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遗产税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遗产税,税制,遗产,模式,税法,草案,课税。
遗产税法论文文献综述
任晓兰,董永泉[1](2016)在《民国时期财政法治初尝试——以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保障,财政法治是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要充分保证社会公众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实现财政民主。可以说,财政民主是财政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充分实现民主才能达到法治。税收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税收法治是财政法治的应有之意,民国时期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围绕着遗产税是否应当开征等问题各抒己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我国财政法治在民国时期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6年20期)
程琳[2](2016)在《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收的税种,虽然它对财政收入贡献率较小,但是对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计划开征遗产税,并于2012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其中关于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被视为“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混淆了基于不同原理的人寿保险在性质、功能及理赔等方面的差异,也忽视了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全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新型人寿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已经迥异于传统人寿保险的现实。因此,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借此完善金融保险税制,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首先,介绍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产生原理以及主要特点,进而分析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论证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人寿保险金的定性分析,说明其收益性质对其税收待遇的影响,解释人寿保险金与遗产税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人寿保险金具有遗产税法上的可税性,另一方面人寿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遗产税。这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人寿保险金是否具备可税性;如果人寿保险金具备可税性,应当以遗产税进行调整的理由。第二部分选取了从经济体量或者法系渊源上与我国相近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作为研究重点,整理出这四个国家的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宏观态度与微观规定。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了其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规定,归纳各国对不同类型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方面的调整经验。第叁部分重点比较四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总结域外遗产税法在税种选择、税收负担方面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特征。其次,介绍四国遗产税法在税收调整宗旨、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别——美国和英国更为中立,而德国和日本对人寿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政策倾斜和引导。再次,从建立人寿保险课税制度以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和调整财富非税转移以促进税收分配正义两个方面来论证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来我国以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进行调整的立法构想,从立法目标、税制要素和配套制度出发,粗略地勾勒出我国未来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制度框架。(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6-01)
陈思[3](2014)在《论我国大陆遗产赠与税制度立法构建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遗产税制度立法在我国经历了叁次大起大落。而我国台湾地区已开征遗产税多年,并于2008年根据遗产税实践过程出现的资金外流问题对遗产税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有着丰富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在运用文献研究法与历史分析法阐述遗产税的法理基础,采用逻辑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研究分析2008年台湾地区新修“遗产及赠与税法的立法理论、主要内容、立法技术和本次修改的重点予以分析,并立足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国情就我国大陆地区遗赠税制度的立法原则、法律框架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立法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全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共四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遗产税的法理概述。该部分第-节从遗产、遗产继承与遗产税的法理基础为出发点,分别对遗产和遗产税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介绍。其次,在第二节中介绍了当今全球开征遗产税法的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的遗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第二部分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该部分以我国大陆地区的客观现实为着手点,阐述目前遗产税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和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并提出在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制度立法面临的相关现实问题或困境。第叁部分比较视野下我国台湾地区新“遗产税法”的立法概况及其借鉴。该部分全面介绍因资金外流严重加上国际废除遗产税之趋势,导致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新修的“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的相关内容,指出其新修的特色内容和作用。最后总结我国台湾地区在2009年新修的“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对我国构建符合我国大陆特色的遗产税制度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大陆地区遗产税法的立法构想。根据对台湾地区遗产税法的分析和比较中得到的一些启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国大陆地区构建遗产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容和需要配套的相关措施。具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财产估价原则、税率、抵免和扣除项目、税款纳税期限、征税机关和监督机关等方面提供立法设计,并分析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构建遗产税法需要注意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再针对该类问题结合台湾新修的“遗产税法”的内容提出各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4-06-01)
叶金育,马邵杰[4](2013)在《日本遗产税法的确立与嬗变——制度变迁视角的解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日本遗产税法的历史变迁二、现行遗产税法的日本构造叁、遗产税法的日本经验:法际协调视域下的观测四、遗产税立法:如何从日本到中国五、余论"贫富差距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更是一个中国问题。"2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当下,民怨不只是表现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更表现为财产差距而致的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遗产税作为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设置在个人生(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3年02期)
朱宇[5](2013)在《中国遗产税法的税制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飞速发展,贫富悬殊在不断加大,开征遗产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对比的研究方法对遗产税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比较了遗产税税制的叁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中国国情,我国现阶段适合采用总遗产制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刘辉华[6](2013)在《我国遗产税法立法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从改革开放国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以来,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快速增加;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也成为有目共睹的社会现实。根据2011年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高达0.458,早已超过国际公认0.4的预警线,在国际上已居高分化国家行列。遗产税的开征可以有效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加剧。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基于国情原则,中国遗产税税制模式与立法体例的选择,建议在我国应建立总遗产税税制模式以及赠与税、遗产税合并征收,两税统一立法的体例,并将死亡预谋年限确定为5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环境也初步具备:《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确认,遗产继承的合法性,遗产的确认、分割、征管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相关征管配套制度仍是开征遗产税的薄弱环节,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抑制贫富悬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刺激纳税人生前消费,,加快资金流转,挖掘经济增长潜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有利于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遗产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同时,遗产税的开征削弱了非劳动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率,鼓励人们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在我国,遗产税的研究也只是刚刚开始,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遗产税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3-04-01)
廖文根,秦佩华[7](2011)在《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闭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廖文根、秦佩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国家(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1-02-26)
陈慧稚[8](2010)在《美国遗产税归零谁得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 美国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一年征收遗产税。但是,按照现行的遗产税法安排,如果国会在年底前没有就遗产税法通过新的法案,遗产税将在2011年重新开征,且最高税率将跃升至55%,起征点也将从每人350万美元降至每人仅100万美元。(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0-08-23)
孙蕾[9](2008)在《我国未来《遗产税法》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从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提出我国未来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不断完善的一种必然趋势。并且,为了弥补单独开征遗产税的税制漏洞,提出我国应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并行的税收制度。我国遗产税法应兼顾公平、效率、便利、稳定和区别的原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总遗产税制模式,在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主要条文设计方面亦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难点问题是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和遗产价值评估体制不健全,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包括遗产在内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10-01)
张禄兴[10](2008)在《我国制定遗产税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出现富裕阶层,贫富悬殊矛盾愈演愈烈,制定遗产税法,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适合采用总遗产税税制;建立、完善遗产税法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定有关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和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财产评估机构。(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9期)
遗产税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收的税种,虽然它对财政收入贡献率较小,但是对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计划开征遗产税,并于2012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其中关于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被视为“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混淆了基于不同原理的人寿保险在性质、功能及理赔等方面的差异,也忽视了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全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新型人寿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已经迥异于传统人寿保险的现实。因此,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借此完善金融保险税制,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首先,介绍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产生原理以及主要特点,进而分析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论证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人寿保险金的定性分析,说明其收益性质对其税收待遇的影响,解释人寿保险金与遗产税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人寿保险金具有遗产税法上的可税性,另一方面人寿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遗产税。这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人寿保险金是否具备可税性;如果人寿保险金具备可税性,应当以遗产税进行调整的理由。第二部分选取了从经济体量或者法系渊源上与我国相近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作为研究重点,整理出这四个国家的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宏观态度与微观规定。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了其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规定,归纳各国对不同类型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方面的调整经验。第叁部分重点比较四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总结域外遗产税法在税种选择、税收负担方面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特征。其次,介绍四国遗产税法在税收调整宗旨、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别——美国和英国更为中立,而德国和日本对人寿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政策倾斜和引导。再次,从建立人寿保险课税制度以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和调整财富非税转移以促进税收分配正义两个方面来论证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来我国以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进行调整的立法构想,从立法目标、税制要素和配套制度出发,粗略地勾勒出我国未来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制度框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产税法论文参考文献
[1].任晓兰,董永泉.民国时期财政法治初尝试——以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为例[J].财政监督.2016
[2].程琳.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比较研究[D].重庆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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