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1]2007年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叁人权益保护》文中指出利他合同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人叁方利害关系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存在,第叁人的法律地位被相对弱化,其权利义务较为模糊,在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以及合同当事人违约等情况下,第叁人权益更难以得到救济。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制模糊不清,故此,理论界纷争不断,实践操作困扰丛生,实有必要再加以研究和明确。本文以第叁人利益为中心,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对利他合同第叁人的利益成立、权利义务、利益保护等问题作了一番分析和思考,试图从中得到一些启发,进而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评价,并在借鉴别国制度设计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个人建议。本文共分成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利他合同的含义和叁大基础法律关系,进而得出第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并深入分析第叁人基本属性、分类以及第叁人利益的基本问题,探讨特殊情况下第叁人利益的成立。第二章在阐释两大法系利他合同效力根源的学说基础上,分析第叁人权利的成立前提,并且对第叁人所享有的合同利益选择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履行的便利协商权等权利加以研究。同时对第叁人可能承担的约定和法定义务提出看法。第叁章为本文核心部分,综合探讨病态利他合同、合同解除以及违约等情况下第叁人的权利救济。从民法原理上论述这几种情形下如何维持合同当事人权利与第叁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尊重第叁人意志,并且在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违约等情况下第叁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的救济。第四章论述我国利他合同立法现状及完善构想。我国民法欠缺关于利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未来的民法典应以第叁人利益为核心,在合同效力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部分承认合同效力涉及第叁人的例外,再以第叁人权益为中心将利他合同制度内容安排于合同法律相关部分,作为这些部分一个特殊方面加以专门的规定。同时完善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
王友廷[2]2003年在《论利他合同的体系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上,债不具有涉及第叁人的效力,为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债的内容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的事项,对债的当事人不具约束力。但近现代各国的立法及判例,对此已有突破。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性准则的例外,允许合同外的第叁人作为受益人向缔约人主张权利,追究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叁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叁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所规定的制度是否就是利他合同呢?由于该项规定与其他各国及地区的利他合同立法例存在天壤之别,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司法界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反对者主张这不是利他合同的规定。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根本未赋予第叁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其性质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不真正利他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的规定。因此,引发了笔者的探究兴趣,力图探寻利他合同体系构造的一般性规则。 通过对利他合同的体系构造等理论问题的研究,本文阐述了利他合同制度的一般性规则,结合评析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立法实践问题,尝试为我国民法典制定中构造利他合同体系提供理论依据。由于该课题本身的复杂性、涉及相关合同制度的广泛性,本文谈不上在理论上丰富和新发展,但求其中探究的精细程度能够对将来修改《合同法》和制定民法典有一定价值,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利他合同概论,讨论了利他合同的含义;类型;性质;制度价值及社会功能。 第二章利他合同的法理分析,对“第叁人利益”界定;探讨了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利他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债务清偿承担”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叁章利他合同的体系构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讨论了利他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法律效力、解除以及违约责任。 第四章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完善,评析了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现状,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法统领散见于特别法上的利他合同;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季秋玲[3]2013年在《论利他合同》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方式也由最初的仅仅涉及合同当事人而发展为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主体,甚至包括合同关系之外的利益第叁人。与早期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无法满足现实社会中复杂的商品贸易模式的需求,因而,利他合同制度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产生,对合同关系之外第叁人的利益进行了平衡,进而解决了现实社会中的贸易纠纷。笔者认为,利他合同的产生不仅有其现实需求,更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必然要跟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和改良。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先后确立了利他合同的相关制度以适应其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却迟迟没有对利他合同制度进行规定,而导致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涉及到利益第叁人的纠纷无法从法律上找到断案根据。笔者希望本文通过对利他合同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为我国构建利他合同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传统契约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关内容,从而介绍利他合同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其产生的现实根据和理论依据,以及利他合同的探源。进而探讨利他合同的概念、特征、本质、法律结构以及与其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以及利他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提高商业交易效率;保护第叁人的信赖利益;扩大契约功能等。进而阐述在我国构建利他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构建利他合同制度的历史进程,以及其法律中有关利他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叁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探讨该条规定的性质,从而得出结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利他合同。同时指出,虽然我国民法中并没有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商法领域中早已出现利他合同制度,进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关于利他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建议。
申克爽[4]2013年在《论利他合同》文中研究指明世界各国的立法在罗马法的影响下,严格遵循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任何第叁人都不能享受合同的权利或是承担合同中的义务。这一原则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复杂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实际生活中的合同大量的涉及到第叁人利益,简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解决第叁人问题,从而阻碍了交易的发展。利他合同在这种环境中逐渐产生,由于利他合同有利于缩短交易的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相继得以确立。利他合同其本质特征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合同中赋予第叁人直接的请求权。本文通过对利他合同的特征、构成要件与效力等方面的分析对于利他合同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利他合同有其存在的基础与优势,这一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可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将其表述出来,只有在第64条的规定中涉及到了第叁人利益,但其只有利他合同的表象却没有其实质,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叁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一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第叁人只是作为债权人的代为受领人,并没有实际取得合同中任何权利。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内容。对此学界存在着叁种学说。笔者通过世界各国对于利他合同的规定总结出第64条是关于不真正利他合同的规定。同时,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张启江, 张继承[5]2004年在《论利他合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近现代合同法的演变使利他合同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确立利他合同相反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利他合同。本文旨在把握利他合同的真正内涵 ,提出了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汤洁琴[6]2009年在《利他合同中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联系的日益增多,合同关系日趋复杂,利他合同出现并在社会生活中频繁被应用。如果对受益第叁人的请求权不予承认,那么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起诉违约方,而有权起诉的一方往往又未受损害,不愿起诉。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建立或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利他合同中受益第叁人的请求权。但是我国的立法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承认第叁人有权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同时,拒绝赋予受益第叁人独立的请求权。将利他合同的责任限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在一些特别法中有相关的制度存在,但仍不完善。本文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阐释了利他合同中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基本内涵,分析了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出现互动的复杂局面,由此对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贯穿全文的思想在于利他合同“主体离心”的特点,不妨碍传统合同模式确立的规则对利他合同的运用。叁方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或平衡应当以受益第叁人的请求权为重心,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应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利他合同的概述,从利他合同的概念界定、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而凸显出的特征分析及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利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叁重关系的简要分析等四个角度对其作初步的介绍,为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研究做必要的铺垫。第二章由二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价值基础,即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兼顾;第二部分是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理论依据,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理论学说的介绍,指出由于法律传统和理论路径的不同,权利的授予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学说,但根本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叁章详细论述了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分别从请求权的取得、请求权的确立、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受益第叁人请求权与债权人权利的关系、债务人对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抗辩、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转让等几个方面对其作具体的分析。第四章分析利他合同效力的变动对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影响。从合同的无效、可撤销以及合同的解除两个角度展开论述,指出虽然利他合同涉及叁方当事人的关系而分外复杂,但是规定受益第叁人相对独立的请求权,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的角度看是必须的,从制度设计上也是可行的。第五章从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放弃和受益第叁人请求权实现的角度分析受益第叁人的请求权。具体内容方面既包括实体法的分析还注重了程序法的配套和接轨,切实地呈现第叁人请求权的全貌。第六章在分析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上,指出合同法第64条从性质上看并不是真正的对利他合同的规定,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虽有零散的规制,但在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基本保护框架。文章在比较了叁个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殷海燕[7]2017年在《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之定性》文中研究说明利他合同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得到各国的立法确认,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之需要及其制度价值。《合同法》第64条规定为向第叁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利他合同制度。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利他合同制度在立法模式、合同效力内容等方面的规定有所差异,本文试图分析其差异并且结合我国立法实际进行借鉴学习。
杨夏琴[8]2012年在《论利他合同》文中研究表明合同的相对性作为一条重要的原则,不论是在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在司法体系中奠定了基础性地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进步的需要,利他合同逐渐诞生。利他合同之所以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在各国得以承认和广泛适用,有其必然性,但是我国立法上却没有利他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本文通过对利他合同制度的探讨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并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对我国构建利他合同制度问题提出初步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及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利他合同的价值衡量与发展。本部分旨在分析利他合同产生的理论基础和事实基础。首先简述利他合同的产生背景,引入下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的探讨;其次,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和讨论,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基础原则的利他合同也是有存在可能的;再次,讨论利他合同之所以能突破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得以产生、发展,因其功能与价值为社会所需要;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利他合同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及确立,认为建立利他合同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完善民法体系的需要,建立利他合同制度已为必然之势。第二部分,利他合同的独立性。本部分既论证了利他合同不可替代性,又引出了下文对利他合同制度构造的讨论。利他合同得以存在和发展,因为其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填补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规范和保护的情形;同时,通过对比现代民法上一些相近的制度,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其特征,引出下文对其构造的探讨。第叁部分,利他合同的独特构造。在上述分析之后,本部分主要讨论利他合同的制度构造。讨论内容为利他合同的成立要件、对当事人和第叁人的效力以及利他合同的变更、撤销和解除叁个方面。第叁人受益为利他合同的根本目的,赋予第叁人权利取得以及限制当事人部分权利为其实质,从而也导致利他合同制度设计与其他相似制度比较上的独特之处。第四部分,我国利他合同制度构建之探讨。上文对利他合同的讨论,目的在于为我国建立利他合同制度、完善民法体系提供借鉴。本部分首先阐述我国的相关立法概况,为下文讨论我国立法上构建该制度奠定基础,继而对引起我国是否存在利他合同一般规则的争议的《合同法》第64条进行分析定性,最后对我国立法上构建利他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谈钊[9]2014年在《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探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即合同能否对当事人以外的第叁人产生效力,合同法是否赋予此种合同以约束力。通常,交易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也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当两个交易主体订立一份旨在实现第叁人利益的合同时,就会触碰到合同法上的一道红线: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太古老了,束缚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特定领域的发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险行业。所以,合同法需要对这类经济交易做出回应,允许在特定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合同法》第64条旨在规范这类经济交易,但第64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学界对该条的解释产生很大分歧。如何定位第64条,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的目的是基于对利他合同的制度研究和第64条的解释,提出完善《合同法》的建议。论文的前两个部分研究利他合同理论,然后理论联系实际,第叁部分落实到《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整篇文章由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探讨和反思串联起来,每个章节的探讨则是运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具体来说:第一部分比较利他合同制度与其他涉及第叁人的制度的差异,界定利他合同的概念;厘清利他合同中当事人、第叁人之间的关系,探讨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理论。第二部分对法院如何在审判中认定利他合同的研究,借鉴美国合同法学者对当事人动机的研究成果,以及美国审判实践中区分受益人类型的做法,归纳抽象出认定利他合同的若干因素。第叁部分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和司法解释,研究利他合同制度设计的两种路径。笔者经过研究,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见解:第一,探讨债权人的动机和债务人给付对第叁人的影响,抽象总结出认定利他合同的五个方面因素。第二,当债务人不向第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主张继续履行,债务人构成先期违约时才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清偿性利他合同场合,应当保护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赠与性利他合同场合,补偿关系属于双务合同时,应当保护债权人的返还利益。第叁,债务人严重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时,综合考虑债务人违约的性质、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和性质、第叁人利益的兼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四个方面因素,提出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第四,当补偿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既可以向第叁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第五,根据利他合同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提出设计利他合同制度的两种路径和修改《合同法》第8条的建议。
杨建学[10]2005年在《论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文中研究说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利他合同中第叁人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我国迄今没有利他合同的一般规则,对第叁人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够。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对利他合同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理论并进行立法改进,以期加强保护第叁人之权利。
参考文献:
[1]. 论利他合同中的第叁人权益保护[D]. 林琳. 厦门大学. 2007
[2]. 论利他合同的体系构造[D]. 王友廷.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论利他合同[D]. 季秋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论利他合同[D]. 申克爽.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5]. 论利他合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构建[J]. 张启江, 张继承.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4
[6]. 利他合同中受益第叁人请求权研究[D]. 汤洁琴. 复旦大学. 2009
[7]. 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之定性[J]. 殷海燕. 法制与社会. 2017
[8]. 论利他合同[D]. 杨夏琴.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9]. 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D]. 谈钊. 吉林大学. 2014
[10]. 论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J]. 杨建学.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
标签:民商法论文; 合同相对性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契约法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法律论文; 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