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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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浩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 行政法学研究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基金: 2015年江苏省哲社课题“环境公益诉讼与江苏绿色发展研究”(15JD020)
分类号: D925.1;D922.68
页码: 55-66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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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论文; 生态环境利益论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