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作贤[1]2008年在《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文中指出补偿原则属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原则。它是贯穿大多数海上保险法律规范的一条主线。补偿原则派生出一系列重要而有特色的海上保险制度,如保险利益、代位求偿权、推定全损与委付、重复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决定了海上保险法的基本特征。在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新形势下,海上保险法的当代变革是以强化补偿功能为中心而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对海上保险补偿原则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第1章从较为宏观的视角研究了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该部分主要阐释了海上保险法贯彻补偿原则的原因、补偿原则的基本特征、补偿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第2章研究海上保险法中关于损失补偿的一些基本规则。例如,如何界定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等,针对各种损失如何设定赔偿标准等。该章对一些英国法的传统规则进行了大胆反思。本文第3章是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该章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各种保险利益学说进行了介绍与评析,然后从理论到实践阐释了如何解读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后,对国际上废止保险利益原则的观点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本文第4章是对委付制度的研究。委付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司法实践中素有大量争论。本章利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如何理解《海商法》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新颖见解,最后对委付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全新总结。本文第5章是对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研究。该章尝试用民法原理来阐释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论,尤其对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对国际上废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观点进行了介评。本文第6章是对重复保险制度的研究。该部分对重复保险的构成、赔偿限额的设定以及应采纳何种分摊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本文第7章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本章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不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第8章是对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当代新发展的研究。在笔者看来,补偿原则的新发展在于,虽然“禁止得利”依然是很重要的内容,但不再是唯一的核心,如何实现对被保险人损失的充分补偿也成为补偿原则的重要内容。无论在解释法律还是制度重构时,“禁止得利”与“充分补偿”二者都应并重,而不可偏于一端,由于过去大多是强调了前者,所以目前更重要的是强调后者。
周纯洁[2]2008年在《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文中提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在海上保险中,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国际贸易的繁荣带动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然而,我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很多实务问题都没有涉及,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漏之处。学术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研究上,缺乏对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本文试图分析制度运作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从法理学、民法学、保险法学中探寻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即被保险人对第叁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第叁部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限制以及时效问题。我国虽然己经确定应当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是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与规定方式截然不同的英国法进行对比。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第四部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主要讨论了代位求偿权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叁人的效力。
袁雪[3]2018年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郑皓天[4]2015年在《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石油工程建造是海洋石油开发的重要阶段,其技术复杂、投入高、风险大,需要专门的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对其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受海洋石油工程建造活动本身的特点、其所面临的风险特点以及建造各方的合同特点的影响,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相比传统的海上保险而言,其在投保安排、承保范围、保险赔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和分摊等方面均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第1章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回顾了该保险的发展及特征,重点论述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在中英法律下能否被认定为海上保险合同。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中的风险与责任分担方式是其保险中许多特殊规定的原因和合理性基础,因此第2章就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责任分担机制予以阐述,重点论述该分担机制在中英两国的法律效力以及对保险安排产生的影响。第3章是对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投保安排的研究,重点分析了“业主统一投保方式”模式下,英国法如何解决保险利益和被保险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核心法律问题,比较分析中国法对此的态度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4章以目前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领域普遍使用的惠灵顿建造一切险条款(WELCAR)为例,重点就承保标的涉及的法律问题、保险期限起止点的认定、承保风险存在的争议和除外责任予以讨论。第5章围绕该保险的赔偿问题,结合保险条款和中英法律规则,对保险赔偿条件、赔偿限额、赔偿标准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某些条款和设计在中国法下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对保险人的赔偿抗辩问题予以了深入研究。第6章是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与分摊问题的研究,重点探讨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的承包方/分包方同时是责任人时,能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的豁免及其依据,并对保险人之间的分摊问题进行了阐释。第7章是对我国发展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的建议,包括对该保险性质的明确界定,对特殊的风险与责任分担机制的认可、有关“业主统一投保”法律问题的完善以及为了与我国法律协调而对保险条款进行调整。
李莹[5]2014年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思考,试图深度挖掘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背后的理论依据和价值,探究达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叁方之间的平衡状态的方法,保证诉讼时效制度的秩序、公平、效率等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通过以上研究并结合比较法上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已有的争议进行梳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修正和完善,从而对我国保险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更好地指导。本文在综合学术着作、学术期刊、各国立法资源及其他资源之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并总结出立法的某种规律和正确的方向,同时理性地提出以下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当适用海事诉讼时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不应以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为起算点;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之后,保险人另案起诉将不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立法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补充规定以及中断后如何重新起算有一定的疏漏。本文从两个方面对以上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完整的阐述,一是对争议的回应,二是对完善立法的建议。通过对争议的回应,部分存在的问题将在现有的立法资源内消化解决;通过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不足将得到一定的改善。
刘丽娜[6]2004年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论文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按一般认识问题的逻辑方法,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取得及构成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叁部分的结构来构建文章框架。全文分引言、正文、结束语叁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 第一章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多种学说进行评述,揭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并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的债权转移。本章还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比较。 第二章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取得及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于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并且依据我国法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采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后自动取得。本章着重对权益转让书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大胆的假设。最后,本章还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使要件作了概括。 第叁章对比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进行了透彻地分析;在参照别国法律规定和学术探索的基础上,详尽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受行使范围、适用范围、行使对象、诉讼时效等限制的问题。本章还花了很大篇幅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定义务;并结合我国保险立法,根据保险业务流程的不同阶段,深刻论述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叁人索赔请求权的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的问题。 第四章则分标题探讨了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保险人自愿赔偿及再保险条件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第一节指出重复保险条件下,应依据对保险赔偿金分摊原则的不同规定而采取相应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方法。第二节着重分析了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当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第叁节主要从法理角度分析了保险人自愿赔付时是否享有代位追偿权,并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对保险人陷入的法律困境进行了剖析。本章最后,阐明了再保险条件下由原保险人先代为向第叁人请求赔偿,然后再按再保险人所负责任比例向其摊还的方式来实现再保险人对有责第叁人的求偿权。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同立法体例的分析和相关理论观点的探讨,来构建系统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理论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修改建议。这些结论和建议已散见于各章各节之中。
高毓蔚[7]2009年在《诉讼中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鉴于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叁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叁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后的行使程序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人选取此题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从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问题入手,继而论述了最早形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英美法系对此项权利的规定,并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相关权利做了全面的比较。主要介绍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概念、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标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第二章是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本章着重介绍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行使名义的理论分析。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普遍存在争议,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颇为混乱,但随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明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第叁章是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问题。实践中和理论中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存在诸多限制,这是诉讼中正确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包括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以及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时效限制。第四章是诉讼中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文件问题。主要介绍了法律规定提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所需的文件和关于保险合同的审查问题。
张贤伟[8]2001年在《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252~254条的修改》文中指出文中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 ,力求将二者融会贯通 ,指出实践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明确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 ,试图更加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李月[9]2006年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参考国内学者的相关观点,分析比较国内外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对国内法律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为了使研讨比较深入系统,本文研究了一些与代位求偿权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上,力图形成自己的观点。论文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入手,研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的限制,进而从代位求偿权立法目的等的角度,结合与英国法下的规定进行比较,说明代位求偿权与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最后谈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中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切入,进而谈到代位求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同其他一些相关概念即债权人代位权和物上代位权的比较。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是代位求偿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合理背景,也是从宏观的角度理解代位求偿权的钥匙,因此分析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对于理解整个代位求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我国虽然已经确定应当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是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与规定方式截然不同的英国法进行对比。因为这一点也是中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第叁,探讨代位求偿权行使中受到的限制。这一章有叁个内容,分别是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追偿对象以及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中,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而追偿对象的限制则重点分析了致害第叁人是被保险人的家人的情况。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在保险人的赔偿和致害第叁人的赔偿都不足以满足被保险人的损失的时候,就产生了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矛盾,该章比较了英国法下的做法,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五,代位求偿权的诉讼问题。本章注重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标的和诉讼所需的文件,试图对于保险人提起诉讼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李婉真[10]2011年在《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民事代位权与保险理赔制度结合发展的产物,它保障了保险人和责任第叁人的权利,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程序,维护了保险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与代位求偿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不足,深入地研究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对于指导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和处理保险实务有着现实的意义。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我国现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以保险法基本理论为立足点,结合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分运用法学、保险学的研究方法,考察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行使规则和法律保护等问题,从而探求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各种方法和最佳途径。本文首先从写作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入手,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考查和深入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其次,本文阐释了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法律渊源及法理基础。在理论基础上,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根源于民法学中的公平原则,保险法学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再者,本文围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线索,重点分析了代位求偿权在实体权利行使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具体包括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条件、行使范围和权利行使的限制以及权利的救济和法律保护。与此对应,本文紧接着深入探讨了代位求偿权在诉讼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从而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相互辉映和整合统一。最后,本文结合前述的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系统点评了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概括了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D]. 朱作贤.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2].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D]. 周纯洁. 苏州大学. 2008
[3].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 袁雪.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4]. 海洋石油工程建造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郑皓天.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5].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 李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6]. 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刘丽娜.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7]. 诉讼中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程序问题研究[D]. 高毓蔚.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8].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252~254条的修改[J]. 张贤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
[9].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D]. 李月.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10].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研究[D]. 李婉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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