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结论论文-李佳乐

心理测试结论论文-李佳乐

导读:本文包含了心理测试结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心理测试结论,心理内容,定向反应模型,证据资格

心理测试结论论文文献综述

李佳乐[1](2019)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研究——从心理测试技术原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是以先进科技手段对被测人的感知觉、注意和记忆等大脑高级神经活动进行测试的过程。在国内,能否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直接应用于司法活动之中,虽然尚无正式的法律规定,但其作用和地位已经不容忽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不为大众所熟知有关。将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阐释清楚,对确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胡泉[2](2019)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又称测谎技术,是一门综合了心理学、神经学、内分泌学、物理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的技术。该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中,笔者分析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通过探究,笔者认为该技术结论是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笔者认为目前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可以视之为鉴定意见,而在实务上将其定位为辅助验证其他证据真伪的补强证据,更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陈寰[3](2018)在《我国刑事心理测试结论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与民事诉讼领域,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心理测试技术一般称之为刑事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刑事技术,刑事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刑事心理测试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之争和实践的不同做法。理论上,国内专家对其科学性、准确性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存有争议。在实践当中,有的被作为证据采纳,但是也有的认为它不具有证据的效力。目前,在我国刑事心理测试结论也日渐被刑诉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接受。经过论证和分析,刑事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叁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以刑事心理测试结论应当具有证据的法律地位。在刑事心理测试结论证据化的实现路径上,首先要将刑事心理测试技术领域的基础性问题进一步解决,其次在侦查审理案件中的定位要进一步明确,最后建议引入“补强证据规则”,以限制其证明力。(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倪义超[4](2016)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心理测试结论确定为合法的证据形式,但是,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心理测试结论已经开始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心理测试结论从其基本特性方面分析可知,其完全符合证据的"叁性"特征。虽然心理测试结论在具体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却无法否定其证据的根本属性。而我国针对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化的关键在于具体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性以及具体技术上的提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王鹏,马红平[5](2016)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及其法律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了实践之中,并在侦查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之不相称的是理论界对于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及法律地位却存在巨大争议。结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相关理论的梳理不难发现,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能力,应归属于鉴定意见之下。应在完善技术自身的同时,制定行业规定,规范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在立法上对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能力予以确认,推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入法制范畴,使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实现"线索型"向"证据型"的根本转变。(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乔杨[6](2015)在《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立法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刑事侦查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心理测试结论也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现阶段的应用过程中仍存在心理测试结论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脱节、测试人员缺乏专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规范心理测试法律体系、设立测试人员技能培训机制等具体的立法推进措施,以规范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3期)

张帆[7](2013)在《浅谈我国心理测试结论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目前已应用于我国司法领域,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心理测试结论一直未被列入证据范畴。本文通过介绍心理测试技术及其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从立法与司法规范化的角度分析和讨论心理测试结论成为证据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广东公安科技》期刊2013年03期)

邵劭[8](2011)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心理测试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司法对其结论的态度形成巨大的反差。基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可靠性及其结论的正确性,被测人与案件和事实的关联,以及针对被测人的生理心理反应所形成的以图谱形式表现出来的痕迹,可以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心理测试结论属于有限可采的补强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又对法官心证形成一定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1年02期)

严军[9](2011)在《关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诉讼实践中运用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心理测试在我国又称CPS多道心理测试,其测试结论是否具有诉讼证据资格,在学界尚存在不同观点,而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并未赋予其诉讼证据资格。对此,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诉讼实践中的运用,尚需科学地研究和论证,对于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状况,我国应当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运用这一技术问题,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这一技术弊大于利。(本文来源于《甘肃高师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武伯欣,张泽民[10](2010)在《“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测谎",是日常概念,绝非科学术语。科学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鉴于目前的混乱状况,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条件尚不成熟。(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期刊2010年06期)

心理测试结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又称测谎技术,是一门综合了心理学、神经学、内分泌学、物理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的技术。该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中,笔者分析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通过探究,笔者认为该技术结论是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笔者认为目前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可以视之为鉴定意见,而在实务上将其定位为辅助验证其他证据真伪的补强证据,更具有重要的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心理测试结论论文参考文献

[1].李佳乐.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研究——从心理测试技术原理为视角[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

[2].胡泉.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9

[3].陈寰.我国刑事心理测试结论法律地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4].倪义超.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5].王鹏,马红平.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及其法律定位[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6].乔杨.心理测试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立法规范[J].法制博览.2015

[7].张帆.浅谈我国心理测试结论成为证据的可能性[J].广东公安科技.2013

[8].邵劭.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9].严军.关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诉讼实践中运用的理性思考[J].甘肃高师学报.2011

[10].武伯欣,张泽民.“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J].人民公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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