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超[1]2016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研究》文中提出目的:整理2005-201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997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发展变化和发生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和患者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参考依据,为立法部门加速卫生立法提供借鉴,为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提供理论支持,为第叁方组织调解医疗纠纷提供思路,及时有效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推动医学事业健康茁壮的发展,从而最终达到增进人类福祉的目的。方法:(1)文本分析法。以检索的997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为研究对象,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内容整理,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的数据、审理结果进行量化分析。(2)文献分析法。于中国知网检索重要文献58篇,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出23篇相关经典文献、2篇外文文献,了解国内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研究现状,挖掘研究思路。(3)质性研究法。通过对与本课题相关的临床专家、法医专家、法律专家及医学院校教授进行访谈,完善本课题的研究。(4)统计分析法。对获取的裁判文书进行信息整理,归纳各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原因和赔偿金情况,应用Epidata3.1和SPSS16.0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分析,主要用到统计描述和卡方检验。结果:(1)基本情况: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共997个,其中判决664例,驳回143例,调解10例,撤诉180例。997个判例在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医院等级分布中均存在差异,但在不同科室、不同鉴定方式中尚不能认为存在差异;111例医疗事故在医院等级分布中存在差异。(2)赔偿情况:在不同时间、不同鉴定方式、不同责任承担、不同事故等级方面,赔偿金额都存在差别;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不同科室等方面,尚不能认为赔偿金额存在差别。(3)原因分布情况:○1共统计997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进入鉴定程序807例判例,通过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最终有111例医疗事故,手术不当产生医疗事故最多,占到总数的35.1%,其次为检查不规范,延误诊疗,占到17.1%,而护理不当导致炎症或术后感染也是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发因素;○2807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中有577例非医疗事故,还有119例未明确鉴定结果,577例非医疗事故发生原因中手术处理不当占比18.4%排在第一位,其次为医疗过失16.3%、检查不规范,延误诊治13.0%、误诊、漏诊10.2%,还包括患方不能举证、行政调解生效、超过诉讼时效等行政因素;62例无原因的医疗纠纷中包括5例人道主义赔偿和57例患方败诉。(4)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占到64.9%、53.3%和39.0%,排在前叁位。结论:(1)997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有111例医疗事故,事故发生率及赔偿金在不同时间、地区、医院等级、科室、鉴定方式等都有所区别。(2)997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807例进入鉴定程序,其中医疗事故及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原因都以手术因素排在第一位。(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审理的法律适用中,《侵权责任法》已经逐渐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走上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舞台。(4)为有效预防处置医疗纠纷,主要由政府与社会、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患者等四个层面探讨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
朱莉[2]2010年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较西方国家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体制也比较单一。1987年以前,我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仅零星见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完善和统一。1987年6月,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标志,我国立法正式开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探索和改进之旅。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2002年9月重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带有一定的部门色彩,赔偿范围均限定在医疗事故上,而赔偿标准也低于1987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法的冲突和司法的左右逢迎,导致审判秩序严重混乱,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使医疗损害赔偿陷入叁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怪圈中,即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为法律适用依据形成的案由、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鉴定叁个双轨制。而医疗体制的不健全,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难以有效疏通和缓解。《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二元化的问题,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等相关概念,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界定了医疗纠纷的相应范围等,但由于受其篇幅和体系的限制,亦未能对医疗损害赔偿给予全面、详细的规范,有些内容还不完善。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某些条文设置值得商榷,如该法第58条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第63条关于“过度检查”的规定以及64条关于“医闹现象”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如举证责任、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均未能涉及。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首先,应对《侵权责任法》的未尽事宜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如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水平概念的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等;其次,设立专门的《医事法》,规范医疗行为以及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再次,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法》,规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鉴定机构、鉴定方式、鉴定结论和鉴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完善审判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审理机构和人员,选任医学专家作为人们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确保审判质量。同时,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并非法律制度一家所能及,它需要配套体制同步发展,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机制,除了主流的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途径外,目前我国还有医疗责任保险的解决途径。但叁种主流方式各有利弊,而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形势缓慢且几近停滞。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应在充分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发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医疗改革、司法实践等具体国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体包括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和赔偿原则、投保主体和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和厘定标准等。除健全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外,还可以设立医疗损害赔偿的专业仲裁机构,以拓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减轻诉讼压力,也可利用其专家资源,高效、公正的裁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仲裁机构应由医疗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其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及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还包含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险体制和医疗卫生的共同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合力为之。
汤忠胜[3]2007年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伴随而来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水平的时限性及发展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具有其特殊性。尽管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毕竟是一部行政法规,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为了使人们对医疗损害赔偿有更清晰的理解,也为了使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实现更加公正,本文从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和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立法设计的建议四个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做出一些贡献。
杨立新[4]2018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2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中包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损害发生的责任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将会发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牛坤[5]2010年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医疗行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是,由于当今医学上仍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医生在治疗时偶然的失误,以及由医疗行为本身伴生的对人体的侵袭性和危险性,导致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使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鉴于当前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名目繁多的司法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却存在矛盾与冲突,导致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法医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叁个双轨制的二元化结构的复杂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医患间的紧张程度。在这种背景下,对医疗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本文从医患关系出发,围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阐述,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司法解释进行剖析,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强制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制度等解决机制,以期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概述。主要是阐述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及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现状分析。重点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叁个双轨制的现状: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法医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论述了国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如美国加州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德日等国的医疗损害鉴定责任制度。第叁部分是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分析了当前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导致出现二元化结构的叁个因素:立法机关不适当的过分保护、受害患者情非得已另辟蹊径、司法机关将错就错造成混乱。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当限制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人制度等,同时针对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思考。
滕雅婷[6]2010年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起步较晚,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不尽完善。本文从分析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立法等方面入手,结合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状况,在对比国外先进的医疗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案例的基础上,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赔偿原则、应考虑的因素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并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有关建议及构想。希望能够对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杨凯[7]2004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 ,法院审理的大量医患类纠纷案件大多因为医疗过程中的损害事件而引发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后 ,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然而 ,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不统一 ,故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使得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时常出现差别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文拟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 ,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即 :一、民事责任性质之分析 ;二、民事责任构成之认定 ;叁、举证责任分配之辨析 ;四、归责原则确定之选择 ;五、法律理解与适用之诠释 ;六、完善立法之建议。
张妮[8]2012年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研究》文中指出定量研究是对研究对象数量关系的描述,其作为定性研究的补充,已广泛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定量研究既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立法科学性和克服司法随意性的必要手段。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的价值观念,倚重法学概念、法律逻辑、法律原则,长期低估了案例的作用。与之相对,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的作用,将量化方法用于立法和司法效果评估并有不少的相关研究成果。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中缺乏充分的定量研究,造成了有关数量方面法律规定大多不明确,进而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裁量差异较大,司法实施效果有的甚至与立法目的相去甚远。本文以民事侵权法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进行了一次法学定量研究的体验和探索。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采用定量研究的相关成果并不多,尤其是将人工智能用于法学分析的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研究成果更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法学量化研究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量化实证研究方法重新审视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与司法的现状、问题,针对司法裁量差异大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了人工神经网络裁量模型,以减少司法裁量差异和促进立法科学。首先,为克服司法审判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情形而精神损害赔偿额相差较大的问题和寻找最佳的赔偿额,本文建立了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该模型不仅可为司法审判提供赔偿额的参考,且模型的输出可形成较为稳定的赔偿基准,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其次,通过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文本库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库,实证考察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和现状,反思了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赔偿标准、裁量因素等,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最后,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和分析了模型的建立机构、模型运行结果转换为立法、模型的修订程序等。本文的论述分为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论部分。首先,在分析我国当前法学量化研究的背景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法学量化研究的理论、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法学中的应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研究成果进行了综合述评。其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论述了法学定量分析的可行性。首先,法学定量分析是属于法学实证分析的一部分,主要以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统计学、现代数学、信息科学等技术方法,分析司法效果、评估立法合理性,从而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性和立法科学性。法学定量研究旨在缩小裁量的差异性,增强法律的实效性,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平和各方利益的利益均衡。其次,与传统研究线性问题的进路不同,人工智能方法以非线性问题为研究对象,既不要求用精确的数量描述司法裁量的各因素,也不要求各裁量因素之间线性无关,具有较强的自学习功能,因而,人工智能方法对模糊性较强的法学研究具有独特的优势。再次,从当前我国案例公开现状和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来看,我国完全有条件进行相关的定量研究。第叁部分从司法角度反思了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建立了两个数据库,一是以地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为主建立的立法文本库,二是以医疗审判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基础建立的司法案例库。本文以这两个数据库为基础对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在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史的基础上,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结构。其次,医疗审判中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例,考察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赔偿额等情况,进而从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经济现状等角度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额低的原因。再次,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原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对照分析,反思了当前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认为应区别采用补偿和惩罚原则。第四,论文分析和评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的八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方法,继而结合司法案例,综合评估各设立方式的优劣性,认为倍率式赔偿设立方式最优。第五,在从立法角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提出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并归纳获得司法实务中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最后,在对上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由赔偿差异性的思考和研究方法的诘难引出可在法学中使用数学建模的方法。首先,在前文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指标体系。其次,引入人工神经网络,并利用其自学习、自适应能力,不断的训练该模型,建立人工神经网络裁量模型。为说明该人工智能裁量模型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分别通过实例误差分析和个案赔偿额差异两个实验,证明了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运行的结果更接近于法官的实际判决。接着,论文论述该裁量模型结果能够做到相似案例判决给予基本相似赔偿建议。最后,分析了模型运行结果的特点、优势、不足以及其在司法中的地位等进行了分析,认为模型在运行初期不宜强制使用,但可为法官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探讨了裁量模型运行结果对立法的影响。首先,模型运行的结果将使得赔偿额趋于稳定,或趋于大量法官裁量的中间赔偿额,即形成赔偿的基准。该赔偿基准具有时效性、地域性的特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为宜。其次,法院对于获取案例具有天然优势,建议由法院单独成立部门进行模型的建立。第叁,若裁量模型的运行结果偏离了正常普适的价值观,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微调裁量结果。最后,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拟从完善研究方法、研究案例和研究领域等方面继续加深本研究。
季若望[9]2018年在《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文中认为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少见,经剖析案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中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应当将生存机会丧失的保护纳入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体系加以保护,机会丧失的救济不适用传统人格权侵害的"全有或全无"模式而应适用"比例式赔偿"模式。在赔偿范围层面,应当区分物质性损害赔偿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且原则上将前者列入比例赔偿范围内。在赔偿数额层面,应当力求客观数据的多样化与精确化,同时在计算方法上区分已发生损害和未来风险,分别采纳"比例式计算法"和"多段结果计算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 贺荣, 周继军, 张柳青, 陈特[10]2011年在《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为了研究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本文在分析近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结案数量、结案方式、案件特点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了北京市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并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疑难问题提出审判对策。
参考文献:
[1].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研究[D]. 宁超. 山西医科大学. 2016
[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D]. 朱莉. 安徽大学. 2010
[3]. 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汤忠胜. 吉林大学. 2007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8
[5].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牛坤. 河南大学. 2010
[6].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滕雅婷. 南京医科大学. 2010
[7].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J]. 杨凯. 法学评论. 2004
[8].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研究[D]. 张妮.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9]. 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J]. 季若望. 政治与法律. 2018
[10]. 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J].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 贺荣, 周继军, 张柳青, 陈特. 证据科学. 2011
标签: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 民商法论文; 法律论文; 医疗论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