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醉酒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事责任,人犯,原因,自由,理性,能力,责任。
醉酒人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水斌[1](201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主要指的是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情形下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经对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做出了肯定态度,但是针对于醉酒程度的差异,醉酒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却存在差异性,针对于此,本文将根据原因自由理论为依据,同时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法系的刑事法规进行探究,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进行判断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2](201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郭奕[3](2016)在《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对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已不能应对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多样化的趋势,所以从当今现状为视角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可罚性和处断进行分类讨论势在必行。刑法总则第18条第四款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显然是有欠缺的。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的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惯常性酒精中毒后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列举大量的醉酒人犯罪案例,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述醉酒犯罪行为之定罪量刑问题。第一部分:醉酒人犯罪概念及其展开:醉酒人犯罪行为被纳入法律范畴该如何划分,采取何种标准?该部分介绍和引用了一些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依据:该理论的概念肇始于德国,但最早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名词进行表述的是德国的克莱因施罗德,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含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行为主体通过醉酒,服用麻药等方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的行为。第二提出解决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问题考察,行为主体对进入醉酒状态的主观态度,行为主体在通过醉酒进入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状态前对其后其陷入责任能力欠缺状态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事前就有犯意。第叁部分:醉酒人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本文在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部分中,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型醉酒与非自愿型醉酒。根据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的不同主观状态,可以像美国一样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自愿型醉酒犯罪;第二大类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所谓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处于的醉酒状态,并不是行为主体自愿招致的,而是在不可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偶然陷入的。笔者从这两大类出发,分别情况对醉酒人犯罪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谈了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完善,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醉酒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健全我国的刑事推定制度,以求在醉酒的人犯罪这一点上使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做到无缝衔接。在预审,讯问,法医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建立相关标准,以实证的方式帮助司法者,判断醉酒犯罪人是否事前有犯意,是自愿醉酒抑或非自愿醉酒,既要防止客观归罪,又要避免仅凭口供来判定行为主体主观心态的局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王瑞[4](2013)在《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及适用——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依据的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我国刑法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于是,理论界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引入来解决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此种理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相违背,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为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问题找到合适的理论依据和解释就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11期)
李润华[5](2012)在《“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2年12期)
袁越,张阿众[6](2012)在《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文章对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郭耀国[7](2010)在《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借鉴国外的合理处罚依据,才是刑法完善的最好途径。外国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释思路。(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0年22期)
宋久华[8](2010)在《浅析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兼为刑法第18条第4款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法律条文,借助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全面理解,科学合理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期刊2010年02期)
薛春生[9](200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仅限于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略显粗梳。因为在实践中,醉酒犯罪的情况异常复杂。理论界对于病理性醉酒,现已基本达成一致,认为其属于精神障碍,应当认定为无责任能力状况。但是对于生理性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状况以及无过错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学者们多有不同看法,可以说,我国刑法条文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相对粗疏是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的主要原因。(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09年22期)
陕西省淳化县检察院,赵鲜丽[10](2008)在《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规定须细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可分为叁大类:病理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酒而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是日常生活中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现象,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单纯性醉酒,也称普通醉酒或生理醉酒,指一次大量饮酒后出现的精神障碍,病人情绪易激动,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辨认能力无损害。复杂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04-11)
醉酒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醉酒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水斌.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9
[2].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郭奕.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4].王瑞.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及适用——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探讨[J].青春岁月.2013
[5].李润华.“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2
[6].袁越,张阿众.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7].郭耀国.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
[8].宋久华.浅析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兼为刑法第18条第4款辩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10
[9].薛春生.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评析[J].大众商务.2009
[10].陕西省淳化县检察院,赵鲜丽.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规定须细化[N].检察日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