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研究

别除权研究

商丽娟[1]2016年在《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别除权在本质权利属性上并非破产法的新设权利,而是民商事相关立法中的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等在破产法领域的映射及延伸。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使用“破产别除权”这一破产法学专属概念,而以“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之一集合概念加以表述,但通说认为,此条中所指权利在破产法理论研究中便是破产别除权制度。破产别除权摆脱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统一、平等、比例受偿原则,而依法进行单独、率先受偿。我国现行破产法中针对破产别除权制度的规定存在若干问题:立法未使用“破产别除权”专业术语;破产别除权之权利定位不清;破产别除权基础权利范围界限不明,导致破产别除权适用面临误区及困境;涉及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错位;破产别除权行使规则粗糙等。上述问题严重阻碍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行及开展。笔者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综合借鉴、考量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别除权制度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立法上正式采用“破产别除权”概念、明确破产别除权基础权利的范围、厘清破产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建立协调机制,理顺破产别除权与普通破产债权间的清算顺序、完善破产立法,删除“新老划段”的规定、树立大局意识,科学规范涉及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设定破产别除权行使期限制度、引入破产别除权标的物强制收回制度、构筑破产和解保护期制度、构建重整程序中适度保护破产别除权的制度体系等。笔者期望自身对于破产别除权制度的粗浅探讨,能为我国今后的别除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进而为推动我国整体破产制度的进步奉献自己的一丝微薄之力。

李宏斌[2]2005年在《破产别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各国破产法的改革,破产法的传统理念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现代破产立法目标开始向多元化发展,既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又充分尊重债务人,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并日趋注意强调破产结果的社会效应;侧重通过企业再建实现债务清偿,日趋注重加强破产预防制度的建设,并更加注意对破产企业的挽救。曾一度处在最优先受偿位置的别除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现代破产法新理念对别除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提出了新的思考。我国呼之欲出的新破产法草案,依次规定了重整制度、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较之于现行破产法,有了新的突破和质的飞跃,破产预防之理念已得到贯彻。笔者试着以这种破产法新理念来分析别除权。 全文分五个部分,共四万余字。 一、破产别除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破产别除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别除权的概念和理解作了分析。探讨了别除权赖以成立的主要权利基础,抵押权、质押权、留质权和特别优先权,并讨论了定金能否成为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把握了别除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为本论文进一步地分析、深入地论证打下了基础。 二、破产法目标的转变对别除权的影响。阐述了现代破产法目标的转变,破产法功能多元化的出现。破产立法理念的发展是从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这么一个过程。破产功能也发生了变化,从概括执行的单一功能,到概括执行和破产淘汰的双重功能,再到概括执行、破产淘汰和企业重建的多重功能的发展。破产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而主要着眼于通过对受破产解体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通过国家强制参与,为有希望实现再建的债务人企业提供再建的机会,制定挽救措施,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恢复重建。现代破产法使债权人在传统破产法中的优越地位受到了限制,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越来越成为破产法侧重保护的目标,这必然要以牺牲债权人一定程度的利益为代价,尤其是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的利益。这决定了别除权在现代破产法中的地位,对别除权采取既限制又保护的原则。

朱程皓[3]2008年在《别除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别除权是指权利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就破产财产中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必须先于破产程序一定时间前成立,别除权的标的物属于破产财产但特定并区别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别除权的行使独立于破产程序实现但受破产程序制约。作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续,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作为基础权利,主要为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包括特别优先权、所有权保留,定金在以可折算为货币的特定物作为标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别除权。我国别除权的行使制度主要包括了别除权的申报、别除权的确定、别除权的清偿以及别除权与破产预防制度之间的关系,别除权的行使与实现体现了担保物权优先性与破产程序制约性的相互协调。

吕其兵[4]2008年在《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股权质押虽然是担保制度中的一个小问题,但它的内容涉及经济学、法学两个学科领域,涵盖了物权法、债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不同的法域,是一个综合性极强、极具抽象性的课题。为此,笔者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对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设立规则、标的理论、效力理论、实践操作等问题进行全面论述。除引言外,本文共计四章,主要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股权质押和质物基础辨析。本部分对股权质押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公司股权的概念、本质与构成等基本问题,并对与股权相关的法律概念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辨析。通过对股权质押历史沿革的考察,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研究了股权质押性质的定位,详尽介绍了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规则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特征等基本问题。通过对质押标的物的股权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股权质押标的物实质,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并结合我国股权质押实际状况,对现行的质押公示、不同类型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第叁部分,股权质押的效力内容考查。本部分主要进行了股权质押效力分析,对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股权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股权质押的实现方式做了深入的探讨。第四部分,股权质押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首先,结合股权质押的实践,全面考察了股权质押风险问题。股权质押的风险性是指股权质押当事人因股权价值或交换价值变动所面临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种类质押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股权所蕴涵的价值不似动产或其他权利,自其产生起价值变化比较小,恰恰相反,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往往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者的决策、市场供求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而变动不定大起大落。概言之,股权质押的风险可归于以下因素: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物的选择风险、股权质押的市场风险、质物处置时价值实现风险。本文在对股权质押的风险性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从股权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标的物、构建相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降低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措施。其次,对股权质押期间的股东表决权行了探讨。主要从法理及现行法规两个层面,对股权质押期间股权的权能表现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之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该把质权的实现和质押期间股权的行使区别开来。笔者从权利的价值取向上对股权的权能进行分析,阐述了质押期间,股东行使共益权的合理性。并从股权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及公益权的本质等方面分析质押期间表决权的问题。从而得出结论,我们应该动态的把握股权质押标的的运动轨迹: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仍得行使具有身份性质的共益权,股权的标的及于自益权之上;在质押实现时,质权人得处分股权全体,股权的标的及于自益权和共益权。最后,对股权质押价值变动问题及公司破产对股权质押权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股票进行质押,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股票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这种变动有可能导致设质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是质权人的利益受损。我国《担保法》没有直接关于权利质押时权利价值变动情况的规定,目前可以参考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笔者结合《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现行的控制股票价格波动的警戒线、平仓线制度进行介绍,阐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法律根据,指出了目前操作方法的不足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公司破产对股权质押权的影响问题分析,笔者主要介绍了股权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与别除权的关系。说明股权质权的优先受偿力应以公司的存在为前提,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质权人取得股东地位,也仅能处于比公司一般债权人更后位的受偿位置。

熊祖贲[5]2008年在《论破产别除权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别除权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传统破产立法中,由于别除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从而别除于破产程序而行使。在破产理念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预防的大背景下,别除权的绝对优先受偿性受到质疑和挑战。重新审视别除权,并设计出与破产预防理念相契合的别除权制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梳理了别除权的基础理论;随后比较分析了各代表国家别除权的破产法地位;接着探讨了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破产法的别除权制度进行评析。最后针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就属于破产财团的特定财产,原则上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提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通过对我国新破产法中与别除权有关法条的分析,可知我国新破产法对别除权是采取既限制又保护的模式。在肯定这一模式的前提下,建议在重整程序中应采取以限制别除权行使为原则,个别照常行使为例外的方针;在和解程序中应采取别除权照常行使为原则,个别限制行使为例外的方针。在对跨国破产中的别除权进行规制时应充分考虑到各国立法的差异,以平衡各方利益,使跨国破产得以顺利进行。

赵治宇[6]2014年在《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别除权作为破产法上的重要权利首创于德国,是指对特定破产财产设有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不依—般破产清算程序而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独立与优先的特性使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实质公平意义重大。该权利的设立是对平等分配破产清偿原则的一种突破,其优先效力备受关注。因此,如何对待破产别除权,协调别除权与普通债权间的清偿关系是破产法研究的重要问题,关系着破产程序能否地顺利运行。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我国来说,深入研究破产别除权有着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法制理念的欠缺,我国国企改革浪潮中出现大量“破产讨债”现象,导致别除权人利益被严重侵害,造成不良的影响。鉴于此,学界愈发关注对别除权的研究,揭示其理论价值。实际上促进别除权的发展有助于整体破产理论的进步,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和产权制度,保障交易安全、稳定,提振交易信心,构建起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完善信用制度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应注意到,目前我国有关别除权的规定还存有大量缺陷和不足。主要有:第一、立法没有正式引入系统的别除权理论体系,概念使用上过于狭窄;第二、对别除权的定位不清,立法模式摇摆不定;第叁、基础权利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对权利保障出现漏洞;第四、行使规则粗糙简略,亟待细化完善;第五、清偿顺序存在错位,有违公平正义,严重影响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等。针对我国别除权立法的现存问题,本文会立足于我国现实,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集中力量对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和破解。具体研究思路:首先、正式引入“别除权”确定法律特性,完成基本认知,介绍国际通行立法模式,贯彻破产预防理念,巩固别除权保护与限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做到系统地把握;其次、扩充现有的权利基础,将部分非典型担保形式和重要的优先权纳入其中;再次,完善别除权行使规则和权利实现方式的规定,引入先进制度让权利人行权有章可循;立足我国现实,研究确定合理的破产清算顺位,实现别除权与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最后,基于个人借鉴,为今后我国别除权制度发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推动整体破产制度的进步。

王欣新[7]2007年在《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田保中[8]2004年在《别除权研究》文中指出破产法存在的基本目标是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并不是笼统上将所有债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请求额按比例平均分配的,而是根据不同的权利性质加以区别对待的。别除权就是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一种很特殊的权利。一方面,相对于破产程序,它具有独立性。它的行使不受破产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规定的限制,也不受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限制。另一方面,相对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它具有优越性,别除权人可以享有随时、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法中对别除权的界定与行使,不仅对于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同时也有利于公平维护破产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别除权的规定内容甚少,有关司法解释也仍有不少问题,且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对别除权的深入研究,无疑将有助于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论文包括叁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别除权的属性。论文认为,作为破产制度中的一种优先权,别除权的基础是法定的特别权利,其权利标的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通过分析,论文指出,别除权的本质是担保物权在破产制度中的延伸。 第二部分,研究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这一部分较为全面地分析有可能成为别除权基础的各种权利。结合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破产法对别除权基础权利的规定,本文扼要阐述了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之后,分别分析了能够成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物权,以及也可能成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优先权、让与担保权、所有权保留、典权、共有债权等非典型担保物权,最后,分析论证了定金不能成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第叁部分,研究别除权的行使。在这一部分,论文首先阐述了别除权的申报以及对别除权的确认;其次分析了别除权行使中的优越性与制约的相关问题;然后分析了根据不同基础权利成形的别除权的实现途径:最后,研究了别除权的清偿顺序,分别分析研究同一种类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和不同种类的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在本论文中,笔者较为全面地分析论述了别除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求教于各位导师,并以期有利于深化理论研究,有助于别除权制度的发展完善。

汤维建[9]1994年在《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汤维建(本校民诉法专业博士生)一、关于称谓"别除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英美法所使用的是"担保债权"一语。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名称,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破产法理论却深受大陆法的影响,普遍...

汪铁山[10]2015年在《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裁判规则的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参考文献:

[1]. 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D]. 商丽娟.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2]. 破产别除权研究[D]. 李宏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3]. 别除权研究[D]. 朱程皓. 吉林大学. 2008

[4]. 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 吕其兵. 复旦大学. 2008

[5]. 论破产别除权制度[D]. 熊祖贲. 南昌大学. 2008

[6]. 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D]. 赵治宇. 上海师范大学. 2014

[7].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J]. 王欣新. 政法论坛. 2007

[8]. 别除权研究[D]. 田保中. 郑州大学. 2004

[9].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J]. 汤维建. 政法论坛. 1994

[10]. 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裁判规则的选择[J]. 汪铁山. 南京社会科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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