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色业务须有特别措施——对随州分行国际业务与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崔楠[1](2021)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蓬勃发展的阶段。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应当、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本论文就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展开全面研究。论文首先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和法理逻辑展开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企业,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份子。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企业在商业活动和社会参与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履行事项的多样性。论文在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找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基于卡罗尔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同时结合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准则,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范畴和承担层级进行了讨论。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特殊依据。论文使用信息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证。论文也使用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从政治学和管理学视角进行论证。在法理依据上,论文结合《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的特性,来强调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论文尤其论证了保险公司在开展其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在社会保险领域也应主动有所为。在商业保险领域,论文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的主要险种,分别讨论了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新兴的惠民医保业务,论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例证了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论文就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展开研究。论文从经济补偿、社会稳定、金融安全、伦理责任、强制保险和特殊政企关系几个方面,论证了保险业的公益性,以及保险业在经营中如何贯彻其公益性。论文尤其指出,中国保险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壮大,国资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也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务的多元化,以及保险业发展业态的多样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上的丰富性。论文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级,讨论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的表现形态和层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几十年风雨历程,在市场环境、市场结构、市场规模等方法均经历了巨大变革。论文介绍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论文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讨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现状,并且就国内典型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论文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等是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而成因则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包括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险公司过分强调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履行受制于发展目标,以及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具有随机性与被动性。论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论文从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以及发挥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并展开论述。论文围绕“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经营利益的矛盾统一”这一核心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对于改进与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立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同时,论文就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其作为企业的经营利益中诸多规则的内在逻辑关系的阐述,或也有助于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并开放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张帆[2](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王冠玮[3](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冯志峰[4](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邵朱励[5](2016)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权在金融领域的反映。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客体是个人金融信息,即金融机构基于与其个人客户的潜在的、现实的或曾经的金融交易往来关系,而采集、使用、储存、加工的个人信息,其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其权利内容是金融机构个人客户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自决权利。个人金融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首先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即个人对其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资格。个人金融信息权与隐私权有重合但也有不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利,强调他人不得将权利人的隐私公之于众,而个人金融信息权却是一种消极性和积极性兼顾的权利,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同时满足其他私主体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需求。理论上说,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可能从对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中获取某些财产收益,如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金融机构二次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可以换回一些赠品、优惠包,等等,但此种财产利益源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其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且微不足道,难以使个人金融信息权上升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个人金融信息权只是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财产利益属性为辅的人格权。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决定权、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更正及删除权。其中,“决定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能收集、利用和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守其个人金融信息的秘密;“知情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告知其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政策、做法;“异议、更正及删除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就任何有关他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改正、补齐、修改或在合适的情况下,删除数据。第一种权利“决定权”是个人自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后几种权利是第一种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为了保证“决定权”落到实处的,如只有拥有“知情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知晓哪些金融机构拥有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金融机构是怎么处理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以判断自己的决定权是否受到侵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只有拥有“保密权”,才可以决定是否让金融机构将其个人金融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只有拥有“异议、更正及删除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自己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而这又直接关涉个人是否愿意选择将个人金融信息交由金融机构处理的决定。各国虽然原则上都肯定了上述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分类,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此差异也反映了各国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自决范围和水平的大小差异。欧盟的个人金融信息权涵盖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及披露的全部环节,个人几乎对其个人金融信息拥有完全的自决权利,因此被认为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最高的地区;而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只集中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环节,也即“宽进严出”,且个人的自主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被认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水平低于欧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律背景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水平也各不相同。欧盟对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综合立法保护,欧盟各国基本上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提供一体化高水平的保护;美国对不同类型、不同部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联邦统一立法,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特定领域专门立法保护为例外。由于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侵犯,因此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专门立法保护。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性更为明显,而美国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私法性更为明显。我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行业自律保护机制并不发达,而立法保护模式既不同于欧盟,也不同于美国。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散见于各类金融分行业立法之中,其权利保护范围并不全面,保护水平不高,立法层级不高。从长远看,我国应出台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综合保护;但鉴于制定统一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中国时机并不成熟,而由于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较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先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我国可制定一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对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体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私权,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其权利应该有边界,个人金融信息权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但这一个人利益可能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此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即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公共利益是个人金融信息权行使的边界。反洗钱、反逃税是目前各国普遍公认的比较重要的易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利益的事由,因为洗钱活动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而纳税人的各类财务收支及经济交易活动款项大都通过金融体系进行,因此反洗钱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希望能在不经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取涉嫌洗钱、逃税的个人金融信息,以发现洗钱和逃税的线索,有效打击洗钱和逃税活动。但如此一来就有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嫌疑,因为个人金融信息权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个人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也应有合理的界限,此即对“限制”的“限制”,或曰“反限制”,其目的是避免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滥用。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应充分考虑公权力机构的利益诉求,也应充分考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利益诉求,寻找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限制的合理边界,如果只需限制很少的个人私权就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相对应小一些,反之亦然;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事由、范围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立法设定;比例原则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应该是适当的、必要的、相称的。所谓适当,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能够达成其行政目的的;所谓必要,是指必须是对个人造成最少侵害的措施,所谓相称,是指所采取的措施与其要达至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区别对待原则指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国情、不同的阶段,对公权力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范围、方式等进行区别对待。个人金融信息权既然是一种私权利,就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在个人金融信息权被侵犯的场合,侵害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管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可能有多个,但无疑金融机构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因为是侵害者掌握是否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倒置于侵害者,此即过错推定。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其中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所以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有微弱的财产利益,理论上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财产损害,但财产损害很难认定。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金融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只能是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的,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上也可赔偿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也很难主张。
谢国梁[6](2013)在《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次大战后世界进入和平建设,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重新上路。上世纪七十年代后各国对金融中心的发展热情高涨,对金融中心的研究如雨后春笋,都想弄明白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发展成为全球性金融中心,有的地方只能成为区域金融中心,有的地方则不能成为金融中心;为什么有的金融中心可以长青,有的金融中心则会被取代。中国已经发展成为经济大国,也必将要发展成为金融强国,金融中心建设是未来发展中一个重中之重的课题,需要有更多投入,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对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及发展涉及的问题做深入探讨,并提出答案。我国经济崛起及金融中心发展过程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及角色将何去何从。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在殖民地年代因时际遇,发展成为远东一个自由、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1978年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之后,香港凭借其人文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在贸易、投资、融资以及金融资讯等方面为内地经济发展提供离岸金融服务,充当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主要窗口,在中国与国际市场往来中扮演重要的中介角色,与中国内地建立了十分特殊的经济及金融关系。香港在充当这一角色过程中也得到发展及提升的机会,自身的金融中心地位及功能获得很大强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金融实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金融业的市场化及自由化,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中心获得强劲发展动力,逐步形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内地,尤其是上海金融中心的崛起对香港服务中国经济的传统功能具有替代效应,长远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存在弱化,甚至于被取代的可能。香港已在1997年回归祖国,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是国家在安排香港回归时所做的战略决策,并被视为一项国际承诺而体现在《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在中国经济崛起及做大做强体制内金融中心的同时,香港金融中心如何可以继续发挥其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而不被边沿化,是未来国家推动经济改革及市场开放,特别是人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及资本账户走向开放过程中需要研究的战略性课题。本论文指出了1997年回归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维持繁荣的背后呈现出的一些不良发展态势,包括中介功能淡化,市场发展趋向单一化、虚拟化,国际化褪色等,剖析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在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面对弱化风险的深层次原因。论文在探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问题时带出了对沪港金融中心关系这一国家层面的重大课题的探讨,并就如何在加快国家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平衡好沪港金融中心之间的关系提出策略建议。本论文将理论、政策及实践紧密结合,寓创新于实践之中,务求以新的视角,就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关系的发展问题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论述,使其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香港经济繁荣稳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向前推进以及沪港金融中心关系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启示。
刘力[7](2012)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第四章深入思考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从分析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入手,指出金融消费标的具有虚拟性、金融消费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和劝诱性、金融消费者对专业金融服务或产品复杂信息识别的差异性等特点。随后,对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五种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金融机构发生服务关系,为生活需要购买或投资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最后,在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构成和特点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权、信息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指出金融消费者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该限制主要体现为金融消费者应负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第五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及方法论,首先,在分析司法介入与市场自治、行政监管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角色和任务,并指出司法的特性决定其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并非毫无限度,而是保持有限介入态度。其次,从经济学因子和经济学分析范式两个角度,阐述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论预设,包括金融市场失灵、市场的外部性、金融的公共物品属性、信息不对称、谈判理论、博弈分析和行为经济学等。然后,指出要端正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即确立寻求双方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司法保护理念;要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原则,包括倾斜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规律保护原则;要进行相关政策考量;最后,从诉讼程序、身份识别、请求权基础检索、裁判方法等方面,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方法论。第六章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信义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在探讨关于信义义务本质不同学说的基础上,科学界定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内涵和来源,指出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司法审查要遵循差别原则,具体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消费者适用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不同理财产品赋予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依据契约的重复与否确定不同标准的信义义务。其次,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断基准问题,一方面论述金融经营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和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具体阐述基金“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问题。然后,具体探讨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探讨金融经营者注意义务内涵,并分别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以案说法,具体阐述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最后,论述金融经营者违反合理销售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界定适当性原则的内涵,分析司法把握的主要内容,指出适当性义务豁免的情形。第七章研究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问题。首先,阐述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功能,并扩张解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的具体内容。其次,分析一般情况下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危险提示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和危害救助义务,以及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环境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指出银行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承担的情形。然后,探讨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裁断的一般原则:密切联系原则、理性人原则、效益标准和限制标准,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适度性评价和“避风港”原则限制适用。最后,根据大量涉自助银行和涉网上银行案件,探讨电子平台环境下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杨涛[8](2012)在《交通系与民初经济政策研究(1912-1916)》文中研究表明交通系崛起于清末,是北洋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系的主要人物唐绍仪、梁士诒、周自齐、朱启钤、叶恭绰、詹天佑、吴鼎昌等在此时是以新型知识分子、专业技术官僚与精英的身份而登上历史舞台的,依靠密切的地缘、亲缘、业缘关系形成政治集团。他们追随袁世凯与徐世昌,以交通、外交领域为主要活动空间,积极赞襄北洋与东北新政,是新政的具体推行者与实践者,为早期现代化和北洋集团崛起起到巨大作用。在他们身上体现了求新、务实、敢为的作风,并体现了积极扞卫国家主权的思想。在辛亥革命中,他们倾向共和,为南北统一、颠覆帝制立下不朽的功劳。对推进铁路事业、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并深远影响着民初的铁路事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民初袁世凯统治时期,交通系领袖活跃在经济各领域,对交通、财税、金融、币制、实业政策产生极大影响。在交通业方面,其经济政策主要倾向为国有化问题。如路政方面推行商办铁路国有、借债修路、崇官抑商政策,反映出交通系力主铁路事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为促进国有铁路营运、管理、建设、财会制度的发展,则以统一路政、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手段。在电政方面则颁布有《电信条例》,明定国有原则,在管理上分设电政管理机构。在邮政上,设立电政管理区,废除驿站,打击民信局和客邮,厘定邮政司与帛黎之间的关系。航政方面则更激烈地表现为轮船招商局的官办与商办之争。这说明交通系民初交通四政政策带有鲜明的国家资本主义特色。从实际效果看,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在交通领域对促进四政的发展、改观具有明显效果。特别是铁路、电信与邮政,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其发展成就是不容抹杀的。在金融方面,交通系取得了对中交二行的控制权。在他们努力下,中交二行实际取得国家银行地位,形成复杂中央银行制度,享有发行兑换券、经理公债发行、代理国库等特权,为财政清理与统一奠定基础。但其政策中充满了金融与财政杂糅特点,发行公债与垫款即为突出表现。但相对于后者,前者对民初财政好转起到了一定积极影响,而后者不仅对中交二行的官办方向带来消极影响,而且以反对停兑为表现,促成二行向商办化转型。此外,中行归部直辖,中交合并风潮也是金融与财政政策杂糅的体现。同时交通系领袖还举办了新华储蓄银行垄断邮政储蓄业务。在交通系领导下,中交二行也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对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挹注作用,特别体现在一战爆发后对缫丝业的支持;同时成立具有金融投资公司性质的通惠实业公司,抵制日本对汉冶萍公司的侵夺;积极参与上海银业公会这一新型金融组织的活动。在币制方面,梁士诒、周自齐、吴鼎昌等积极帮助袁世凯推行币制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整理各省滥币,筹划币制借款,推广袁头币,统一铸权,力主银本位制,设立平市官钱局等。币制改革为此后南京政府废两改元奠定了基础。在财政税收方面,周自齐、梁士诒等首先帮助袁世凯加强财政事权的高度集中,如实行中央专款制度,各省财政事权收归中央,出台各种考成条例等。在具体理财办法上,二人都反对举借外债,但迫于财政现状而不得已为之,但注意用途多元化,在举债时间、借款额、利息、附带条款等方面注意减少主权损失;进行官产清理,这一方面具有消极性,即保守的弥补财政目的,但也有促进垦荒,清理不良资产的积极作用;同时他们力主举办官业,对官矿业、官农业的扩大以及商业专卖制度形成起到重要影响;交通系领袖还积极整理旧税,特别是力主裁厘,整理田赋、牙税、当税等,体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并因此与保守派和袁世凯产生矛盾;他们注意制度创新,如举办预算,在会计、审计制度上革新,推行新税制,如印花税、营业税等。交通系的税制整理体现了扩充财政的主要目的,但也有便利商民、促进工商业发展的举措,适应财政、税收制度现代化的倾向。同时,周自齐、梁士诒还积极筹划关税谈判,特别是对常关税进行改革,并统一关税管辖权,其意义十分重大。周自齐、梁士诒与张弧还推行盐政改革,以统一盐政机关、整齐税率、施行商运、剔除耗斤、先税后盐、制造精盐、争取盐余为最有意义者。但也因此引起周学熙等人的强烈抵制。在实业政策上,周自齐、朱启钤、梁士诒等交通系人物的政策,涉及农、林、商、工、矿等各部门,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涉及内容多为当时经济发展中的敏感、重大问题,如矿业管理、垦务、清丈、博览会举办、企业专办问题等等。在垦务、矿业、地质调查、农业改良、林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是应予以特别肯定的。交通系经济政策具有财政本位、经济民族主义、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早期现代化倾向、专业技术化特征。在清王朝与南京政府之间,起到呈上其下作用,核心政策得到延续,具有体制、模式特征。但是交通系象清末以来许多致力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政治集团一样,在涉及财政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问题上,仍未能找到一个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其政策充满了矛盾性,其自身也充满了矛盾性。特别是交通系将其经济政策的成败与否,财政经济政策推行目标的实现寄托在袁世凯这一政治强人身上,寄望于一个威权政府的建立,并将其经济、政治诉求,利益诉求与袁世凯的集权统治结合于一。这就决定了其经济政策中的良莠杂糅,新旧杂糅,也决定了交通系这一集团经济政策的根本属性与作用,决定了这一集团的最终命运和历史评价。
张立先[9](2012)在《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领域,因金融脆弱性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仅靠市场自我调整与金融机构自救是无法应对的,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进行金融应急管理,能够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和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冲击和危害。但政府金融应急管理也存在问题。在金融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具有超常强大而集中的紧急权力,可能突破行政法治的框架。如果行政机关应对金融危机过程大肆扩张紧急权力、压迫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将使得人民受到两方面的权益伤害:一种是突发事件本身造成的、直接的利益损害;另一种是由于政府在金融应急管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以及权力的无限制膨胀所造成的、间接的利益损害。因此,需要为金融应急管理提供一种合法的规制框架,同时矫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问题,在保证紧急权力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尽快恢复金融法定秩序的同时,又防止其恣意和过度膨胀,危害公民基本权利。这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规制相对于其他规制方式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从法治理念出发,运用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制,对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法律生成金融应急管理的体制、程序和控制机制得以进行。在这一理论背景下,本文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厘清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金融应急管理置于行政法治、应急管理和公共行政的视角下予以研究,重点研究域外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体制理论、程序理论及控制理论,通过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实践需求,尝试在合理的理论基础上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本文认为,金融应急管理是指政府为保障公众基本财产权利,稳定金融秩序,采取的对金融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处置和事后善后恢复等一系列处置措施的总称。而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是指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生成法律体制、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对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进行的规范、控制和监督等活动。用法律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规制,是由于对权力本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对于其他控制方式而言所具有的优势所决定的,可以有效制约金融应急管理的失控可能。第二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盲从心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公共失灵理论等是金融应急管理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是风险社会的应对之需,是金融危机的逻辑必然,能够引导公众的盲从心理,同时也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分权制衡、防止和矫正公共失灵的应有之义。第三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世界各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新变革阶段等三个阶段。其变迁史中蕴含了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演变的客观规律。第四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金融应急管理的根本价值所在,统摄着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依法处置原则、救助成本最低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构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成为法律规制的准则性基础。第五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金融应急管理体制包涵应急管理主体和应急管理权力配置等核心要素。首先,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各国金融应急管理主体架构分为机构型模式、功能型模式、综合型模式和双峰型模式等四种,每种模式各有优劣。其次,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各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权力一般包括行政应急立法权、金融宏观调控应急权、行政紧急强制权、行政救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检查权等;明确的应急权力边界能够有效规制紧急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研究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由于金融应急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各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成为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不可或缺的要素。第六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作为规制应急管理的最佳工具,金融应急管理的程序包含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和终止程序。首先,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国外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包括法定的实体要件以及金融应急状态申请批准、确认、宣布以及应急预案启动等程序要件。其次,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既包括金融应急决策程序制度,也包括应急管理所需遵循的表明身份、办理时限、说明理由和信息公开等一般性程序。最后,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金融应急管理终止程序标志着从非常态管理到常态管理的转换,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防止紧急权力滥用等问题,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因素。第七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法律控制机制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的核心要素,包括立法控制、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三维”控制制度。首先,各国立法机关通过行政应急立法审查制度、调查制度、质询制度、弹劾制度、不信任案表决等路径对金融应急管理实施立法控制。其次,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制度,能够有效提升透明度与问责程度,可以及时预防金融应急管理机构滥用权力。最后,各国均建立了对于金融应急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赔偿制度对相对人因违法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部分国家还实行司法监督的有限豁免制度,为紧急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合理的空间。第八章,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提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应秉承风险预防理念和权力制约理念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再次,研究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选择和框架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在借鉴域外金融应急管理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实践的基础上,草拟了《金融应急管理法》代拟稿,尝试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基本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刘玮[10](2011)在《1860-1917年的俄国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俄国金融史,既是世界金融史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有别于欧、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具有自己十分独特的特点。19世纪,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对于俄国来说,同样经历了新旧金融体系的历史变迁,战争、改革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加速了俄国金融业的演变。1860—1917年是俄国金融业史上最重要的发展阶段,这期间的俄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本文以金融体系变迁为主线,并置于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大的历史背景下,进一步探索了金融业各阶段相关要素及环节的发展与演变情况,对1860年前俄国的信用关系、1860年国家银行的成立与金融体系的重建、货币制度及改革、圣彼得堡交易所的诞生与发展等做了历史性回顾,并对1861年农奴制废除后,以国家银行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为实现国家工业现代化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分析和总结。可以说,俄国实现工业化的步伐伴随着国家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的蓬勃发展,它们不仅数量多,而且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大改革后,俄国的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金融体系日趋完善,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俄国政府不断加强银行、交易所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方面确保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试图通过一定的法律框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根据经济运行状况适时调整货币信贷政策,稳定物价,为实现工业化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以及对信贷机构的严加控制。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绪论简要论述了本选题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一章追溯了1860年前俄国信用关系与早期官办银行体系的形成过程。俄国银行体系的形成大大晚于欧洲。最早的信贷机构产生于18世纪中期,1754年成立了贵族贷款银行和商人贷款银行,1769年,在莫斯科和彼得堡分别开设了银行以兑换纸币,1786年,上述两家银行合并成立了国家纸币发行银行,同年,还成立了专门向贵族提供长期贷款的国家贷款银行,1817年创办了国家商业银行,为工商业、贸易融资以推动其发展。此外,还有宫廷银行家以及一些与国际金融界往来密切的私人银行为商业贸易提供信贷服务并负责涉外金融交易。这一时期的银行大有“朝廷御用”的意味,俄国经济史专家称之为“官办银行”。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国内经济生活不断地发展变化,因而金融业也在不断地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国内外新经济形势的需求。第二章涉及国家银行与金融体系重建的问题。19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是俄国大刀阔斧的改革时期,它给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变化。应运而生的国家银行承载着振兴民族经济、提升商业贸易流通额,调整、确立并巩固货币流通和金融体系的历史使命,是政府和财政部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由全国最大一家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到20世纪初成长为俄国真正的“银行之母”。可以说,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伴随着国家新金融体系的建立与蓬勃发展,信贷机构不仅数量多,而且呈阶梯、网络式分布,为国家经济建设、为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士提供多样化的融资信贷服务。第三章题为货币制度的演变。本章简要回顾了16世纪以来俄国历次重要的币制改革史,对历史上的货币制度及其改革特点做了分析,对不同时期俄国的货币政策以及各位财政大臣为之付出的努力进行总结性的论述。频繁的对外战争,大肆扩张领土是俄国历史演进的显着特点之一。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力,国家预算经常处于赤字状态,货币严重贬值,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状况不断调整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战时通货膨胀后的货币改革,稳定币值和物价,以便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四章着重论述银行资本投资与国家经济建设的相关问题。革命前的50余年时间里,俄国金融业随着国内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地向前发展壮大,银行网络建设已成规模,各级各类银行和信贷机构积极融入国家经济现代化的浪潮中,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融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国家银行与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为地主、农民以及城市居民提供低息优惠的长期贷款,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国家银行还大力扶持农需工业以及粮食贸易,对此给予了一定倾斜政策。此外,依靠不断注入的国库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国家银行直接为工业现代化大规模地融通资金,拓宽信贷渠道,并大力提供资金扶持股份商业银行等开展业务,进入20世纪,国家银行已作为俄国的中央银行而发挥职能作用。在铁路建设方面,股份商业银行功不可没。它们积极参与铁路债券的发行配售工作,向私人铁路公司提供周转资金。俄国政府和西方大银行家以及银行的密切联系可以追溯到18世纪。19世纪下半期以来,随着俄国工业化的推进,这种联系愈加紧密,历任财政大臣不懈努力,外国资本以贷款等形式源源不断地流入俄国,其中股份商业银行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第五章是关于俄国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问题。俄国交易所的发展史源于彼得大帝在1703年颁布的一项命令,即仿照当时欧洲最为着名的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在俄国新都开立第一家俄国交易所。从1703年到1913年2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俄国共成立了大约90家的商品交易所,这些交易所主要从事商品贸易。有别于欧洲国家,圣彼得堡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尚不够发达。除商品交易外,圣彼得堡、莫斯科、敖德萨等交易所还从事有价证券业务,但是这一点仍然与西欧有着很大差别。实际上,俄国并不存在专业的证券交易所,只是在1900年,国家重新立法,对圣彼得堡交易所进行改革,拥有了开放式的有价证券部并处在财政部的严格监管下。不过,从19世纪中期开始,私人股份公司和银行有价证券的投机交易在俄国获得相当规模的发展,19世纪末开始的经济大增长年代使俄国交易所具有了投机的性质。鉴于俄国政府在过去与今天的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本论文从事的研究工作顺应时代要求。对1860—1917年这一历史时期俄国银行制度渐进演化的回顾有助于我们理解俄罗斯今天金融领域的变革,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到目前为止,国内多数人都停留在解体后俄罗斯的金融改革和信贷政策、金融体系的重组与变革、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银行立法以及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等问题的研究上,对于帝俄时期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及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少有关注,考虑到历史的沿革,笔者认为,本论文不仅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更是对国内这一学术领域做出的有益补充。
二、特色业务须有特别措施——对随州分行国际业务与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特色业务须有特别措施——对随州分行国际业务与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技术方法和创新性 |
四、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 |
一、企业:概念、性质及其界定 |
二、企业社会责任:源起、论争 |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及管理学逻辑 |
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现行法律制度、指导意见与企业社会责任 |
三、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及编制依据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概述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与层级分类 |
三、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
第二章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特殊依据 |
第一节 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依据 |
一、经济学视角下保险行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
二、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三、作为协同治理参与者的保险行业 |
四、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保险公司在社会保险领域的特殊主体身份 |
第三节 商业保险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面面观 |
一、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二、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三、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四、惠民医保——一个最新的保险行业社会责任承担案例 |
第三章 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 |
第一节 经济补偿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
一、财产损失险的经济补偿之公益性的可能来源 |
二、基于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公益性 |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促经济增长功能 |
第二节 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面向 |
第三节 金融安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金融属性 |
第四节 伦理责任——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道义担当 |
第五节 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承担表现 |
第六节 特殊政企关系,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领域 |
第四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方式 |
第一节 关于社会责任金字塔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四个层级理论 |
一、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其他责任 |
第二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 |
一、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 |
二、其他责任的履行方式 |
第五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立法的承担现状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司法的承担现状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来自监管方的执法状况 |
四、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典型情况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表现形态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 |
二、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 |
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 |
五、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 |
六、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 |
第三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成因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 |
第二节 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 |
第四节 顺势而为,让保险公司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
结论 |
附录 银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汇总表格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一、个人金融信息权与人格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人格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人格权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与财产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财产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财产权 |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内容 |
一、决定权 |
(一) 决定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决定权的实现方式 |
二、知情权 |
(一) 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
(二)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
三、保密权 |
(一) 保密权的权利范围 |
(二) 保密权的实现方式 |
四、异议、更正、删除权 |
(一)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实现方式 |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 |
一、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与立法保护模式 |
(一) 行业自律保护模式 |
(二) 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二、私法保护模式与公法保护模式 |
(一) 私法保护模式 |
(二) 公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三、综合立法保护模式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一) 综合立法保护模式 |
(二)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边界 |
一、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理由 |
(一)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前提 |
(二)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动因 |
二、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区别对待原则 |
三、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立法实践 |
(一) 美国立法实践及借鉴 |
(二) 中国立法实践及完善 |
第五章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 |
一、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
(一)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 |
(二)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举证责任 |
二、金融机构承担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加害行为 |
(二) 过错 |
(三) 损害 |
(四) 因果关系 |
三、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 非财产性责任 |
(二) 财产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序言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论文的研究框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 论文的研究路径与方法 |
1.6 文献综述 |
注释 第二章 金融中心的理论基础及核心元素 |
2.1 金融中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金融中心的微观经济学基础 |
2.1.2 金融中心的产业经济学基础 |
2.1.3 金融中心与制度经济学 |
2.2 金融中心构成与运作要素 |
2.2.1 金融中心构成要素 |
2.2.2 金融中心的运作要素 |
2.3 金融中心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
2.3.1 金融中心的基本类型 |
2.3.2 金融中心评价体系 |
2.4 金融中心的监管模式 |
2.4.1 基本监管模式 |
2.4.2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
2.4.3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及问题 |
2.4.4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改革方向 |
2.4.5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
注释 第三章 金融中心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脉络 |
3.1 欧洲早期的贸易与集市催生金融业 |
3.2 西欧金融中心的兴起与更替 |
3.3 金融中心朝多极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 |
注释 第四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发展历程及发展态势 |
4.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发展历程 |
4.1.1 香港金融业以银行主导,长期由英国资本把持 |
4.1.2 香港银行业监管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
4.1.3 香港股市发展自由放任,多次股灾促成市场整合及监管完善 |
4.1.4 香港其它金融市场的发展 |
4.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态势 |
4.2.1 香港金融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
4.2.2 香港金融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展 |
4.2.3 香港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有所调整 |
4.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评价 |
4.3.1 相关模型的构成 |
4.3.2 模型的外部指标采集 |
4.3.3 模型的问卷调查 |
4.3.4 模型的结论及特点 |
4.3.5 影响香港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的新因素 |
注释 第五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要素、主要特色及与内地的关系 |
5.1 香港金国际融中心形成的主要因素 |
5.1.1 战后香港经济转型对本土金融服务需求的带动 |
5.1.2 自由经济管治理念下港英政府的适度干预 |
5.1.3 香港的有利时区位置 |
5.1.4 香港与我国内地市场的特殊关系 |
5.1.5 香港较为健全及独特的司法制度 |
5.1.6 香港的简单低税制 |
5.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 |
5.2.1 自由港政策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
5.2.2 高度外向及国际化 |
5.2.3 实行货币局制度,由商业银行发钞,货币金融架构特殊 |
5.2.4 银行业集中度高,外资银行占支配地位 |
5.2.5 私人银行业务快速崛起 |
5.2.6 实行“以原则为本”的监管理念 |
5.2.7 香港金融市场逐渐从银行主导转向股市主导 |
5.3 香港与我国内地金融中心的关系 |
5.3.1 香港与内地特殊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
5.3.2 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 |
5.3.3 沪港金融中心关系 |
5.3.4 粤港金融关系 |
注释 第六章 中国经济崛起对金融生态的影响 |
6.1 中国经济崛起的特征与含义 |
6.1.1 经济规模显着提升,中长期发展动力仍然较强 |
6.1.2 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提升 |
6.1.3 制度与规则走向规范化 |
6.2 中国经济崛起对金融生态的影响 |
6.2.1 中国在经济崛起中金融服务需求快速扩大 |
6.2.2 人民币国际化机遇浮现 |
6.2.3 中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国际影响力扩大 |
6.2.4 中国在经济崛起中,沪京深等金融中心功能快速提升 |
注释 第七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崛起中面对的机遇与挑战 |
7.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主要功能 |
7.1.1 为内地货物进出口服务 |
7.1.2 为境外投资内地服务 |
7.1.3 为内地企业境外股市募资服务 |
7.1.4 为内地机构境外债市融资服务 |
7.1.5 为内地企业境外贷款服务 |
7.1.6 为内地及境外资金跨境投资服务 |
7.1.7 为内地企业投资海外服务 |
7.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经济崛起中的发展机遇 |
7.2.1 香港主要金融环节的发展机遇 |
7.2.2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特色及发展机遇 |
7.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经济崛起中面对被边缘化的挑战 |
7.3.1 香港在中国内地与海外经济往来中的中介角色淡化 |
7.3.2 内地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有所调整 |
7.3.3 香港的国际化特色褪化 |
7.3.4 香港与内地金融中心互补性减少、竞争性增加 |
7.3.5 香港股市及基金业发展面对的新问题 |
注释 第八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对边缘化风险的深层次原因 |
8.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得益于内地封闭及金融服务落后 |
8.2 香港金融制度比内地开放自由,从中获得监管套利 |
8.3 香港经济与内地经济融合存在制度性障碍 |
8.4 香港奉行自由经济,但欠缺长远战略 |
8.5 迭加性问题 |
8.5.1 香港产业结构存在单一化、虚拟化问题 |
8.5.2 香港的政治体制转型令管治及监管有所弱化 |
8.5.3 香港本土意识抬头 |
注释 第九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可能前景 |
9.1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展顺利,香港中心地位逐渐被边缘化 |
9.2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阻力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升不如预期 |
9.3 上海功能强化,港深整合,比翼齐飞 |
注释 第十章 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我国金融中心建设 |
10.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重新定位、扮演新角色 |
10.1.1 关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问题 |
10.1.2 关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问题 |
10.2 香港检讨自由经济理念,政府适当有所作为 |
10.3 香港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化,扩阔金融业发展基础 |
10.3.1 借鉴瑞士经验,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东方瑞士 |
10.3.2 推动香港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业发展 |
10.4 粤港排除障碍,加强整合,构建新型互补关系 |
10.4.1 粤港深化经济合作面对新挑战 |
10.4.2 粤港加强合作仍有重要基础 |
10.4.3 粤港合作前景广阔 |
10.5 我国加快体制内金融中心建设 |
10.5.1 从新视角看国家金融发展及金融安全 |
10.5.2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 |
10.6 沪港优势互补,强强合作 |
10.6.1 沪港金融中心优势互补 |
10.6.2 沪港金融中心强强合作 |
10.6.3 沪港金融中心实现错位发展 |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
(7)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写作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贡献 |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与背景 |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历史延伸 |
二、我国金融服务迅猛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与现实状况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状况评价 |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改革的介绍 |
三、制度述评 |
第二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析 |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述评 |
第四节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评述 |
第五节 国际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介绍和评述 |
一、主要立法内容 |
二、制度评述 |
第四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再思考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
一、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
二、金融消费者定义再思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建议 |
一、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
二、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三、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边界和限制 |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及方法论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任务 |
一、司法的角色:司法介入V.市场自治、行政监管 |
二、实践理性:我国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的开放与谦抑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论预设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经济学因子 |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经济学分析范式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指导原则 |
一、解析: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原则的争辩与辨明 |
二、重构: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建构与政策考量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方法论 |
一、诉讼程序的展开 |
二、金融消费者的诉讼识别和请求权基础检索 |
三、裁判方法的展开 |
第六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裁判基准之一: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 |
第一节 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概述 |
一、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内涵 |
二、金融经营者信义义务的司法认定 |
第二节 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 |
一、金融经营者忠实义务的界定 |
二、金融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司法裁断 |
第三节 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判基准 |
一、金融经营者注意义务的界定 |
二、金融经营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裁断 |
第四节 金融经营者的合理销售义务的裁判基准 |
一、适当性原则的内涵 |
二、适当性原则的司法掌握 |
三、适当性义务的豁免 |
第七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裁判基准之二:金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银行为例) |
第一节 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及法理依据 |
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
二、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裁断 |
一、一般掌握的原则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度性评价 |
三、“避风港”原则的限制适用 |
第三节 电子平台下金融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自助银行安全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
二、网银安全与银行安保义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交通系与民初经济政策研究(1912-19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学术前史 |
(一)、关于“交通系”的研究现状 |
(二)、关于“交通系人物经济活动与经济政策”的研究现状 |
(三)、余论 |
二 选题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意义 |
(二)、重点、难点和主要学术创新 |
(三)、研究的思路、主要理论与方法 |
三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第一章 北洋集团的崛起与交通系的形成、发展 |
第一节 交通系主要成员及早期经历 |
一、出身、文化与教育状况 |
二、地缘、亲缘、业缘关系密切 |
三、职业经历与社会活动特征 |
四、与北洋集团核心人物袁世凯、徐世昌的关系 |
第二节 北洋、东北新政及辛亥革命中的建树 |
一、在北洋、东北新政中的建树 |
二、辛亥革命中的功勋 |
第三节 交通系主要人物与清末铁路、金融 |
一、控制交通行政权 |
二、收回路权 |
三、革新路政 |
四、创办交通银行 |
五、对铁路国有化的态度 |
第二章 交通系与民初交通四政政策 |
第一节 对交通部及交通行政、事权的控制、影响 |
一、对交通部的控制 |
二、中华全国铁路协会的成立 |
三、利用“二次革命”对路权的进一步控制 |
第二节 交通系与民初铁路 |
一、铁路国有政策的推行 |
二、统一路政 |
三、国有铁路的资产管理制度 |
第三节 交通系与民初的航政、邮政、电政 |
一、电信事业的发展 |
二、邮政事业的重大改观 |
三、航政——轮招局的国有、商办之争 |
第三章 交通系与民初金融政策 |
第一节 对中交二行的控制与影响 |
一、控制中交二行的人事与行政管理权 |
二、对中交二行性质、地位的影响 |
第二节 经理内国公债 |
一、发行内债之必然性 |
二、梁士诒、周自齐力主发行公债 |
三、民三、民四内国公债的募集 |
四、民三、四年内国公债发行成功之表现 |
五、民国五年内国公债的发行 |
六、中交二行与内国公债 |
七、内国公债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垫款与中交停兑风波 |
一、1912年——1916年间中交二行垫款情况 |
二、中交第一次停兑风波 |
第四节 交通银行金融业务的广泛开展 |
一、梁士诒与民初交行的经营方针 |
二、交行业务的整理与扩大 |
第五节 其他金融活动 |
一、新华储蓄银行的设立 |
二、通惠实业公司对汉冶萍公司的维持 |
三、对民族工商业的挹注 |
四、发起上海银行公会 |
第六节 交通系与民初币制 |
一、整理滥币 |
二、影响币制改革 |
第四章 交通系与民初财税政策 |
第一节 交通系人物的财政思想与推行的主要政策 |
一、梁士诒的财政思想与推行的主要政策 |
二、周自齐的财政思想与推行的主要政策 |
第二节 对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财政部官制修订 |
二、考成条例与征收官交代条例的颁行及地方财政管理制度规定 |
三、预算制度的举办 |
四、国地税名目取消与规复解款 |
五、会计与审计制度 |
第三节 外债的举借 |
一、梁士诒与外债举借 |
二、周自齐与外债举借 |
三、对交通系举债的评价 |
第四节 官产、官业政策 |
一、官产、官业问题的形成及北洋政府的最初政策 |
二、交通系与官产、官业处理 |
第五节 整理旧税与施行新税 |
一、整理旧税 |
二、施行新税 |
第六节 盐政改革与海关管理 |
一、盐政改革 |
二、海关管理 |
第五章 交通系与民初农工商政策 |
第一节 农业政策及影响 |
一、农业政策 |
二、大力发展林业 |
第二节 工商业政策及影响 |
一、设立劝业委员会并拟订章程 |
二、对各地商会组织的规范 |
三、商业政策 |
四、工矿业政策 |
结语 |
征引与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概念释义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概念释义 |
三、相近概念辨析 |
第二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金融危机理论 |
三、盲从心理理论 |
四、分权制衡理论 |
五、公共失灵理论 |
第三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
一、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初创阶段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逐步完善阶段 |
三、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新变革阶段 |
第四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 |
二、依法处置原则 |
三、救助成本最低原则 |
四、比例原则 |
五、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五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 |
第六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 |
第七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控制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行政监督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司法审查 |
第八章 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二、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念与原则 |
三、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与框架体系 |
四、金融应急管理法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结语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1860-1917年的俄国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研究方法、思路与文章结构 |
4. 指导思想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俄国金融体系形成溯源 |
第一节 1754 年前俄国信用活动发展概况 |
一、从古罗斯到莫斯科公国时期的信用关系 |
二、彼得一世的改革与俄国票据法的实施 |
第二节 1754—1860 年俄国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一、铸币局 |
二、最早一批官办银行 |
三、最早的发行银行 |
四、国家商业银行 |
五、官办信贷机构的清理 |
第二章 国家银行与金融体系的重建 |
第一节 国家银行综述 |
一、国家银行的建立 |
二、国家银行的职能范围 |
三、国家银行的经营活动 |
第二节 俄国新金融体系的建立 |
一、股份商业银行 |
二、储金局 |
三、其他各类信贷机构 |
第三章 货币制度的演变 |
第一节 1895—1898 年币制改革前的货币流通状况和货币制度 |
一、16—18 世纪的货币流通概况及币制改革 |
二、19 世纪的货币流通与币制改革 |
第二节 1895—1898 年币制改革的准备与开始 |
一、预算赤字的消除 |
二、黄金储备 |
第三节 1895—1898 年币制改革的完成与金本位制的确立 |
一、一系列法律的颁布 |
二、币制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
第四章 银行资本投资与国家经济建设 |
第一节 银行与农业经济发展 |
一、农业发展概况 |
二、银行对农业的资本投资 |
第二节 银行与工业建设 |
一、工业发展概况 |
二、银行对工业的资本投资 |
第三节 银行与铁路建设 |
一、俄国铁路的建设与发展 |
二、股份商业银行与铁路债券 |
第五章 俄国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一节 圣彼得堡交易所的创建和发展 |
一、圣彼得堡交易所的创建及业务发展 |
二、1860 年前圣彼得堡交易所的立法活动 |
第二节 1860—1917 年间的圣彼得堡交易所 |
一、圣彼得堡交易所证券部的成立 |
二、圣彼得堡交易所证券部与银行 |
第三节 莫斯科交易所发展综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特色业务须有特别措施——对随州分行国际业务与银行卡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 崔楠. 吉林大学, 2021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邵朱励. 安徽大学, 2016(08)
- [6]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D]. 谢国梁. 复旦大学, 2013(03)
- [7]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 刘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6)
- [8]交通系与民初经济政策研究(1912-1916)[D]. 杨涛. 陕西师范大学, 2012(12)
- [9]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立先. 山东大学, 2012(12)
- [10]1860-1917年的俄国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发展[D]. 刘玮. 吉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