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安全法论文_王建华,沈旻旻,朱淀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者安全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意愿,猪肉,招商银行,互联网,多巴胺。

消费者安全法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外交部:暂停进口加拿大肉类系维护消费者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据“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消息,外交部发言人耿爽26日谈及中方暂停进口加拿大肉类时表示,保障中国消费者安全,维护中国食品安全是中国政府的职责所在。中方有关部门完全是依法依规行事。希望加方高度重视此次假证书事件,尽快完成调查,并采取有效的整(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安全报》期刊2019-07-02)

王建华,沈旻旻,朱淀[2](2019)在《消费者安全消费的非理性均衡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极大降低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提升。然而,市场上消费者安全消费意愿和实际购买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性,一部分拥有安全食品消费意愿的消费者最终并没有产生实际购买行为,致使安全食品消费市场出现了"非理性均衡"现象。鉴于此,本文选取猪肉作为安全认证农产品的典型代表,基于江苏省和安徽省两省844位消费者的调查数据进行RPL分析和二元Logit回归分析,从消费者对安全认证产品不同属性层次的偏好以及影响消费者安全消费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愿和购买行为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附加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产地信息和无添加剂和兽药残留标签这几类属性特征的猪肉具有显着偏好,在猪肉上标注此类信息可有效提升消费者对猪肉安全的信任程度。而消费者对安全认证猪肉的购买意愿和购买行为不一致现象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性别、年龄、家庭年收入,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信任程度、对安全认证猪肉的了解程度和对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安全消费"非理性均衡"现象的出现。综合两个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价格和年龄是导致消费者安全消费"非理性均衡"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的研究结论旨在为构建安全认证食品市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安全认证食品市场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安全治理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张莹[3](2019)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人类社会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互联网的发展所产生的持续推动力已经渗透到金融市场的众多领域。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首先是第叁方支付、接着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等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凭借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使得金融服务更直接更便捷,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为广泛。但是消费者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在接受更加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安全权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是迫切而又必要的。而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创新性强,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及时更新和修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有所欠缺,因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进行保护,必须从制度的研究角度入手,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与保障。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制度设想。主要分成五部分:第一,主要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概念,分为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叁个层次并展开论述,明确了具体权益的定义和内容,为接下来的分析打好基础。第二,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基础理论,以及保护安全权的必要性,表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紧迫性。第叁,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主要从侵害现状和制度现状两方面论证,详细分析了实践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第四,对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通过中外不同的情况比较分析,提出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启示。第五,从四个方面提出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即从确立保护原则、构建权利体系、完善纠纷处理体系和完善监管入手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建华,陶君颖,陈璐[4](2019)在《消费者安全食品购买意愿与支付行为:偏差识别与影响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是安全食品的需求方,其消费意愿能否有效转换为真实的购买行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安全食品的市场发展潜力与可持续性。基于对江苏和安徽两省12市984名消费者实地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支付行为偏差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有购买意愿的消费群体中,意愿与行为间有较大差距;食品市场安全满意度与家庭年收入是偏差的重要成因,年龄、受教育程度、认证标识信任度、对安全认证食品的了解程度、购买渠道的便利性、购买条件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着偏差的形成。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居民对安全食品的了解程度与信任水平;生产商与销售商要进行积极的产品推广与渠道拓展,提高公众购买安全食品的便利性,同时优化安全食品的生产流程,降低营销成本,提升居民的购买能力。(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张悦[5](2019)在《第叁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购物方式的多样化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型的第叁方支付因其便利性、经济性的特点成为消费者的新宠,消费者只需注册一个私人账号绑定银行卡便可实现支付结算、划拨资金等功能。但是,随着第叁方网络支付用户的增加,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财务安全风险等。由于第叁方网络支付具有高度虚拟化、专业化和技术化特征,消费者与第叁方网络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第叁方网络支付领域的监管与欧美国家相比明显滞后。关于消费者的安全权的保护只是零星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性。随着第叁方网络支付服务的出现,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逐渐与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相挂钩。本文为了对第叁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说明而采用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对相关文献进行研究以此来明确第叁方支付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深入探讨中国第叁方网络支付方面的与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对美国以及欧洲的比较前卫的经验进行学习,受到第叁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安全保护的启发,最后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加强第叁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本文一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第叁方支付的发展背景。指出其在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风险,分析了研究第叁方网络支付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此话题的研究现状。提出来两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方面从个人信息保护与资金安全两个角度着手分析第叁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另一方面比较分析我国和外国在本课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借鉴美国与欧美的立法经验,得出限制支付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明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规范支付差错处理程序等启示。第二部分对第叁方网络支付和消费者安全权的界定进行了概括。笔者整合行为本质说与载体平台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将第叁方网络支付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的第叁方支付机构。认为第叁方网络支付具有独立性、便捷性、信用性和网络性的特点,总结出第叁方支付是带有一定金融属性的支付结算组织。一般的消费者安全权主要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方面,具体到本文中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权。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在第叁方网络支付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个人信息、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叁个角度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和监管制度的不足。消费者在使用第叁方支付平台时提供的个人信息经常出现被盗用、买卖等情况,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对侵犯消费者资金安全权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有我国对沉淀资金的管理缺乏具体的规定,存入第叁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利息归属不明确,支付差错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第叁方支付信息披露制度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立法不系统且制定主体层级低,第叁方支付服务信息披露范围窄及披露形式过于简单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国外关于第叁方支付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监管经验。本部分分析了美国和欧洲关于第叁方支付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模式和立法状况,并总结了在我国第叁方网络支付领域的监管和保护措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针对第叁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管与保护措施。在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确定位消费者信息处分权,可以通过设定信息决定权、安全保障权、删除权等内容加以细化,限制第叁方支付平台收集信息的范围,改进处罚和赔偿机制;在完善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制度方面,有必要确定存款利息的所有权,提出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消费者所有的观点,完善支付等级监管制度和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在规范第叁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时,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制定主体和立法水平,完善披露信息的程序和内容,对于信息披露的形式要做到更加规范,以此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孙榕[6](2019)在《用科技和教育守护消费者安全——访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总裁张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消费理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普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消费金融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致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理财骗局等金融乱象屡见不鲜,专业素养仍有待提高。今年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高利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家》期刊2019年04期)

刘蕾[7](2019)在《市场监管加大力度保障消费者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格外关注的话题。为此,多部门多措并举,力图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食品健康安全。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月24日,(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9-02-28)

赖春华[8](2018)在《旅游消费者安全权保障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旅游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特别在近几年内,旅游业成为颇具规模的经济产业,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国旅游资源丰富,但旅游业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其保护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旅游业是否能够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不过蓬勃发展的同时肯定也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其中旅游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让旅游安全问题在众多旅游活动中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同时,随着世界大旅游趋势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活力的产业,国际间的旅游服务贸易更加频繁,它开创了无国界的局面。这就说明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已不再单纯是某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人类都关注的课题。但我国对旅游消费者安全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如果不能在建立和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有所成效,就可能被排斥在世界旅游市场之外,丧失国际竞争的有利地位。因此,我国必须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上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何快速且有效地提高旅游消费者安全保障,促进旅游法和旅游安全法的完善、修订,加强法律保障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成为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的旅游研究课题。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从法律保障层面和保障制度方面对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全面了解我国目前旅游行业相关法制建设完善程度。认为我国旅游者法律意识不强,相对于经营者具有弱势地位,旅游消费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存在纠纷时不能有效解决,针对我国旅游者在消费中安全权、知情权、受尊重权、求偿权等各方面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借鉴于国外成熟的法制经验,取长补短。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不足之处,提升旅游消费者消费安全系数。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规范整个旅游市场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旅游消费者安全保护制度,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和促进我国旅游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畸形膨胀向优质旅游业消费市场过度提供一个切入点。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内容和法律制度,如何与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品质相匹配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王建华,陶君颖,徐玲玲[9](2018)在《消费者安全认证猪肉支付行为偏差识别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生猪生产与消费大国,居民对安全认证猪肉的购买意愿与支付行为对生猪产业发展与市场安全至关重要,对猪肉产业食品安全影响深远。由于消费者真实行为决策信息的收集成本较高,流程较为复杂,现有研究多基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视角展开分析,以期为生产商、销售企业、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参考建议。然而,由于偏好认知的不确定性以及外部环境的干扰制约,消费者的意愿表达与现实选择间往往具有一定差距,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研究由于支付行为偏差的存在在应用借鉴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为深入了解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偏差及其成因,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消费,本文基于对江苏和安徽两省12市844名消费者的实地调查数据,利用Probit模型进行了系统分析,结果显示:(1)消费者安全认证猪肉的支付行为偏差普遍存在,大多数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实际上并未做出真实的支付行为,意愿与行为间具有较大的差距;(2)猪肉市场安全满意度与家庭年收入是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猪肉市场安全满意度与家庭年收入越高,消费者支付行为偏差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3)年龄、受教育程度、认证标识信任度、对安全认证猪肉的了解程度、购买渠道的便利性、购买条件等因素对偏差的形成具有负向抑制作用,能够有效促进消费者购买意愿转变成真实的支付行为。针对上述研究结论,为促进安全认证猪肉市场的发展,提升猪肉产品的质量水平,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普讲宣传,提升居民对安全认证猪肉的了解程度与信任水平;(2)进行积极的产品推广与渠道拓展,提高公众安全认证猪肉的购买便利性;(3)优化安全认证猪肉的生产流程,降低营销成本,提升居民的购买能力。(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安全治理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刘广伟[10](2018)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指的是消费者在使用、购买商品或受到服务时,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服务与商品的一方对其财产安全、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但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此,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为四川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权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29期)

消费者安全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极大降低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提升。然而,市场上消费者安全消费意愿和实际购买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性,一部分拥有安全食品消费意愿的消费者最终并没有产生实际购买行为,致使安全食品消费市场出现了"非理性均衡"现象。鉴于此,本文选取猪肉作为安全认证农产品的典型代表,基于江苏省和安徽省两省844位消费者的调查数据进行RPL分析和二元Logit回归分析,从消费者对安全认证产品不同属性层次的偏好以及影响消费者安全消费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愿和购买行为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附加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产地信息和无添加剂和兽药残留标签这几类属性特征的猪肉具有显着偏好,在猪肉上标注此类信息可有效提升消费者对猪肉安全的信任程度。而消费者对安全认证猪肉的购买意愿和购买行为不一致现象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性别、年龄、家庭年收入,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信任程度、对安全认证猪肉的了解程度和对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安全消费"非理性均衡"现象的出现。综合两个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价格和年龄是导致消费者安全消费"非理性均衡"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的研究结论旨在为构建安全认证食品市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安全认证食品市场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者安全法论文参考文献

[1]..外交部:暂停进口加拿大肉类系维护消费者安全[N].中国食品安全报.2019

[2].王建华,沈旻旻,朱淀.消费者安全消费的非理性均衡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食品安全治理评论.2019

[3].张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4].王建华,陶君颖,陈璐.消费者安全食品购买意愿与支付行为:偏差识别与影响因素[J].江海学刊.2019

[5].张悦.第叁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孙榕.用科技和教育守护消费者安全——访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总裁张东[J].中国金融家.2019

[7].刘蕾.市场监管加大力度保障消费者安全[N].国际商报.2019

[8].赖春华.旅游消费者安全权保障制度探析[D].广西师范大学.2018

[9].王建华,陶君颖,徐玲玲.消费者安全认证猪肉支付行为偏差识别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食品安全治理评论.2018

[10].刘广伟.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分析[J].纳税.2018

论文知识图

消费品安全风险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图科研课题200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水平面冲击年我国进口乳制品的变动趋势支付意愿研究的分析框架法规选编199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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