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对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的影响及改革思路

论入世对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的影响及改革思路

王浩[1]2003年在《论入世对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的影响及改革思路》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也在不断规范调整中日益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并集中体现在“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行政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证券市场的全面开发已迫在眉睫,而市场基础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行为与之相适应。因此,对现行证券监管模式的评判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改革思路和具体的改革措施。 第一部分 现阶段国内外证券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在这一部分,将通过对现阶段国内外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发掘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监管模式的建立基础和运行机制,重点探询国外监管模式与我国现行监管模式的差异。 第二部分 加入WTO对我国证券行政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在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与现行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第二,加入WTO后监管环境和监管对象的变化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叁,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要求进一步改革现有模式:第四,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统一各国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叁部分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路 在总结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和剖析我国现行模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改革建议:第一,加快国有股减持的进程,营造全流通的证券市场大环境:第二,遵循市场化原则,适时转变和更新监管理念:第叁,弱化证券监管的行政职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第四,加快与国际接轨工作,重构监管体系和框架。 总之,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客观评判入世对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影响,深化现有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将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蒋巍[2]2006年在《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变革的趋势之一就是金融由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变。美、英、日等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都相继以立法的形式实现了或实践着这种变化,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独特优势,成为一些分业向混业转型国家的首选。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以股权控制为纽带,通过非金融母公司控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以上业务的金融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已在国内出现,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是,由于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这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果长期缺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必将会产生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风险,深入研究其法律防范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和现实,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终提出防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立法建议。本文第一章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模式选择。首先,笔者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般控股公司相比具有的法律特征。之后,通过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实践,阐述了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制度背景与主要内容,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内外动因。本文第二章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所产生的特殊风险。这些特殊风险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表现形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不透明系统、不公平竞争等4大类风险。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内的关联交易,使得风险很容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间传递;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内部利益冲突和外部利益冲突,内部的利益冲突会使集团内某部分成员利益遭到牺牲,而外部的利益冲突会使公司外部第叁人利益受损;第叁,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不透明性将会导致金融监管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资本的重复计算风险;第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庞大经济实力,有可能使竞争减弱或形成垄断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有可能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成员之间不良关联交易的存在而形成不正当竞争。本文第叁章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就必须设立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并针对每种不同的特殊风险设置一系列应对措施。监管一般可分为分别监管和合并监管两种基本模式,各国在这两种基本模式上设置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各监管模式的利弊,指出中国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后的初始几年,采用美国的“伞状监管”模式,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在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制度方面,笔者重点分析了四种比较有特色且重要的法律规范:首先通过设置防火墙制度(其中包括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防范内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其次通过设置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防范外部利益冲突和不透明系统造成的风险;再次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防范资本的重复计算风险;最后通过反垄断法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问题和风险,最后针对中国选择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重要议题进行立法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方面问题做出规定,以达到防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建立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之目的。总之,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选择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建立,还需要进行大量全面、细致、深入的研究工作。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希望对将来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工作有所贡献。

王东涛[3]2005年在《中外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文中认为安然事件以后,美国政府和国会迅速行动,颁布实行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并成立了独立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该委员会被授予审计准则制定权、注册会计师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等权力。这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了。AICPA管理体制的变化,对世界各国的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英、日、法等国也迅速采取行动,完善其民间审计管理体制。我国财政部也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予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如何进一步发展? 本文首先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混合模式”的理论较为深入地分析了CPA行业协会的本质与管理的边界,探讨了CPA行业协会产生的原因。其次,从CPA行业协会和外部监管机构的角度简单介绍了国外典型国家英、美、日、法等国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现状。再次,简要介绍了我国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第四,从影响环境、CPA行业协会管理和外部监管机构等叁方面对中外CPA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最后,运用理论分析和实际比较得出的结果,分析中国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发展完善应该运用的具体办法与措施。

孙杰[4]2007年在《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与体系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要由经济信用、合同(契约)信用、质量信用和执业人员信用四个部分组成,前叁个部分又都有重合之处,其中质量信用部分内容严格来讲也应归属于合同信用。由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建设工程合同信用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而这方面的研究却完全处于空白,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此作单独深入研究。本文主要运用信用经济学理论,结合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知识,探讨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与体系构建问题,为建立和深化科学有效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与制度,提供必要和超前的理论支撑。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有关信用与契约信用理论研究。本文在明确信用的基本内涵、特征、分类和信用制度基础上,结合契约的解释、契约与信用关系提出了契约信用的概念。契约信用就是指企业在长期经济交往过程中,基于契约行使合法权利并履行承诺和义务而累积形成的信用,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信用形态。关于契约信用的认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契约信用体现了信用的法律规范:契约信用超越了信用道德范畴,体现了信用法律规范。契约信用的缺失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失信者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要承担法律上的制裁。契约信用反映了合同法治与信用机制的融合:契约信用正是体现了合同法治与信用机制相辅相成、互为促动的关系,将二者互为目的和手段,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契约信用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契合:契约信用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契约信用是一种承诺信用:它是契约双方协商的产物,而契约的本质特征则决定了契约信用这种承诺信用的特征。契约信用与效率违约悖论:契约信用以契约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为首要条件,效率违约论则认为为了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必要时可以违约,显然两者是矛盾的。本文认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来说,必须坚守合同信用,效率违约并不可取。本文对于契约信用的研究,理论上借鉴了叁种演进的契约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比较研究中国古代契约信用与西方契约信用基础上,探讨了契约信用演进与未来发展方向问题,认为契约信用必然经历着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人伦信用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信用转变。第二,有关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研究。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是指为了改善建筑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约束建筑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组合,是敦促建筑市场主体按约行事、降低建筑市场交易费用的有力保证,是关于信用制度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在建筑领域中,建设工程契约信用主要体现在发包人的契约信用和承包人的契约信用两个方面。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叁个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的内容。建设工程契约信用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的特点则决定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的复杂性、重要性和长期性。本文基于法学知识研究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法律制度,包括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适用的现行法律依据和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处罚责任和归责原则。本文重点研究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缺失主要现象及危害,如建筑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承包人资质不合格、挂靠现象严重、“黑白合同”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增多、工程款拖欠情况严重、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和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大量存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不断等问题。并从建筑企业产权制度不清、企业的寻租行为、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建设工程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建设工程契约双方缺乏重复博弈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缺失的原因。第叁,有关建设工程契约信用体系构建问题。建设工程契约信用体系本质上是从属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子系统的,它的建立、运行和完善应与国家信用体系一脉相承,并反映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行业特征。本文从完善建筑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建筑业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力量源泉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等方面探讨了构建建设工程契约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设工程契约信用体系主要由叁大部分构成: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监管体系和建设工程契约信用评价体系。本文提出的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监管体系主要是基于合同备案制的,并具体分析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监管的主体、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公示制度。建设工程契约信用评价体系主要由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学模型和评价软件系统组成。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缔约能力、合同缔约状况、合同履约能力、合同履约状况和企业合同社会信誉度等六部分一级指标内容组成,又从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面探讨了二级指标组成问题。本文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创新作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在构建建设工程契约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作用。第四,有关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管理研究。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管理是企业基于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的信用销售的管理,是一种狭义的企业信用管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管理目标主要是建立客户契约信用档案、评价客户契约信用并授信、维护合同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保障债权和账款追收。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管理是建立和维持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它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治理工程款拖欠、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管理流程是指一系列旨在实现企业现金流最大化的从客户资料收集到收账管理的紧密相连的活动。本文认为对于建设工程契约信用而言,可借鉴的信用管理流程是“3+1”信用管理模式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最后提出了建筑企业建设工程契约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策略,即在投标前对业主进行契约信用评价,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及合同期内应收账款的管理和项目竣工后提升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第五,有关建设工程契约风险的防范策略研究。契约信用风险是指在以契约信用关系为基础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一样,契约信用风险具有两个最为显着的特征,即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识别就是要找出风险之所在和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并对其后果作出定性的估计。针对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的特殊性,文章主要从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转移制度和管理制度叁个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探讨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代位权制度及其创新、建设工程合同撤销权制度以及如何合理使用诉讼权利等问题。建设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建设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也是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本文以信用利益为研究对象,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所保障的都是债权人的信用利益,承保的都是信用风险,都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确保交易安全。为此,本文主要研究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建立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目标是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用信用保证办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链规避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最后,文章结合实际提出了建设工程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若干管理制度。

池上莎[5]2011年在《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及区内海事服务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税区是一个涵盖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和船舶融资租赁等功能的区域。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是我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与传统的自由贸易区不同的是,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实施优惠的税收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保税区,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叁大功能。现有政策,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优惠的税收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保税区带来财税压力,相反的,保税区的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税收收入。对保税区内海事服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能从现有的实际操作和立法层面进一步剖析保税区海事服务功能,为建立健全我国保税区区内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国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从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立法体系看出,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制定者仍在地方,地方的保税区实施条例成为保税区开展各项服务功能的重要执法依据。通过对我国保税区各层级法律法规的对比分析,本文研究我国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优势及劣势并做出——列举,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参考意见。研究保税区税收法律将是我国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重要一步,对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张安军[6]2019年在《中国省域金融安全内涵与综合监测度量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深入分析我国省域金融安全的内涵特征,指出金融安全与独立的经济主权相联系,当省域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薄弱,受到外源性直接或间接风险冲击威胁,并能够影响威胁国家总体金融安全时,就存在省域金融安全问题,这与省域金融风险或金融稳定相区别,避免了金融安全概念的泛化。同时从3个层级8个重点领域构建了我国省域金融安全综合监测度量指标体系,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威胁与国际热钱流动冲击威胁等外源风险因素、民间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纳入到省域金融安全监测度量范围,提出了具体衡量方法标准。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实证检验分析,为新形势下我国省域金融安全综合度量实证分析提供范式参鉴。

袁远[7]2019年在《由“管制”向“公共产品”的转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融合,具有混业经营和高科技等特征。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未深入探求其本质和市场需求,具有“管制型”监管的外生性特征,并未内生于互联网金融,采用与传统金融法律监管相同的监管模式,以监管的价值取向“定市场”。法律监管应当深入考量“多边市场主体”的需求,体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将法律监管作为市场的“公共产品”,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质和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重塑,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入世对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模式的影响及改革思路[D]. 王浩. 东北师范大学. 2003

[2]. 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D]. 蒋巍.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3]. 中外CPA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D]. 王东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5

[4]. 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与体系构建[D]. 孙杰.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 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及区内海事服务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池上莎. 复旦大学. 2011

[6]. 中国省域金融安全内涵与综合监测度量指标体系研究[J]. 张安军.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

[7]. 由“管制”向“公共产品”的转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对策[J]. 袁远.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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