刻原因;第四,本文着力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摩擦,具体地提出了中国政府与企业的政策战略选择,有别于其他文献给出的政策建议。

迟凯凯[4]2007年在《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补贴和反补贴问题历来都是全球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和《农业协议》里补贴的相关规定构建起了当前公平合理的国际补贴反补贴规则秩序:一方面,允许各国政府使用不可诉补贴,来推行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另一方面,禁止和限制那些扭曲国家间贸易和资源配置的补贴类型;同时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赋予各成员国使用反补贴措施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利益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出于各自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各国政府都普遍对国内产业和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和优惠待遇,其中很多形式都是被WTO所禁止和限制的,同时这些国家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政策横加指责,并把反补贴当作贸易壁垒使用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因此近几年来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纠纷,尤其是一些敏感商品的纠纷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补贴反补贴较量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与此同时WTO的补贴反补贴规则本身也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重要概念的规定仍存在模糊性,而且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而给他们足够的优惠待遇,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规则还只能起到依据和指导原则的作用,而并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世界补贴和反补贴的秩序。保护主义的贸易环境和仍有不足的国际规则给我国补贴制度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仍保留着一些与WTO规则相悖的补贴内容,使得我国面临着极大的遭遇国外反补贴限制的威胁,例如提供给国有企业的补贴、对叁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汽车产业的进口替代补贴等。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华提起的叁起反补贴调查就是潜在威胁转化成现实危害的现实证据。此外,各主要国家已开始着手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相关规定,使反补贴限制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多年来我国出口一直增长迅速,而产品档次较低,出口秩序又存在混乱,这些因素都进一步加大了我国遭遇反补贴的风险。为避我国遭遇反补贴限制的风险,一方面要认识风险,两一方面我们应控制风险。本文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出口的迅速增长和混乱的出口秩序是目前为止引起反补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将来,进口国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不确定性和判定补贴幅度时选择数据的任意性等因素将给我国带来反补贴方面的新风险。为了能有效的控制和化解风险,因此我们须对国内的补贴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取消禁止性补贴类别,合理利用可诉补贴,充分利用叁种不可诉补贴,并且充分援引WTO规则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从而使国内补贴制度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除此之外,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叁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也能帮助我国企业进一步有效的减少和控制遭遇反补贴的风险,作为政府应出面主持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并优先发展与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行业协会应向企业普及反补贴规则和法律知识,建立反补贴预警机制,并且组织企业积极应对反补贴诉讼;作为企业本身也应该尽快掌握反补贴的相关规则,最重要的还是要调整出口战略,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

保延宁[5]2007年在《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之一,对于WTO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有效性起着基本作用。在我国2001年入世后,国民待遇原则也正式为我国所承认和遵守,我国实施WTO国民待遇原则也因此成为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在诸多方面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一WTO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和实施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七章,遵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第一章主要是在理论上对国民待遇原则予以定义,以为下文的叙述提供一个基本的概念基础。为此,该章厘清了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对其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其法律内涵。然后,该章特别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沿革做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说明其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意义。然后,该章对国民待遇的特点进行了总结,说明了其限制性、参照性和互惠性的特点。最后,该章简要分析了国民待遇原则所蕴含的各方面的价值内涵。通过该章的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含义、历史沿革、特点和价值内涵得到了完整的说明,为本文确立了理论基石。第二章是在WTO的框架下讨论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发展及意义,试图厘清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基本情况和问题。该章第一节首先讨论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内容,说明了其含义以及在WTO诸协议中的规定。然后,该章应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厘清了国民待遇原则在GATT/WTO中的发展历程。接着,该章总结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特点和作用,说明了其具有多边化、普遍化、实质性的特点。最后,该章预测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发展趋势。第叁章的重点是讨论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入世之间的关系,通过历史研究和现实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说明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该章首先说明了改革开放前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引入历史,说明了WTO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实施的若干背景问题。然后,该章讨论了我国入世承诺中的国民待遇义务,阐述了我国入世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若干重大问题。接着,该章又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为下文讨论做出了理论基础。最后,该章讨论了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中存在着的挑战和问题,这为从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自身向其在中国的适用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四章的重点是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问题。该章第一节首先回顾了WTO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限制规定的概况。在第二节,该章讨论了我国在货物贸易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这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第叁节则讨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第四节则就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展开讨论。通过这一章,我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得到了澄清。第五章的重点是我国在投资领域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发挥作用最大的领域以及产生问题最多之处。该章第一节首先综述了我国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包括投资领域中国民待遇所需要参照的标准问题、市场公平问题以及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然后,该章注重讨论了我国投资领域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说明了我国投资领域中超国民待遇的体现、起因、合法性、弊端,阐明了这一问题产生的法律思考以及逐渐消除我国投资领域超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在第叁节中,该章讨论了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通过阐述民营企业国民待遇问题的背景、弊端,提出了给予民营企业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和思考。第六章的讨论重点是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为此,该章在第一节中说明了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背景,然后说明了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包括提高我国外贸经营者和对外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法律意识、利用国内法和WTO国民待遇原则破除贸易壁垒、关注WTO谈判涉及国民待遇问题的新发展并积极应对。在第叁节中,该章讨论了我国如何在WTO框架下解决国民待遇争端的法律问题,对于最近发生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和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措施案中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七章是本文的结束之笔,在前文的研究结论基础之上说明了笔者关于我国建立WTO国民待遇相关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为此,笔者阐明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作为理念应当能够得到广泛承认和遵守才能为其实施奠定思想基础,然后我国法制需统一体现WTO国民待遇原则,使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在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范层面上相互衔接并和谐,并使其具有权利性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相结合的特点,最终使得WTO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在我国得到良好的实施,以便发挥其积极作用。

姚庆超[6]2011年在《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双反”调查是针对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不是独立的调查,而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结合,但“双反”调查又不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简单相加,而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在程序上的密切结合。进行反倾销调查要求申诉方符合一定比例,并且存在倾销,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的初步证据。进行反补贴调查除了要求申诉方符合一定比例,并且存在补贴,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要求经过双方政府磋商而未达成解决办法的过程。进行“双反”调查除了要满足上述单个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条件外,还要求针对的企业是接受补贴的企业,同时该企业还有倾销行为。反倾销调查程序一般包括:申诉;审查申诉;发起调查,包括损害和倾销初步调查和裁定,以及损害和倾销最终调查和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只是在发起反补贴调查前有一个磋商程序,经磋商未达成解决办法才能发起调查。“双反”调查程序是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在实践中的结合形式,有时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程序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已经有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多个国家针对我国的钢铁、化工、塑胶、纸品、电子产品和铝材等多种产品发起四十多起“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叁十次“双反”措施,我国面临的“双反”调查形势十分严峻。频繁的“双反”调查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和国家政策的实施等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遭受的“双反”调查呈现出以下特点:(1)突然性——在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下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2)密集性——在短期内对我国发起多起“双反”调查;(3)针对性——发起国主要是美国、加拿大,被调查的行业主要是钢铁行业;(4)同时性——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5)难应对——同时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难度很大;(6)牵涉广——“双反”调查既涉及企业又涉及府部门;(7)结果差——”双反”调查的结果常常是实施“双反”措施。我国频繁遭受“双反”调查有其内外部的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存在补贴政策,而接受补贴的企业又有倾销行为;外部原因主要是外国滥用“双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现实条件表现为:我国是WTO成员、发展中国家、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及部分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学者对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提出了许多建议,总结这些建议,吸取这些经验对我国应对“双反”调查非常必要。“双反”调查程序是一种实践形式,因此本文以“双反”调查程序为视角,从调查前、调查中和调查后叁个阶段提出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对“双反”调查的建议。(1)在调查前,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和制定应对策略,避免遭受“双反”调查。第一,政府应该完善我国应对贸易救济的相关制度,包括预警制度、应诉制度等,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通过WTO谈判争取对我国有利的形势。第二,接受补贴的企业应该避免倾销,分散出口市场,避免造成损害。第叁,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管理。(2)在调查中,我国应该利用各种实体和程序权利积极应诉抗辩。第一,在发起“双反”调查阶段,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发动各方面力量促使不立案,在立案后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尽快获得申诉书等相关文件,查看申诉是否符合要求,准备应诉。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及时提出该国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抗辩。第二,在反补贴磋商阶段,我国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利弊提出磋商方案。第叁,在损害初步调查阶段,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发动调查国的力量促使认定不构成损害。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抗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集体应诉。政府和企业要认真回答调查问卷,但要注意避免被认定造成损害,或者对倾销和补贴造成的损害后果重复计算。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和情况通报等程序提出我方观点和证据。第四,在倾销和补贴初步调查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调查,使倾销问卷和补贴问卷的回答协调一致。政府和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回复问卷。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的权利和特殊待遇,对于调查机构不公平做法及时提出抗辩。第五,在倾销和补贴最终调查阶段,我国企业和政府要配合实地调查,认真研究核查大纲,积极准备应付核查。第六,在损害最终调查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也要认真回答问卷,充分利用问卷、听证会和情况通报机会,提出无损害和无因果关系的抗辩。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调查国的公共利益条款,达到不征税或降低征税额度的效果。(3)在调查后,我国政府应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调查国不公平的“双反”措施。我国企业应该利用调查国司法审查制度审查调查主管机关裁决的合法性,利用调查国行政复审制度促使调查国尽早停止“双反”措施。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合理运用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对抗不公平的“双反”措施。

周敏[7]2007年在《“和平条款”的终止及中国的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和平条款”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关头进入《农业协议》的,为《农业协议》的第13条,它的存在平衡了《农业协议》与WTO框架下一般补贴规则之间在农业补贴上的适用关系,从而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了WTO各成员方实施农业补贴免于WTO一般补贴规则的制约。因为“和平条款”是《农业协议》中唯一对农业补贴的救济措施作出规定的条款,它通过对WTO各成员方诉权的限制,不同程度上对WTO各成员方实施的各种符合《农业协议》的农业补贴免于WTO一般补贴规则的约束。所以,“和平条款”通过给WTO各成员方施加克制的义务,减少了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发生。然而,根据《农业协议》第1(f)条,“和平条款”的实施期只有9年,至2003年12月31日,如果多哈回合谈判没有达成延长该条款的协议,它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现实情形是“和平条款”已经失去效力,这样,“和平条款”的终止不仅影响到《农业协议》的效用,而且“和平条款”的终止也将影响到《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各种农业补贴政策。由于在WTO框架下,《农业协议》相对于WTO一般补贴规则具有优先性,以及实际操作中成功挑战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农业补贴的困难性,按照《农业协议》实施的各种农业补贴将来被采取救济措施的可能性仍然微乎其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应该主张“和平条款”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立法和具体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WTO农业规则的强化,我国应该加强和完善符合WTO规则的农业补贴立法,保护我国国内农业和农民。

邓继亮[8]2003年在《WTO国民待遇原则例外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协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着众多的例外规则。国民待遇原则作为WTO体制的基本原则,同样存在种种复杂的例外。对这些例外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并揭示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我们加深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认识和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活动均具有积极的意义。当前,在这一领域的专门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理论上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上也不利于应对我国“入世”后的客观形势。国民待遇原则作为WTO体制的支柱之一,强调内外国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昭示着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但在这一领域,同样存在着较多的例外。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即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允许补贴的例外、电影片管制的例外、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与贸易有关”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外及其他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外。这八种例外,均各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法律表现,蕴含着较深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是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斗争的产物和法律表现,而对这些例外的应用也十分灵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各具特点。值此“入世”之际,我们应加强理论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以更好地利用这些例外,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刘亮亨[9]2007年在《论发展中国家在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下之困境与对策》文中提出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后,农业贸易被纳入WTO规范内,仔细分析WTO法律规范,农业贸易仅受限于农业协议中的削减义务,并不受WTO补贴规范所管制,而补贴及平衡措施协议对非初级产品的补贴规范相当严格,完全禁止出口补贴,国内补贴即使未明文,但只要认定补贴与损害存在,便可采取平衡税规范予以反制。这样的规范下,使得发达国家不仅在强势的工业部门或弱势的农业部门皆可保有竞争力。本论文藉由叁部分组成。首先,藉由WTO规范下农业补贴之介绍,探讨农业补贴在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GATT1994之规范间之适用关系。其次,藉由两个最近的WTO争端案例之介绍,一为美国高地棉补贴案(DS267),另一为澳大利亚、巴西与泰国诉欧共体糖补贴案(DS266),探讨WTO架构下农业补贴的合法性及其界线。第叁,探讨多哈回合之进程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不同之立场,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最后,兼论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农业补贴措施之因应政策,以及因应新一轮农业谈判的策略。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被扭曲,在现有WTO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却又不肯降低本国之境内补贴。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WTO改变这些不公平的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限制发达国家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农产品贸易谈判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多哈回合的成败,农业补贴制度又是农业谈判中各国分歧最大的领域,农业补贴规则也是农业规则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上述,凸显出发展中国家在WTO农业补贴规则下之困境,本论文试着为此提出建议之因应策略。

王镭[10]2003年在《国际投资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针对国际投资中的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展开探讨,并将“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研究的中心题目。 作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在有关资本输入的税制上,如何调整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有关资本输出的税制上,如何创建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所得税收制度;叁是,随着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对待和开展有关企业所得税收的国际协调;四是,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的制度安排须符合于WTO规则的要求。其中前叁方面的挑战,源于“入世”在中国经济运行层面上造成的影响;第四方面的挑战,则类属于“入世”在制度规范层面上给中国涉外经济带来的约束。上述四方面的挑战,构成本文研究内容的范围。 作者认为,贯穿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收种种问题的一条基本线索是不同税收主体问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其具体表现为有关重复征税的利益冲突、有关避税的利益冲突、有关市场竞争力的利益冲突等。这些利益冲突,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在一国或跨国范围内,既可能对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乃至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损害,又可能造成税制本身施行成本的徒增,从而有违效率原则;从法学的角度看,则会导致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扭曲和失衡,从而有悖于公平原则。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实现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正是本文探讨国际投资中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的基本假设。相应地,本文研究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以效率和公平原则为基本依据,探讨如何在遵从WTO规则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应对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这也正是“入世”后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所面临挑战的实质所在。 为此,本文以公平和效率这两条税收制度的根本价值原则为理论出发点,在梳理和剖析有关涉外税制重要理论概念以及WTO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构建起本项研究的分析框架;进而对中国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做出评析,并针对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展开探讨;并且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同时,结合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与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相关思路和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提出:(1)以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模式重塑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推行平等原则下的特惠制,税收优惠形式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2)深刻认识和积极应对现行税制与WTO规则的冲突,着重调整与WTO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度规则等不符的制度安排,并加速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和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能力水平;(3)明确增强企业对外投资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取向,进而改进现行资本输出中性型的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收制度安排,并逐步建立资本输入中性型的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税收制度体系:(4)税收国际协调既是一种外在约束又是一种内在需求,有必要加强双边国际税收协调和积极参与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以利于处理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中有关重复征税、避税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的各种利益冲突。 本文试图在研究方法、理论探索及服务于实践方面有其特色、有所创新。这主要表现在: (1)基于税收制度具有与法的共存性,采用了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2)提出WTO是经济全球化内在要求下的制度创新,是经济全球化走向法制化的载体,WTO规则在本质上也体现着效率与公平原则;(3)认为现行制度与WTO规则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在中国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尚未得以充分确立;公平与效率原则,成为沟通和协调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规范与WTO规则的基本价值纽带;(4)虽然WTO规则对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税制改革与完善的目标并非仅仅定位或局限在WTO规则上,而是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使税制服务于实现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收益最大化;(5)采取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视角,并在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上强调其动态性,即特别关注中国经济市场化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基本变化趋势。(6)本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综合“入世”后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的重大问题,力图展开比较系统、深入、详实的研究,以便就改革和完善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提出较为清晰且具有一定深度和前瞻性的思路及具体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参考文献:

[1]. “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

[2]. 论WTO中的补贴概念[D]. 周荣新.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王阳. 天津财经大学. 2014

[4]. 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D]. 迟凯凯.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5]. 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D]. 保延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6]. 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D]. 姚庆超. 广西师范大学. 2011

[7]. “和平条款”的终止及中国的对策研究[D]. 周敏. 苏州大学. 2007

[8]. WTO国民待遇原则例外探析[D]. 邓继亮. 湘潭大学. 2003

[9]. 论发展中国家在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下之困境与对策[D]. 刘亮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10]. 国际投资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研究[D]. 王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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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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