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1]2004年在《公司劳动纠纷的法经济学分析——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考察》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劳动纠纷大量出现,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一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考察了国内外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及劳工问题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切入到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中,揭示了公司所谓“社会责任”的实质——只是公司个体经营行为外部性的客观表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都不会单纯地、自愿地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其次,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劳动纠纷问题严重的解释思路和框架,用于解释出现大量劳动纠纷产生或者公司不愿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的根源。其叁,本文讨论了法律对劳动纠纷的影响,旨在探讨仅仅通过完善法律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或避免劳动纠纷问题。
宁静波[2]2012年在《能动司法下民事诉讼效率:时间、成本约束下的最优准确性》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各种诉求相互碰撞、冲突,导致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再加上近些年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弱化,越来越多的纠纷被诉至法院。近些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法院、法官疾呼“不堪重负”,而民众却发出“诉讼难“的呼声,司法资源的困顿日渐凸显。在我国当前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如何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满足更多人的需求?诉讼效率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外,诉讼的裁判结果能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促成市场经济中的人们达成交易行为,并对产权的保护与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作用。从纠纷类型看,诉讼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直接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对司法体系、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有着重要意义。国内法学学者主要是从民事诉讼程序完善和审判效率提高两个角度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研究,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理解比较狭隘。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法经济学的发展为民事诉讼效率分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就是基于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视角而展开的。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效率分析的框架。因而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1)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是什么?评价标准是什么?(2)提升民事诉讼效率的路径是什么?受哪些因素影响?(3)诉讼主体的动机是如何影响民事诉讼效率实现路径的?存在哪些问题?(4)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提升民事诉讼效率?本文的主体结构共分为八章,在第一章提出研究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后,第二章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查找研究民事诉讼效率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由于法律背景以及研究视角的不同,学者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的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程序效率,仅指程序运行的成本最小化;另一种在程序效率基础之上,提出规则效率的说法,认为规则效率就是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是否实现权利分配的经济效率。规则效率的提出是建立在普通法基础之上的一种法经济学对民事诉讼效率的解读。普通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它们一直奉行的是当事入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是诉讼的控制者。因此学者们认为是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推动着普通法的演进,并实现着权利分配的经济效率。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民事诉讼的主要作用在于实现实体法所确立的权利,保护实体法的威慑力,而不是创设法律。因此,在成文法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作用在于其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运用。通过梳理西方诉讼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与主要理论模型,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构想。第叁章在前人的理论研究之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特点,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构建了民事诉讼效率的理论框架。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既体现了法律运行的“投入-产出”效率,也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在成文法国家,民事诉讼的最大收益在于提供了一种保护实体法权利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的提供需要准确的裁判予以实现,而裁判的做出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们认知固有的缺陷性,导致民事诉讼效率所能实现的只能是时间、成本约束下最优准确性。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最优准确性是达到诉讼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与社会成本投入的均衡。提升社会最优准确性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在准确性较低的情况下,增加社会投入进行提升;二是在准确性较高的情况下,保持既定准确性的前提下,减少社会成本的消耗。民事诉讼效率的最终实现不仅要实现诉讼成本与错误成本的均衡,还要实现个案成本与社会总体诉讼数量的平衡。进而,实现社会最优的诉讼数量与诉讼投入的产出最大化成为是实现民事诉讼效率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的审判水平和准确性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应当通过诉讼主体对成本最优投入,以及程序对成本的合理配置来予以实现。但是民事诉讼效率的实现要受到诉讼主体动机、诉讼程序设计、诉讼模式、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无论何种因素都是通过诉讼主体——当事人、法院、法官来发挥作用。第四章从实现社会最优的诉讼数量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进行了理论和现实的调查分析。从实现最优准确性的角度看,社会最优的诉讼数量乃是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数量。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于花费其最少的成本而获得一个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决。但当事人对诉讼的投入要受其预算的约束,可能出现“诉讼困境”,导致社会最优诉讼数量不足。通过调查发现,各种因素的作用导致人们对于诉讼的需求可能过强或过弱,从而导致诉讼相对社会最优数量的过度或不足。对社会而言,诉讼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诉讼费用援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来激励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解决诉讼过度的问题,最主要的手段就是促进和解。当事人和解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影响和解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所掌握的信息。对于当事人自身掌握的信息可以通过激励自愿披露或审前程序的证据强制交换来实现;而有关案件的法律信息则主要依靠法院先前做出的裁判予以传递。第五章从实现诉讼“投入-产出”效率的角度,研究了法院的诉讼投入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类似企业的生产过程,其目的在于实现所投入人力、物力的产出最大化(更多准确裁判)。但是,法院目的的实现要受制于国家、地方政府与法官的投入。我国法院的财政主要由地方政府控制,一则导致各地区法院资源不均衡,二则导致法院流为地方政府的附庸,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产出效率难以实现。个案的准确性需要法官的投入予以实现,法官的投入除了受制于制度的硬性安排外,主要取决于其个人因素,要想使法官全心投入工作,必须完善薪酬、晋升等激励机制。本文通过对基层法院的实证分析得出:法官(法官的人数、法官的流失)对法院产出的效率影响很大,而且现实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与法院的产出效率存在着规模递减的趋势。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是因为法官资源不平衡、真正办案的法官少和现有激励的不足,要想提高法院产出效率,不能仅靠增加法官人数,而应合理配置法院内部的法官资源,完善相应激励机制。从法院的产出结果看,法院的裁判作为公开信息,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裁判信息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从而使诉讼数量出现周期变化的状态。我国近叁十年来的民事诉讼数量变化,充分印证了这一说法。此结论是对诉讼率变迁的一种崭新解释,具有一定理论意义。第六章从如何促进法院产出效率的角度,研究了现实中指导我国法院、法官工作的重要司法政策——能动司法与民事诉讼效率的关系。能动司法虽然对民事诉讼效率有推动作用,但也存在着削弱民事诉讼效率的问题。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有语义的关联,但内涵却有很大的差别。能动司法既不是司法审查,也不是法官造法,它一方面是指审判活动中的能动,要求法院(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增强主动性,加强调解,加强法官对案件的释明;另一方面是指社会治理中的能动,要求法院(法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送法下乡”“法官进社区”提前化解纠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能动司法实际是对法院“投入-产出”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效率是能动司法的内在追求。能动司法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能动司法对法院职责的扩张,会加重法院负担,损害法院的权威。另外,过度的强调调解也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能动司法过于强调纠纷的解决而忽视法律规则的适用,这对实现法治社会的“规则之治”以及整体的法律效率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能动司法的同时,必须保持与司法克制的平衡、调审结合的平衡、个案效率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平衡。第七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成本最优配置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完善的意见。要实现民事诉讼效率的最优状态,程序的设计必须能够筛除存有当事人机会主义动机的纠纷,以让位于那些内化了社会成本后仍然愿意诉讼的纠纷。审前程序完善的重点在于加强当事人的证据交换以促进和解或确立争议焦点以提高审判效率。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重点在于分流案件,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上诉、再审程序的完善重点在于能够有效筛选出确有错误的案件,在提升准确性的同时降低社会成本。第八章在总结上述章节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不足及研究展望。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的研究需要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交叉运用,理论上的运用可能不够深刻。本文所构建的是一个民事诉讼效率分析的基本理论框架,有些内容的研究不够深入,逻辑结构上还不是很严谨,文章结构也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另外,本文侧重理论的分析,实证分析的运用比较少,而且实证分析的数据也比较少。但是,在写作之中也有了很多的启发。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法院裁判信息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法院产出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以及诉讼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些基本理论的完善。
管欣[3]2017年在《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层面的各个领域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产业规模和劳动力构成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富活力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变革,而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内在机制和运行规律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自由化、市场化和契约化的特征。这些新特点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劳动关系新问题,诸如忽视社会公平、忽略或侵害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争议和劳动冲突等事件频发。2010年以来,“强资本弱劳力”的失衡劳资关系导致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加剧的劳资冲突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些都影响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亟需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博弈理论为分析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劳资政博弈提供了理论依据,政策执行互适理论为提升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水平提供了思路。在政府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进行政策规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关注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对政府行为和政策调整的接受程度,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本文聚焦于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对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进行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阐释:在进行国内外文献综述和述评基础上,基于管理学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理论、现代企业和交易费用等理论,进行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理论基础阐释;从政府规制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本位思想和动因出发,分析政府规制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实基础。结果表明:我国在规制劳动关系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立法体系是否完善、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运用的具体规制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2)总结并提炼出我国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通过政府规制主体特殊性、内容特殊性和被规制主体特殊性的调研,结合文献研读的资料分析,呈现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现状:法律规范性问题、服务意识和执法理念不到位问题、法律运行问题和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政府行为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影响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问题。(3)民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分析。从“经济人”和“理性人”的前提假设出发,分析民营企业和劳动者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双方之间存在的静态博弈。同时,由于双方身份地位的差异、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政府规制介入程度的不同等因素,双方的博弈不仅包括着完全信息状态下的静态博弈,也包括政府规制介入下不完全信息状态的静态博弈。静态博弈分析表明:企业行为的选择会受到来自员工行为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企业良性行为选择的概率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发展。(4)建立基于政府规制下的民营企业劳资演化博弈模型。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复杂性、信息不完全性、人的思维局限性等因素的限制,民营企业与劳动者这两个博弈主体都是拥有有限理性的主体,双方间的博弈存在着动态学习的演化过程。政府规制在民营企业和劳动者的演化博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建立了政府规制视角下的民营企业劳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民营企业劳资双方之间的动态演化博弈过程,结果表明:政府规制行为对双方行为的演化有着明显的影响,仅对其中一方行为进行规制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5)建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前劳动关系发展现状水平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表明:这一研究工作对于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的评估以及政府规制优化路径的选择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使政府规制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水平得到科学、有效的提升,促进民营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规制叁者之间对政策执行的互适性。(6)构建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互适模型。在分析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水平的提升路径中,坚持“劳资和谐共赢”的利益共享原则、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重视劳动者资产专用性”和“劳动关系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以管理学中的政策执行互适性理论为主线,构建了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互适模型,并从叁个层面提出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政府规制水平的提升路径:政府层面:提升各级政府的法律介入;提升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介入;民营企业层面:依法治企;完善企业规制的相关制度建设;劳动者层面: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资产专用性。
曾瑞[4]2011年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大量存在,而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存在不同的判决。该论文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的历史背景、概念、内容、特征以及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了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的效力内容等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制度被引入我国后,理论界崇尚西方企业分权治理模式,而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采取漠视的态度。理论界的冷淡也直接导致法律的规范作用在承包合同中的缺失,承包合同呈现无序发展的状态,引起了众多的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通过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对该种合同的效力的定性,以及西方社会与我国文化传统的比较,运用路径依赖理论,提出此种合同存在的正当性。在合同正当性阐述的基础上,结合合同生效要件,从承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以及合同效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承包合同制度的建议。即应当承认承包合同的效力,并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对承包合同完善进行法律规制,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法律不能因承包经营违背现代企业制度的分权意旨对其采取漠视的态度,任由其随性发展。法律的介入,为公司承包合同的合理规范以及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谭承友[5]2011年在《税收权力论纲》文中研究指明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出现的范畴。税收权力是综合税收与权力而提出的概念。税收权力应该是税收学的基本范畴,在税收体系之中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们(社会)在解决了税收权力问题之后,才能开始制定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组建税收机构。所以理解税收权力是理解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税收机构的基础。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又决定了人们的经济等行为,由此产生了税收效应。从动力学角度看,税收权力是税收体系的动力因素,税收权力研究属于税收动力学的领域,是理解税收现象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与理论环节。忽视税收权力,不研究税收权力,就很难理解税收现象的产生来源,很难理解税收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但是传统税收研究对税收权力多有忽略,没有系统研究税收权力。作者认为,税收权力的系统研究对于推进税收理论的发展是必要的。传统税收理论难以解释税收现象,因为在人们理解税收的框架之中缺乏了税收权力这一环节,或者这一环节过于模糊。事实上,在每一种税收现象背后都有税收权力因素的存在,在税制改革、税务机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等等事件之中都存在着税收权力。传统税收研究对诸如税收制度如何建立,如何发展演化等基本问题都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框架。为了加深对税收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改革等的认识,需要研究税收制度背后的税收权力。中国十多年前提出的税权范畴是与税收权力最为相关的范畴。但是税权范畴以及围绕其展开的相关研究存在着概念模糊、各种观点对立等问题(参见文献述评的分析),妨碍了人们对税权的深入认识。将税权之中的税收权力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很可能是澄清税权研究之中的模糊与混乱,推进税权研究的出路所在。税收权力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税收权力是什么,税收权力是如何产生、建立与运行的,税收权力会带来什么效应,最优税收权力是否存在,具有怎样的特征,如何优化税收权力。本文将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税收权力机制的讨论,第二部分讨论税收权力的决定、效应与优化。第叁部分是利用前面的理论研究中国现实税收权力,探索其优化的途径。第1章,导论。本章包括论题的提出,文献述评,税收权力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创新与不足六个方面。第2章,税收权力机制分析。2.1节是权力的一般分析,研究了权力理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权力本质、特征、要素分类、形式、范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这就为税收权力研究奠定了权力理论基础。2.2节分析税收权力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从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两个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讨论了税收权力行为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由征税-用税机制与传导机制构成,税收权力是在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之中实施的。第3章税收权力的决定。在此之前,在3.1节先一般性地讨论是税收权力的产生,考察了税收权力产生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丰富了传统关于税收起源问题的分析。3.2,3.3,3.4叁节依次从政治、经济、社会叁个侧面(每一个侧面都包含了权利、权力、制度、组织与行为的环节)研究税收权力的决定(每一个社会、国.家或政府如何建立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建立之后是如何运行),研究它们对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的影响。本章在3.5节之中,将它们综合起来,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一个综合框架。税收权力综合决定框架的建立对税收权力机制的决定环节的丰富与展开,是税收权力理论建构的必要环节,也是实现建立具有解释能力的税收权力理论的关键步骤。第4章分析税收权力效应。本章考虑税收规模与税收使用状况,分析税收权力对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影响。4.1节讨论税收权力的政治效应。分别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与政治行为的影响。对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政治效应的不同做了比较分析。最后,在4.1.5专门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4.2节讨论税收权力的经济效应,包括税收权力对经济权利、税收制度、经济组织以及经济运行的影响。税收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分为微观经济效应与宏观经济效应。在宏观经济效应方面,主要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影响经济增长的AK模型。在4.2节的最后,对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效应认识的混乱与矛盾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索提出了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从事前理性与事后非理性、自利动机与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来建立包含产权-税收-国家在内的逻辑自洽的经济理论的设想,因此这部分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4.3节研究税收权力的社会效应。本节依次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权利、社会制度、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4.3.2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时,对税收权力对非正式制度即文化的影响做了较为丰富的讨论。在4.3.5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时,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其中对税收权力影响社会和谐状况的问题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讨论。第5章是最优税收权力分析。最优税收权力是税收权力优化的标准与目的。在5.1节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一般分析,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税收权力标准体系。5.2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宏观政治前提即税权均衡,5.3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供需对比角度最优税收权力的必要条件:税收权力供需均衡,5.4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运行状态,即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5.5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行为均衡(博弈均衡)与机制设计方面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各方面的研究。第6章,研究中国税收权力优化。6.1节考察中国税收权力发展历程,对中国税收权力的产生、中国封建社会的税收权力,近代中国税收权力以及解放后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进行了长程分析,特别是对封建社会税收权力的基本格局进行了概括与归纳。对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程则进行了着重的讨论。6.2节是中国税收权力现状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对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确认,并且分析了中国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以及中国税收权力产生的效应。6.3节考察税收权力优化的国际经验,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税收权力建设的一些先进经验。6.4节基于对问题的把握以及优化的理论探索,国际经验等讨论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对策,是全面系统的政策建议。本节提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原则,分别讨论了中国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优化的基本对策或建议。最后,在6.5节之中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动力与前景,简单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现实基础、基本途径,与可能的力量。本文的可能创新包括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现实研究等方面的创新。1.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性、经济性与社会性,而传统税收理论仅偏重于经济属性的分析,对税收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分析很弱,其根源在于忽略了税收背后的权力因素,而权力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此需要引入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加强对税收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研究,并且在此基础进行综合以把握税收权力的整体性。系统研究税收权力需要综合多学科理论对税收权力的认识。综合的基础是应用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税收权力所获得各个税收权力命题(判断),然后根据逻辑法则与系统论的思想,将这些命题分类、分层次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结构决定效应的综合机制系统。本文运用“结构-行为-效应”的新范式,以实现税收权力综合研究的目标。2.提出税收权力博弈链概念,拓展了博弈分析博弈链是参与者之间具有权力-权利关系多个密切相关的博弈构成的整体。应用博弈链均衡分析方法,使得博弈论可以分析n-人博弈之中具有“权力-权利”关系的博弈结构。博弈链均衡要求博弈链之中的每一个博弈都同时达到均衡,从而每一个博弈均衡就可能彼此相互影响。博弈链分析方法能解决传统税收博弈只进行单一博弈均衡分析,税收博弈分析很难与优化分析结合的问题,拓展了博弈分析方法。本文应用博弈链研究了税收博弈,提出包括征纳税博弈,纳税用税博弈与用税征税博弈的税收权力博弈链,发现在普通假设之下可以求出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策略。在理论与观点方面,本文有如下可能的创新:1.创立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文献述评显示税收权力研究至今是理论研究的盲区。本文将税收与权力相结合,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等现象中抽象出税收权力概念,并且进一步从机制角度提出税收权力机制范畴,构建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1)静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本质与税收权力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就税收本质而言,对学界关于税收本质的强制说与交换说评价的基础上,认为应该吸收各自合理之处,即:应该承认强制是税收的保障,而交换是税收价值的必要基础;由此提出税收本质是以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为获得公共福利而对私人财产与收入进行的征收。就税收权力本质而言,应用权力本质的理论讨论分析税收权力本质,提出税收权力本质不是能力,也不是资源,认为税收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以强制能力为后盾,围绕税收而建立起来的不对称社会关系。将税收权力与机制相结合,提出了税收权力机制是税收权力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制约而形成的稳定的联系模式。(2)动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作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税收权力机制包括课税机制与传导机制(信息机制、心理行为机制以及变量机制)与用税机制构成。这里拓展了Lewin行为模型,提出了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决定税收权力运行与效应的模型。税收权力机制的作用过程可表示为“社会环境变量E→税收权力环境变量Et→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心理变量E1-2/P→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变量B1-2→博弈G(B1,B2)→政治、经济与社会变量”之间的作用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叁个阶段,即决定阶段、实施阶段、效应形成阶段。于是税收权力运行就从社会环境影响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再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这就是税收权力循环。税收权力循环的周而复始就构成税收权力周转。税收权力周转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范畴,分析税收权力周转的状态可以评估税收权力的稳定性。2.构建了税收权力决定理论(1)提出“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税收权力决定论范式。“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范式是一种新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这里的结构包括“权利-权力-制度-组织”四个层次。从绩效开始从后向前逆推,绩效是由行为直接决定的。行为由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包括个体与组织两类形态,组织是个体的集合,这里只考虑组织对行为的影响。行为与组织的依据是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组织依据制度建立与运行,组织内部也有规范成员行为的制度。制度由权力建立,而权力的根源是权利。因此权利对于绩效的影响是初始性的。从行为决定看,行为由权力、权利、制度、组织决定,不同的权利、权力、组织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应该从这四个方面综合考察行为的实施与变化。这个范式为税收权力的决定与效应带来了一个规范的论述结构或框架。(2)税收权力决定包括税收权力的政治决定、经济决定与社会决定叁个方面。在政治决定方面,提出不同的政治权利结构、政治权力状况、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都会影响税收权力的设立,政治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是前面这个方面影响的综合;应用公共选择理论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在经济决定方面,综合分析了经济权利格局、经济制度、经济组织与经济行为对税收权力决定的影响,特别是研究了经济增长、经济波动对税收权力的影响。在社会决定方面,深入考察了社会权力、社会权利、社会制度与社会组织等社会因素对税收权力设立与运行状况的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社会环境系统决定税收权力的综合模型。3.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提出并且论证了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效应、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的观点,从而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1)政治效应的创新分析。本文提出税收权力政治效应就是税收权力能够影响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行为与政治稳定。提出了如下一些可能的新观点:税收权力可能影响政党制度的演化;对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将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在税收权力的政治稳定效应上进行了应用,发现其具有分析上的不确定性;良好的税收权力运行会鼓励人们的政治参与,促进政治发展。(2)经济效应的创新分析。①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经济增长模型。本文将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发展到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且用历史事实来加以佐证。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内生经济增长的AK模型,研究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机理。比较分析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提出专制税收权力之下经济增长波动性很大,而民主税收权力使得经济增长相对稳定。②探讨了传统税收理论关于税收具有负效应观点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该观点存在理性上的矛盾,不是逻辑自洽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暗含着零税均衡状态为最优的假设。因此这是一个零税乌托邦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不认为税收对于维持整个社会健康运行是必要的。本文认为,应该贯彻机会主义假设,结合税收使用分析税收效应。如果根据事前理性的假设,则人类会建立具有正效应的税收权力;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可能导致关于税收的集体选择并非理想,事后证明是非理性的;或者由于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导致人类难以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以致建立起不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税收权力与税收制度体系,从而导致税收体系无法带来正效应;或者理性的税收选择也由于税收权力主体的自利行为导致税收权力的异化与偏差,导致税收负效应出现。因此一般而言税收效应应该具有二重性。这就解决了税收效应的传统观点存在的理性矛盾,使税收效应理论在逻辑上更为自洽。4.创建了最优税收权力分析体系(1)对税收权力优化的核心问题——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最优税收权力标准的体系:它包括税权均衡,税收权力供需均衡,税收权力运行最优税收权力行为均衡、以及最优税收权力效应标准等标准体系。(2)税权均衡是最优税收权力的政治基础与前提。税权均衡要求税收权力具有正义性;税收权利最大化,包括最大化税收立法参与率;最优化监督税收权力运行权利等标准。税权均衡的制度实现方面提出了零基选举以消除既定权力机构对新时期税收权力设立的不利影响主张,以及其他一整套完善税收权利以消除税收权力异化,导致税权失衡的制度安排。(3)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是在税权均衡前提下税收权力自身的均衡。最优税收权力要求税收权力供给与需求均衡,此时决定的税收负担就是最优宏观税负;要求税收权力缺口最小化,税收权力供需适应性最大化等。提出现实的与理想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概念;认为税收权力优化需要基于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即税收权力应该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收入分配状况,追求以此为目标形成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才是真正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的税收权力优化。(4)将博弈论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建立了最优税收权力的博弈链均衡体系。在一般的博弈链均衡基础上,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分析将博弈链均衡分析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将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与预算平衡联系起来,根据通常的效用函数与公共产品生产函数,得到了最优税率解,最优工资与最优就业结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策略就是由这叁个最优解决定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是,赋予纳税人参与建立税收权力的权利,他们就会建立一个预算平衡的、可执行的、征税人与用税人获得必要激励的最优税收权力体系。这就是说最优税收权力应该基于博弈链均衡进行有关机制设计。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赋予纳税人以建立、调整税收权力的权利。因此税收权力优化的机制设计需要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在研究现实税收权力方面,本文可能的应用价值是:本文对中国税收权力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作了一个全景式的描述。从税收权力各环节描述了中国税收权力现状,依据最优税收权力理论把握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考察了其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的优化对策。在对策方面,强调从完善“政治权利-税收权利”角度优化税收权力。因为税收权力是一个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与税收使用在内的权力体系,因此解决税收权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环节,使各环节相互配合。从整体上说,本文的贡献可能在于,将曾经长期被隐藏在税收制度、税收管理背后的税收权力因素凸显出来,系统地阐述了税收权力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状况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这就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拓展了税收研究的视野。作者希望本文的思考能够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能够由此扩大税收研究的范围,获得更加科学的认识。
郑明富[6]2011年在《长沙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现象的兴起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业生产率逐步提高,农民流动制度的逐渐松动,原有的土地已不能容纳太多的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推力,城市和非农产业较高的经济收入对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拉力,催生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产生。农民工现象在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伴随着农民工群体在中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日益凸现,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特殊的农民工问题也伴生而出。在这个特定的转型期,农民工群体会逐渐成为了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是发挥的作用也是所形成的拉力,催生了中国本文以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研究背景,以长沙市农民工权利保障现状为例,综合运用政府政策实施和执行的目标群体之间博弈理论,采用定性和定量以及建模方法,研究新形势下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根据研究结果发现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保障缺失严重;就业权利保障差,劳动权行使难度大;劳动强度大,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休息权难以保障;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差,生存权没有保障;工资水平低,获得合法劳动收益权利难以履行;社会保障权难以企及等现状,采用博弈推演,提出了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建设工会组织;农民工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维权和护权意识;加强企业责任建设等建议,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启示和思路,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杜豫苏, 高伟, 何育凯[7]2013年在《矫正扭曲:“访转诉”的理念建构与路径探索——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院长发现程序”实证切入》文中指出引言涉诉信访作为嵌入我国现行审判体制的一项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和党的群众工作制度,在解决了群众大量涉诉问题的同时,其作为诉讼机制外的公民权利救济模式,和诉讼机制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确立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模式在法院审判权运行中也表现出愈来愈多的不契合,一定程度影响了审判权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依法治国方略后,重新审视和检讨这项制度及其运行模式日显必要。今年的全国政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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