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事由,目的,不可抗力,情事,合理性,合同法。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刘迎霞[1](2016)在《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系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部分,各国都将解除制度的研究重点放在了法定解除上。法定解除是整个合同法总则的枢纽,解除原因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着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果接受着“生存还是死亡”的考验。分析合同法第94条的四项规定可知,虽然条文具体表述的情形不同,但是它们背后的终极标准和落脚点是同一的,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条文就合同目的做出规定,所以理论和实务中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不能准确的界定合同目的,自然也就难以认定其是否不能实现,进而不能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定解除权。故,实有必要对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进行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定解除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并论及它的制度价值。此外,还对法定解除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探讨,结论是对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与单务合同都是可以适用解除制度的。同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定解除进行考察分析,进而揭示出法定解除与合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逻辑上的说明。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对合同目的进行了探讨,因为通过分析发现:法定解除的终极事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整个法定解除事由的根本归依点,所以在讨论解除事由时,实有必要先对合同目的进行研究界定。通过司法案例和实际情况说明在合同中是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共同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括但是不限于经济利益,动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为合同目的,并因此而影响到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同时还对查明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了介绍。第叁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主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解除事由进行分析说明,指出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本章的主要结论是:即使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只要合同目的确已不达,违约方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对于催告,只要行为符合了催告的本质要求,即使没有采用通常的形式也不影响它发生催告的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或者有特别法予以规定,它们可能不适用一般的法定解除事由。进一步说明合同目的对法定解除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本文的实用价值。第四章主要是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期待,因为通过文章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定解除事由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希望在将来的立法活动中能把不可抗力移除,并将情事变更引入到法定解除事由中来。此外,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法定解除制度,还希望立法者能够进一步明确关于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规定,这样方能充分发挥法定解除维护公平和限制解除的功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26)
张超[2](2012)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法中—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则是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挑战,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亦不尽一致,如何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立法完善,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及学说等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优劣所在,并在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的、较为完善的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对合同法定解除以及上位概念合同解除进行了界定,阐述分析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合同变更、合同无效等类似概念的联系和差别,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确定进行了法理上的思考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对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和比较,并结合我国《合同法》,讨论了国外先进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分类进行了探讨。参考借鉴前一部分的国外立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作出评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既存的法定解除事由找出存在的不足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探讨了不可抗力作为事由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借鉴国外立法在情事变更原则中合理引入“再交涉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以及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方面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2-03-01)
宋岢昕[3](2010)在《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探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合同类型的法定解除事由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除第一章绪论部分和第六章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的内容概述如下:对合同法定解除基本理论的研究。介绍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上位概念即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分为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广义的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协议解除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其中,行使解除权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合同解除概念的研究,提出了本文对于合同解除概念的见解。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性质在于: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之一。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功能在于:非违约方“交易自由的恢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对合同法定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等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合同法定解除。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研究。总结大陆法系的解除事由,分为因客观事件而解除,如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和违约解除。违约解除的规范模式,有一体规定的,如法国;也有分别违约类型而做出规定的,如德国。就后者而言,在违约类型上,履行不能、履行迟延、积极侵害债权、预期违约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而英美法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两个特征:1.不注重违约行为的类型化,而注意结果严重性的衡量。这以美国法为代表,英国法虽然采用了间接的条件与保证分类,但根本上仍属于对合同结果的衡量。2.英美法更多地将解除原因成立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分析。借鉴大陆法系的分法,把我国法上存在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分为叁大类:1.客观原因引起的法定解除。包括:不可抗力、情事变更2.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定解除。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分别对各类解除事由适用条件及应该加以明确的问题加以阐释。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法上已有的法定解除事由提出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对于不可抗力,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情事变更的法理上,肯定“再交涉义务”。但只能将它理解为“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通过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反思,提出了正确理解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使用关系。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主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能全面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于体系和谐及逻辑性的考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将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与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规定在一项中。对迟延履行当中“合理期限”的确定,主张应由当事人根据债务履行情况进行确定。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主张根本违约标准化解在具体的违约形态中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0-05-14)
郑洁洁[4](2009)在《合同法法定解除事由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探索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文章认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解除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情事变更,主观方面主要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9年32期)
马春元[5](2007)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认为,法定解除事由包括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法律的特别规定。客观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事变更,主观原因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对实际违约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划分。(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科学》期刊2007年34期)
赵雪洁[6](2007)在《不可抗力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合理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合理性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郭碧娥[7](2006)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截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加以讨论,先从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引出确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所需进行的法理思考,接着以发达国家和地区及国际公约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共同规则作为切入点,对比我国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深入分析了我国立法规定的成功与不足,文章重点对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中两种法定解除事由进行了探讨。在论述过程中,本文采取了比较与逻辑分析的方法,以层层论证本文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相关规定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全文分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有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基础性问题研究。该部分首先简单阐述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和叁个特征: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性、单方意思表示的随意性、解除效力以行使解除权为必要条件。单方意思表示的随意性、解除效力以行使解除权为必要条件意味着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不行使该项权利,只要他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或出于其他商业因素的考虑,不行使解除权,就不会发生法定解除的效力。从这个特征考虑,那么法国法的由法官决定合同解除的做法则是值得质疑的。解除事由具有法定性,只有被法律明确加以认定的特定事由才能引起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随意援引法定解除权。既然法定解除如此严肃,法律在确定解除事由时就必须从法理角度深入思考应该如何界定法定解除的条件。这就引出了下面的论述:确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法理思考。立法确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应当考虑到合同信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除只是例外;合同法定解除的性质是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因此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是一方违约,非违约行为则不应纳入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合同解除既要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又不能过分干预交易关系,挫伤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因此一方只有在严重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成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第二部分: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模式的比较法研究。该部分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有关国际公约中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逐一详细地分析认为:法国民法典具有明显司法性的合同解除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它和合同解除的实质相违背,(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袁绍春[8](2005)在《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评析——兼论《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了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是由的立法得失。(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5年00期)
唐雪平[9](2003)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简言之,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借鉴了两大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将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化,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根本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种形态。其中,将属于英美法系制度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规定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法全新的内容。虽然预期违约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取舍,但总的来说,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仍不失为成功的立法例。总结合同解除事由的所有立法例及判例可知,单纯的过错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各国大都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3-04-28)
蔡萍琴[10](2002)在《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认为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本文来源于《黎明职业大学学报》期刊2002年04期)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法中—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则是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挑战,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亦不尽一致,如何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立法完善,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及学说等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优劣所在,并在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的、较为完善的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对合同法定解除以及上位概念合同解除进行了界定,阐述分析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合同变更、合同无效等类似概念的联系和差别,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确定进行了法理上的思考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对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和比较,并结合我国《合同法》,讨论了国外先进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分类进行了探讨。参考借鉴前一部分的国外立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作出评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既存的法定解除事由找出存在的不足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探讨了不可抗力作为事由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借鉴国外立法在情事变更原则中合理引入“再交涉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以及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方面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刘迎霞.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张超.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3].宋岢昕.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D].延边大学.2010
[4].郑洁洁.合同法法定解除事由分析[J].才智.2009
[5].马春元.合同法定解除事由[J].安徽农业科学.2007
[6].赵雪洁.不可抗力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合理性探讨[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
[7].郭碧娥.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8].袁绍春.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评析——兼论《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
[9].唐雪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D].湖南大学.2003
[10].蔡萍琴.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探讨[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