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晗[1]2016年在《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股票期权的本质就是在员工任职期间,对其进行激励的薪酬激励制度。设立股票期权的宗旨就是对在职的员工进行长时间的勉励。故而,鉴别不同类别的股票期权时,不仅要思考股票期权能否达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要求,而且要考虑能否诱导员工长时间的持有股票。至于税收政策和课税规则方面,要对不同的股票期权使用针对性的方案,另外,也可以按照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分类办法。只有这样,涉税股票期权制度在保障机制和税收法制的环境下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的速度必须和经济的飞速增长的速度保持一致。不过,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的制定具有延迟的特性。故而,在实行股权激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需要我们从内部或者外部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当前环境下,要想全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最核心的就是将目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股票期权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公司高管人员薪酬避税而设计的,税收优惠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激励作用。也就是说股票期权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巨大的激励效应,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股票期权制度愈来愈被企业认可,并且有大量的企业着手施行这种制度。另外,政府为了企业能够规范使用股票期权,于是就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缺陷,主要的问题来自于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期权的部分。自从股票期权在我国开始实施以来,虽然国内经济形势一直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股票期权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当前所实施的税法并不以利于股票期权的发展、完善。首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首先在股票期权的分类上就不科学,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股票期权是否有激励作用为标准,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的。政府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没有清楚的说明股票期权的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重新纳税、营收利润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形成打击;其次,在纳税环节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优惠力度和递延时间上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如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要想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一要递延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免除中间环节的税负,把控好股票转让的最后一道关,仅在最后环节征缴个税,并且要鼓励员工多持股、长时间持股;二是要做好股票期权收益的定性工作,将股票期权的收益纳入资本利得范围,增开资本利得税,让行权者享受优化分类带来的优惠;叁是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企业应当在缴税前就将股权期权的支出扣除,扣除的额度以及时间根据相关税收制度和条文来确定,即在缴纳个税的同时就将这一缴纳数额在企业所得中扣除,两者同步进行。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法律制度,将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涉税法律环节处理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更大效用的保障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果。故而,为了保证股票期权能够健康的推行,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税法体系。
肖琳[2]2002年在《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近年来在西方企业当中盛行并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正日益为我国企业界及法学理论界所关注。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借鉴了金融衍生市场中的股票期权模式,具有利益捆绑功能,可以通过能够反映公司基本面状况的股票价格的升降折射出公司经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及其成效,从而在两权分离架构之下的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制衡关系,以共同实现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最终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现有的众多公司长期激励模式当中,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企业长期激励工具,对现代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较佳的选择。鉴于股票期权制度近年来才为国内企业界和学术界所认识和研究,相对而言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目前学术界虽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及探讨日渐增多,但到目前为止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无理想的定论,有待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人选择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以期在该领域的研究探讨阶段能有新的发现和突破。要研究一项制度,从其基本内涵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首先对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作了界定,并对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明确了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是公司赋予公司特定范围内的员工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期待权。进而指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将公司内部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同公司所有者(股东)利益联系起来,以激励经营者提升业绩。它是企业的一种长期性的激励制度,同其它制度一样,是由各种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自己的特征。为了更好地理解股票期权的内涵,本文还介绍了股票期权的不同类型,并同一些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指出:本文所要论述的(经理人)股票期权与金融衍生市场中的股票期权虽然在形式上相同,但两者无论在主体、客体、内容及目的上都有所区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此外,股票期权与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制度试点中出现的“期股”模式相比,两者无论从出发点还是具体操作方式上来说也存在很大差别,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激励手段。在对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内外的实践及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依据,认为:中外各国企业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WP=3>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股票期权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架构下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及“代理成本”问题。指出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与股票增值收益连动的长期激励机制,它能使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企业未来发展,也即企业所有者(股东)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关的关系,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从而较有效地防止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减少了“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是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本文指出:当前我国企业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制度,但必须在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对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存在的障碍,本文从股票期权制度的四个关键性环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推行该制度是一个必然方向,但同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的法规框架。在中国现有的特定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下,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而中国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又刻不容缓,因此,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现有的市场环境及制度背景,排除各方面对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造成的障碍,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股票期权计划,只有将股票期权与公司经营者业绩联系起来,找到两者之间的连结点,才能真正使股票期权制度的长期激励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应当因地制宜,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其他形式激励模式的探索,或同其他形式的激励模式配合使用。
白明[3]2003年在《薪酬性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 薪酬性股票期权概述。在本章中笔者论述了薪酬性股票期权的内涵、比较特征及种类。在研究薪酬性股票期权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薪酬性股票期权?薪酬性股票期权与标准股票期权、期股、员工持股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薪酬性股票期权尚缺乏清晰统一的认识。因此,在论文的开篇,首先应当对薪酬性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做一梳理。第二章 我国推行薪酬性股票期权必要性分析。薪酬性股票期权起源于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绝大多数企业实行了这种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从产生之初就存在争论,但实践证明,其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核心雇员,推动企业业绩提高等方面,都显示出了独特高效的优势,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在我们引起西方的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同时,我们也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股票期权制度的导入,给中国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带来一场争论:股票期权到底能不能在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实行?笔者答案是肯定的。在本章中,首先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股票期权在我国推行的理论基础;其次,从实证的角度阐述了股票期权在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的必要性;再次,论述了我国在推行股票期权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条件。最后得出结论,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手段贫乏的一个方向。然而,任何制度都需要一个整体环境的促进。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还需要诸多条件的完善,绝不能单兵突进,必须和许多措施一起推进,特别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支持。第叁章 我国推行薪酬性股票期权实践探索。由于我国企业存在长期激励不足问题,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对于经营者分配制度,股权激励约束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对实行期股、期权激励机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并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单位。上海、武汉、深圳、北京、济南、<WP=4>沈阳等地方政府也进行股票期权分配形式的探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模式。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上海、杭州、北京叁地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析;其次,对业已形成的几种典型模式进行了探讨;再次,归纳总结了我国实践探讨的特点;最后得出结论,现在我国的“股票期权”模式具有过渡性,变通性、适应性等特点而且较多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出现了“南橘北枳”的混乱局面。这与我国政策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方面尚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条件有关。股票期权制度首先是一个法律制度,在我国推行规范的股票期权如果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支持,必然会造成现实中大量出现的为了规避法律而“精心”设计的“四不象”模式。因此解决实践所出现的上述问题,引进西方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必须对实践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找到完善立法的路径。第四章 我国推行薪酬性股票期权法律问题分析。基于第叁章的分析,股票期权的推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与现有部分法律的冲突,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在本章中,笔者分别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证券法、税法叁个方面进行系统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并没有为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提供发展、完善的空间。当法律满足不了现实需要的时候,修改法律也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第五章 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薪酬性股票期权法律制度。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西方社会,有其特有的法律环境的支持,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为其提供推行的土壤,因而需要借鉴先进立法经验,调整和完善现有立法。在本章中,笔者依据上一章的分析,分别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叁个方面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同时笔者认为任何法律都是经验的产物,我们决不能以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为样板,从而精心裁剪、设计上述法律。为了保持上述法律的完整性,对于相对独立其他方面则需要单独立法。因此,在本章中,笔者还对制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进行初步的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颜延, 张文贤[4]2001年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文中提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要约行为 ,作为该要约客体的股票期权是民法上的“期待权”。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涉及到公司、证券、税收和会计等主要经济法领域。除了合同法之外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股票期权留下任何空间。现行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营担保合同 ,“南橘北枳”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刘英杰[5]2004年在《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肇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起初是为了避免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经理人员薪酬的侵蚀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股票期权开始受到重视,继而成为一项激励措施。直至今天,美国已经形成一整套相当完备的股票期权制度,并且成为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它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该项制度因其独特的理论魅力已成风靡之势。我国目前正在公司中推行股票期权的试点,可以说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建立一套完善的、富有中国特色的股票期权制度,必须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正因如此,目前,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在我国非常必要。 本篇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股票期权制度作了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它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股票期权制度概述 本文首先对股票期权的概念作了界定,并对股票期权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明确了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是公司赋予公司特定范围内的员工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期待权。作为经营者所拥有的一项权利,股票期权具有权利性、收益性、无偿性、时限性和人身性等特征。 第二部分是股票期权的运行机理和效应分析 在这一部分较为详细地阐明了行为科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中外各国企业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股票期权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架构下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及“代理成本”问题。指出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与股票增值收益连动的长期激励机制,它使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股东)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关的关系,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减少了代理成本。随后,说明了引入股票期权将会产生的正面效应。 第叁部分是对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在我国20多年的企业改革中,对于激励机制有过无数的尝试,由于多是以短期激励为主,效果甚微。从而指出在当今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经营者持股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由于其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将人及附加在人身上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问题制度化,因而有引入的必要性。接着,从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可行性。同时,分析了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由于不具备相关推行环境,有可能引发的问题,从而提出防弊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是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及遭遇的制度障碍 首先介绍了我国近几年引入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及初步形成的叁种典型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武汉模式。在归纳总结了几种典型模式的中国特色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对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可能遭遇到的障碍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针对股票期权在我国遭遇的障碍,提出建议与对策 当前我国企业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内的长期激励制度,但必须在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的有些条款限制了股票期权制度推行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法律层面和市场环境层面提出了对策。 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推行该制度是一个必然方向,但同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它需要有比较健全的经理和专业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程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完整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的法规框架。在中国现有的特定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下,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而中国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又刻不容缓,因此,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现有的市场环境及制度背景,排除各方面对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造成的障碍,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股票期权计划,只有将股票期权与公司经营者业绩联系起来,找到两者之间的连结点,才能真正使股票期权制度的长期激励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应当因地制宜,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其他形式激励模式的探索或同其他形式的激励模式配合使用。
宋婷[6]2006年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自引入中国以来,对我国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说,股票期权制度是由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协调配合组成的一种公司经营者激励制度。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为股票期权制度提供整体的规制,这一障碍成为能否在我国顺利推行股票期权制度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本文对此展开了分析和研究。全文除绪论、结语外分为叁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股票期权制度的概述。本章对股票期权的概念作了界定,对股票期权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我国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法律环境和面临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的生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制约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瓶颈问题,逐步创造着其发展和推广的适宜环境。然而股票期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修改某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仍然面临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叁章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笔者从宏观角度到具体措施系统地提出了几点对策,并指出应从市场体系、法制体系和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叁方面入手,规范和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以期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实施,从而使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切实发挥激励公司经营者的长效作用。
张锐[7]2003年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于1952年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为避税引入薪酬体系之中。西方国家早期的股票期权是一种交易方式,指买卖双方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时间交易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随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将面向任何投资者的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合约改变成公司经理层不可转让的购买一定数量的流通股的权利,于是演变成对经理层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制度,成为长期激励的经典模式。就我国现状而言,股票期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经理层人力资本价值的确认是现代公司委托-代理机制的客观要求,如果未能把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客观的体现出来,也无法形成对经理层的合法约束,经理层的腐败将无法避免。诚然,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公司运行机制以及观念意识尚不能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但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契合与互动,能从根本上优化公司运行(国企改革)的格局。故积极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毋庸置疑。我国最早引入股票期权的公司是深圳万科股份公司。1993年,万科聘请香港律师协助制定“股份计划”,因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计划被迫停止。公司的经理层是专门人才,其劳动具有高度的责任性、风险性、创造性等特点,对其应采取相应的激励制度。对于我国普遍采取月工资加年终资金的激励机制,由于激励力度不够,抑制了经理层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成为导致经理层对经营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之一,以致大量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倒闭。因此,作为激励制度中的成功机制,股票期权制度的确立已成为国企改革艰难道路中必然选择和突破口。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分析和从法律的角度对股票期权制度内涵、相关规范及保障制度进行阐释和探讨,以期其在我国得到规范运作。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并辅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问题的是全局性的,以使文章的探讨具有一定普<WP=3>遍性和实践意义。同时,在选用资料上注重其新颖性和实用性,对于可能收集到的最新资料,力求及时充实文中,力争做到文章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点明本文的写作背景----股票期权已成为西方公司激励经理层的重要制度,美国“64岁现象”在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后得到了解决,而我国缺乏类似的长期有效的激励制度,“59岁现象”不仅反映出我国约束制度的不健全,更暴露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的缺乏,进而说明本文的写作用意----通过深入地对股票期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研究,积极推行经理层股票期权制度(当然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公司(国企)经理层的行为符合股东(国家)的利益,实现公司(国企)的保值增殖。导言主要是表明研究该论题的意义和研究的紧迫性。第一章对股票期权的一些基本内涵、本质、法律性质和特征及理论基础做必要的阐述和探讨。股票期权原是金融市场上一种衍生工具,将其引入现代公司激励理论,即指公司内部制定的、面向经理层等特定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是经理层(受益人)收入所得,其激励的内在逻辑在于它是一种未来概念,可将公司价值作为经理层收入函数中的重要变量,使其收益成为公司长期利润的增函数,从而使经理层的目标函数和行为选择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构成了股票期权的叁大理论基础。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经理层股票期权可鼓励公司经理层把工作的注意力从短期财务指标转向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上,从而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层的行为短期化倾向。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创新的激励方式,离不开现代公司理论的支撑。而叁大理论基础就是其中较有说服力的。对股票期权制度本质的探讨有助于对期权制度的深入认识。第二章首先对国外股票期权制度实践做了全面的概述。从美国、日本和欧洲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其中以美国<WP=4>为代表的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制度,对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本文主题而从略。股票期权实施的初衷本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实施中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但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解决。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各国的法律法规对此采取的不同态度而出现的全球范围内推行的法律问题。反映了各国法制和文化的差异,也反映了各国对股票期权制度积极的确认。从以上两方面的阐述构成了股票期权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为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提供了借鉴。其次通过对我国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的股票期权各具特色的试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股票期权根本属性的改变,市场量化不足,行政色彩严重。其实施出现的偏差,可归因于观念意识的滞后、市场环境的缺陷,更在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期权制度产生在美国,美国不仅市场经济非常成熟,而且有关公司、证券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要将其成功移植到尚处转轨之中的我国,就必须?
刘星姬[8]2003年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广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股票期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注目的焦点。股票期权最初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后引入管理学领域,成为一项用于长期激励经营者的薪酬制度。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真正低成本的激励方式,其特有的利益捆绑功能可以有效地抑制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有助于形成经营者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有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和“五十九岁”问题,还可以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股票期权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在我国实行还存在着根本性的障碍。《公司法》、《证券法》的现行规定中存在与股票期权制度实行相矛盾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股票期权制度将无法顺利实行;《税法》、《会计法》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必然会导致实行中的混乱。因而要想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首先就应该解决法律上的各种问题。鉴于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股票期权制度的重要性,本文以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亟需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 本文首先介绍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的由来,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分析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着重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特征。通过股票期权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进一步明确股票期权制度的特点。接着本文又进一步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同时,还具体阐述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研究了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需要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期权股票的来源、股票期权的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权股票的税收优惠、会计处理五个方面。每个方面都从介绍分析各国的相关规定入手,接着说明我国法律规定在相关方面的不足或法律障碍,并提出我国可借鉴的方案。总体思路是通过介绍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对比我国现行规定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定,以寻求完善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环境的可行途径。
曾雪蓉[9]2006年在《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自1952年美国菲泽尔(Feizeer)公司为了避税第一个推出面向所有雇员的股票期权计划以来,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激励经理人员的报酬制度,股票期权创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经理人员人力资本之补偿,成功地将经理人员的个人目标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本文阐释了股票期权之内涵、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施行经理股票期权之法律障碍,结合我国试行之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上如何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包括修改《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内容,以解决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及解决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收益兑现机制等问题;修改《劳动法》,确认股票期权是经理人员薪酬体系中的一部分;制定专门规范,构建股票期权法律体系。修订财税法,给经理人员从股票期权中实际利得优惠;建立与股票期权制度相配套的会计处理法则,以期其在中国本土化环境中得到规范运作。
粟坤蓉[10]2003年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票期权制度通过将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的形式,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经营者,也维护了股东的利益。股票期权制度是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八十年代流行于西方大公司中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在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有法律的支持,所以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很快推广,而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修改其现有法律或新设某些法律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本文研究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股票期权的概念与特征及其法律性质。股票期权源于西方,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甚至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承认,所以关于股票期权的概念,在我国仍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股票期权与期股、员工持股做比较,然后阐述股票期权的特征。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股票期权是形成权,有学者认为是期待权,也有的认为是财产权,诚然他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作用,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制度,首先是实现其激励功能,同时也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着重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去论述,股票期权的实施,使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挂钩,从而在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实现股东利益,可以减少代理成本,而且股票期权的推行有利于使企业形成开放的股权结构,股票期权的行权一般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批行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经营者的短视行为,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和任何一种制度一样,股票期权制度也有局限性。经营者股票期权所带来的收入是来源于公司的股票,当然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经营者拥有的股票期权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有很大的关系,所以片面地追求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可能会诱发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如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与虚构公司利润的行为等。股票期权的应有作用的发挥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与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对我国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和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不足会对股票期权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起到限制作用。 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行权所需股票来源上的障碍,国际上股票期权的来源一般有叁种方式:一是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二是增发新股,叁是发行新股时预留,由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这几种方式在我国都行不通,在我国的实践中有学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二是股票期权收益兑现机制的障碍,国外股票期权的持有者在股票期权的可以行权的期限内可以自已决定什么时候行权,而我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都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这种规定限制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的发挥,加大经营者的风险;最后是我国法律中缺乏关于股票期权的税收及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在国外股票期权的一般有税收上的优惠,而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在会计准则方面,关于股票期权的成本的计算、成本的分摊以及怎样在会计报表中对股票期权进行披露等都没有规定。在讨论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四部分主要是就股票期权立法方面的建议.首先介绍我国的期股制,期股制是我国引入股票期权制度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产物,但是通过对我国几种典型的期股制的介绍和评价,可以看出我国的期股与股票期权的不同。在有关股票期权的立法方面,一是论述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安排;二是股票期权立法所涉及的具体方面进行讨论。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方面的立法包括股票期权的授予的主体、受益人范围以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几方面;股票期权的行权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的调整、行权的时机、行权方式以及股票期权的转让、延迟和终止等问题;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包括披露的方式与披露的内容等.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我国的具体实践进行对比之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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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粟坤蓉.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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