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制度论文_任敏敏,陶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举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分配制度,反垄断,分配,制度,责任。

举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任敏敏,陶然[1](2019)在《论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不足,结合考量国外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应构建该举证责任的缓和制度,以平衡医疗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负担,缓解趋于紧张的医患关系,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雷梦琪[2](2019)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分配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私人积极反垄断起着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中,因原被告双方不对等的经济地位和实力,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故出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逐年增加,原告胜诉率却依然较低的现象,致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反垄断领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推定其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这些规定旨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未从实质上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过重这一问题,若想要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这一问题,我国应该适当借鉴在这一领域较为成熟的美日两国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源地,其现存的制度能够很好平衡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日本则是公正交易委员会为原告举证提供帮助,便利了原告举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明确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其次,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再者,强化法官在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建立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保障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深入发展。通过这些对策,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回归平等对抗的原点,促使反垄断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王颖[3](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开始在我国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在全国13个省市区展开,各地法院陆续接到此类诉讼案件。这是该项制度从实践开始正式着手推进的体现,到了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相应完善。这种制度让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相对抗现实化,不管是从目前的现状出发解决民告官之难问题,还是从诉讼中调查取证能力角度,都具有内在合理性,符合我国国情需要。在实践中此种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方面效果显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结合试点以来的案件进行分析,这类诉讼中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上的问题。当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从承担的举证责任来看,检察机关的责任偏重且举证责任内容不明晰,同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内容也不明确。笔者从制度规定上入手找寻问题所在,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及举证内容规定相对模糊,再加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在制度保障上匮乏,结果导致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繁重且不明晰。因此,笔者通过研究文献和分析案例,来找寻一条路径试图解决现实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且不明确。首先,笔者从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出发论证了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合理性,进而支持此类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的主张,紧接着将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具体举证责任内容进一步明确化,同时将检察机关调查权给予一定强制性保障,确保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地位。笔者之所以选择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目的是提高现实中此类诉讼效力,以推进整个制度向前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邹鑫[4](2019)在《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纠纷关系着正常的医疗秩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着双方的举证能力与胜诉问题。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经过几次的修改,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的医疗过失证明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证明实行原告举证为主辅的原则,体现着实践对于举证责任问题的不断探索需求。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证明制度。(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冯子涵[5](2019)在《举证责任裁量分配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3-14)

李锦梅,朱程[6](2019)在《论调查令制度在化解“举证难”中的作用及其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能力有限,当事人举证往往发生诸多困难。律师调查令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举证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律师调查令在适用上也存在着诸如不具备强制力障碍,以至于不能完全发挥调查令制度的作用。因此,分析当事人"举证难"的原因、调查令制度的作用以及完善调查令制度的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本文来源于《红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国海[7](2019)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检讨——以典型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袁秀挺[8](2018)在《专利侵权诉讼举证制度之审视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可分为叁个环节:专利权属的举证、是否侵权的举证以及损害赔偿的举证。其中,涉及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证明是实践中的难点。为破解"赔偿低"的难题,除改进赔偿制度外,应重点完善举证规则及其适用。当前,应充分利用举证妨碍制度并适当借鉴证据开示的做法。二者不属于举证责任的特殊安排,实践应用时要求法官正确把握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0期)

徐蓓[9](2018)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来看,作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的主张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得到支持,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了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制度完善。首先,本文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了概述;其次,通过对于裁判文书网中天津市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列举了我国当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中的问题。再次,本文对于国外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借鉴,大陆法系主要以德国和日本为例,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例。最后,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降低婚姻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的证明标准等叁点具体的建议措施。(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胡学军[10](2018)在《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流行在证据短缺导致事实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转换举证责任"。我国语境中的"真伪不明"及其裁判方法与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名同实异。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与学界长期倡导的大陆法系经典证明责任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却高度契合中国文化观念基础,具有其自身内在逻辑与实践合理性。为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实认定领域承认并尝试建构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理论与制度,另一方面,对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从过去注重将"证明责任裁判"作为真伪不明时败诉负担的结果正当化功能,转向将"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调整民事审判过程的裁判方法论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5期)

举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举证责任分配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私人积极反垄断起着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中,因原被告双方不对等的经济地位和实力,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故出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逐年增加,原告胜诉率却依然较低的现象,致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反垄断领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推定其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这些规定旨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未从实质上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过重这一问题,若想要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这一问题,我国应该适当借鉴在这一领域较为成熟的美日两国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源地,其现存的制度能够很好平衡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日本则是公正交易委员会为原告举证提供帮助,便利了原告举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明确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其次,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再者,强化法官在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建立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保障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深入发展。通过这些对策,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回归平等对抗的原点,促使反垄断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举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任敏敏,陶然.论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构建[J].医学与法学.2019

[2].雷梦琪.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3].王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邹鑫.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冯子涵.举证责任裁量分配制度比较研究[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6].李锦梅,朱程.论调查令制度在化解“举证难”中的作用及其完善路径[J].红河学院学报.2019

[7].李国海.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检讨——以典型案例为样本[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袁秀挺.专利侵权诉讼举证制度之审视与重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9].徐蓓.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制度完善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10].胡学军.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中心的分析[J].法学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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