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论文_吴卫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可诉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律,政务,理路,土地证,审计法。

可诉性论文文献综述

吴卫星[1](2019)在《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否定环境权可诉性的学者大多囿于"美日中心主义"的视野,忽视了其他国家有关环境权的宪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以及环境权从不可诉到可诉的动态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分法的动摇以及国家义务层次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确立,环境权的可诉性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可以运用"四步法则"判断一国宪法环境权是否可诉:宪法关于环境权是否可诉的明文规定、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宪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互证。在环境权可诉性的逐步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还承认了环境权的水平效力,并且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便为环境权提供司法救济。我国有必要继"生态文明入宪"之后在下次修宪时增加一个独立的环境权条款,入宪后的环境权可以透过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梁君瑜[2](2019)在《论行政纠纷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叁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邢小川,梁侠[3](2019)在《“行刑交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然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路径。本文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例为切入点,思考对已受刑事评价行刑交叉案件能否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如何适用,本文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和"刑事优先"原则进行理论分析,明确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的适用程序,以期有力回应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辩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林振通,陈炎锋[4](2019)在《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答复或通知等程序性行为的可诉性认定,要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和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叁个方面进行考量。【案情】坐落于福建省龙海市海(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14)

曾哲,梭娅[5](2019)在《行政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的规制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公民监督检举意识的高涨以及参与行政活动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举报人与行政机关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尽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77号指导性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可诉性问题明确了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益性举报人享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基准。此外,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亦规定了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人享有诉权。然而,当前裁判准则粗疏不一尚难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诸如职业打假人滥诉等纠纷频发,彰显出该类案件在理论和司法裁判面临的双重钳制,亟待从司法审查路径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2期)

张文睿[6](2019)在《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性优化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是允许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权益起诉的一种特殊诉讼。虽然我国引入这一制度已有十余年,但股东对提起代表诉讼的热情不高,这源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打击了股东的积极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鉴于此,建议以细化前置程序的豁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可善意败诉股东的费用补偿权等方式优化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性。(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肖建国,李佳意[7](2019)在《对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赋强公证的执行理论研究上尚显薄弱,就其债权争议是否可诉存在分歧,莫衷一是。而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也并不一致。同时,就赋强公证的既判力问题,学界和实务采取不同立场。尽管有对公证机构公信力的尊重、对债务人拖延程序、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考虑,但是更应该被重视的应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是否充分。应适当放宽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在此基础上,对此问题再考虑追求诉讼经济。(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刘旭东[8](2019)在《“法律可诉性”命题的规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可诉性"命题要求法律能够成为被任何人用以起诉以及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法律的权力本质、现代法治理论对权力制约的实践要求以及公益诉讼在当下的蓬勃发展,分别在理论及实践中指涉着这一命题。我国私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缺乏可诉性,公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为责任条款的缺失,社会法可诉性的欠缺则主要体现为宣言性立法过多,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强化我国法律可诉性,需要大力推动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细化法律规则并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阐释法律含义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梓松[9](2019)在《审计履职申请的可诉性及处理方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综述:自然人A某,称其1982年分配到甲省某局工作,后因婚姻登记等原因被单位打击报复。2001年,A某就甲省某局不安排其工作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向国家某部门进行举报,但未得到处理。随后,A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本文来源于《中国审计报》期刊2019-09-04)

敖靖,余明洋[10](2019)在《监委会政务处分可诉性:逻辑理路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务处分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法治反腐体系建构,以期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探索。原政纪处分的外部性及内部救济非终局等特性,监委会与公职人员间的监察争议仅以内部复审复核救济,已难以符合权利救济理论及当下司法实践要求。如何引入外部司法救济以构建政务处分诉讼制度,将成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本文来源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可诉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叁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诉性论文参考文献

[1].吴卫星.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梁君瑜.论行政纠纷可诉性[J].北方法学.2019

[3].邢小川,梁侠.“行刑交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林振通,陈炎锋.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9

[5].曾哲,梭娅.行政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的规制路径探析[J].河北法学.2019

[6].张文睿.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性优化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肖建国,李佳意.对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刘旭东.“法律可诉性”命题的规范展开[J].江海学刊.2019

[9].王梓松.审计履职申请的可诉性及处理方式探讨[N].中国审计报.2019

[10].敖靖,余明洋.监委会政务处分可诉性:逻辑理路与制度建构[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9

论文知识图

6.2原因的种类‘翔决结案的方式一2客户端网状网结构书馆查询。降维练数据集的优不同的数据对具体行

标签:;  ;  ;  ;  ;  ;  ;  

可诉性论文_吴卫星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