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阳相翼

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阳相翼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环境权,权利救济

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文献综述

阳相翼[1](2016)在《论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从而达到惩罚环境犯罪、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中,本文认为应当转变相关环境立法观念,环境立法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同时要创设环境权,加大刑罚的保护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弱化环境行政从属性。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赋予其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同时对于被害人的追诉权、上诉权等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6年06期)

程明宽,李季,朱柳月[2](2016)在《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工业的产值需要,我国自然环境受其生产生活的影响而遭受到了污染。因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持续性,污染后果的长期性,使得被害人在法律上的救济等相关问题越来越得到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对环境污染犯罪及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详细描述,从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刘燕[3](2014)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出现,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实务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环境污染犯罪具有社会影响广泛性,污染后果长期性,对人体伤害隐蔽性等特性,这就要求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国家司法机关仅仅凭借国家强制力以刑事手段处罚环境污染犯罪人,并不能平复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所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在司法实践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更主要的是从经济上给予足够的物质帮助,恢复被害前的生产、生活水平及身体健康状态,并且运用充分的法律权利予以救济,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利。本文主要研究如何构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护我国公民环境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我国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中,首先,要增强环境法律意识,转变相关环境立法观念,环境立法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其次,在实体的权利上,在宪法中创设环境权,加大刑罚的保护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弱化环境行政从属性。再次,要积极保障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其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并且赋予其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同时对于追诉权、上诉权等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最后,积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立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在程序权利的设计上,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加之环境污染犯罪赔偿公益基金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完善法律救济制度上来进一步构建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农林大学》期刊2014-06-03)

刘文燕,高路[4](2006)在《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着救济途径单一、救济方式受限、救济请求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深刻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寻求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诉讼法律对策和实体法律对策,从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环境污染被害人多重诉讼角色的冲突、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选择的二难状态、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行政从属性限制,给出了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诉讼程序法律对策和实体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期刊2006-08-01)

高路[5](2006)在《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被害人保护问题随着环境犯罪问题的出现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环境污染的社会影响广泛性、污染后果长期性、对人体伤害的隐蔽性等特性的存在,要求在环境犯罪中,对实施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的犯罪人,只凭借国家强制力以刑事手段处罚犯罪人,并不能平复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更主要的是从经济上的帮助、恢复被害前的生活水平及身体健康状态,并且应用充分的法律权利予以救济。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在制裁污染物排放者的行为和制定法律时,突出预防环境污染的法律对策,从而调整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失衡问题等。 环境犯罪诉讼中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在掌握污染治理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处于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弱势地位,同时在环境犯罪诉讼当中,相对于日益完善的犯罪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环境污染被害人的权利也相对薄弱,环境污染被害人在诉讼中承担着双重诉讼角色,环境污染犯罪自诉权利的明显弱势,并且其上诉权的权利失衡、当事人地位的偏离、被吸收的追诉权等等问题。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适用法律救济时,经常面对环境行政法律救济来规避刑罚的矛盾和环境民事侵权救济法律选择上的困境,迫使其在整个被害、诉讼甚至赔偿过程中,处于劣势。在世界范围中,有必要介绍和分析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包括以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中比较有效的国家法律制度,指出提高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地位和增加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法律保护的世界性趋势,对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准确定位。 本文主要研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和完善保护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法律机制,从而达到保护我国公民环境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法律对策中,首先,要积极保障环境污染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起诉权的行使,并且赋予环境污染被害人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对于上诉权和求偿权亦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性法律救济中,要突出环境污染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犯罪国家补偿的适当措施,提出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设想。最后,积极建立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的环境污染保障体系。通过本文的论述,要充分促进法律保护环境污染被害人的救济中体现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实现宪法、民法、刑法及环保法等的法律价值,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06-05-01)

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工业的产值需要,我国自然环境受其生产生活的影响而遭受到了污染。因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持续性,污染后果的长期性,使得被害人在法律上的救济等相关问题越来越得到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对环境污染犯罪及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详细描述,从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参考文献

[1].阳相翼.论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救济[J].理论月刊.2016

[2].程明宽,李季,朱柳月.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3].刘燕.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4

[4].刘文燕,高路.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C].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2006

[5].高路.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标签:;  ;  ;  ;  

环境污染被害人论文-阳相翼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