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晓[1]2003年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用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本文简称《睡简》)是考古学上的一次重大发现,也为研究法制史与汉语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材料。《睡简》中的法律用语共有410个,其中有344个词,66个词组。 在《睡简》法律用语中出现了大量的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术语要求表意的准确性有关;(2)可能与人的心理感知有关;(3)受时代因素的影响。 法律用语的双音节词比例很高,说明先秦两汉时期复音词实际比例要大于现今人们所认为的25%左右。笔者结合前人之说着重分析了汉语双音化原因,提出了“适应叁要求说”。同时笔者依据法律用语的音节特点,分析了《睡简》双音词比例相当高的原因,主要是文体影响,同时认为法律文体不仅影响到词汇的音节结构,还波及到合成词的内在结构形式。而法律用语的命名也很有特点,它的命名原则有区别性与集约性,命名结构主要有四种:(1)、区别语素+属语素;(2)、区别语素+区别语素;(3)、属语素+区别语素;(4)、属语素+属语素。 法律用语的语义具有特指性,语义演变方式也是多样的。 文中以使成式的产生与特殊句式为例说明了法律用语对汉语历史语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 秦律中的奴隶制残余相当严重,它是对封建制的重要补充,这一点可从奴隶名称与地位看出。同时秦律“重法兼儒”的特征也很明显,一般人都主张秦律是“重刑主义”,却否定其有儒家思想。文中以“阑亡”、“弃妻不书”与“家罪”为例来说明秦律淡化伦理,可并不抛弃伦理,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它不可能也不能完全排斥儒家思想,只是在法治名义下兼有儒家思想。秦以法治为主是时代、环境、传统与个性共同作用的产物。 词汇是民族文化的一面镜子,它最直接、最迅速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从法律用语可看出汉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文中从避讳、性别歧视、宗教观、审美观、亲疏观、等级观、对立统一观七个角度入手分析。它也鲜明地反映了汉民族具象思维特征,本文只是从构词习惯与刑名用字两方面来说明的。 笔者结合传世文献与其它出土文献,分析了法律用语的释义、历史演变,指出了简文释义中的一些错误,并着重对《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的书证、词条与释义叁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睡简》法律用语在汉语词汇史上的重要价值,以希为语文辞书的编纂提供较为真实的“同时资料”。
刘欣欣[2]2017年在《秦汉《亡律》分类集释》文中研究说明大量秦汉简牍的公布为研究秦汉《亡律》提供了可能。本文主要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①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为基础,结合其他秦汉简牍和玺印封泥等资料,汇集时贤对秦汉《亡律》的研究成果,对秦汉《亡律》进行集释,并对“舍匿罪人”问题和“亡日钱”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秦汉《亡律》的集释。这一部分根据岳麓秦简《亡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的律文对秦汉《亡律》进行分类和集释,各家说法以时间先后为序,尽量做到没有遗漏,按语中是本人的见解和相关资料的补充。第二部分是本文对秦汉《亡律》中相关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秦汉《亡律》中的“舍匿罪人”问题和岳麓秦简《亡律》中的“亡日钱”制度。本文认为,秦汉《亡律》中,“舍匿罪人”包括“舍罪人”和“匿罪人”两种情况,这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舍匿者是否“知其情”,“舍罪人”经常还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规定,舍匿者所受的刑罚与被舍匿者的身份有密切关系;“亡日钱”制度是依照逃亡者的逃亡时间来计算钱数,以“与盗同法”的方式处罚逃亡者的刑罚制度;“工隶臣妾”是具有技能被官府评定为“工”的隶臣妾,“工当隶臣妾”是被官府评定为“工”的黔首犯罪被判决为隶臣妾。
冯红[3]2010年在《唐代刑法原则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唐代刑法原则考论——以《唐律疏议》为中心,主要讨论唐代刑法原则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对唐代刑法原则的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其他律、令、格、式为补充。唐代刑法原则既协调、又完整,各原则既有总则性规范、又有分则性具体规定,各原则之间各自对立、又相互联系。同时,唐代刑法原则具有历史继承性与创新性并存、一致性与矛盾性并存的双重品格。重刑原则主要指唐代律典之严刑峻罚的制度与思想,集中体现在“十恶”犯罪中。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主要是针对同时期、同一性质其他犯罪而言,是一种横向比较。在结构安排中,“十恶”犯罪列在众罪之首。在量刑上,“十恶”之重刑表现在:不适用减刑、罪不分首从、缘坐亲属、误犯处死刑、不为害者也处罚、言辞归罪、预谋犯与实行犯量刑相等、起刑点低、扩大刑法调整的范围等方面。同时,入“十恶”各罪之间也轻重不等,体现了“尊尊”为主、“亲亲”为辅。从纵向比较,唐代规定“十恶”之罪刑与前代相比处罚较轻,体现在罪名进一步细分、量刑减轻以及缩小缘坐的亲属范围。此外,对“十恶”犯罪处重刑,但在执行中未必重罚,这主要源于立法的特殊规定和执法中皇帝的权断。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表现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是中国古代刑法等级性的表象和外部特征。“议”“请”“减”“赎”“官当”就像一根链条将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分层次纳入法律优待的范围。在审判程序与量刑中,官僚贵族可以凭“议”“请”“减”而减轻处罚,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赎”“官当”易刑,用钱、物以及官爵代替实际的刑罚。唐代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具有等级性与广泛性。所以,唐代较前代对官僚贵族的保护更全面,表现为扩大减刑范围、扩大“官”的界定范围、扩大“官”的溯及力、扩大法律的优待以及实行有条件的连续减等。同罪异罚原则的本质是刑罚适用不平等,是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和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中的一重一轻的综合体现,表现为贵贱有等、尊卑有差、良贱有别,其刑等之差在四等至十一等间。在贵贱中,对皇亲的保护甚至超过五服,对官僚的保护也是严格治官与赋予特权相结合;在尊卑中,对亲属相犯不仅是不同辈分间尊卑有差量刑不等,而且同一辈分间也因长幼有差而量刑不等;在良贱中,同罪异罚还延伸至亲属和已死亡之人。所以,《唐律疏议》中的同罪同罚是在同等身份之间且没有隶属关系之下的同罪同罚。可见,《唐律疏议》处罚的不仅是行为人的“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恤刑原则是对老、幼、妇、疾的悯恤,体现了尊长怜幼、体恤残疾、宽仁慎刑,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叁者的结合。唐代恤刑原则较前代处刑更轻,表现在恤刑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罪名、恤刑的方式、缘坐的亲属范围、老幼疾的认定时间等方面。但律文虽有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执法中也有例外,同时对老幼、妇孺、残疾的宽免有时也被用来规避刑罚。此外,《唐律疏议》规定的年龄、生理、性别是影响量刑的因素,而非定罪的因素,它表明《唐律疏议》中存在一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中,自首减免刑罚原则表现为不同时间自首减免幅度不同、余罪自首免刑、亲属代首与捕告的免刑、官犯公罪自首的特别免刑、共犯逃亡自首的免刑。自首减免刑罚的关键在“原”字上、为什么“原”、什么情况下“原”以及“原”的幅度有多大,这更多地取决于“功利”二字。所以,自首减免刑罚体现的是法律的功利性。但唐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必减主义,将法律的功利性绝对化,可谓得之功利、失之公正。更犯与数罪虽同是再次犯罪,但二者有所不同,对更犯的处罚重于数罪。较前代,唐代刑法原则对此规定更系统、更完善:区分了主刑和附加刑,对何罪为重、何罪为轻又有更深入的评价标准,注意到对漏罪、一事分为二罪、连续犯的处罚。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的法律用语多达13种,可分为两类: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唐律疏议》中的故意犯罪包括现代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现代刑法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这表明唐律对无犯意的行为也处罚,是一种客观结果归罪。故意与过失量刑有别:在官员失职犯罪中,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二至叁等。在一般人犯罪中,由于同罪异罚原则的存在,过失犯罪的减轻处罚依据不同的身份而有不同的减轻幅度。尊长过失犯卑幼比照故意犯罪的减等幅度大,卑幼过失犯尊长的减等幅度小。此外,涉及军事利益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处刑相同,没有刑等之差。在共同犯罪中,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血缘关系和职务身份影响主从关系的认定。在主犯与从犯区别量刑中,分为叁种情况:主犯重于从犯、从犯重于主犯、主犯与从犯处罚相等。它一方面表现了《唐律疏议》在法条竞合中贯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宗法等级社会下的同罪异罚原则。类举原则包括类推原则和不应得为罪。唐律中的类推原则可类推为有罪、罪重,或类推为无罪、罪轻。后者是现代刑法所提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举原则的设立表现了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但常造成罪刑擅断,其症结在于“无类而推”“无类而举”。但是,不能因为类举原则的存在就否认中国古代法制对罪刑法定的追求,限制中国古代法制之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君主专制主义,它是罪刑法定的“瓶颈”和“枷锁”,是罪刑擅断的根源。
于荻[4]2016年在《《睡虎地秦墓竹简》虚词研究》文中认为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的十二座战国末至秦代的墓葬中出土了一批秦简,整理者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这是我国首次发现的秦简,是考古学史上的一次重大发现,秦简中大部分是法律,还有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具体内容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日书》乙种。这批秦简所反映的时代是战国末年到秦始皇时期,是诸侯割据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转变的时期,秦简内容涉及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为研究这一时期历史提供了丰富资料,同时秦简中的大量法律条文,为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虚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与研究,由绪论、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绪论主要介绍《睡虎地秦墓竹简》基本情况,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在分析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语言学基本理论和统计的方法,以词类为纲,对《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虚词进行了穷尽式地调查和详细地描述,归纳出各类虚词的语法特点,揭示了《睡虎地秦墓竹简》虚词的总体面貌。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全文。
陈光[5]2010年在《秦汉律令体系中的“与盗同法”》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是国家意志与权威的集中体现,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所重视。秦汉时期的法律是以律令体系的形式出现,对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在秦汉时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秦律、汉律早已亡佚,因而使人们对于秦汉时期的法律缺乏准确的把握。随着上个世纪的考古发掘,出土了一大批秦汉简牍,弥补了秦汉法制研究中文献不足的缺憾。特别是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揭开了秦汉律令体系的神秘面纱,本文就以出土文献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与盗同法”作为切入点。首先,阐明秦汉时期“盗”的定义,秦汉时期的盗大致可以分为窃盗,强盗与群盗,以及一些特殊意义上的盗,概括起来讲,就是狭义上的盗和广义上的盗。其次,“与盗同法”其实就是一个比照性的条款,是秦汉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产物。再次,通过具体分析秦汉两个时期“与盗同法”的量刑标准,总结出秦汉两个时期的判罚标准虽大体一致,但仍有区别,特别是汉文帝改革之后,这种区别更加明显。最后,根据对“与盗同法”的分析,总结出其所体现的刑法原则,即按赃处理原则,共同犯罪加重判罚原则,数罪从重原则,官吏犯法从重原则。最终,希望对于秦汉律令体系能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和更为深入的了解。
谭倩[6]2011年在《两周狱讼制度的特征及其演变研究》文中认为狱讼制度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史,尤其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然而,由于先秦史料亦比较零散,故对先秦的狱讼制度进行微观剖析的研究较多,而将之视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较少。鉴于此,本文拟从将两周作为一个时段来考察在此期间狱讼制度所呈现出的历史形态及其演变以及促使演变的因素,并将两周分作西周、春秋、战国叁个历史阶段来考察狱讼制度在两周时期的演变历程。两周是狱讼制度逐渐发展成形时期,狱讼制度在这一时段的发展,有叁个方面的特色,而这叁个特色基本上奠定了后世狱讼制度的基调:第一,狱讼制度在从商以前的初民社会的神判法脱胎后,与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在经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的方方面面深入的大变革,尤其是思想界中法家思想的留传和被普遍采纳,以及国家官僚体制的形成,法取代礼成了狱讼制度的特征,但是这时的法更侧重赏和刑。第叁,从文献中的记载来看,远古社会即已有不好争讼的风气,西周和春秋时期亦尽可能以礼消融纠纷,春秋战国时期无论儒家和法家,虽然在狱讼治理上所提倡的方法不同,但是二者对于狱讼的终极目标都是实现“无讼”,“无讼”的追求在先秦时期形成后,在后世狱讼文化中亦成为一个永恒的追求。先秦狱讼制度中所体现的这叁种特色,对后世狱讼制度发展的方向影响深远,自汉以后历朝历代的狱讼制度皆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朝着“无讼”的理想而发展。此外,由于历经春秋战国大变动,狱讼制度在这一个长时段中的各个历史分阶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着转折似的演变,其中最明显的是从礼向法的演变:至西周和春秋时期,狱讼则深受礼治和宗法制度的影响;至战国,狱讼被纳入国家的行政官僚体系下,而主导这一嬗变的历史因素有叁:第一,在于春秋战国之间,由于纷争诱因的出现,春秋末期起,各国纷纷公布成文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则破坏了礼治阶段“议事以制”的裁决方式,使得礼崩乐坏进一步发展;第二,直面春秋战国大变革动乱的现实而针砭时弊地提出富国强兵对策的法家兴起,提出了以刑、赏为主要内容的法,以作为君主专制的利器;第叁,战国时期在法家指导下的变法运动催生了新兴的官僚体制,为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实践提供了条件。
王彦辉[7]2018年在《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文中研究说明秦建立的爵制身份体系中,无爵的男性成员分别称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其中,庶人是一个指称免除罪人、奴婢身份的泛称,但比之庶民、编户民等概念又是一个专称,属于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赦免罪人为庶人乃秦国旧政,秦王政时期并非"久者不赦"。罪人狱未决可赦除全罪,狱已决的"徒隶"一般为减罪。罪人入刑的等级分为刑罪和耐罪等,刑罪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和耐罪的隶臣妾统称之为徒隶,编入"徒隶簿"。当徒隶老、癃病、"毋(无)赖不能作",国家允许其亲属、熟人予以赎买,收人亦可当作商品卖到民间。徒隶于赦免之外,还可通过自免或人为免的方式免为庶人;私奴婢获免可分为主人放免和国家诏免。徒隶和私奴婢免为庶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赋税、徭役等义务,由其所在县乡"收事"。其后代与士伍、司寇、隐官子一样,皆以士伍身份傅籍。尽管庶人在田宅制度上可以享有和公卒、士伍同样的待遇,但却泯灭不掉罪人、奴婢的历史印记,所在官府编有《庶人名籍》备案,不仅本人在政治上受歧视,而且其后代在仕宦上也要受到种种限制。
牟玉华[8]2005年在《先秦儒家法律用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先秦儒家文献作为研究资料,穷尽性地搜集了其中的290个法律用语,分析了其特点、流变及文化特征。 处于萌芽时期的先秦儒家法律用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着特征:法律用语不成熟;法律用语中同义词占的比重很大;法律用语以单音节词占主体,但双音节化的趋势明显;法律用语常用比喻引申的方法借用其它全民用语。 在与《睡简》中法律用语的比较中,我们发现非成文法中的法律用语受社会外部因素、语言系统内部趋动因素和人类思维能力演变等因素的影响,朝着规范、细密、意义单一和清晰的方向发展。 先秦儒家内部的法律思想并非一成不变的,它由重礼轻法逐渐向礼法兼融方向发展。且受宗法制、中庸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其法律思想带有等级制分明、刑罚具侮辱性等独特特征。
张小倩[9]2018年在《秦简逃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徼”有边界之意,与北方“塞”有不同之处,两者相比秦汉政府更重视北方“塞”的建设。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公布的《亡律》篇中记载了惩罚逃亡“徼外”地区的律文,秦律对逃亡到“徼外”地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如隶臣妾逃亡到徼外地区,黥为城旦舂,如果不是徼外地区,处罚由系城旦舂六岁至完为城旦舂不等。此外,简文中多次涉及到“诱”亡,引诱者是秦汉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秦汉朝廷在“徼”地区置郡县、遣官吏进行管辖,但是归属的徼内蛮夷还是由其原来部落首领直接管辖。汉廷在此地实行郡县制与羁縻制并行的体系。“徼外”不仅表示地理上的边界,同时根据西南蛮夷种族是否归属秦汉政府,成为对西南夷部落人群在政治上区分的重要标识,即划分为“徼内”蛮夷和“徼外”蛮夷。“邦亡”与“徼”亡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的地方。“邦亡”是指逃亡出秦国边境,随着秦国在逐渐统一六国的过程中,秦的疆域在逐渐扩大,“邦”和“邦亡”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赋予“邦亡”两种含义,一是指从秦王畿即秦故地逃亡到秦新地,未出国界;二是从秦国(包括秦新地)亡至其他国家。秦朝统一之后“邦亡”逐渐湮没。此外,“邦亡”、“阑亡”与“将阳”都是秦特定的逃亡法律术语,罪行程度由重至轻。在关东六国,秦王朝并没有将统治贯彻到最基层,对秦发布的法令基层官吏或并没有严格执行,对于通缉的逃亡者,基层官吏不一定认真执行抓捕。这也是秦王朝看着表面上制度严密,但实际上在关东地区基层乡里中统治比较薄弱。因此秦政府在面对大量的逃亡人员亡匿民间的时候束手无策,使国家政令在关东基层地区难以推行,地方统治较较难维系。投靠亲友和为人庸作成为逃亡者隐匿民间得以存活的重要方式。“从人”来源于故六国贵族,级别较高,与隐匿民间的普通逃犯不同,“从人”有野心、负有家仇国恨,在逃亡中累积力量伺机反秦,成为之后推翻秦王朝的重要力量。
蒲朝府[10]2016年在《秦汉邮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秦汉邮驿制度虽承袭自春秋战国,却表现出与先秦迥异之特征。春秋战国,五霸七雄争战不断,情报、书信往来频繁,对通讯之时效性与保密性要求极高,由此各国皆重视邮驿建设。此阶段邮驿制度发展迅速,却因分裂割据,彼此规制不同、名称繁多。秦朝一统天下,制度整齐划一,邮驿制度亦然。秦异常强大之政治统摄力与执行力,促使形态完备之邮驿制度通行全国。由此,中央政令得以传达至最偏远之烽塞边郡,基层情况亦可及时上闻。秦汉邮驿形制基本定型,奠定中国千年邮驿制度之基础,以后历代皆沿用并损益之。首先,秦汉邮驿机构设置及其关系问题。秦汉邮驿机构以邮、传、驿、置、亭五种为主,按其规模与功能可分为叁类,邮为一,传、驿、置为一,亭为一;按其行书路线可分为二,邮、亭为一,传、驿、置为一。传、驿与置,一般设于县,叁十里一设,主要用车马传递,规模较邮、亭为大。亭一般设于乡,仅有部分亭负责邮驿之事。两汉前后四百余年,邮驿机构设置及其功能并非一成不变。“汉改邮为置”,置为置传驿之所,置与邮之关系、置于秦汉邮驿系统之地位及其发展脉络仍需进一步探讨。其次,秦汉邮驿传送方式及其相关问题。据本文研究,“以邮行”、“以亭行”、“以邮亭行”、“以次行”、“以次传”、“以次传行”、“以县次传”、“以道次传”、“燧次行”、“亭次行”等多种传送方式,终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以邮行”与“以次传”。“以邮行”与“以亭行”、“以邮亭行”方式相类,而“以次行”、“以次传”、“以县次传”、“以道次传”、“燧次行”、“亭次行”等方式一致。“以邮行”之传递方式为:依照一定次序进行,经过专门机构“邮”,由专职人员“邮人”传送。“以次传”之传递方式为:依照一定次序于县、道、燧、亭中按顺序依次传阅,中间所经各地均需认真查阅文书内容,查阅完后及时发往下一目的地。另外,按传递工具可将传送方式分为步递、车递、马递及船递四种。步递较慢,负责短距离传送。车递与马递适合远距离传送。船递多见于滨河滨溪处,常水路、陆路并用。再次,邮驿人员及邮驿管理措施诸问题。邮驿管理人员分中央、郡县、亭置诸层次加以讨论。邮驿程限具有地区性差异,且与所用交通工具相关,但对邮人之考核皆异常严苛,“不中程”、“失期”等皆需受罚。邮人地位低下,常需夜以继日递送文书,邮人职责主要为保证邮书递送之时效性、完整性与安全性。封检题署、邮书剌、“寄去”“以来”记录皆为邮书核验之关键性措施。秦汉邮驿诸机构相互协作,传递方式多样,各级管理人员分工明确,对邮书递送过程之不同环节施以监督检查,以程限对邮人加以考核,促使秦汉邮驿高效平稳运作。
参考文献: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用语研究[D]. 李明晓. 西南师范大学. 2003
[2]. 秦汉《亡律》分类集释[D]. 刘欣欣. 湖南大学. 2017
[3]. 唐代刑法原则考论[D]. 冯红. 河北大学. 2010
[4]. 《睡虎地秦墓竹简》虚词研究[D]. 于荻. 辽宁师范大学. 2016
[5]. 秦汉律令体系中的“与盗同法”[D]. 陈光.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6]. 两周狱讼制度的特征及其演变研究[D]. 谭倩.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7]. 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J]. 王彦辉. 历史研究. 2018
[8]. 先秦儒家法律用语研究[D]. 牟玉华.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9]. 秦简逃亡问题研究[D]. 张小倩. 郑州大学. 2018
[10]. 秦汉邮驿制度研究[D]. 蒲朝府. 山东大学. 2016
标签:中国语言文字论文; 考古论文; 旅游论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论文; 法律论文; 古代刑罚论文; 先秦文化论文; 先秦历史论文; 刑法理论论文; 秦汉论文; 唐律疏议论文; 秦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