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中的贪污行为

论贪污罪中的贪污行为

一、论侵占罪之侵占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闫亚萌[1](2021)在《不当得利侵占行为的入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桥爪隆,王昭武[2](2020)在《论侵占行为的含义》文中研究说明取得行为说是有关侵占行为之含义的通说,对于那些属于违反委托之旨趣,超出行为人之权限范围,并且能从中发现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认定成立侵占罪。侵占行为不是终局性地侵害所有权的行为,而是引起针对所有权之危险的行为,因而侵占罪是针对所有权之价值或机能的危险犯,在发生这种侵害危险性的阶段即达到既遂。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违法要素),为了本人而处分委托物的,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占罪。对于侵占后的侵占,即便是在完全不同的机会之下分别实施,这些侵占行为也应该按照包括的一罪来处理。

薛艳[3](2020)在《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文中指出侵占罪入刑二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难以适用的困境,各地法院或因对保管物、遗忘物及埋藏物的理解偏差而不予认定为侵占行为,或因证据不足、被控诉人下落不明等法定事由而不予受理,究其原因,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现今学界对此虽有思辨,却停留在表面的构成要件,各执其说,无法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直观展示侵占罪适用难的司法现状,再以解剖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侵占罪适用程序的方式,追本溯源,层层递进,得出要走出侵占罪适用难的困境,必须对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再界定,对其构成要件再解释,同时,对照国内外刑法中“告诉乃论之罪”适用的诉讼程序,重新解释侵占罪适用的自诉制度的结论。在对犯罪的本质持二元论的立场下,规范与法益应当是相互统一、相得益彰的关系;通过对侵占罪条文及其隐含的“不得侵占”规范的教义学解释,本文认为,侵占罪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为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应当做广义解释,即事实上的占有是由合乎社会或法律规范的行为形成的即可,“代为保管”强调保管人的地位,而不必追究其来源是否合法,故不法委托物也属于“代为保管物”;只要对遗忘物与埋藏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该占有即成立,当权利人请求交出而拒不交出时,才构成侵占罪,故不需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当然,必须有“权利人请求退还或交出”这一环节,才能正确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法律必须回应现实需要,在对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重构后,对“告诉”的含义进行了合理解释,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法规定,建议应当重新解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除了适用自诉制度外,侵占罪的追诉还可发端于被害人的控告。这样,既可以解决侵占罪在司法适用中证据搜集难的困境,也可以避免侵占罪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尴尬境地,更好的保护日益多元的交易活动及当事人财产权利。

龙明浩[4](2020)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侵占罪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但是它的内涵比较丰富。对它的研究要从法条本身入手,充分结合实务中的案例,深入剖析侵占罪的内涵和外延。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代为保管”的含义,并且探讨“代为保管”与占有的区别。二是分析“代为保管”的类型,主要分为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代为保管”和基于事实原因产生的“代为保管”。从针对这两种大类的保管形式和内容来看,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代为保管”内容的理解都超出了它字面的意思和民法学上的含义,向纯事实方面靠近。三是关于“他人”的含义,容易产生缩小的理解。“他人”不仅仅指其他自然人,而是超出自然人的范畴进而包含了单位和国家,另外“他人”是否包含特定的关系人,如近亲属或者共有关系人。同样,“代为保管”的财物,除常见的动产外,有一些特定的财物是否能够成为“代为保管”、拒不退还的对象,是需要根据物本身的性质及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和法律后果进行理解,这里也涉及到不能作为“代为保管”对象的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代为保管”的物。侵占罪的立法简单,司法解释空白,实践案例也较少,这是侵占罪的现状,也正是侵占罪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立法上,“代为保管”的表述已经不能涵盖全部的侵占对对象,司法解释方面也缺乏对“代为保管”对象的归纳,尤其是不能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规定。实务中的指导性案例也非常有限,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缺乏的情况下,也没有建立丰富的案例指导体系。基于此,代为保管物侵占的认定规则需要作出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将“代为保管”改变为“持有”,因为持有更能客观中性的概括侵占罪的对象。将“代为保管”改为“持有”,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侵占行为的范围,有利于他人财产权甚至是某种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还能有效解决侵占不法原因保管物的行为。司法解释中需要关注的是侵占罪立案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特殊类型财物、无形物、非法财物是否属于该罪的保护对象的规定、有关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侵占公共财产的诉讼程序等等。另外,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是自诉程序,这种自诉程序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自由意志。那么,侵占公共财物如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为提起刑事自诉,并且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均由受害单位提供,检察机关只是代为提起,并不适用公诉程序的规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关注对特定对象、特定财物的规定,使得“代为保管”物侵占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侵占罪的刑事裁判指导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侵占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以及从判例中探索“截贿”等行为的认定规则,通过丰富案例来繁荣理论研究。

陈凤霞[5](2020)在《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文中研究表明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定性是一个传统而极具争议的话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均存在各种观点的对弈,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其进行论述:作为问题的引入,本文第一章针对受托方不法取得封缄物行为的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归纳。首先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典型案例,随后结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判决趋势归纳了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三大争议点,并沿着这一脉络展开下文论述。作为论述的基础,本文第二章对不法取得封缄物的理论前提即封缄物的占有归属理论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展开描述现存的委托人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的区别说和体积大小说以及新观点的具体内容;其次,对现存诸学说进行整体评述;最后,明确阐述笔者对封缄物占有归属的理解——以缓和的事实占有概念为前提明确不法取得封缄物定性时一则要坚持将外包装与内容物分开讨论,并肯定受托人对外包装的占有;二则占有判断中,事实要素是核心,规范要素是辅助。作为文章的主体,本文第三章以司法实务特点和封缄物占有理论为基础对该类案件进行刑法分析。首先,界定封缄物的具体概念,即封缄物是指委托人交由他人保管或承运的经过包装使其具有密封性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对外包装、封缄形式和封缄程度均无特别要求。其次,将受托者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按司法案例汇总分为两类讨论,即平等关系下和主从关系下的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具体讨论双重占有情况下,先就某一主体占有的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进行强弱对比,再基于此就案件所涉多个主体的事实占有与观念占有的控制力大小对比,最终得出双重占有情形下占有的类型及归属,并且肯定对等共同占有存在的可能性,但仅表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对封缄内容物的控制力大小相等,而不属于民法中的重复的共同占有或统一的共同占有。最后,通过对刑法第270条的重新解读明确盗窃与侵占行为的竞合关系,以此作为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定性的补充依据。简而言之,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定性需要对比复合主体的事实占有与观念占有的强弱进而确定占有的归属,但对于疑难案件要结合盗窃与侵占行为的竞合关系,重点追求罪刑均衡的实现而不是罪名的区别。

刘梦瑶[6](2020)在《论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文中研究指明关于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是围绕能否构成侵占罪产生的争议。学界围绕能否构成侵占罪,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区别说四种学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肯定说和区别说有众多的支持者。但是在实践中,否定说却被更多的判例所接受,极少有判例将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行为按照侵占罪定罪处罚。在上述学说之中,区别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其理由在于:首先,刑法中的概念与基本规则应当与民法保持一致;其次,应当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两种情形区别开来,分别讨论;再次,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侵占该财物构成侵占罪,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属于给付人,受领人侵占该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最后,在侵占特殊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特殊的讨论和处理。第一章表达了本文的具体观点,厘清了一些基本的概念,以便后文进行进一步的讨论,阐明了“侵占”、“不法原因”和“不法原因给付”的定义。重点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并且引出了广义说和狭义说,同时,是否承认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区分,也是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说、折衷说的根本区别。应当将不法原因给付进行文义解释,解释为具有终局性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狭义说。理由是与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保持一致,和不法原因委托的概念进行分类研究,避免概念间的混乱。第二到第四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我的观点进行论证。第二章从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入手,寻求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定性。对于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存在违法一元论和违法相对论两种相反的观点,此外,在违法一元论内部,还存在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两种学说。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合理性程度较高,理由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可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又可以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又考虑民法与刑法在规范保护目的上的差异。第三章从不法原因之物的所有权归属入手,分析不法原因之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给付人还是受给付人,抑或是国家。由于之前承认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相区别,本章在分析过程中分为了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两种情形来讨论。不法原因给付中,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民事法律实践中,以合同无效为由判断给付人拥有所有权的判例居多。立足于我国民事法律事件的基本情况,可以认定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属于给付人。但由于不存在委托关系,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能构成侵占罪。而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与给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与刑法之间概念又具有基本的一致性,不法原因委托并不适用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委托人并不丧失委托物的返还请求权,自然也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第四章则是处理一些剩余和附随的问题,主要侵占特殊不法原因之物的定性问题。侵占赃物的行为触犯了赃物犯罪,不构成侵占罪,仅按照一罪赃物犯罪定罪处罚。受领人事前不知但而后发现是赃物并予以侵吞的情况构成赃物犯罪,虽然受领人事前并不知道给付人所交付的财物是赃物,受领人在窝藏的过程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之前知道了其为赃物,仍然代为保管或者销赃,就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其主观方面就已经发生了转化,并且具有了可罚性。在货币作为不法原因之物的场合,侵占不法货币的行为与侵占普通财物的行为处罚方式一致,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段恩佳[7](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职务侵占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甚至会破坏整体经济发展秩序,所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规范及体系,为司法实务上惩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因犯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刑法理论上相关要件的模糊,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相关争议问题,因此本文将采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原理对此罪的保护法益及相关要件进行界定,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通过结合法益学说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应坚持以单一财产权法益为基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纷争的核心是关于“职务”的规范解释问题,“职务”的真正内涵应明确为从事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的事务,并在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基础上,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手段宜采用“综合手段说”,不限于侵吞行为一种,还包括盗取、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同时,应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存在的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中该目的要件要素内容宜采用排除、利用意思必要说。

王林梅[8](2020)在《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文中研究表明侵占罪虽是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自其1997年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至今学界对于其犯罪对象的相关探讨、争议却不曾间断。特别是“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问题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遗忘物”是我国侵占罪的特有犯罪对象,“遗失物”则是民法领域的专有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定义以及范围均未作任何规定。目前,就二者是否存在区分问题法学界主要有“等同说”、“区分说”以及“缓和的区分说”。而就区分标准问题学界又存在不同的学说和标准,主要包括:传统学说、占有说(特定场所说)、恢复控制说。但各种区分标准在理论或者实践中均存在着某种内在冲突和缺陷。本研究深入分析了现有区分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规定,在运用刑法基本原理论证具有区分必要性的基础上运用同质解释规则提出了新的具体区分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对国外以及国内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立法现状做了简要的论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界定之争。对我国法学界就二者的关系问题以及区分标准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和评价。第三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二者文义上的差别以及国外立法借鉴两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可行性,从刑法罪刑法定主义、谦抑性原则以及将侵占遗失物行为予以犯罪化存在现实困境等方面来论证区分的必要性。第四章是对遗忘物范围的限定——同质解释规则之适用。首先,寻找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之物”、“埋藏物”共同的“质”——占有转移模式“他人占有——行为人占有”,并以此说明“遗忘物”应当具有的质,以限定其范围。第五章提出了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具体标准——行为人占有说。本部分首先对新标准下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具体认定路径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区分二者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第六章为结语,主要是对文章中主要的观点、论述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晋涛[9](2020)在《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被误解已久的完美立法,借鉴国外的侵占罪立法及理论误导了对我国侵占罪的理解,应还原其饱含谦抑理念的内部结构和适用机制。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是委托物侵占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一体化规定。该条第2款通过例示的方式(遗忘物、埋藏物)规定了脱离占有物侵占的刑罚,它既非法律拟制也不是注意规定,而是一个单纯的刑罚条款。将"拒不退还(拒不归还)"视为一个独立的要素限缩了侵占罪的成立,更符合该罪为轻罪的定位。没有必要修正亲告罪的规定,纯正亲告罪的设定关闭了追诉侵占国家财产的通道。我国的侵占罪巧妙地将谦抑理念和类型区分融入一个法条,更兼顾了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利益平衡。侵占罪的双重限制为其他救济措施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空间,是一个将社会综合治理理念融入法条的典范。

徐健夫[10](2019)在《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文中提出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立法中就不同种类的侵占物规定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两种情形,因“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具有同样的内涵,故在本文中统称为拒不返还。无论是对比外国关于侵占罪的立法还是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都鲜有关于拒不返还的规定。从理论研究来看,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一直是研究我国侵占罪的学者们所避不开的问题,但是各学者无论是对拒不返还的内涵、功能和作用,还是对拒不返还的行为方式、时限、对象、标的等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都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从实务来看,立法的模糊以及理论界对拒不返还研究的莫衷一是,直接导致实务部门对侵占罪的认定在巨大的障碍。本文以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为研究对象,在坚持拒不返还是侵占罪独立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和客观构造等方面进行详细剖析。在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中,首先论证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与拒不返还的关系,非法占有和拒不返还是独立关系,两者均是构成侵占罪独立的构成要件;其次将拒不返还和返还不能进行对比,拒不返还和返还不能的本质区别在于“拒”,无论是客观上的返还不能还是主观赏上的返还不能,只要行为人最终通过行为表现出“拒”的意思表示,则应该认定为拒不返还。在对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中,首先将拒不返还的行为类型分为公然拒绝、擅自处分和拒不承认三类,并对三类情形下拒不返还的具体认定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拒不返还的时限进行分析,拒不返还的时限是任何一个侵占罪案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存在最多争议的焦点问题,在对比分析各类不同观点后,最终确定以诉讼程序启动为限且一次拒不返还即可入罪的原则。最后对拒不返还的标的和对象进行分析,确定了种类物可等价赔偿,特定物应返还原物的原则,拒不返还的对象应限定为权利人、权利人的委托人以及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机关。对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进行研究,一方面解决了侵占罪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减少实务中因拒不返还给认定侵占罪存在的争议,从而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更充分体现对行为人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进行研究和构造,既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力作用,又可同时结合侵占罪自诉罪的程序性设计,宽严相济,力求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规则的解释去指引和激发人性中善和信的一面,最终从根本上减少侵占行为的发生。

二、论侵占罪之侵占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侵占罪之侵占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2)论侵占行为的含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对侵占行为的基本理解
    (一)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
    (二)作为危险犯的侵占罪
        1.是否需要实际的取得行为
        2.危险性的判断材料
        3.侵占罪的既遂时点
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概述
        1.判例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定义
        2.围绕权利人排除意思的问题
        3.是否需要利用处分意思
    (二)有关“国际航业案”的最高裁判所决定
    (三)为了本人而实施的意思
        1.判例情况
        2.若干探讨
    (四)行为的客观性质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让第三者获利的行为
四、数个侵占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对侵占物的侵占
    (二)罪数问题

(3)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侵占罪适用难的法教义学原因
    第一节 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极大争论
        一、对侵占罪的对象存在极大争议
        二、对“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关系存在争议
    第二节 救济程序存在缺陷
        一、调查取证难
        二、程序启动难
第二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前提:重塑侵占罪的教义学形象
    第一节 正确界定侵占罪的保护法益
        一、关于侵占罪保护法益的学说述评
        二、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确立
    第二节 重构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一、合理确定侵占罪的对象
        二、正确理解侵占行为
第三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直接对策: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第一节 侵占罪适用自诉制度的弊端
        一、“告诉”含义的限缩性误解
        二、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不明确
        三、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不明确
    第二节 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一、“告诉才处理”含义的正确解释
        二、台湾地区“告诉乃论之罪”的诉讼制度借鉴
        三、侵占罪追诉制度的教义学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内涵及产生依据
    (一) “代为保管”的界定
        1. “代为保管”的含义
        2. “代为保管”与占有区别
        3. “代为保管”的对象
    (二) “代为保管”的产生依据
        1. 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代为保管”
        2. 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形成的“代为保管”
二、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立法规定
    (二)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司法实践
    (三) 存在的问题
        1. “代为保管”的规定限缩了成立范围
        2. 缺乏对公共财物的明确保护
        3. 缺乏共有物侵占的处理规定
        4. 保管物侵占与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不清
        5. 缺乏侵占“代为保管”的违禁品处理规定
        6. 缺乏明确的立案标准
三、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完善的建议
    (一) 立法上的“代为保管”改为持有
    (二) 增加侵占公共财物的规定及诉讼程序
    (三) 增加侵占共有财物的规定
    (四) 通过典型案例辨析侵占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五) 明确侵占违禁品处理规定
    (六) 明确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一节 封缄物案件处理的司法现状
        一、典型案件的导入
        二、司法案例的总体特征分析
    第二节 封缄物案件定性的争议点归纳
        一、封缄物判断标准不统一
        二、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的选择
        三、盗窃与侵占行为类型的区分
第二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中占有之分析
    第一节 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之争
        一、委托人占有说
        二、受托人占有说
        三、区别说
        四、修正区别说
        五、体积大小说
    第二节 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评析
        一、对现有学说的评议
        二、封缄物占有归属判断之我见
第三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行为的刑法分析
    第一节 封缄物概念的厘清
        一、封缄物概念综述
        二、封缄物的确定因素
    第二节 不法取得封缄物定性的具体考察
        一、对等关系下封缄物案件的定性
        二、主从关系下封缄物案件的定性
    第三节 盗窃与侵占行为竞合关系对案件定性的补充
        一、补充适用的前提:盗窃与侵占行为关系的厘清
        二、竞合关系的司法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6)论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概述
    一、定性的争论
    二、基本范畴的界定
        (一)侵占
        (二)不法原因
        (三)不法原因给付
第二章 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违法性判断前提
    一、违法性判断理论
    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提倡
第三章 不法原因之物的所有权归属
    一、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侵占特殊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的定性
    一、侵占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行为的定性
        (一)明知是赃物而侵占的行为
        (二)事后发现是赃物而予以侵占的行为
    二、侵占不法原因货币行为的定性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研究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研究
        (三)关于“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方式要件研究
        (四)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研究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
    第一节 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之考察
        一、单一法益说
        二、双重法益说
    第二节 双重法益说之评析与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一、双重法益说之评析
        二、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第二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分析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论纷争与评析
        一、职权便利说及评析
        二、工作便利说及评析
        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便利说及评析
        四、基于法益视角的解读及评析
    第二节 职务的内涵
        一、管理性事务说和持续性事务说
        二、学说之评析
        三、“职务”范围的实质界定
    第三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认定
        一、利用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是关键
        二、控制、支配单位财物地位与从事之事务应具有关联性
        三、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章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界定
    第一节 理论纷争
        一、综合手段说
        二、单一手段说
    第二节 综合手段说之提倡
        一、符合文义解释与体系性解释
        二、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三、符合刑事政策原理
    第三节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的方式
        一、侵吞
        二、窃取
        三、骗取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界定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与“非必要”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肯定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殊犯罪目的
        三、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内涵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缘起
        1.我国大陆地区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3.英美法系国家
    (二)问题症结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创新之处
        1.研究思路
        2.创新之处
一、遗忘物与遗失物界定之争
    (一)等同说
    (二)区分说
        1.传统学说
        2.占有说
        3.恢复控制说
    (三)缓和的区分说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区分的可行性
        1.语义内涵之区分
        2.域外立法的潜在区分
    (二)区分的必要性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谦抑性原则
        3.侵占遗失物行为犯罪化之困境
三、对遗忘物范围的限定——同质解释规则之适用
    (一)代为保管物和埋藏物的共同“质”
        1.代为保管物
        2.埋藏物
    (二)侵占“遗忘物”的行为特性
    (三)“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关系
四、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具体标准——行为人占有说
    (一)新标准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定义及构成
        1.遗忘物
        2.遗失物
    (二)行为人占有说之具体判断
        1.占有判定的客观依据——场所——义务
        2.具体情形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9)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整体与分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双层涵摄
    (一)扩大解释说实质上是一种类推解释
    (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规范内涵和意义
    (三)侵占罪一体化说的优势
    (四)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档
二、限制与呼应:“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双重功能
    (一)“拒不退还”消解说日渐有力
    (二)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传统意义的坚守
    (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功能
三、国家与个人:作为纯正亲告罪的双元平衡

(10)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大纲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概述
    第一节 立法比较
        一、我国侵占罪的立法
        二、域外各国侵占罪的立法
    第二节 拒不返还的功能
        一、拒不返还功能论概述
        二、独立要件说之再坚持
    第三节 拒不返还和侵占行为
第二章 拒不返还的主观构造
    第一节 拒不返还与非法占有
        一、“独立说“与“包容说”
        二、“独立说”之肯定
    第二节 拒不返还与返还不能
        一、拒不返还与返还不能的区分
        二、返还不能的类型与认定
第三章 拒不返还的客观构造
    第一节 拒不返还的行为类型
        一、公然拒绝的类型
        二、擅自处分的类型
        三、拒不承认的类型
    第二节 拒不返还的时限
        一、拒不返还的争议
        二、以诉讼程序启动为限的原则
        三、拒不返还时限的确定
    第三节 拒不返还的对象与标的
        一、拒不返还的对象
        二、拒不返还的标的
    第四节 对拒不返还的系统性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论侵占罪之侵占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当得利侵占行为的入罪研究[D]. 闫亚萌.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论侵占行为的含义[J]. 桥爪隆,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5)
  • [3]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D]. 薛艳. 华侨大学, 2020(01)
  • [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研究[D]. 龙明浩.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5]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D]. 陈凤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D]. 刘梦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D]. 段恩佳.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刑法学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区分[D]. 王林梅.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9]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J]. 晋涛. 政治与法律, 2020(01)
  • [10]论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D]. 徐健夫.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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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中的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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