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主观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刑法,明刑弼教,儒家,折衷主义,功利主义。
刑法主观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何冰洋[1](2018)在《浅谈刑法主观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主观、客观主义争论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点话题。相较于刑法的客观主义而言,在某些具体的罪名当中,主观主义刑法思维反而有一些优越和可取之处。它的理论价值不应在学术争论中被完全摒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冀洋[2](2016)在《刑法主观主义: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6年03期)
费翔[3](2015)在《儒家法律传统与中国刑法主观主义的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的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难以去除的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即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为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因而即便行为永远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也必须定罪处罚,结果因素无关紧要。这种主观归罪的逻辑生成于中国儒家法律传统之中,因而根深蒂固:"以礼入刑"导致刑法适用的伦理化倾向,与主观主义息息相通;"明刑弼教"使得刑罚成为人性教化的重要手段,刑法更加关注主观方面的改造。因此,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去主观主义"应当强化人权保障,改造刑法主观主义背后的社会统治思想,促进中国刑法的去伦理化。(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杨雨莎[4](2015)在《从善良人的大宪章到犯罪人的大宪章——由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论及客观主义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李斯特曾说:"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中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由向主观主义倾斜到向客观主义倾斜的转变,足以见得我国刑法日益注重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反映到刑法理论上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而司法实践中则体现为依法治国。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国刑法由向主观主义倾斜到向客观主义倾斜的转变原因,然后研究了客观主义倾向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08期)
马乐[5](2014)在《为刑法主观主义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争点在于对结果要素之于刑事责任的意义的不同理解。刑法主观主义反对将结果视作刑事责任的基础,主张刑罚针对的是行为人对法益的敌视或轻视态度以及在此态度下实施的行为本身。刑法的主观主义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多数学者对刑法主观主义的批判是出于对主观主义理论内涵和理论基础的误解。从被客观主义者奉为思想渊源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中完全可以演绎出刑法主观主义的命题,刑法主观主义并不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危害性原则相冲突,关于主观主义不利于自由保障的批评缺乏合理性。刑法客观主义提出的"危险结果"概念蕴含着悖论,难以自圆其说。在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上持主观主义立场不但符合公众的正义直觉,而且有利于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宋建军[6](2013)在《英美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以未遂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争论激烈。主观主义重视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客观主义重视行为的利益损害性,这在未遂罪中尤为突出。未遂行为、不能未遂、中止未遂、未遂处罚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主客观主义之争,以及由此产生的折衷主义。中国刑法可以从未遂罪研究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主义之争中获得许多借鉴。(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劳东燕[7](2013)在《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的初步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学派之争无关的主客观争议,有必要从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予以剥离。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其意义可分为两个维度。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涉及刑罚对象的争论,即刑罚的对象究竟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乃是在不法论意义上而言,即不法的成立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进行判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中尚未真正展开,双方的论争缺乏针对性,且在概念的指涉与运用上充满混乱。就我国刑法的立场问题而言,有必要根据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的不同维度进行立场选择。在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客观主义;在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受客观主义严格约束的主观论,即一种以法益侵害为基础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李颖[8](2012)在《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法律解释学范畴中的两大基本解释方法,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内涵,也皆有其理论局限性和适用弊端。要找到适合我国法治现状的刑法解释方法,应当从我国现有的两类有效解释的不同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在立法和司法的不同领域侧重适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彭波[9](2012)在《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地位之重新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刑法史上的两大主流理论体系,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论争已久,但在新时代的背下,随着刑法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的转换,两种理论体系逐渐相互吸纳与融合,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受客观主义思想影响甚重,忽略了对主观主义理论的研究,存在不合理之处。随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比较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动向,应当重新审视主观主义的理论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7期)
皮剑靖[10](2012)在《王觐的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王觐,民国时期一位杰出的、彻底的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家,始终作为新派的代表人物与旧派进行一贯的论战。其研究的特点是,以发展的眼光对刑法进行展望,冀使自己的主张和理论保持新鲜魅力。近年来,国内学界已逐渐关注到王觐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及其理论,并尝试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是,目前相关研究的侧重点主要集中于王觐的宏观刑法思想及其理论架构方面,对其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具体内容的整体把握还关注不够,更没有专门梳理和系统的研究。正因为此,笔者才将它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以求能够弥补目前研究之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法主观主义在民国时期兴起的背景,并以目前有关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介绍王觐的生平,包括其出生、家庭、学习经历,担任教授及其丰富的社会活动。第二部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阐明王觐对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剖析其类推解释的主张,初步探究王觐刑法主观主义的思想。第叁部分,在犯罪论的角度上,从犯罪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未遂犯与不能犯、共犯四方面,综合考察王觐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技术性问题,通过具体规范的梳理、程序的厘辨以及法言法语的解析,对王觐在各个主要理论问题上的研究状况进行考察。第四部分,从宏观层面对王觐刑法主观主义思想进行总体把握,并予以实事求是的评价,为今天的刑法学界的争鸣提供另一种视角。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尾,表达笔者在论文创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关于中国法学学术史研究的一点个人思考,并由此可能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带来的影响。本文以刑法史的视角考察作为刑法学家的王觐的生平及其法律思想发展,兼及其对中国刑法学的贡献和影响,以追怀一代法学大家,发微其潜德幽光。笔者不揣谫陋,费尽心力,至今也只能对于他的学术研究有了一点较为清晰的认识,碍于能力与时间的关系,未能精读其所有着作,诚感心虚。权且以本文作为抛砖引玉之作,盼望有更多的人共同投入重新发现王觐的行列。(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2-06-08)
刑法主观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主观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何冰洋.浅谈刑法主观主义[J].法制博览.2018
[2].冀洋.刑法主观主义: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3].费翔.儒家法律传统与中国刑法主观主义的生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4].杨雨莎.从善良人的大宪章到犯罪人的大宪章——由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论及客观主义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J].商.2015
[5].马乐.为刑法主观主义辩[J].环球法律评论.2014
[6].宋建军.英美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以未遂罪为视角[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7].劳东燕.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的初步考察[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李颖.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9].彭波.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地位之重新审视[J].法制与社会.2012
[10].皮剑靖.王觐的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