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论文_白羽

导读:本文包含了欧盟指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指令,欧盟,效力,着作,欧洲,基础理论,草药。

欧盟指令论文文献综述

白羽[1](2016)在《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指令作为欧盟立法体系中的派生性立法,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中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作为欧盟指令效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指令的达成及成员国国内的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指令预先效力在欧盟法律协调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欧盟指令预先效力能够在欧盟法律制定的最初阶段,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转化为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协调。从法律体系上看,欧盟法中的基础性法律渊源大多数是纲要性、框架性的,欧盟指令作为法律派生性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了润滑剂的作用,而指令的预先效力作为指令转化效力的基础,为指令的最终实现提供适用基础,在法律适用的最初阶段提供可能性。从指令的特性上看,指令需要通过转化才能在各成员国内部得到适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给了成员国在履行共同体条约义务上较大的自主权,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自主选择的差异性。欧盟指令预先效力在欧盟法律体系的构建中也产生了消极作用。一方面,目前欧盟指令的适用领域主要在私法领域,而且往往具有拼凑性质,仅仅针对某一项特定的私法制度。因此,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欧盟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大量的零碎不全的规则。另一方面,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作为欧盟法律体系一体化过程中人为设计的"技术性手段",在促进欧盟法律一体化的过程中忽视了成员国的特殊性,在法律规则在成员国产生适用的效力之前,即要求成员国接受该项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最终导致成员国内部法律体系被不断出现的共同体规则分解削弱。(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白羽[2](2016)在《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指令作为欧盟立法体系中的派生性立法,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中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在指令的达成及在成员国国内的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判例研究的方法对欧盟预先效力在成员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总结出欧盟指令对于欧洲法律一体化产生的影响。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指令的效力体系并提出本文所要分析和论证的问题。指令的效力体系是由转化效力、直接适用效力以及预先效力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指令的预先效力具有其特殊性,争议点在于预先效力的效力范围。另外,指令的预先效力也因为欧盟立法程序的特殊性而分为生效前和生效后转化前两个不同阶段,问题在于说明指令预先效力在这两个不同阶段是否有效力范围上的区别。第二部分讨论指令的预先效力对成员国立法产生的影响。对指令生效前和指令生效后转化前两个不同阶段的效力范围分别进行论述:指令生效前,在指令内容得到具体化并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成员国承担容忍义务;在指令生效后转化前,在系统考量指令转化效力、直接适用效力以及预先效力的关系下,成员国在此阶段承担的是根本违反的禁止义务,特别注重指令预先效力的事前惩罚功能。第叁部分着重考察指令预先效力在司法层面上的影响。本文以标志性案例Adeneler案为中心,在详细分析判决法理,以及对该判决的不同评论基础上,提出在指令的预先效力问题上司法应当与立法保持一致的论点。第四部分论述指令及其预先效力对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影响。指令所具有的工具主义和功能主义特性使其具有不断被强化的穿透效力,一方面消除了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指令内容获得通过的阻力,促进了欧盟共同体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另一方面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破碎的私法规则,产生了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分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莱纳·埃辛,夏晓文[3](2015)在《利益集团在欧盟指令草案政策咨询中的参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成员国的利益集团如何参与并影响欧盟的立法程序?对此问题本文以欧盟委员会2008-2010年间所提交的20份指令草案为基础,通过分析德国、英国、荷兰和瑞典4个民族国家的利益集团以及欧盟层面利益集团参与草案咨询的数据,揭示了利益集团在欧盟多层级体制下如何面对欧盟机构和民族国家机构表达它们的利益,并对本文所提出的5项假说进行了实证的验证。(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李婧[4](2015)在《法国着作权法的最新发展述评——以欧盟指令的转化与数字化使用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尤其历经了2006年至今立法的迅猛发展,其在欧盟指令的转化,数字化使用的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确立了交互操作信息补偿、准盗版保护等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实现欧洲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的协调与互通。(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8期)

高旭军[5](2015)在《《2004/24/欧盟指令》及其对中药国际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3月31日欧盟议会正式通过了《欧盟传统植物药(草药)注册程序指令》(下文简称《2004/24/欧盟指令》)。~(75)至今年4月30日,该指令第2条第2款规定的7年过渡期已经结束。~(76)此间前后,国内媒体纷纷刊登相关评论文章,2011年3月29日,《北京商报》刊登了题为《7年难突破,中药在欧盟面临全面退市》~(77)一文;2011年5月3日的《证券时报》也刊发了《中药在欧盟遭遇"身份"危机》一文。~(78)两篇文章的共同信息是:由于(本文来源于《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九届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11-28)

万勇[6](2015)在《论欧盟指令“向公众传播权”的含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重要的国际版权公约有关财产权的规定受欧洲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大,我国《着作权法》在制定与修改时,借鉴了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实际上也就是间接借鉴了欧盟指令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以及国际公约中,"向公众传播权"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作者与邻接权人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不同,邻接权的叁类主体各自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也不同。鉴于中国已经启动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因此欧盟指令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的修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应准确理解欧盟指令"向公众传播权"的含义。(本文来源于《清华知识产权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陈锦新,胡雅洁[7](2015)在《关于(EU)No 327/2011欧盟指令的分析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翻译并解读了(EU)No 327/2011欧盟指令的要求、适用范围、计算公式,并结合ISO 5801及GB/T 1236介绍了风机能效的测试方法及其对应的计算方法,供设计人员和认证检测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家电科技》期刊2015年05期)

温少昊[8](2015)在《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问题的比较与借鉴——以欧盟指令和法国证券法律法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内幕交易罪主体界定问题的核心是规范用语表述繁多,易引发文义混乱和逻辑冲突。这种表述的多样性源于对欧、美不同认定标准和理论基础的借鉴。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路径应是以法国的"二元基础理论"为参照,将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幕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并将其划分为"直接知情人"和"间接知情人"。如此,既可以保证立法用语的一致性,也能够体现证券内幕交易体系解释的统一性。(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5年05期)

蒋田芳,张文斌[9](2014)在《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及欧盟指令符合性认证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SI)是欧盟关于铁路产品的技术法规,其具体执行主要是遵照相关的欧洲标准。按照TSI的要求,开展欧盟指令(EC)符合性认证,是铁路产品进入欧盟成员国及欧洲自由贸易区市场的必备条件。介绍EC概况,TSI产生背景、特点、适用范围,以及EC和TSI制定的组织机构和实施流程。重点分析欧盟EC符合性认证的法规体系、认证模式、申请程序和认证流程。(本文来源于《铁道技术监督》期刊2014年10期)

[10](2014)在《欧盟指令CE认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起源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EUroPean Conformity即欧洲共同体,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本文来源于《花炮科技与市场》期刊2014年03期)

欧盟指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盟指令作为欧盟立法体系中的派生性立法,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中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在指令的达成及在成员国国内的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判例研究的方法对欧盟预先效力在成员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总结出欧盟指令对于欧洲法律一体化产生的影响。本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指令的效力体系并提出本文所要分析和论证的问题。指令的效力体系是由转化效力、直接适用效力以及预先效力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指令的预先效力具有其特殊性,争议点在于预先效力的效力范围。另外,指令的预先效力也因为欧盟立法程序的特殊性而分为生效前和生效后转化前两个不同阶段,问题在于说明指令预先效力在这两个不同阶段是否有效力范围上的区别。第二部分讨论指令的预先效力对成员国立法产生的影响。对指令生效前和指令生效后转化前两个不同阶段的效力范围分别进行论述:指令生效前,在指令内容得到具体化并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成员国承担容忍义务;在指令生效后转化前,在系统考量指令转化效力、直接适用效力以及预先效力的关系下,成员国在此阶段承担的是根本违反的禁止义务,特别注重指令预先效力的事前惩罚功能。第叁部分着重考察指令预先效力在司法层面上的影响。本文以标志性案例Adeneler案为中心,在详细分析判决法理,以及对该判决的不同评论基础上,提出在指令的预先效力问题上司法应当与立法保持一致的论点。第四部分论述指令及其预先效力对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影响。指令所具有的工具主义和功能主义特性使其具有不断被强化的穿透效力,一方面消除了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指令内容获得通过的阻力,促进了欧盟共同体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另一方面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破碎的私法规则,产生了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欧盟指令论文参考文献

[1].白羽.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6

[2].白羽.欧盟指令的预先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

[3].莱纳·埃辛,夏晓文.利益集团在欧盟指令草案政策咨询中的参与分析[J].德国研究.2015

[4].李婧.法国着作权法的最新发展述评——以欧盟指令的转化与数字化使用为线索[J].商.2015

[5].高旭军.《2004/24/欧盟指令》及其对中药国际化的影响[C].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九届年会论文集.2015

[6].万勇.论欧盟指令“向公众传播权”的含义[J].清华知识产权评论.2015

[7].陈锦新,胡雅洁.关于(EU)No327/2011欧盟指令的分析探讨[J].家电科技.2015

[8].温少昊.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问题的比较与借鉴——以欧盟指令和法国证券法律法规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5

[9].蒋田芳,张文斌.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及欧盟指令符合性认证综述[J].铁道技术监督.2014

[10]..欧盟指令CE认证[J].花炮科技与市场.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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