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追及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效力,货币,抵押物,受让人,不动产,瑕疵。
追及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景光强[1](2018)在《论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合理配置为主线》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引言二、重构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叁、重构基础: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再审视四、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五、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六、结语一、引言抵押物转让规则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难题。长期以来,关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世界各国也发展出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一(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邹海林[2](2018)在《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1期)
陆文绚[3](2017)在《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支配总是充满冲突,所以抵押物转让制度构建的目标是缓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抵押物转让模式有两种:限制转让模式和自由转让模式。限制转让模式是以限制抵押人处分权的方式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在自由转让模式下,抵押人在不减损抵押物的担保价值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则是通过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实现的。同时,大陆法系各国都在自由转让模式下,设计了抵押权清除制度保障第叁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自由转让模式可以兼顾叁方的利益,看似更具有合理性。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有叁个:抵押权是否可以具有追及效力?追及权是否可以平衡抵押物转让关系中的叁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是否有配套制度。本文主要围绕着这叁个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研究的是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主要通过理论逻辑论证、域外制度考察以及实践价值探究叁方面着手。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自于抵押权的公示公信力,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核心的自由转让模式更能平衡叁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纳。第二章研究是在自由转让模式下平衡叁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抵押物自由转让当然符合抵押人的利益,而对于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有叁种模式: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以及两者一并主张。对于第叁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采用抵押权清除制度,包括:涤除权制度、代位清偿、代价清偿以及瑕疵担保请求权。通过比较分析: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不可共融,而且单独主张物上代位不能完全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应当采用物上追及制度。而在四种抵押权清除制度中,涤除权制度更能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第叁章主要考察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演进。只有《担保法解释》第67条采纳了自由转让模式,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民通意见》第115条、《担保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91条都采纳限制转让模式,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且《物权法》第191条具有缺陷,需要尽快修改。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立法完善和具体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王晓真[4](2014)在《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促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如何保证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大程度上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叁者之间的利益成为重要命题。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我国物权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亦不尽合理。以比较分析法为指导,文中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对于国外在区别对待抵押物、衔接善意取得制度、承认抵押物转让权等方面所作的顺应趋势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立法不妨予以学习借鉴以期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彭芳芳[5](2014)在《物权的追及效力与第叁人利益保护之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效力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商品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是发展经济的应有之意。物的瑕疵流转必然涉及物权人和第叁人的利益较量,表现最激烈的情况当属物权人行使追及权。为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从法的效率价值及社会利益考虑,善意第叁人利益的保护更胜一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2期)
邵元飞[6](2014)在《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物转让制度模式有“追及主义”、“代位主义”和“双重主义”之分。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上采行“追及主义”模式,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中心辅以抵押权清除制度,由此构成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内容。我国学界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模式选择上争论颇大,然而过于注重了模式之争,强调不同模式的利弊得失,而对于所选模式之基础理论问题并未澄清。本文拟就抵押权追及效力予以探究,寄望能深入“追及主义”模式的理论认识,进而深化抵押物转让制度模式选择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着眼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前提问题,探讨抵押物转让的开禁之辩。本章指出,我国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和学说立基于基础原理和价值考量两个方面。以“权能分离论”和“价值支配论”为支撑的传统限制物权理论构成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原理基础,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是限制抵押物转让的价值考量依据。笔者为抵押物自由转让进行辩护,提出以负担理论代替限制物权理论,重新界定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关系,如此为抵押物自由转让提供理论基础。此外,限制转让的价值考量亦不成立,其过于倾斜保护抵押权人,且有违物尽其用的价值理念,阻碍财产流通交易。第二章澄清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本概念,明确追及效力的含义、内容。笔者提出,抵押权追及效力产生于抵押权设定之初,彰显于抵押物转让之时,其含义应仅指抵押权对抵押物的负担、附着属性,即抵押权始终附随于抵押物,至于抵押权实行的相关权利均不能为追及效力所涵盖。第叁章探寻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摒弃以物权效力解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通说,揭开“公示产生追及力”背后的真相。本章对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历史考察,指出其源头应自罗马法始,“塞尔维之诉”开抵押权追及效力之先河。非是公示制度产生追及效力,相反,公示限制追及效力。为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进行现代架构,仍应借助负担理论,以之替代作为物权效力解释路径基础的限制物权理论。如此,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权追及效力含义及理论基础均得以完美贯通地解释。第四章探讨阻断和限制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方式,包括旨在彻底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清除制度,如涤除、代为清偿等;也包括客观上具有限制追及效力效果的公示制度,其限制了能够发动追及效力的抵押权的范围。第五章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进行审视评析,就我国现行法是否及应否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进路展开思考。本章指出,有些学者从解释论立场论努力证现行法规定了追及效力,其说服力欠缺不足成立。不过,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可行性,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当规定抵押权追及效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3-14)
林玉莹[7](2013)在《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的物权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在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对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定的基础上,试图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购房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以使抵押权制度能为各方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便捷,充分发挥它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大众科技》期刊2013年10期)
邵元飞,李宁[8](2013)在《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大陆法系诸国多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保障抵押权人免受抵押物转让的威胁,同时辅之以抵押权清除制度(如涤除、代为清偿、代价清偿等)平衡第叁人利益。然就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含义、理论基础等制度内容在学界并没有成体系的探讨,更谈不上在争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本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澄清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本概念,明确追及效力的含义、内容;第二部分探寻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摒弃以物权效力解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通说,论证追及力之来源在于罗马法上的"塞尔维之诉";第叁部分探讨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方式,涉及相关的制度衔接,包括善意取得、公示制度等。(本文来源于《2013年第四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摘要集》期刊2013-05-18)
肖婷[9](2012)在《关于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作为债权担保中最为重要的担保方式,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效力的构成以及效力所及之处均体现着抵押担保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其中,关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倾向性均有所不同,亦均有商榷之余地。(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2年15期)
刘梦阳[10](2011)在《论货币财产的追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的追及效力在解决财产纠纷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物权效力的重要内容。货币是当代社会最基本的财产,货币财产是否具有追及效力直接关系到其纠纷解决的基本思路,关系到货币权利人是对货币主张权利还是对主体主张权利。按照货币法理论和世界各国的现实规定,货币财产基本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不应该按照物权的追及效力理论解决货币财产纠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货币财产的追及效力,但这种追及效力也不同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本文来源于《金融法学家(第叁辑)》期刊2011-12-03)
追及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及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景光强.论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合理配置为主线[J].私法研究.2018
[2].邹海林.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J].法学家.2018
[3].陆文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王晓真.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浅析[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彭芳芳.物权的追及效力与第叁人利益保护之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4
[6].邵元飞.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D].山东大学.2014
[7].林玉莹.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的物权转让[J].大众科技.2013
[8].邵元飞,李宁.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C].2013年第四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论文摘要集.2013
[9].肖婷.关于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评析[J].青年文学家.2012
[10].刘梦阳.论货币财产的追及效力[C].金融法学家(第叁辑).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