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相国[1]2007年在《论我国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的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随着当今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其现有的工作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很多专家学者围绕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可以说,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正是顺应这一潮流,对改革我国的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进行了探讨。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按照“审判委员会是什么、现在怎么样、怎么改、改成什么的”写作思路,共分成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介绍了审判委员会及其运作模式的理论基础,即阐述审判委员会是什么。笔者主要从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运作模式的内容、历史渊源、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等方面多角度阐述审判委员会及其运作模式的理论基础,从而获得了对该制度深层次的理性认识,为以后的改革论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对我国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的理性分析,即阐述审判委员会现在怎么样。笔者主要结合详尽的数字表格,从当前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的现状、对运作现状的利弊分析以及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叁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提出了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应当坚持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第叁章介绍了我国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的改革,即阐述审判委员会怎么改。笔者主要从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当前改革的进展及评价以及改革的理想目标叁个部分进行论述,最后提出了审判委员会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建立开庭审理的运作模式。第四章介绍了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运作模式的制度设计,即阐述审判委员会改成什么。笔者主要从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的程序设计、回避设计、庭审规则设计、裁判效力设计、法律监督设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并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预测并提出了解决建议,从而使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的运作模式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魏胜强[2]2013年在《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制度为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权不明确、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助长司法解释合法化,是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废除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张都不可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制度非常接近,我国应当借鉴大法官会议制度,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所有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使法官在个案中掌握法律解释权,并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组成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
侯文丽[3]2018年在《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文中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产生的,深受着社会传统、政治因素、司法实践和法系类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它在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职能偏离、审判分离,违反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等。而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诉讼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如何改革,是当前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大问题。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诸多困境,阐述了审判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运作不畅的主要原因,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应该保留审委会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改革审委会制度的建议。即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等过滤机制进一步限缩个案的讨论范围、改变案件审理方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和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等,试图进一步构建制度化、民主化、公开化的议事讨论机制,使其更符合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更契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
阮骉[4]2005年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论略》文中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有利于客观认识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我国早日建立起公正、独立、效率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是存、是改还是废,引起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从一开始的雏形阶段到后来的发展,一直到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些有益的探讨,在这基础上研究了其发展走向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希望能够完整的看到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脉络,说明该制度在目前的客观环境下有存在的必要,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缺陷也存在改进的必要。本文比较评析了其目前的运行和公正、独立和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所产生的冲突,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做出一些能够趋利避害的具体设想。
韩立培[5]2017年在《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司法背景下产生的。从产生至今,在不同时期的司法领域里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特别是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讨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审判质量与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种工作机制违背了审判规律,与现代的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等原则严重背离。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性质和运行机制暴露出诸多弊端,包括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审判委员会制度制约着司法效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太过模糊、过于宽泛,造成案件质量不高、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种种弊端。审判委员会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都纷纷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功能,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进行探讨。其中要求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呼声愈加强烈,笔者认为我们要理性看待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系统分析,尤其是对该制度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要认识到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完善和改革;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存在有着相当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不能激进地予以取消。但是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说明当今学界研究现状,论证分析在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上存在的主要观点,包括“改革论”与“取消论”,通过评析这些观点得出自己的观点,主要分成叁个部分对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一部分介绍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分为了叁个阶段包括初期阶段、形成阶段与发展完善阶段。分析当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地位与功能,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原则。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当前学术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争,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进行辩证分析,思考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去留问题。讨论当前“改革论”与“取消论”的基本观点并进行评析,跟已有的取消论的观点区别开来,通过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论述并做出小结。第叁部分提出本文观点,即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从现实条件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之后的相关制度构建。比如落实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现法官职业化,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制度,建立审判专业委员会制度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增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依据司法改革措施,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效率低下、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种种弊端。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违背审判规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与现代的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公正、审判亲历和审判效率等原则严重背离,同当前我国推进司法改革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
宿颖[6]2017年在《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及其改革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我国法院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式建立于新中国成立后,是我国法院中特有的制度。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的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一种法院内部运行的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由多人组成,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社会结构。其制度构建的目的是通过将与审判相关的权力分散分配给多人行使的方式,对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通过追溯我国的司法制度史,我们发现,在我国古代很早就有这样的权力分配模式下建立的司法制度(会审制度),并且被后来的革命政权所继承从而建立了各类具有司法性质的委员会。可以说,审委会制度在我国的创立,是对历史上类似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基础,古代会审制度是根植在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环境土壤上的,体现着古老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注重实体正义和“慎刑”思想的影响。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类司法委员会,既继承了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又结合了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思想的精华,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上世纪五十年代起,随着各级法院组织的不断建立和发展,审判委员会制度也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并日渐发挥着管理和领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与制度运行相伴的,是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不断发现和解决。发现问题的过程往往体现于对制度的理论研究中,而解决问题正是制度完善的过程。关于审委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可以概括为两条大的线索,一方面是理论研究与政治立场正确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则是理论研究与制度完善之间的互动。依此,可以将有关审委会制度的研究和争论分成两个主要时期,一是以意识形态语言为特征,以政治立场为导向的谨慎探讨时期(建国后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二是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标志,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以司法独立为视角的大胆探索时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这一阶段又可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分界为两个小的时期,笔者把它们分别称为学者主导时期和法官(或法院)主导时期。无论是谨慎探讨还是大胆探索,从论者们的文章中我们可以读到的贯穿始终的观点就是: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一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亟待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式则有制度内部的机制改革和制度外部的体制改革两个方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两派论者的观点虽然针锋相对,但最终的落脚点却都已经不只局限于对审委会制度自身改革的探讨(尤其是大胆探索时期的学者观点),而是已经延伸到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如何实现独立的宏观命题。这些研究和争论,促使和推动了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甚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深化,其中的一些建议,在随后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多有所涉及和采纳。与对审委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争论相呼应,法院自身对该项制度也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和改进。这一历程也可大致分成两个时期,一是建国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曲折发展时期,二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的深化改革时期。其制度运行和改革的历程足以说明,作为一种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审判权(主要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权)加以规范和制约的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只会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而不是完全被取消。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顶层设计的大背景下,审委会制度因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其改革的走向仍将会受到瞩目。经历了二十几年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关于审委会制度改革,仍有审委会制度的宏观指导职能是否真的弱化、讨论决定案件职能是否应当存在、讨论案件的范围能否进一步缩小、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合理、审委会委员考核和管理等问题需要加以厘清。通过对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不论是审委会制度的职能定位,还是讨论案件的内容以及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审委会制度自身的改革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这些局限有的是整个法院管理体制的问题在审委会制度中的体现,比如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表面弱化和人员管理的问题;有的则是不适宜进行“一刀切”式的改革设计,比如讨论案件内容的界定问题。因此,除审委会制度自身的改革外,应当把目光更多关注制度外部的配套改革。一方面,应对法院内部管理结构进行调整,这包括:法院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既包括行政决策和执行机制也包括审判决策和执行机制)的重新设置;法院中各类其他审判组织的改革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法院系统整体管理机制的改革。这就包括了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法官遴选和逐级晋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院财务的垂直管理等新一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中涉及的许多内容。当然,对于审委会制度本身,也并非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特别是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采用的议事原则、现场审委会的参会人数及表决通过人数和网上审委会制度的规范和提升等细节问题上,仍然可以改进。
李志增[7]2017年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文中指出审判委员会作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审判组织,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组织中即有萌芽,抗日战争胜利后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略具雏形。1954年中国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式确立,但实施和发展并不充分,其间还经历了"文革"时期的中断。直到1980年以后,审判委员会制度才于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施,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也逐步完善成形。20世纪90年代以后,审判委员会制度又陆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孟昭鹏[8]2007年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独有的司法制度,并能长期存在,是我国传统文化、政治制度、司法环境、执法者的素质等多方面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回顾历史,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确立,在提高执法者素质、保证案件质量的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司法改革的今天,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有了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存”、“改”、“废”等不同的观点。笔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研究,试图找到正确的答案。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其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二部分论述了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功能、运作程序、性质以及实施现状。以期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有一个总体认识。第叁部分从实然与应然两个角度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进行了评价。得出应保留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结论。第四部分论述了如何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分两步走的方案,重点解决了实践中随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以及审判委员会本身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了实证分析、逻辑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
王建华[9]2007年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近年来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一直不断,这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诉讼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作用的结果。其中,不少人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干涉法官裁判权、违反直接审理原则、违反公开审判原则、违反回避制度、缺乏责任机制等,因而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回顾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变化、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其设立之初缺乏诉讼理论的支撑,而是出于民主政治和现实社会的需要。那么,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现阶段存在什么问题?如何定位?是存是废?笔者以基层法院为视角,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针对我国基层社会现状,回答上述问题。在西方国家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在我国法治进程步履艰难的今天,探寻基层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基础、功利和价值,坚持法治观念和现代诉讼理论,运用科学技术、立法技术对其进行整改,是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
褚红军, 陈靖宇[10]2005年在《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文中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不断深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运作模式的改革[D]. 杨相国. 山东大学. 2007
[2]. 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制度为鉴[J]. 魏胜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 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D]. 侯文丽. 太原科技大学. 2018
[4].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论略[D]. 阮骉. 南京师范大学. 2005
[5]. 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D]. 韩立培. 河北师范大学. 2017
[6].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及其改革对策研究[D]. 宿颖. 山东大学. 2017
[7].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J]. 李志增.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7
[8].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D]. 孟昭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D]. 王建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褚红军, 陈靖宇. 法律适用.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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