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

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

胡鹏[1]2004年在《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募基金是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划分的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创造了一种与传统资产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组合,它面向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并不完全向公众开放,且较少受到政府的监管。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提升,私募基金是难以阻挡的,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工具。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在真正市场需求推动下市场自觉产生的结果,它的规模远远超过现存的公募基金,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身处“地下”,又规模巨大,“私募基金走向何方”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怎样为私募基金立法并规范其行为准则,是经济界、法学界和证券界瞩目的焦点。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有效的运作机制,使私募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中的稳定因素,已成为进一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目前,证券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已有了合法的身份,信托公司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也可开展私募业务。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进行一些尝试与探索。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了释义,并且通过与非法集资、代客理财、信托的比较分析,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出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创新产品。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创造一种新的资产管理模式,一种与传统资产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组合,来满足市场的需求。私募基金的突出特征是它的产权性,它改变了公募基金中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这个深层次的问题。 第二部分: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模式,私募基金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它又称为“富人俱乐部”。这一部分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运作模式及监管框架,这能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私募基金的开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能对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及监管问题提供不少借鉴。 第叁部分:“私募基金”这个概念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有特定的含义,它的外延包括了存在于证券市场上所有的非公募(私募的、甚至可以说是“地下的”)的资产管理业务或理财业务,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存在形式的多样性、隐蔽性;管理层对它的监管非常困难,并且没有相应的法律具体界定,已经给我国股市带来不少问题。在操作方式上,私募基金通常是以“内幕交易”、“跟庄”、“作庄”为主,并大量使用杠杆交易。由于躲避了管理层的监管,操作上多涉及违规,已带来众多的纠纷,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因此,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成为进一步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 第四部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尚处于稚嫩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加入了过多的非市场因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及市场分割问题造成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制度利润空间,而这又形成了违规操作的土壤。因此,要规范私募基金必须把这一问题放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下才有出路。而我国私募基金的复杂性及资本市场的特殊性,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必然要经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道路。

杨云平[2]2009年在《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文中提出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异军突起。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甚至没有对其权威而准确的定义,致使私募基金仍然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境地,特别是在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仅有涉及私募基金相关制度的规范条文的法律层级也很低,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私募基金作为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非公开的投资基金,其投资者要比普通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充沛的资本量和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然而,正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拥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得人们常常忽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事实上缺乏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也正是私募基金最致命的缺陷。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不断的发展壮大,如何规范化发展私募基金,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从严格投资者界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信赖义务,加强外部监管等方面分析私募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本文主体总共五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分析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特点和保护的必要性,指出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后面四个部分讨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二章分析如何从严格界定私募基金投资者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源头上严格限定,使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市场,能更好地抵御市场风险;第叁章讨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途径,主要是建立有效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防止私募基金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章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课以信赖义务,通过信赖义务的强制威慑作用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最后一部分是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针对私募基金特殊性,采取能均衡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措施,在分析我国现有状况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和实践中应注意将上述措施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

吴云峰[3]2011年在《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缘起于金融产品过度的衍生,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十分宽松,金融监管领域存在重迭和真空。因此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危机前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引发次贷危机爆发的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上讲,主要表现为MBS、CDO、CDS等结构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从宏观角度上讲,上述金融产品的销售改变了美国的金融体系,主要表现为: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影子银行”体系在美国金融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进入高级混业阶段已经紧密融合在一起的美国金融业,使得触发流动性危机变得更加容易。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重迭和监管真空。长期信奉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不干预金融创新,是问题形成的思想根源。形成于上个世纪30年代分业理念下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即便经过多次的缝缝补补,仍然不能适应已经高度混业经营的现实和控制已经进入混业高级阶段产生的新风险,是问题形成的体制原因。在监管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把原来缺乏监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之内,设置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构解决原有体制下监管重迭和冲突的问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加强日常的监管,并建立危机的处理机制和救援机制以回应对“太大而不能倒”现象的道德性质疑,构筑混业经营下的风险控制新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在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上,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平和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对抵押贷款发放、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管,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控制风险的过度累积和交易杠杆率的无限放大,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要逐步引进场内的交易制度,比如中央对手清算系统、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改变该领域内的缺乏监管的状况。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革新巴塞尔协议依靠传统资本充足率建立起来的监管标准,要加强各国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实施并表监管,有必要以新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为基础,构建全球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我国的金融创新无论从发展阶段上,还是业务规模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仍然对我国开展金融混业模式和控制混业和创新风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监管体制上讲,我国短期内是要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立法创制金融监管委员会,长期目标仍应是建立单一监管体制。在控制混业和创新的风险上,要尽快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防火墙”隔离混业风险的传导。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首先我们要坚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信念,其次顺应目前世界范围内场外衍生品交易场内化的趋势,全面完善我国场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我国需要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

吴云峰[4]2010年在《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缘起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从体制上看则是因为低度的金融监管造成的,金融监管领域存在重迭和真空。因此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危机前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上讲,是MBS、CDO、CDS等结构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但这些产品的销售业已从宏观上改变了美国的金融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间接融资让位于直接融资;“影子银行”体系全面主导美国的金融业;进入高级混业阶段已经紧密融合在一起的美国金融业,使得触发流动性危机变得更加容易。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重迭和监管真空。长期信奉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不干预金融创新,是问题形成的思想根源。形成于上个世纪30年代分业理念下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即便经过多次的缝缝补补,仍然不能适应已经高度混业经营的现实和控制已经进入混业高级阶段产生的新风险,是问题形成的体制原因。在监管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把原来缺乏监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之内,设置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构解决原有体制下监管重迭和冲突的问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加强日常的监管,并建立危及的处理机制和救援机制以回应对“太大而不能倒”现象的道德性质疑,构筑混业经营下的风险控制新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在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上,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平和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对抵押贷款发放、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管,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控制风险的过度累积和交易杠杆率的无限放大,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要逐步引进场内的交易制度,比如中央对手清算系统、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改变该领域内的缺乏监管的状况。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革新巴塞尔协议依靠传统资本充足率建立起来的监管标准,要加强各国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实施并表监管,有必要以新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为基础,构建全球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对照美国的次贷危机,我国的金融创新无论从发展阶段上,还是业务规模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这些都不能影响次贷危机对我国开展金融混业模式和控制混业和创新的风险上的巨大参照意义。从监管体制上讲,我国短期内是要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立法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长期目标仍应是建立单一监管体制。在控制混业和创新的风险上,要尽快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同时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建立“防火墙”隔离混业风险的传导。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首先我们要坚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信念,其次顺应目前世界范围内场外衍生品交易场内化的趋势,全面完善我国场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我国需要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

莫清华[5]2011年在《广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房地产的不同发展阶段,都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同步发展,可以说,没有现代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发展,就没有房地产行业的今天和明天。长期以来,中国地产行业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银行信贷,其他融资渠道(如房地产信托、房地产基金、海外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由于受到各种限制,融资规模很小。最近,国家出台些措施进行宏观调控,对原有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的供应产生较大影响,亟须寻求其他资金来源补充。此时加快金融创新,积极培育二级市场,扩大资本市场上融资、REITs融资、利用外资以及抵押证券等融资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融资体系势在必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渠道融资,从住宅开发向城市综合体、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商业地产领域转型,是房地产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REITs能将未来租金收益快速变现,降低了企业负债,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为开发商提供较好的退出机制,将改变了目前商业地产开发过程中融资渠道单一、只能靠分拆出售套现的局面。本文正是基于这个现实,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结合国外REITs的发展经验,研究分析了我国发展REITs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广东抓住有利时机进行金融创新、率先在商业地产领域发展REITs融资的模式和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对目前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大陆第一只房托基金“越秀REITs”为案例,分析其运作实践,将给其他房地产企业以REITs上市融资提供了借鉴意义。

李永森[6]2012年在《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有序运行的基础,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实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包括适时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法规体系,改革完善既有制度规则,推进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余继高[7]2010年在《西部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无论国内与国际,房地产业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而当资金融通运用于房地产业时,它们联合在一起的复杂性和创新性成为许多学者和实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的REITs制度创新的背景下,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各信托公司都积极开展房地产金融产品的应用研究,以此作为公司业务创新和战略规划的重点。信托行业介于房地产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信托公司利用适宜的金融产品将房地产资产的收益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形式推出,这是房地产信托的创新趋势。西部信托在我国西部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此顺应时代需求积极开展房地产金融产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此,通过REITs的理论研究,结合西部信托公司自身的优劣势分析;然后将西部信托公司与已经推行REITs的信托公司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确立适合于本公司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模式;之后,分析了房地产信托中信托公司将扮演的角色,并设计了西部信托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运作管理流程;最后,对于公司开展REITs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理论依据并列举国内相关的先行案例作比较,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和引入REITs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尤其是涉及引入REITs模式以及西部信托在REITs运作中角色扮演、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其它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江丽川[8]2009年在《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地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房地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与房地产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金融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金融体系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房地产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完全靠自有资金难以迅速捕捉经济周期赋予的市场机遇,从而也难以顺势抢得先机,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稳步发展需要金融市场的充分支持。然而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金绝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来自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过分依赖于银行,而对其他的金融工具涉入甚少,这既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不是保障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长久策略。如何制定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这就需要对金融市场做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合理地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并不断开拓新的房地产融资方式,是运营并完成房地产项目的有效途径,也是房地产企业所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房地产信托是金融业的新亮点,也是房地产融资环节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作为金融信托业和房地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它既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房地产投资渠道,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力,又可以吸引民间大众的资金,改变房地产企业单一依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以解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问题,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信托可以通过直接贷款、股权投资等,在不同层面、不同阶段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出适合的个性化金融产品,信托投资品种的创新性、灵活性和综合性都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信托业与房地产业不断紧密的关联是本文对房地产信托研究的主要动机,为了帮助我国房地产企业认清当前的形势,我们需要了解房地产信托的基本理论、运作方法和要点,分析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发展障碍及对策,这对解决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瓶颈”,提升企业资本运营的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房地产信托特别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国际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成功发展,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发展之路。REITs以其灵活的特点和独有的优势对我国房地产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本论文旨在研究宏观调控下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指出房地产信托模式运作所存在的内部问题及发展过程中的外部障碍,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积极寻求REITs在我国发展的解决之路。本文采用“定性为主,案例为辅”的研究方法,从房地产信托的相关原理出发,回顾了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叁个阶段的发展历史及取得的成绩,初探了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方向,介绍了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运作模式并论述了不断变化的金融政策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在我国开展房地产信托的可行性进行了阐释,说明了房地产企业采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的强大金融优势,与此同时,分析了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中存在的现实困难与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实施房地产信托融资的障碍,提出了相应的六种对策以促进房地产信托业的持久发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分析本文选题的背景,阐述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及实际应用价值,并对比了中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阐述了房地产信托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信托的原理,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概念和基本要素作出清晰的界定;接着,介绍了房地产信托的类型、特征以及职能,让房地产企业及投资者了解房地产信托。第叁章着重论述了房地产信托在我国的现实运作状况。其中,通过回顾我国房地产信托业近几年的发展历程,明确房地产信托所取得的成绩,探讨房地产信托在我国的主要运作流程和运作模式。本章将房地产信托的实际运作归结为叁种模式:债务型信托模式(包括直接债务信托和间接债务信托两类)、权益型信托模式(包括股权信托模式和受益权信托模式,而前者按照信托机构是否直接参与投资对象的经营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权投资信托模式和股权回购信托模式)、混合型信托模式(即采取债务信托和权益信托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了各类房地产信托模式的运作特点,在对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主要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研究房地产企业对信托模式的选择,并选用实际案例对上述叁种典型模式的运作加以进一步说明。第四章分析了当前在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的可行性。本章基于对我国房地产投资市场的剖析,明晰了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的缺陷,进一步阐述了发展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深远意义,并指出在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急待拓宽的形式下,信托以其独具的自身优势、宽广的创新空间、巨大的灵活性,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品味上为房地产企业服务,从而有望成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又一支生力军。另外,本章从宏观大环境的角度说明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房地产信托的客观条件,比如政府、金融业、房地产商和投资者的支持,房地产业、证券业规模的扩大,投资主体的扩充等等,在此基础上辅以实例,进一步从实践上论证了在我国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的可行性。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基于当前的政策经济环境,总结了我国房地产信托模式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中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其发展过程也颇多坎坷,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兴事物,本章谈到了房地产信托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法律政策、税收体制、监管体制以及信托产品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房地产信托专业人才的缺乏等问题。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信托稳步、健康地发展,笔者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房地产信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房地产业及信托业的现状,综合分析和展望了我国房地产融资的发展趋势,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信托在中国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对策,主要建议完善与房地产信托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税收体制、改善市场环境并完善监管体制(从内部制衡到外部监管进行防范),对信托产品进行改革并尽快培养房地产信托业的复合型人才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对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及展望。本文从房地产信托的现实运作状况出发,主要站在房地产企业这一视角,结合财务、金融等方面对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辅以案例,对目前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最后,通过对房地产理论和实践契合点的分析提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建议,为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房地产信托市场开辟光明前景。

穆晓清[9]2006年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融资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于解决房地产业开发和经营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效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低风险金融产品,在促使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效融合的同时,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本文在参考和借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房地产业融资状况和法律制度的现状,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设立的一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和构想。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初步介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的来源,我国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必要性,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探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定义,分析其本质,并介绍了目前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类型,为本文研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法律机制作基本概念铺垫。第叁部分从信托法的角度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理论基础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第四部分从税法的角度对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法律条件作较为全面的审视。第五部分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对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及发展起主要规范作用的联邦法和州法,以论证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法律推动与法律选择。第六部分笔者提出了我国房地产业如何利用海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并致力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的相关法律机制。第七部分作为本文的结论,简明清晰地总结了笔者的论点。

王瑄[10]2003年在《论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文中指出在漫长历史岁月中,信托是极少数非常古老而又取得现代价值、起源于特定民族而又发展为国际化的一种经济制度。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信托引入中国有近百年的历史,但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在中国却始终没有发展起来。尤其在1978年恢复信托业务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并不顺利。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信托业经历过五次扩张,每一次扩张都伴随着“偏离主业、违规经营”的加剧,随之而来的便是当局对其的清理整顿,因而又五次跌入低谷。作为一个产业它始终没有成熟起来。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为什么会呈现以上特点?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什么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什么对策?成为本文探讨的中心。 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通过对经济改革后信托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过程的制度变迁分析,指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型制度变迁模式所固有的局限性,是导致中国信托业呈现出不断“扩张—违规—整顿”这一恶性循环发展模式的原因。随着制度环境和制度需求的变化,信托的制度变迁模式也应由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型制度变迁模式转变为以信托企业为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式。在上述理论铺垫的基础上,分别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等多方面对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对策。

参考文献:

[1]. 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D]. 胡鹏. 河南大学. 2004

[2]. 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D]. 杨云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3]. 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吴云峰. 中南大学. 2011

[4]. 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吴云峰. 中南大学. 2010

[5]. 广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研究[D]. 莫清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1

[6]. 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J]. 李永森. 金融与经济. 2012

[7]. 西部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应用研究[D]. 余继高. 西北大学. 2010

[8]. 我国房地产信托研究[D]. 江丽川.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9].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法律研究[D]. 穆晓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10]. 论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D]. 王瑄. 西北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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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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