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论文_林玉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侵占罪,模式,市场经济,人格权。

民法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林玉洁[1](2019)在《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新时代背景下,为了使整个市场经济能够正常、顺利运行,对我国的法律,特别是民商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市场经济调整的作用问题等一直是民商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区别,再分析民法和商法的调整范围,进而进一步分析民法和商法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得出相关结论。(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9期)

陈书静[2](2019)在《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起草的关键,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业界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民法调整对象存在多种说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基于此,本文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从调整对象的问题、作用、发展等方面入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莫其伟[3](2019)在《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命题有关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明确民法调整对象含义,分析民法调整对象关系的内容,并结合当前民法作用环境对其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员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吴美珠[4](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责任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这一创新之举,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议的话题。鉴于此,笔者首先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进行必要性分析;其次,列举几个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的调整内容: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最后提出民事责任调整的重要意义,首先,民事责任在《民法总则》的调整,有利于清楚的把握民事责任的划分;其次,有利于我国法律不断的提高创新程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让公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李芳[5](2019)在《论我国代孕的有限开放及民法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游离于中国法律边际的代孕,处在一个道德与法律的灰色地带。简单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禁令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阻止代孕的进行。相反,在技术可行情况下,拥有自己血缘的孩子的渴望足可以使很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生育孩子的人甘于冒险去进行毫无保障的“地下代孕”。滥用代孕技术的地下代孕产业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渐出端倪,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利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孕行为已经迫在眉睫。论文基于有限开放代孕理论基础,主张禁止商业代孕。论文主要从代孕现状及存在问题、域外代孕立法规制、代孕有限开放合法化依据、代孕有限开放的民法调整原则及管理模式,以及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民法调整内容等方面予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上指出代孕是拥有妊娠能力的女性依靠现代医疗技术(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及其衍生技术)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分析其特征与“借腹生子”的区别,并依据基因来源、是否支付费用对其分类。在实践层面,通过代孕网站最大限度地发掘代孕市场最真实可靠的内容,并且伪装成代孕母应征者以及不孕女性在电话以及网络上与代孕中介接触,发现代孕市场各方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并分析国内的立法不足。第二部分点明域外代孕的叁种主要立法模式:一是完全禁止型即在立法层面上完全禁止代孕,二是有限开放型即放开特定类型的代孕而禁止其他类型代孕,叁是自由开放型即国家对于各类型的代孕都不加禁止。通过评析各种模式优缺点,引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叁部分论述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符合法理上的正义与无伤害不禁止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的生育权和个人自主权、与公序良俗并行不悖、有现代医疗科学技术支撑等方面论证其合法性。第四部分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进行民法调整的大方向进行论述,主要从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和可调控的管理模式出发,结合民法上公益性法人中介、非政府组织NGO及行政法上成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机构几种方式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剖析,从代孕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体资格、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违约、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这几个棘手且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阐述。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角探讨有限开放代孕这一立法趋势,表明中国在立法中对代孕应持的态度,借鉴有关域外的代孕立法经验,分析开放代孕的合法性,梳理中国在开放代孕中需民法调整的问题,构建相对完善的代孕合同内容,促进中国代孕技术的合理应用以满足不孕夫妻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于晓[6](2018)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模式的重构——“乔丹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民事主体实现相关财产利益的活动。对于这种活动,是采用人格权调整模式还是财产权调整模式,分歧明显。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调整模式无法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调整模式能够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高效平衡,且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权利属性分类标准,因而具有法律调整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在财产权调整模式下重构我国民法的相关制度,可参考美国的公开权调整模式,并借鉴我国着作财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该活动的确认性调整、过程性调整和保护性调整。(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赵津萱[7](2019)在《不当得利的民法调整与刑法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民法上的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尚显粗浅,但是,关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刑法中相关制度,如侵占罪、盗窃罪等罪名,有时会发生交叉甚至产生冲突这一问题,更是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然而,在不当得利方面,民事和刑事的交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少见。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这是本文中想要讨论的重点内容。本文将由许霆案作为引子,结合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界定以及刑法中对侵占罪、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展开讨论分析,并重点探讨不当得利由民法调整向刑事处罚转化的标准与具体适用情况。而当我们了解了不当得利与刑法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对许霆案罪与非罪的疑惑可能就会迎刃而解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顾晓东[8](2018)在《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责任规定是《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系我国民众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保障。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内容进行调整,体现了新型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其以一种新的逻辑关系,对人们进行规范。本文主要针对《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对其必要性进行阐述,对其内容调整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杨立新[9](2018)在《《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定之得失与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是民法基本逻辑体系使然,也是承继《民法通则》立法传统以及总结民事司法经验的结果。在该章现有的12个条文中,既有精彩的部分,也存在失当的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讨。在将《民法总则》规定为民法典总则编、整体通过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调整,完善民事责任规则体系,将好的规定继续坚持下去,对其中失当的、缺失的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一个体系完整、规则正确、便于操作、卓有实效的民法典总则编下的民事责任规则体系,成为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具有闪光点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有效的法律调整作用。(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张毫[10](2018)在《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一文中研究指出杨立新在《中州学刊》2018年第7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旋球解决方法,存在不同看法。以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和自动驾驶自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8年05期)

民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起草的关键,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业界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民法调整对象存在多种说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基于此,本文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从调整对象的问题、作用、发展等方面入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1].林玉洁.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J].北方经贸.2019

[2].陈书静.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莫其伟.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J].法制博览.2019

[4].吴美珠.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制博览.2019

[5].李芳.论我国代孕的有限开放及民法调整[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模式的重构——“乔丹案”引发的思考[J].人大法律评论.2018

[7].赵津萱.不当得利的民法调整与刑法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9

[8].顾晓东.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8

[9].杨立新.《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定之得失与调整[J].比较法研究.2018

[10].张毫.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知与行.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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