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_张晨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美国,行政法,偏差,法治。

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1](2019)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11月14日正式发布。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纪要从起草到出台,其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指出,纪要的公布(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1-16)

齐英凯[2](2019)在《美国法官如何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理查德·B·斯图尔特教授在1975年6月发表的一篇论文。它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送带”模式、“专家知识”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其发表后在美国行政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现已成为行政法学的经典着作。该书汉译版由北京大学法学(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0-31)

徐可欣,胡菊星,邹星[3](2019)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提升了人们对法治社会约束力和调控力的期待,但法律却未能给人们带来所有合理的预期,人们开始困惑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为司法过程提供补充和救济,实现实质正义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行使过程中的客观因素以及法官的个人特性等一些影响因素决定了权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此,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运用被合理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去弥补法律的固有缺陷对实现实质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苗玲洁[4](2019)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重要影响因素。伴随国家司法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学术界越来越注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本论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探讨:首先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分析,分别阐述了国内外学者以及本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看法与认识;其次,分析其他国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并与我国进行比较分析;第叁部分记述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所面临的状况与困境;第四部分是本文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更好地实现给出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赵艺聪[5](2019)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法官职业诞生以来,就一直面临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法官判案需要确保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这对矛盾决定了法官判案的复杂性,既法官要兼顾法律规则以实现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要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然而,矛盾双方的兼顾比例没有固定的数额可寻,究竟怎样调和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无疑是一个法学难题。依靠法官自己难免会出错,当行使自由裁量超过合理的限度时会就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损害,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属于法律规范内的自由裁量权,它有外部和内部的限制。就外部而言,它受合法性原则的限制,有法律规定时,它受法律的可能文义之限制,一般不得超出。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全时则受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社会公正等抽象原则的限制。就其内部而言,它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在其限度内行使,也不能为所欲为、反复无常或出于不正当目的。自由裁量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合法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去做事;依据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件事情。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俊驰[6](2019)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作为调解社会纷争的基本手段以来,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存在矛盾,即法律既要具有稳定性,以便人们预测自己的行为;又要保有一定灵活性,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法官自由裁量权应运而生。法官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有效补救措施,也是法律规则之治的重要补充形式。尤其是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更是突出了法官的重要作用。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暖。但如何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正义,一直是中外法学家们所关注的重要的基本课题,也是法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论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梳理了中外学者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说,以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定义之后,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界定入手,从法官、自由、裁量权叁方面展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整体分析,全面探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与本质。第二部分,在探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成因,以及通过对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后,提出法治社会既排斥自由裁量权,又需要自由裁量权的结论。因法官自由裁量权总是徘徊在相对自由与严格限制之间,所以理清二者的关系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第叁部分,以“于欢案”“董志尧案”“告密者难题”等案件为典型,着重从法律语词的有限性、法律条文的滞后性、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来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以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司法案例为背景,结合上述的理论分析,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在法律制度上,以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职业素养上,以任职条件、职业道德、法律信仰等方面强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真正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彰显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暖,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庄玉[7](2019)在《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终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其是否能实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以及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饱受争议,本文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实施过程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出现的问题分析,试图找到对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马洪光[8](2019)在《我国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酌情认定事实或在各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在我国现阶段,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系统研究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而提出如何保障我国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以便更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概述,并对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方面进行论述,说明了自由裁量权为什么会存在。最后从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论述,明确了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论述。在存在的问题方面,主要从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行使受限两个方面阐述。在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方面,主要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法官素质不高、审判透明度不高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叁部分,针对我国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从完善立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等方面,提出自己对如何保障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建议。总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限制措施,促使法官正确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实现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袁悦[9](2019)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产生偏差结果是很难避免的,那么如何控制自由裁量偏差便是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近年来,跨学科研究盛行,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越来越多,从认知科学的视角探讨法官自由裁量偏差控制问题,会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领域关于法官决策研究中的“偏差”含义来源于心理学领域中的“认知偏差”,指的是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认知主体对认知对象认知的偏离与谬误。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偏差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上,事实认定的偏差是基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一致发生的,法律适用的偏差表现在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选择、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上。法官自由裁量偏差的产生可能由于多种影响因素,一是法官个人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造成的,如法官的直觉因素、法官的思维模式、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养等;二是受法官群体决策的影响,我国合议制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该原则本身就具有很多问题,加上群体决策的“沉默螺旋”效应,极易造成偏差结果;叁是外部环境和因素干扰法官审判活动所造成的,如行政权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媒体舆论对司法裁判活动的影响等。法官的裁判活动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偏差结果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只有在各个环节上尽量控制这些裁量偏差,才能尽力避免由于这些偏差所带来的司法不公等负面效应。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偏差,一是要将法官个人修正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法官个人的认知因素在自由裁量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官进行专业的心理分析培训,提升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反省能力,防止受主观狭隘观念的束缚,减少直觉偏差;还要完善法官责任制,构建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严格设定法官任职资格、设立专业遴选机构,在培训机制上向正规化、专业化方向前进,通过制度约束提升法官素质、能力和审判水平。二是要健全庭审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在判决书中应当尝试逐渐公开“少数意见”,全面落实和完善好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法官人身安全、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等,增强法官对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确保法官身份的稳定性等。叁是要消除和防范影响审判独立的外部干扰因素,一方面要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保障审判独立,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避免公众意见不当干预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樊磊[10](2019)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享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各国的立法共识。自由裁量权兼具实现社会正义与个别正义、权衡量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价值,同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会带来擅断裁判、机械裁判、司法腐败等负效应。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又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成为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剖析当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和存在必要性出发,探索和思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现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理查德·B·斯图尔特教授在1975年6月发表的一篇论文。它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送带”模式、“专家知识”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其发表后在美国行政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现已成为行政法学的经典着作。该书汉译版由北京大学法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N].法制日报.2019

[2].齐英凯.美国法官如何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3].徐可欣,胡菊星,邹星.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9

[4].苗玲洁.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19

[5].赵艺聪.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9

[6].陈俊驰.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7].庄玉.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作用[J].法制博览.2019

[8].马洪光.我国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D].郑州大学.2019

[9].袁悦.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樊磊.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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