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标,专利,诉权,知识产权,权利,利益,排他性。
被许可人论文文献综述
刘延庚[1](2019)在《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基础因许可性质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用单一理论作统一的归纳,以知识产权实施权中排他性视角重新审视被许可人的诉权基础,得出独占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均基于实体请求权而获得诉权,普通被许可人仅能以任意的诉讼担当而获得诉权,进而根据不同性质的诉权基础构建不同类型的诉权行使方式。(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聂振坤[2](2019)在《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许可使用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商标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中,对该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商标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在许可使用期内商标产生的价值增值利益,被许可人在合同终止后是否依然有权分享以及如何分享,目前争议比较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更多地关注对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一边倒地倾向于商标所有权人,这显然不符合劳动财产权学说、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商标权人固然有创设商标权之功,但商标被许可人对于商标价值的提升有再造之功。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实践中偏重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做法受到了广泛质疑。在面对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时,最现实、最高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利益权衡,既要关注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首先,本文从“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入手,引出商标使用许可中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存在问题,分析了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了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的两种不同观点。其次,阐述了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及形式。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正当性有叁个来源,即劳动财产权理论、公平理念、利益平衡原则。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分配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分配的具体形式为商标权人向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经济补偿,分配的比例由双方自由协商。最后,提出加强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明确规定对商标增值做出主要贡献的被许可人有权以现金补偿、商誉转回、商标优先许可等方式分享增值利益。同时,被许可人自身也要提高保护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重视自己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06)
江闽松[3](2019)在《着作权被许可人违约使用费可不退还》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继续性合同的属性,该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仅能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效力。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有其特殊性,通过在不同区域范围授权、不同的授权类型、不同的授权方式等措施,权利人可以对同一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授权,并获得多重收益。在被许可人违约时,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可不退还。(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汤贞友[4](2019)在《论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基于诉权约定的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提出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根据现行法当然许可被许可人作为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独立的诉权,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当然许可之下,专利权人多为获取许可费,容易出现怠于起诉放纵侵权行为的现象,有必要授予被许可人独立的诉权。然而,授予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独立诉权在理论上存在障碍,运用诉权约定理论可为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提供正当性,突破现有理论的障碍。当然许可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前,必须先催告专利权人,催告期满专利权人不作为可视为放弃诉权及诉讼利益,并默示授权被许可人起诉。诉讼中当然许可被许可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专利人无权参与此次诉讼。(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志,胡四海[5](2018)在《被许可人对专利独占许可前侵权行为的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独占许可时,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该授权主要系依附于专利独占许可关系,非单纯的诉权转让行为,符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相关法律精神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马江[6](2018)在《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仅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并没有考虑消极净值全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本文通过阐述了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的不足,并提出需要基于充分考虑商标全客体及内容的条件上,重新审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的规则。(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14期)
戴环宇[7](2018)在《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商规范当中存在诸多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例如: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资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由于房屋租赁颇类似于商标许可,因而引出本文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思考。本文并未讨论专利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版权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乃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存在叁处区别: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价值载体不同,着作权、专利权的价值附着于作品、发明创造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产生于使用行为中;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转让程序不同,我国当前着作权的转让采取合意转让原则,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采取登记转让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采取审查转让原则;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着作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作品,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享有特定商誉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共两个:一是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核心问题。二是如果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被许可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受到哪些限制?亦即被许可人在何种范围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就第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商标制度、利益平衡以及法律效力叁个角度论证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已经做好使用注册商标的充分准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不会妨碍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第叁人的利益并且可以保障被许可人与消费者的利益;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约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是有限的;通过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更加强大。就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优先购买权之适用限制的现行规定,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商誉、许可种类等商标制度的特有因素引入两项适用限制:一是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张轶[8](2018)在《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除专利权人之外,我国法院还受理由专利独占被许可人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尽管独占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事实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该做法依然得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支持以及学界主流观点的认可。分析该问题的成因后,以专利权权利类型法定为依据,证明授予被许可人诉权无法被视为立法者明确设定在民法制度既有原则之外的一个特例。学界试图否定独占专利许可证的债权属性的论述,不仅在解释论层面难以提高诉权赋予条款自身的自洽性,还会破坏法律体系最低限度的内在和谐。基于这种现状,对法院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修正之前如何对损害赔偿进行合理分配作出初步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01期)
[9](2017)在《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中,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针对这一问题,以“鼓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福建老酒酒业(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7-14)
呼杨[10](2017)在《论专利被许可人之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对于专利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并不明确:独占被许可人被赋予了独立的诉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排他被许可人诉讼地位明显依附于专利权人;对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未作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在侵权诉讼中,专利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常常处于尴尬境地而面临维权难的困境。在传统的一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下,对于专利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而获得的专利实施权的性质有多种解读,不论是债权理论、物权理论还是诉权约定理论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被许可人权利性质的问题。而在二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下,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专利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所获得的专利实施权被赋予“用益知识产权”的属性。借鉴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适格的基本原理,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不论是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还是普通被许可人,只要满足登记要件都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作为独立原告参与诉讼;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普通共同原告参与到诉讼中,真正实现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无缝对接。而对于未能满足登记要件的专利被许可人,则通过建立被许可人参加诉讼制度来保障其诉权。最后,专利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障还包括完善被许可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地域范围限制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7-03-30)
被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标许可使用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商标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中,对该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商标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在许可使用期内商标产生的价值增值利益,被许可人在合同终止后是否依然有权分享以及如何分享,目前争议比较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更多地关注对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一边倒地倾向于商标所有权人,这显然不符合劳动财产权学说、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商标权人固然有创设商标权之功,但商标被许可人对于商标价值的提升有再造之功。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实践中偏重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做法受到了广泛质疑。在面对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时,最现实、最高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利益权衡,既要关注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首先,本文从“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入手,引出商标使用许可中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存在问题,分析了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了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的两种不同观点。其次,阐述了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及形式。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正当性有叁个来源,即劳动财产权理论、公平理念、利益平衡原则。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分配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分配的具体形式为商标权人向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经济补偿,分配的比例由双方自由协商。最后,提出加强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明确规定对商标增值做出主要贡献的被许可人有权以现金补偿、商誉转回、商标优先许可等方式分享增值利益。同时,被许可人自身也要提高保护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重视自己的权利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许可人论文参考文献
[1].刘延庚.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聂振坤.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D].北方工业大学.2019
[3].江闽松.着作权被许可人违约使用费可不退还[J].人民司法.2019
[4].汤贞友.论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基于诉权约定的取得[J].宜宾学院学报.2019
[5].刘志,胡四海.被许可人对专利独占许可前侵权行为的诉权[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马江.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J].长江丛刊.2018
[7].戴环宇.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张轶.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J].知识产权.2018
[9]..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10].呼杨.论专利被许可人之诉讼地位[D].太原科技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