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谭娜[1]2007年在《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文中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古代侵权行为法中就已经存在,但由于当时侵权案件大都比较简单,因果关系相对容易判断,因此,也就没有关于因果关系的完整理论。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侵权案件大量增多、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因果关系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且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讨论正逐渐深化。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在它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够使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研究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做到客观公正地归责,两大法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学说。其中,大陆法系主要是沿着条件说、原因说再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历程不断演进;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两分法的方法将因果关系分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步骤。文章通过对历史上和现行的两大法系各种主要学说进行介绍和比较,重点说明在当今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问题上运用两分法模式,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因果关系领域仍有很多争议,甚至对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什么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和过错及违法性要件的关系怎样,由于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模糊就必然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地位和功能产生疑问。本文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认识,阐释了我国目前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结论。笔者认为,比较各学说存在的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较为合理的方法。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该部分的介绍一方面是为文章的体系性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则为了通过不同要件功能的合理正确地划分来界定因果关系所应当具备的功能。第二部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由哲学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入手,引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并通过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揭示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第叁部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介绍。由“两分法”的认识模式展开,分别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作了详细论述。大多数国家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采取的是“两分法”的模式,即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将因果关系判断分为两步:首先,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上的原因;其次,在确定了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前提下,进而判断该损害是否属于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其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包括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直接结果说、可预见性说和危险说。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盖然性说作了详细介绍。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当前学界受到普遍的推崇,但也并不能解决所有个案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因此,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证据规则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探讨因果关系的理论问题。应当说,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诸多的缺陷,但纵观该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在合理规范责任成立和排除责任承担的功能上有着其它学说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部分对我国先前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说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在现阶段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并对解决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本文采用了比较的方法、体系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做了阐释。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法官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诚信的观念、合理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就能够使因果关系的判断很好地服务于归责的需要;但如果法官不能够客观公正地考虑法律的价值判断,则会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则是使得原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当事人承担了责任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却免除了责任,这显然是应当避免的。对于如何实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运用,王泽鉴先生的一段话很值得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借鉴:“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级法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而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的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避免流于主观法律情感的恣意,以空乏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①因此,在文章结尾谈到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对策时笔者提到,结合当前我国所实行的司法改革,如何使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更多的则依赖于在判决中对于推理过程的公开以及司法体制本身的不断完善。

熊进光[2]2006年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迈入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正悄然发生变革。尤其是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由于过失判断的客观化,注意义务的存在及其违反不仅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依据,并且在不断强化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法发展过程中,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作为司法判例创造产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它既表现为基于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先行行为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也表现为营业活动的经营者、公众参与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或特定人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的建立,不仅在作为的侵权责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中也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即,从注意义务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主要体现着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之法律理念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成为作为的侵权责任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依据,而且藉以刑法上不作为犯之行为性理论和作为义务理论的运用,建立起积极作为义务之违反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安全注意义务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独特的法律功能,其适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供公众往来的交通领域的安全,扩大至整个私法交易、甚至一般社会活动领域的安全;并且呈现出从合同保护义务向侵权性安全注意义务,从物的安全注意义务向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社会活动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转变的发展趋势;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也从经营者、组织者扩大至参与社会活动的一般人,只要其是某一危险源的开启者或维持者,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道路交通、医疗服务等领域,安全注意义务亦寻找到了合法存在的空间。并且,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趋势并未停滞。 在我国,近年来在酒店、餐厅、歌舞厅、银行等营业场所或公众参与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消费者或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大量发生,既有的侵权行为法却很难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因为经营者、组织者之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现有的理论已经无法合理解释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而安全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责任领域的确立,使其独特的规范功能得以发挥,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另一方面,正值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又获得了绝佳的发展机会,这既表现为通过《民法典·侵权行为

尤子曦[3]2007年在《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随着侵权行为种类和形式的多样化,现有的法律理论已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无法为我国制定新侵权行为法确定理论基础。本文旨在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尝试为确定我国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和规则提供一些微薄的建议。

倪大庆[4]2007年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论是在过错责任中,还是在严格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成为侵权法上的重要课题。但因果关系在理论和实务中又是一个令人思维痛苦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使学术理论异彩纷程,但是,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在我国由于缺乏侵权行为法的整体构建,因此对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就显得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同时实务中必要因果关系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通说地位,法官在判案中对于因果关系往往一带而过,或用过错等直接代替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国外因果关系理论的“二分法”,即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结构,在责任认定上也采用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英美法系根据其特有的陪审员制度,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这都是,既明确了侵权责任,又限制了侵权责任范围。为完善我国现代法治制度,我们应借鉴国外“二分法”理论,以“必要条件说”确立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确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我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可行的建议,从而最终实现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正确归责和社会公正的目标。

刘锐[5]2001年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对于过失责任理论的完善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当决定论这一拉普拉斯妖久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时,当不断扩张的法的政策及价值判断的因素逐渐淹没简单的因果追问时,当企图用唯一的客观标准去限定法律因果关系时,法律因果关系的命运必然是在死亡的边缘呻吟。本论文正是为了维护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合法”地位,通过如下四部分逻辑地展开,不仅解答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提出了较为理想的解决模式。第一部分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两大法系的视角。该部分仅仅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予以简单介绍,从而为下文的评述作一个资料上的准备。第二部分为揭开侵权法因果之谜——兼评各种理论学说。该部分主要以明晰的分析研究方法,揭示侵权法因果观与哲学因果观的关系。认为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去发现不同类型事件之间的联系,因而也不是形成原理或一般原则,而是经常地应用已经知道或被认为是正确乃至陈腐的一般原理去解决具体特殊案件。决定论的强大心理惯性应当被打断,拉普拉斯妖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文章通过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地观察,认为必须清晰地界定各构成要件的“势力范围”,违法性要件应当独立,而且与因果关系一道担负起限制责任泛滥的重任。两大法系各种理论学说虽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降至纯客观事实判断的企图是对法律是价值存在物的漠视。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理论准备的基础上自然地提出了双层次因果关系的建构模式。它不仅是对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上采取‘两分法’的回应,而且通过对各种学说理论进一步检讨及相当因果关系的梳理,提出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决定标准——相当因果关系。文章最后是我国侵权法学说理论的简单介绍及对司法实践的粗略检讨。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实践开发更是滞后,应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蒋晓红[6]2003年在《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文中指出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国外因果关系理论的“二分法”,即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次结构,在责任认定上也采用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英美法系根据其特有的陪审员制度,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既明确了侵权责任,又限制了侵权责任范围。为完善我国现代法治制度,我们应借鉴国外“二分法”理论,以“必要条件说”确立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确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曲涛[7]2009年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船舶碰撞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船舶碰撞法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法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着船舶碰撞的概念、归责原则、碰撞过失、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主题,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论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诸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主要从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分类等方面,对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释。重点对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概念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2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学理观点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的历史演进以及法理依据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并将比例过失原则与侵权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量。第3章,船舶碰撞过失。结合船舶碰撞过失的不同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于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规则,即船舶碰撞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对于事实推定过失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事实推定过失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应尽快在船舶碰撞立法中明确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在分析、借鉴侵权法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船舶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功能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成果,运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并分别结合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考察;最后,分析、论证了介入因素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建议。第5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有关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对现存法律体制下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检讨。根据目前我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立法实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遵循叁个原则,即替代责任原则、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原则,对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为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与判定,继而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朱文杰[8]2005年在《侵权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研究》文中指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林林总总,但最重要、最流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相比条件说、原因说有很多优点,但在各国学界仍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在适用该学说时也有很多疑惑。对此,本文先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再详细介绍其基本概念、内涵及缺陷;后详细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日本和台湾的应用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的确立和应用,并指出了我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19世纪起,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就开始发达起来,其中以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为最,其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叁个发展阶段。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在不断限定因果关系联系范围、完善条件说和原因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孔德实证哲学的影响下,相当因果关系说在1888年由克利斯创立后,不断得到发展,后德国法学界采用公正原则和合法原则对其进行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基石为可能性学说,其要义为:根据人类的经验法则,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依照人们的日常经验认为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或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才能作为侵权法上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其实包含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判断。其中对于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要不则无”的规则,而对相当性的判断则存在很多中学说,包括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相当因果关系说自产生以来,受到广泛的认同,并成为目前大陆法系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其优点在于:允许法官作出一种相当性判断,并不要求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精确,这种做法减轻了受害人在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负担,同时也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官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的规定、经验、常识等进行调整。当然,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此可能导致过多夹杂法官的个人好恶,从而影响公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由德国学者创立后,逐渐成为德国通说,并为大陆法系其<WP=4>它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台湾等所接受,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接受后又结合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说或者经过自己的消化,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中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糅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学说,却忽略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结果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不堪和实践中的力不从心。而台湾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较好的理解并继承了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精髓,值得我国借鉴和采纳。我国的民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借鉴的是前苏联的民法思想,因此我国的因果关系通说也即是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学术气氛的日益活跃,我国开始引进国外的先进学说,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在此时被借鉴,并逐渐代替必然因果关系说,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接受的通说。但我国由于理论背景和语言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念和内涵产生了很多误解,且并未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当关系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归责。因此,建议借鉴和采纳台湾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念界定以及确立的相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其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界定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下发生某结果时,尚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社会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下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而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条件关系采用“要不则无”的规则,对相当性采用折衷说的认定规则。最后,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因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影响公正的缺陷,建议采用公正和合法原则、公共利益、善良风俗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必须公开其判断因素和推论过程,而学者可以就个案进行深刻分析,建立较为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最后,希望通过本文这种体系化的分析,能够明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从而避免各种歧义所导致的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误解和疑惑;并能够对我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完善提供一种整体的视角和可行的建议,从而最终实现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正确归责和社会公正的目标。

涂斌华[9]2003年在《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果关系问题给两大法系法官和学者们带来的思维痛苦已逾百年。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理论和学说,但是,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31000字,文章结构如下:导言部分对于当前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困境作了一个基本描绘,引出论题及论题研究的意义。第一章为因果关系辨义。在本章中,作者分别对哲学上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含义进行确定并加以比较,在总结二者区别后,指出我们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第二章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结构进行了剖析,对责任构成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第二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WP=4>“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 第叁章为英美法系因果关学说之检讨。本章亦分为两节,第一节对英美法系判定因果关系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第二节对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必要条件说”、“实质要素说”、“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以及“风险理论”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评析。第四章为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在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二者存在的差异。第二节指出并论证尽管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在形式上存在种种差异,但其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二者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均采取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即将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包括事实判断,也包括价值判断。第叁节在第二节的基础上指出,正是这种两分法的思维方式正是导致因果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源,也导致了两大法系现有因果关系理论的两大缺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混淆与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虚化。第五章为因果关系理论之重构。本章为本文的核心思想部分,分为叁节。第一节中,笔者针对现有因果关系理论的重大缺陷,按照自己的构想重新建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即抛弃因果关系两分法的思维方式进而抛弃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将因果关系限缩为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违法性等其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司其职,对侵权责任进行判断。同时,为构建因果关系理论的完整体系,作者在第二节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包括证明的主体、证明的方法以及证明的程度进行了论证。第叁节中,作者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和批判,并对我国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研究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基本观点作了归纳和总结,并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冯清源[10]2004年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除了极其个别的情况外,因果关系是各国侵权行为法上认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已达到相当深入和成熟的水平。而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 本文共分四部分,约32000字,文章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概述。本部分中简要指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本质上就是如何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英美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前者是指损害在事实上是否确系行为人行为所引起,主要以“要不,则无”公式和实质要素公式判定。后者的认定就是指确定在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应成为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其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责任的范围,即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的问题。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曾经采用直接结果理论认定,现今主要通过可预见理论认定。 第叁部分介绍和分析大陆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原因事实”(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其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因权利受侵害而生的哪些损害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条件说是最早兴起的理论。但该理论由于在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行为人责任的倾向,因而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代替。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的判断两个部分。条件关系的认定主要采用“要不,则无”公式;相当性判断就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从总体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高了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通说认为法规目的说是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而不是对其的否定。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责任,不在于探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而应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第四部分是结论。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对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了比较,认为两者在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同时,更具有很大的同一性。然后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指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已不适合审判实践的需要。针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上的落后现状,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笔者将其分为英美法方案、大陆法方案和改良方案。在对这叁种方案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英美法方案和改良方案都有其不妥之处,而大陆法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采纳大陆法方案比较可行。

参考文献:

[1].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D]. 谭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 熊进光.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 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 尤子曦.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4].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倪大庆.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5].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刘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D]. 蒋晓红. 苏州大学. 2003

[7].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8]. 侵权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研究[D]. 朱文杰. 中国人民大学. 2005

[9]. 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涂斌华.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10].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D]. 冯清源.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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