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后现代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后现代,法学,建设性,女权主义,正义,性别,法律。
后现代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宇[1](2016)在《彭宇案讨论:法官信奉的既非教义,也非社科,而是“后现代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件评论感谢惠馨教授提供的案例,我稍微研读了一下,感觉本案判决的论证相当不完整,稍加梳理如下:老太太因相撞而受有损害。是否有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彭宇?是否为被告彭宇所撞?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法官认为很可能(彭宇第(本文来源于《北大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杨富斌[2](2014)在《建设性后现代法学的正义观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建设性后现代法学视域探讨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作为公认价值概念和理想目标是客观存在的,但正义在每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因此,应当从过程性和关系性视域来分析和评价各种正义论观点,既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也揭示和抛弃其错误观点。从过程哲学价值论视角看,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表现。我们必须联系与具体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并结合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事实和过程的联系来具体地分析正义。否则就会陷入"误置具体性之谬误"。在裁判疑难案件时,正义的要求除了必须考虑所有既定法律和案例以外,更主要要考虑判决做出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对未来社会进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要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衡量个案的裁判是否正义。(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宗健,吕志祥[3](2014)在《后现代法学之于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后现代法学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随着法律国际化乃至全球化的发展,这股法学思潮显然已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被世界各国广为认知的学术潮流。中国作为全球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立一种崭新的文化视野,以独特的视角去审视这种思潮,结合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之路。推动司法本土化进程;构建以公开透明为基石的司法民主;基于人性关怀下的司法环境的完善;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平衡。(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4年03期)
王紫零[4](2012)在《后现代法学中的环保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后现代法学的主旨是对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石予以质疑、批评和创新。其对现代法学的反叛闪烁着环保思想,与当代许多先进的环保理念不谋而合。由此可言,当代环境法并非没有理论基础,而是有强大的理论依托。后现代法学对促进和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王紫零[5](2012)在《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与现代性紧密联系,它的产生和发展基于法律具有客观性、自主性、确定性等理念。但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产生的后现代法学以其反传统、非基础的理论和方法冲击着现代法学的基础。后现代法学用怀疑、批判、否定的眼光看待现代法治,并对其理论和实践等问题进行再审视、再反思。后现代法学多元的法学思维方式为我们看待问题提供了新范式,它有助于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不过,后现代法学不会取代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它对于我们的价值更多的是以未来的眼光审视现代法治,以此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王紫零[6](2012)在《后现代法学中的环保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后现代法学的主旨是对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石进行批判和创新,很多学者说它是一种叛逆而虚无的思潮,实际上从现代法学的反叛中可以看到其中闪烁的环保思想,这种环保思想与当代许多先进的环保理念是不谋而合的,由此可以说,当代环境法具有很强大的理论依托,这直接否定了"环境法无理论基础"的说法,也进一步说明了后现代法学对促进和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12年04期)
陶乐[7](2012)在《后现代法学视野下的建构性法律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题目为《后现代法学视野下的构建性法律主体》,通过后现代文化与后现代法学有关文献的研读,并结合垮掉的一代等相关文学作品创作,试图寻求在后现代法学中的法律主体的建构性维度的真相。当人类迈入现代文明特别是西方社会马不停蹄地集成式的进入后发展化的时期,良多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接踵而来,20世纪初的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的精神创伤;冷战时期两大政治势力对于异类的排挤与镇压;南北贫富差距的拉大;战火依旧纷飞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对西方学术界最有影响力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其中后现代法学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理论中发出的最强音。后现代法学体现了对西方现代法学的反思、解构与超越。在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是以观点保守、态度中立、价值普适的视角而出现的。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与安定、促进社会发展与人权进步等方面,有着不可小嘘的贡献。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现代法律也面临着其自身合法性的危机。后现代主义的法学家们将反思的对象直指现代法学所赖以存在的根基——基本原则、法治理念,试图阐述现代法学在现有规则——原则体系下对于强者利益的保护,而淡忘了弱势群体,漠视弱势群体的权益。后现代法学家们企图颠覆蕴含在现代法学体系下的一脉相传的且具有形而上学的法律本质,打破话语霸权,使得非主流、边缘主体的话语具有存在的空间。笔者认为要为后现代法学思潮辩护,首先要借助于词源学的相关知识客观、全面地分析后现代语境下的词语之义,现存的具备鲜明的后现代色彩的法学思想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内部的各类争鸣,这一些都体现在现今的法学着作中,“现代”和“后现代”的交锋屡见不鲜。在后现代法学家的视角下,法学与文学本为一体物,只是由于现代法学的霸权观念,从而导致了现代法学的封闭性。为了寻找制度的解构,后现代法学吸引了很多中外法学研究者的广泛关注,西方后现代法学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取代了现代法学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不过后现代法学在西方学术界仍处于不断发展进步中的理论,这就更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去考证。而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尽管关注点更多集中在制度建构,基于法治合理性作为中国法学理论建构中最为紧迫的任务而存在,从某一侧面来说,后现代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类同,长期以来中国是处于前现代社会中的,因而后现代法学理论在中国仍处于婴儿时期。本文通过具体的文学文本来寻求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主体思想,这其中的目的与意义在于:通过探寻后现代主义的建构性主体观念,以点带面,证明在后现代法学中依旧存在着大量的建构性内容,后现代法学家并非法律末世的鼓吹者,而是法治新生的预言家。(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严志钦,杨衍佐[8](2011)在《深生态学与后现代法学:民族环保的新视野》一文中研究指出"深生态学"是现代环境伦理学新理论,由挪威科学家阿恩.纳斯首先提出的,它是当代西方环境主义思潮中全新的起先导作用的环境价值理念。本文以民族环保为例,通过对现代立法保护的缺陷的后现代主义解构,提出了在环境保护的本体论上,其价值取向不是现代社会独享的,在方法论层面,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对法律调整关系的主导性值得怀疑,即制定法的有限性和滞后性对事实和目的的不敷使用,进而提出了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环保的积极控制方式的假设。(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经济》期刊2011年17期)
肖文渊[9](2011)在《从后现代法学看法律的性别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本应是中性的,即要体现法律的正义等价值,中立性应该是法律的必备特性之一。然而,历史与事实证明,法律在产生之初以及经历文明社会发展过后,仍然不能做到完全中立。探索法律的发展历史以及法律性别性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对后现代法学中女性主义等法学观点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分析法律该如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以探寻法律所达到真正的中立与公正。(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1年23期)
杨富斌,高咏[10](2010)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和美国过程研究中心主办、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未来哲学与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和美国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协办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7月21日在北京第二外国学院隆重举行。来自美国加州克莱蒙研究生(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0年11期)
后现代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从建设性后现代法学视域探讨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作为公认价值概念和理想目标是客观存在的,但正义在每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实现都是具体的,因此,应当从过程性和关系性视域来分析和评价各种正义论观点,既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也揭示和抛弃其错误观点。从过程哲学价值论视角看,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表现。我们必须联系与具体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相关联的法律事实,并结合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事实和过程的联系来具体地分析正义。否则就会陷入"误置具体性之谬误"。在裁判疑难案件时,正义的要求除了必须考虑所有既定法律和案例以外,更主要要考虑判决做出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对未来社会进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要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衡量个案的裁判是否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后现代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文宇.彭宇案讨论:法官信奉的既非教义,也非社科,而是“后现代法学”[J].北大法律评论.2016
[2].杨富斌.建设性后现代法学的正义观述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
[3].宗健,吕志祥.后现代法学之于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探究[J].新疆社科论坛.2014
[4].王紫零.后现代法学中的环保思想[J].福建法学.2012
[5].王紫零.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
[6].王紫零.后现代法学中的环保思想[J].长白学刊.2012
[7].陶乐.后现代法学视野下的建构性法律主体[D].上海师范大学.2012
[8].严志钦,杨衍佐.深生态学与后现代法学:民族环保的新视野[J].中国城市经济.2011
[9].肖文渊.从后现代法学看法律的性别正义[J].学理论.2011
[10].杨富斌,高咏.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哲学动态.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