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公共管制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丁庭威[1](2020)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构与重塑》文中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在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有助于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并不断巩固经济宪法地位,实现良法善治。然该制度所要求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形成的制度基础不健全及所处的政治环境不友善等问题皆制约其更好发挥自身作用。基于此,应理性解构分析,以深化人大监督内涵,填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支撑为基础;以革新审查方式、量化例外规定及合理清理存量为依托;以打造谦抑政府、设立区域竞争审查及完善激励机制为着力点。以期系统实现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涵的重塑与深化。
郭云峰[2](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管晓薇[3](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钱叶芳[4](2018)在《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文中指出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并使得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分成为可能国家经济社会职能不能以政治职能的方式去执行,这是中外历史给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将管制经济社会的法律一并交与政治行政系统执行,行政管理权与公共管制权不分,或许是迄今体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学界应当抛弃地盘意识,深入三元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推动国家的职能分离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活动的法治化。
钱叶芳[5](2017)在《“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文中研究表明第三法域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倒退或停滞之势,对该理论我国社会法学界亦众说纷纭,使得部门法体系划分和法律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英关法系的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法律社会化理论和实践兴起在相同的历史时空下,但前者的理论基础和范畴比后者更显宽厚和清晰,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更富有活力。"社会法法域说"质疑者所顾虑的主要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或者陷入公法、私法的形式理性而排斥新法域的形成。其实,借鉴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和原理可以解答这些质疑并证成"社会法法域说"。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张先贵[6](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李琼[7](2013)在《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使收费公路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收费公路发展,协调收费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转变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然而,现有关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研究极其薄弱和匮乏,加之收费公路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理论并不足以完全指导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实践,因此,论文就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以新制度经济理论、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理论为基础,全面总结和论述了收费公路产业属性,系统归纳分析了收费公路发展历程,通过量化分析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发展的库兹涅茨曲线,并基于论文研究的需要,重新对收费公路产业内涵、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概念了进行界定,明确了论文研究范围,形成了论文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的逻辑起点。论文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有相对成熟的综合评价方法,结合实际对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分别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确立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实证分析,包括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系统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五个要点,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提供支撑;论文以规范收费公路产业自身发展,促进收费公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收费公路产业绩效、收费公路类型等三个全新的视角,分别依据相应的标准构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为新时期科学确立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提供理论借鉴;最后,论文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产业行政垄断、推进产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公益性回归等四个方面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进行了系统设计,一方面把收费公路政府职能转变与一定时期产业政府相关改革相结合,适应不同阶段或不同时期收费公路产业政府重点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多样化的并伴生有一定目标或依托重点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冉勇[8](2006)在《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银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而且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国际权威组织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历来均重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乃至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关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透明度在所有经济领域中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更是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银行的信息披露越充分、越透明,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就会越强,就越会促使银行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这也与“有效维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促进银行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目标是一致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始于全国第一家向个人发售股票并将股票公开上市买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成立。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公布了第一份年报,内容包括序言、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成员、业务范围、本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及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业绩概要、会计师审查报告、组织机构、机构地址及电话等,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先河。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已有中行、建行、交行、深发、招商、浦发、民生、华夏等8家商业银行成功实现了境内外的上市,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较高水平;正在积极筹备上市的工行、兴业、中信等大中型商业银行,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披露方式灵活多样,为全面改制和上市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均编制了年度报告,突出了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品种的特色,报告内容基本完整,形式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有了较高提升;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尽管目前暂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但也将参照商业银行做法,尽快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08年全面推开。因此,对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不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更是我国银行业的一个现实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在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思路与内容、特色与创新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从经济学分析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博弈过程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和研究。认为,①在完备信息条件下,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将实现高
孙弘宇[9](2006)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今年,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提出二十周年。在过去的二十周年间,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即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一再严厉、体制一再调整也不能扭转。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制度的考察,通过比较各国(地区)的土地管理模式,文章指出:为什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像我国这样庞大的土地管理机构、这样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却很少有违法批地用地情况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土地产权制度;具体到土地管理工作,则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 对我国土地管理模式有多种解释,如计划管理模式,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资源与资产结合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等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文章研究发现,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目标、体制、内容、业务流程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而设置,将之归结为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更为准确。文章利用系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等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这种模式的弊端和不足,对在该模式下耕地流失、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进行了系统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研究认为,政府与其直接保护耕地,不如切实保护土地产权,让权利人自己去保护土地,包括耕地,更为有效。文章首次提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产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和科斯定律是掌握产权理论的基础,文章在此基础上阐明了产权保护的概念、原则和意义,指出产权的国家保护是最节约的一种保护形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由于“诺斯悖论”的存在,产权人的自我保护也是必不可少。文章分析了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现状,阐明了实施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文章将产权保护的概念引入土地管理工作,系统分析了产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关系。首先,通过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耕地保护问题。第二,通过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第三,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文章同时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现代产权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为土地管理模式的变迁提供了理论依据,土地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源于制度不均衡所诱发的获利机会。本文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实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统一。这样一种安排,是一种交易费用最低的
孙志强[10](2006)在《高新区域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根本目的是要在对世界高新区域建设的经验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我国高新区域的政策选择。20世纪特别是近50年来,全球科技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世界经济格局和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产生了决定性和革命性的重大影响。世界各国为抢占世界经济制高点,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相继制定并出台了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高新区域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基地,在加速科技创新、发展高新科技方面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兴办高新区域的热潮在全球悄然兴起。这种产业与科技活动的结合,解决了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难题,使人类的发现和发明能够畅通地转移到产业领域,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新区域建设。经过近20年的发展,高新区域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改革的试验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高新区域走过的道路不是笔直而平坦的,作为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既无现成模式可以遵循,也不可能完美设计蓝图后再开始建设,只能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也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和曲折。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高新区域在对外交往中面临着国内其他开放地区的竞争,建区初期凭借的优惠政策的优势正在逐步削弱,同时在吸收国际资本和高新技术方面,还面临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回顾世界各国高新区域发展所取得的建设成就。总结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探索其中的规律性,研究今后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中国的高新区域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发展,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正是本论文的根本目的。本论文在吸收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世界上的重点高新区域进行了比较研究。全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在导论部分,论文首先对高新技术和高新区域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然后分析了高新区域的发展缘由、描述了论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最后,对近年来有关高新区域比较研究的文献作了一个系统的简单的
二、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公共管制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公共管制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构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一、竞争的释义及作用 |
二、公平竞争的界说及效力 |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涵及效用 |
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困境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发展瓶颈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瓶颈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构之一——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为切入点 |
第一节 深化市场配置作用实现政府竞争中立 |
一、合理平衡竞争与垄断关系,深化市场配置作用 |
二、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政府竞争中立 |
第二节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优化政府决策机制 |
一、摒弃“运动治理”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二、深化“源头治理”理念,优化政府决策机制 |
第三节 巩固经济宪法地位 深化公平竞争认识 |
一、巩固经济宪法地位,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
二、深化公平竞争意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构之二——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不足为切入点 |
第一节 法律层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一、人大监督中缺失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内容 |
二、《反垄断法》中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制度局限 |
三、“经济行政法”语意的复苏 |
第二节 制度层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制度基础不健全 |
一、审查方式的守旧化 |
二、例外规定的模糊化 |
三、存量清理的相对缺失化 |
第三节 政治层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治环境不友善 |
一、“全能政府”干预不规范 |
二、社会竞争机制培育不健全 |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激励不完善 |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重塑——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为切入点 |
第一节 提升审查制度品性,深化人大监督内涵 |
一、提升审查制度品性,纳入《宪法》体系整体考量 |
二、深化人大监督内涵,强化审查法律支撑 |
第二节 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健全竞争审查机制 |
一、革新审查方式,引入三方评估 |
二、量化例外规定,合理清理存量 |
第三节 积极打造谦抑政府,完善审查激励机制 |
一、深化简政放权,打造谦抑政府 |
二、设立区域审查,完善激励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解公共管制权需厘清的一些基本认知和概念 |
二、公共管制权的起源及演进 |
三、公共管制权的第四性 |
(一)公共管制权的内涵和外延 |
(二)管制权的来源和权能 |
(三)管制权的本质和特点 |
四、公共管制权的正当性基础和必要性诠释 |
(一)管制权力正当性基础的动态演进 |
(二)现代管制权必要性的多学科诠释 |
五、公共管制权与第三法域的形成 |
(一)关于法域划分的标准 |
(二)关于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和社会法的界限 |
(三)关于社会法的核心范畴 |
六、余论 |
(5)“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陆法系的第三法域理论:倒退、停滞与分歧 |
二、英美法系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学科化与独立性 |
(一)普通法外政府管制法学科化的演变 |
(二)政府管制主体的法律特征 |
三、政府管制法学参照下的社会法理论:困顿与释疑 |
(一)“社会法法域说”自身的困顿 |
(二)对有关第三法域研究方法的解剖 |
(三)社会法上之“社会”的含义辨析 |
(四)对“社会法法域说”主要质疑的解答 |
四、“社会法法域说”:需要与证成 |
(一)现代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需要 |
(二)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三)社会法体系与基本原则 |
(四)社会法的理论基础 |
五、结语 |
(6)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7)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研究理论基础与分析 |
2.1 涉及政府职能的相关理论与分析 |
2.1.1 新制度经济理论及其分析借鉴 |
2.1.2 政府管制理论及其分析 |
2.1.3 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分析 |
2.2 对收费公路产业理论的再认识 |
2.2.1 收费公路产业的内涵 |
2.2.2 收费公路产业属性的再认识 |
2.2.3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的库兹涅茨曲线 |
2.3 两大公路体系与收费公路产业发展 |
2.3.1 国家两大公路体系架构 |
2.3.2 收费公路体系 |
2.3.3 收费公路发展历程 |
2.4 相关重要概念界定及分析 |
2.4.1 政府职能 |
2.4.2 政府职能转变 |
2.4.3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作用评价 |
3.1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政府作用评价 |
3.1.1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政府作用的评价方法 |
3.1.2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政府作用的评价结论 |
3.1.3 收费公路政策的再评价 |
3.2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市场作用评价 |
3.2.1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市场作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3.2.2 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市场作用的分析与评价 |
3.2.3 收费公路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3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基本关系分析 |
3.3.1 西方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历程 |
3.3.2 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实践探索 |
3.3.3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与分析 |
4.1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现状与问题分析 |
4.1.1 政府职能现状分析 |
4.1.2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 |
4.2.1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轨迹 |
4.2.2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及其表现 |
4.3 当前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多维困境产生原因探析 |
4.3.1 产业内部动力不足 |
4.3.2 产业外部压力不充分 |
4.3.3 政府职能转变的长期性 |
4.4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要点 |
4.4.1 转变政府观念 |
4.4.2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 |
4.4.3 处理好各方利益 |
4.4.4 合理确立政府职能体系 |
4.4.5 科学设计职能转变路径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的确立 |
5.1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确立的基本设想 |
5.1.1 政府职能体系确立的整体思路 |
5.1.2 政府职能体系架构 |
5.2 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的政府职能体系确立 |
5.2.1 对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的再认识 |
5.2.2 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的政府职能体系 |
5.3 基于收费公路产业绩效的政府职能体系确立 |
5.3.1 收费公路产业绩效及其衡量 |
5.3.2 基于收费公路产业绩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
5.4 基于收费公路类型的政府职能体系确立 |
5.4.1 政府职能在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差异性分析 |
5.4.2 政府还贷公路政府职能体系 |
5.4.3 经营性公路政府职能体系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 |
6.1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目标及路径选择思路 |
6.1.1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目标 |
6.1.2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的总体思路 |
6.2 基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 |
6.2.1 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及其改革要求 |
6.2.2 政府职能转变应置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之中 |
6.2.3 基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 |
6.3 基于破除产业行政垄断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 |
6.3.1 收费公路产业行政垄断及其表现 |
6.3.2 收费公路产业行政垄断的危害 |
6.3.3 基于破除产业行政垄断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 |
6.4 基于推进产业市场化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 |
6.4.1 对收费公路产业市场化的再认识 |
6.4.2 收费公路产业市场化水平界定与指标设计 |
6.4.3 基于推进产业市场化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 |
6.5 基于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属性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选择 |
6.5.1 政府财政分配决定收费公路回归公益性强度 |
6.5.2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是高等级公路发展的必然要求 |
6.5.3 收费公路公益性回归历程与趋势展望 |
6.5.4 基于收费公路公益性回归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本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1.3 本文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特色和创新 |
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研究 |
2.1 银行监管理论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非管制市场理论 |
2.4 管制市场理论 |
2.5 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争论与评析 |
2.6 本章小结 |
3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 |
3.1 国内已有研究综述 |
3.2 国外已有研究综述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
4.1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
4.2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国际权威组织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信息披露规范 |
5.1 总体规范 |
5.2 国际权威组织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信息披露规范 |
5.3 本章小结 |
6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现状 |
6.1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沿革 |
6.2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现状 |
6.3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
6.4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
6.5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设计 |
7.1 信息披露主体的激励约束制度 |
7.2 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制度 |
7.3 银行业信息披露的补充保障制度 |
7.4 本章小结 |
8 构建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体系的政策建议 |
8.1 构建理念 |
8.2 构建原则 |
8.3 构建策略:分步推进 |
8.4 体系框架 |
8.5 本章小结 |
9 事先承诺制在银行信息披露中的实证调查研究 |
9.1 实证调查设计 |
9.2 问卷调查结果描述性统计分析 |
9.3 实证研究结果有效性分析 |
9.4 实证调查的主要结论 |
10 全文结论及研究工作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工作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对 Pi的影响 |
附录 B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调查问卷及统计结果 |
附录 C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9)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同济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我国土地管理的“耕地怪圈”现象 |
1.2.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2 研究意义 |
1.4 本文的创新 |
1.5 小结 |
第2章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与国内外实践综述 |
2.1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
2.1.1 土地科学研究问题框架 |
2.1.2 土地问题的经济研究回顾 |
2.1.3 土地利用相关理论 |
2.2 国外土地制度与管理综述 |
2.2.1 国外土地产权制度 |
2.2.2 国外土地规划制度 |
2.2.3 国外土地管理体制 |
2.3 中国土地(国家)管理综述 |
2.3.1 中国土地管理机构的演进 |
2.3.2 中国土地管理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3.3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
3.1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沿革 |
3.1.1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一次变革 |
3.1.2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二次变革 |
3.1.3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三次变革 |
3.2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3.2.1 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
3.2.2 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目标 |
3.2.3 服务于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体制 |
3.2.4 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
3.3 有效性评价 |
3.3.1 系统性 |
3.3.2 计划与控制 |
3.3.3 委托—代理问题 |
3.3.4 战略环境的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权保护相关理论及现状分析 |
4.1 产权有关理论 |
4.1.1 产权的范畴 |
4.1.2 交易费用与科斯定律 |
4.1.3 产权的规范体系 |
4.2 产权保护 |
4.2.1 概念 |
4.2.2 一般意义 |
4.2.3 分类与原则 |
4.2.4 诺思悖论 |
4.3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现状分析 |
4.3.1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概况 |
4.3.2 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 |
4.3.3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 |
4.3.4 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 |
5.1 产权保护与耕地保护 |
5.1.1 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分析 |
5.1.2 产权保护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
5.1.3 实施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的促进耕地保护 |
5.2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的市场化替代 |
5.2.1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 |
5.2.2 产权保护与集体土地流转 |
5.2.3 产权保护与征地拆迁管理 |
5.2.4 产权保护、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 |
5.3 产权保护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
5.3.1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分析 |
5.3.2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3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1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1.1 制度变迁理论 |
6.1.2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2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2.1 管理模式 |
6.2.2 系统模型 |
6.2.3 内涵变化 |
6.3 模式的特点 |
6.3.1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
6.3.2 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转换 |
6.3.3 事前权利界定替代事后层层审批 |
6.3.4 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
6.4 创新意义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实现路径 |
7.1 凸显规划在土地权利形成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7.1.1 规划与土地公共管制 |
7.1.2 当前土地规划制度的不足及其成因分析 |
7.1.3 将规划作为财产权利 |
7.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参与 |
7.2 城乡土地房产的统一登记 |
7.2.1 登记的意义及其信息经济学解释 |
7.2.2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分析 |
7.2.3 登记系统及其在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
7.3 重塑农地价值 |
7.3.1 农地价值的再认识 |
7.3.2 农地价值评估 |
7.3.3 农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路径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厦门市土地管理的实践分析 |
8.1 厦门市土地利用概况 |
8.2 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土地管理的全过程 |
8.2.1 实事求是解决群众产权办证难问题 |
8.2.2 征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权益 |
8.2.3 “金包银”工程及其启示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高新区域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高新区域发展研究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二节 论文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 |
一、逻辑思路和内容结构 |
二、论文框架 |
第三节 论文主要结论和观点 |
一、主要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论和建议 |
第四节 若干概念的界定和说明 |
一、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 |
二、高新技术企业 |
三、高新区域 |
四、产业链 |
五、产业集群 |
六、主导产业 |
七、投资环境 |
第二章 研究高新区域的相关理论评述 |
第一节 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相关论述 |
第二节 邓小平关于高新区域的论述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体系中的相关理论 |
一、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和重商主义的干预理论 |
三、与创新有关的理论 |
四、产业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产业集群理论 |
五、交易费用和全球化理论 |
六、与高新区域相关的城市和房地产理论 |
第三章 高新区域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新区域 |
一、北美高新区域 |
二、日本高新区域 |
三、澳大利亚的高新区域 |
四、欧洲的高新区域 |
第二节 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区域 |
一、以色列的高新区域 |
二、新加坡的高新区域 |
三、韩国的高新区域 |
四、台湾的高新区域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高新区域 |
一、印度的高新区域 |
二、巴西的高新区域 |
三、其它发展中国家的高新区域 |
第四节 中国的高新区域 |
第五节 世界高新区域的各种类型 |
一、松散联合型 |
二、创建新区型 |
三、旧区拓展型 |
四、“孵化器”类型 |
第四章 高新区域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制度创新理论的角度 |
第一节 制度创新与高新区治理模式 |
第二节 国内外高新区域的典型管理模式 |
一、国外的模式 |
二、国内模式 |
第三节 对现有高新区域管理体制的思考 |
第五章 高新区域产业集群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产业集群的几个理论问题研究 |
一、产业集群的定义、特征、形成条件及发展阶段 |
二、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分析 |
三、产业集群的外部规模经济 |
四、产业集群与纵向一体化 |
五、产业集群与创新 |
第二节 产业集群对高新区域发展的作用 |
第三节 高新区域产业集群的国际比较 |
一、美国硅谷的产业集群 |
二、日本高新区域的产业集群 |
三、我国高科技产业集群的现状和特点 |
第四节 产业集群理论对我国高新区域发展的启示 |
第六章 高新区域发展环境的国际比较——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 |
第一节 交易费用及决定因素 |
第二节 高新区域投融资环境的国际比较 |
一、政治环境和政策稳定性的国际比较 |
二、法制和法律环境的国际比较 |
三、人力资源素质和费用的国际比较 |
四、金融体制和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
五、中国高新区域内的投资环境 |
第三节 高新区域风险投资的国际比较 |
一、美国风险投资 |
二、美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 |
三、美日风险投资的比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公共管制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构与重塑[D]. 丁庭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J]. 钱叶芳. 法学, 2018(04)
- [5]“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J]. 钱叶芳. 法学, 2017(04)
- [6]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7]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D]. 李琼. 长安大学, 2013(06)
- [8]中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冉勇. 重庆大学, 2006(05)
- [9]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D]. 孙弘宇. 同济大学, 2006(02)
- [10]高新区域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D]. 孙志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