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好[1]2003年在《新的电价上限监管模式与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文中研究指明在电力工业放松管制后,建立与竞争性电力市场相适应的电力监管体制,以保证市场的充分有效运作,是各国电力工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本文首先介绍电力市场监管背景,阐述电力市场监管的经济学基础,总结国内外电力监管体制的职能、特点和原则。然后在理论准备的基础上,对电力市场监管的两大基本问题(价格上限和环境成本)进行研究和论证。 价格上限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简单产物。本文将最高限价与动态利润调整机制联系起来,提出一种新的电价上限确定方法—利润上限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两种典型的监管模式(ROR和RPI—X),提出利润上限监管模式,为电价监管提供一揽子(a package solution)的解决方案。 环境成本造成电力市场失灵,是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本文的另一项工作是响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发电排放的环境折价标准进行估算,实证分析电力市场的外部效应。
魏学好[2]2011年在《上网电价监管新模式与外部成本内置新机制》文中指出防范电价波动风险和保护资源环境,是当今世界电力市场面临的两大基本问题,也是电力市场监管的两个重要方面。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但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体系。同时电力工业又是能源消耗大户和重要污染源,节能减排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特别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出台后,探索节能发电调度与电力市场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电力行业节能减排中的基础作用,已经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针对上述两大基本问题,本文对电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力图构建我国标准的电力市场电价监管体系和节能减排体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本文首先对发电上网最高限价进行了研究,首次将最高限价与动态利润调整机制联系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电价上限确定方法,即利润上限法,使得电价上限有了差别化的确定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国外两种典型监管模式(即美国的ROR和英国的RPI-X)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将特许经营权招标理论引入电源投资领域,提出了一种新的发电侧上网电价监管模式,即利润上限监管(PCM)模式,为我国上网电价激励性监管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本文然后对如何激励发电投资以满足电力系统容量充裕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我国开展容量市场提出了意见、建议,对容量市场与有功市场联合运行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模型分析,并提出了计算虚报容量非运行的惩罚水平和新方法。接下来,本文就排污权交易对电力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排污权交易引入后对寡头垄断电力市场均衡的影响,并对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进行了测算,首次从理论上证明了节能发电调度与电力市场衔接的必然趋势和前提条件,并借鉴欧美国家排污权交易理念,创新性提出我国“能耗权交易”理论和“能耗折价标准”,确定了能量、能耗、排污叁者统一的货币评价标准。最后,本文提出了电力市场外部成本内置的新机制,该机制将发电内部成本、超标能耗外部成本、污染排放外部成本叁者统一到社会综合成本的框架内,按照社会综合成本来优化调度发电机组。模拟计算及实证分析表明,该方法在有效控制能耗水平和污染总量的同时,能够实现社会综合成本最小化,是值得推荐的一种电力市场调度新模式。在此基础上,又对基于排放约束并纳入公平原则的最优发电计划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应用了Shapley的概念来解决了日计划过程机组的公平问题。
徐梅林[3]2005年在《基于电力行业改革下的我国电价管制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在电力工业放松管制后,建立与竞争性电力市场相适应的电力监管体制,以保证市场的充分有效运作,是各国电力工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本文从电力监管的经济学原理出发,阐述了电力工业即使在垄断行业放松管制的大潮流中也要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然后总结了国外两种基本的经典管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在垄断环节中分“两步走”的监管模式,并论证了该模式的良好前景。 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本文还通过原理阐述并结合具体的实证,论证了在竞争环节对市场力的测算和监管,并建立了相关的数学模型。 最后,在总结了前面的论述基础上,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并展望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唐松林[4]2008年在《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重组电力产业,实行市场化改革成了世界上很多国家为提高电力产业效率、增强整体经济竞争力的共同之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各国也在重建电力监管,以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而监管的措施也更多地借鉴市场和竞争的思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电力监管的内涵也逐渐丰富,环境保护也已成为当前电力监管关注的重要内容。到目前为止,中国对电力产业的监管仍然是沿用传统条块分割式的计划管理模式,发改委、电监会、地方经(贸)委、环境保护部等机构都承担部分的监管职能。这种分散的电力监管框架并不是出于政府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而更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采取的监管手段也主要是基于行政——命令的思路。当前,分散的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和传统的、缺乏协调的电力监管措施,不仅不利于电力产业的公平竞争,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力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近年来,随着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的出现,中国发电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更加突出,电力产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政府的电力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将环境保护融入到统一的电力监管框架中来,实现电力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成为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电力监管过程中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内以任玉珑教授为首的课题组提出了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电力协调监管不仅包括对电力市场的监管,也包括对电力产业的环境监管,更重要的是其强调通过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来实现电力产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相对于狭义的电力监管(对电力市场的监管)来说,电力协调监管的内涵更丰富,涉及的研究内容也更广。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除了对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进行剖析和界定之外,主要从监管措施和监管组织两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体来说,本文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关键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第二章介绍了协调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及电力监管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发展动态。第叁章在对国外电力监管发展演变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电力产业的特点,对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阐析了电力协调监管的具体内涵,并借鉴切克兰德软系统方法论和Malone与Crowston协调理论的思想,构建了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模型。第四章在回顾中国电力产业改革动态的基础上,从电力协调监管的视角出发,分析中国电力监管的发展演变,剖析当前中国电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中国电力发展面临的环境约束的基础上,提出了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的基本思路。第五、六章是电力协调监管措施研究。其中,第五章是基于经济性——环境协调的火电厂环境监管研究,从外部性理论出发分析了基于经济性—环境协调的最优排污税制定,从产权理论出发提出了基于网内电量排放绩效+排污权交易的火电厂环境监管新模式。第六章则基于多标准差异分析法,提出了可综合考虑经济性、环境影响、供应安全等多个因素的发电结构优化模型,对中国的发电结构进行优化研究,并提出了促进发电结构优化的相关措施。第七章是电力协调监管组织研究。在多监管者框架下的电力监管博弈模型研究和借鉴国外电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的组织构建进行了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将电力监管看作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基于协调理论的观点,对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借鉴切克兰德软系统方法论和Malone与Crowston协调理论的思想,设计了电力协调监管的概念模型,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统一的电力监管框架中来,为研究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②考虑到“西电东送”和“区域电力市场”发展的实际,从科斯产权理论的思想出发,提出了基于网内电量排放绩效+排污权交易的西部地区火电厂环境监管新模式,通过模型分析可以证明该模式可以在保证环境监管措施经济性的同时,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性原则,可妥善解决西电东送过程中东、西部地区的利益公平问题。③将多因素差异分析法用于发电结构优化的研究当中,建立了可以综合考虑经济性、环境影响、供应安全等多个因素的电力结构优化模型。与以往基于均值——方差组合(MVP)理论的发电结构优化模型相比,该模型能够对发电组合的风险来源进行分解,并对包括环境影响在内的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为研究计及环境的电力协调监管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④在多监管者框架下的电力监管博弈模型研究和借鉴国外电力监管组织安排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组织框架及各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本文的研究不仅考虑了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和自我协调的需要,也考虑了对各监管机构的第叁方协调。另外,考虑到国有企业在中国电力产业占绝对优势的特点,本文提出了将国资委对国有电力企业的内部监管纳入到统一的电力监管框架中来的观点。
刘凌[5]2004年在《中国电力产业的重组和管制》文中研究表明在上个世纪最后20年,政府管制经历了重大变化,放松管制成为世界性的主流趋势。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职能成为新的时尚,发挥市场的作用成为20世纪最后20年的时代主题。在传统的实行严格进入和价格管制的网络型公用事业,也开始实行放松管制。电力,自来水,铁路,固定电话,煤气是网络型公用事业。网络型公用事业是一种需要固定网络来传输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其突出的特点是,垂直一体化,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沉淀成本。公用事业的网络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传统理论认为,从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来看,一方面垄断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益,另一方面不受管制的自然垄断企业,会因寻求垄断利润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在自然垄断产业应该实行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然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实践的推动,使得人们重新认识了自然垄断,并且对政府对自然垄断的管制也有了全新的认识,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增长放松管制成为最佳选择。本文具体研究了电力这个网络型公用事业的改革。80年代以前,电力工业通常被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由发、输、配供四个环节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传统的自上而下、垄断式的电力系统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引入竞争机制,增加活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电力工业发展的趋势,建立电力市场,进行公平自由的电力贸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电力市场概念最早由美国MIT的F.C.Schweppe教授于1979年在其论文《2000年的电力》中提出。这个当时被认为大胆的设想,近几年由于全球对电力解除管制、开放经营和产业重组,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势不可挡的潮流。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说明中国电力产业为什么需要改革以及<WP=4>如何改革?论文的第一章是基础研究部分。主要论述了自然垄断——管制理论的演进,为具体分析电力产业的管制放松奠定基础。传统理论认为,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垄断厂商的垄断定价,需要政府进行价格管制,并且也进行进入管制,使得自然垄断产业同时达到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效率。然而,在最近的理论研究中,成本次可加性代替规模经济成为自然垄断的判断标准。新的理论使自然垄断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并且证明,弱自然垄断下定价的矛盾将不存在。同时自然垄断理论的新发展同“可竞争市场”理论相结合,使得政府管制不再是必然需要的,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新的理论,还指出了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增长,自然垄断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将减弱,这个时候,政府应该相应的改变管制框架,放松管制成为最优选择。传统理论假设政府可以不花代价就可以获得制定最优管制政策的信息,而事实上这些信息是不完全的。在不完全信息下制定的管制政策,必然导致政府管制的失灵。必须权衡“政府失灵”所带来的成本与其所带来的收益的大小。假如成本大于收益那么就有必要放松与改良管制。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电力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分析了在技术进步和需求增长情况下,电力产业可以进行分拆,并且以英美两个国家的电力改革带来的效率的提高说明电力改革的带来的收益,同时也说明了设计不当的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电力产业是由发、输、配、供电四个环节组成。其中,输电和配电环节都存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发电也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并且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在发电和输电两个环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范围经济。由于电力产品是一种不能经济存储的物品,其生产和使用必须保持连续的平衡,因此发电和输电之间必须紧密配合,在任何一个节点上的出现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因此,传统的电力工业是一种发、输、配、供电纵向一体化集中经营的垄断模式,它的产权模式在国际上也基本为国有或者垄断一体化。然<WP=5>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需求增长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也在逐渐减弱。发达国家的电力产业改革的实践,证明了构建电力市场,重组电力产业能带来产业绩效的提高,即电价的降低与电力系统稳定性的提高。加州的电力危机只是从侧面反映了电力系统改革的整体性,当市场缺乏对容量电价的反映时,将会使潜在的电力短缺变成现实断电的恶果。第叁部分论述了改革网络型产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叁个问题。一个是私有化和引入竞争的问题。国外的私有化主要是通过推行股份制来实施的。然而由于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特殊技术经济特征,使得其中的一些部分,具有显着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高度进入壁垒和外部性,使得政府在没有完成设计合适的竞争和管制政策措施之前,过快的私有化只能产生私有的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强有力的阻碍了后续的改革。对这些产业的改革,应该按照产业内不同经营的业务性质进行分别处理,对基础网络部分依然实行国家控股,同时采用激励性管制,这不失为一种适合的方法。其次是何者为适当的电力市场运营模式问题。从各国的电力产业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一种唯一正确的电力产业运营模式,各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技术、制度和资源禀赋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改革方案。我国现阶段应该重点放在厂网分开上。最后,伴随着电力市场的建立,就会产生市场支配力的?
杨盛骅[6]2015年在《分电压等级输配电定价的机理与方法》文中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打破国企垄断、开放市场,输配电力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大用户的直购电交易。为此事项的顺利推进,需要独立确定输配电价制度。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输配电仍然延续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接入不同电压等级的用户,所使用的输配电资产不同,故不同用户应分担的输配电成本并不相同。因此,各个用户应支付的输配服务使用价格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的输配电网仍旧处于垄断之下,且具有显着的网络经济特点,再加上我国复杂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困难重重,其中最重要、也最为困难的就是输配电价制度的建立。2015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颁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要求,在发、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对电网投资、成本、效率、公平的监管更加严格,行业发展环境、电力市场格局将发生深刻变化。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电网企业将面临多项改革交织、市场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等新情况,在转变思想观念、规范“叁公”服务、建设交易平台等方面的任务非常艰巨,在市场建设、电价改革、售电侧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着力于研究分电压等级输配电定价的机理与方法,讨论我国电价制定的基本原则与制定方法,分析输配电成本及其构成,重点研究长期边际输配电成本计算方法;同时,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理论,针对输配电业务固定成本和网损成本,提出适宜于我国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固定成本和网损分摊方法,建立了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制定方法。最后文章将测算模型应用到某一电力系统的输配电价实际计算中,并验证了其合理性,为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新的电价上限监管模式与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D]. 魏学好. 浙江大学. 2003
[2]. 上网电价监管新模式与外部成本内置新机制[D]. 魏学好. 上海交通大学. 2011
[3]. 基于电力行业改革下的我国电价管制模式研究[D]. 徐梅林. 河海大学. 2005
[4]. 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问题研究[D]. 唐松林. 重庆大学. 2008
[5]. 中国电力产业的重组和管制[D]. 刘凌.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6]. 分电压等级输配电定价的机理与方法[D]. 杨盛骅. 浙江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