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邓亚[1]2011年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末以来,转基因技术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次新的革命。转基因食品作为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是,对很大一部人来说,转基因食品仍然是一个新兴的概念。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转基因食品,消费者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来从中获取信息。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出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200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这对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市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问题,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缺陷日渐暴露。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当今国际形势及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培育有序、健康的转基因食品市场。本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从转基因食品相关概念入手,对转基因食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农产品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着重分析了转基因食品的关键问题及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问题。同时,以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相关理论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以典型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为例,对世界上叁种不同的制度类型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对国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基本理念、监管主体、具体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分析,得出国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再次,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包括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运行现状及消费者认知现状叁个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其所确立的制度内容进行了梳理,然后对目前我国市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现状进行了总结,最后通过实证调查的方式,以武汉市和杭州市两个特大城市的消费者为对象,进行了消费者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认知现状的考察。另外,基于对现状的梳理,分析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的不足、监管主体有待优化、配套制度亟待完善、知识宣传与文化传到不够到位四个方面,并依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对策。着重分析了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优化监管主体、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及优化制度运行环境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以期解决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现存的问题,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培育和发展。
张严[2]2017年在《基因专利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物技术产业是21世纪最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之一,基因技术作为生物技术的基础与核心组成部分备受关注,各国纷纷采用专利的方式对基因技术进行保护。由于专利法不断延伸其所能够调整的客体范围,所以专利法的影响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其所能够保护的课题范围也越来越大,于是,经分离纯化的基因序列也成为基因专利的客体。鉴于基因本身具有生命特性,对基因专利的行使过程可能影响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造成生物医疗、转基因农作物等技术和产业上的垄断风险及其他社会问题。就现在来看,我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只有通过提升科技竞争力,通过科学和技术实现产业化,才能够真正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才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该特别重视科技创新这一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不断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够促进与基因序列相关的研究工作实现重大突破,才能够为基因专利产业化的发展扫清障碍。建立一个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对基因技术的不断深入研究,对提高社会公共福利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基因专利权人如果滥用专利权封锁市场,排除、限制竞争,那么必将会带来基因专利垄断,不仅有害于基因产业的发展,还会带来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基因专利垄断不可小觑,如何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基因专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形成的种种垄断问题,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内容。与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相适应,生物经济运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基因专利的产生和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市场变迁和运营状态的变化,除传统方式外又产生了新的运行模式。本文通过对基因专利垄断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深入剖析了基因专利在新经济时代发展所需面临的挑战,创新性地提出了基因专利垄断的概念,并总结、提炼出了基因专利垄断的主要形态。首先,在基因开发阶段,基因序列专利的工具性特征可能会在创新市场中形成一种基因序列独有的基因专利工具型垄断;其次,当基因技术不断发展,在后续研发和生产交易中,基因技术专利在技术市场变成了可交易的商品,从而会出现基因专利集聚型垄断;最后,随着对基因专利的深入开发与利用,逐渐形成基因专利产品和与其相关产品时,往往会影响到该基因产业的发展,这就有可能出现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以上叁种主要形态的基因专利垄断分别对基因技术研发的创新市场的竞争、基因专利交易的技术市场的竞争和基因技术产业化之后的基因专利产品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同形式的危害,需要采用不同方法有针对性的予以规制。在创新市场范围内,基因专利工具型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为:(1)制约基因基础研发;(2)限制基因序列探测领域的竞争;(3)限制基因下游产业的发展。相对应的,为规制其损害行为提出了叁种规制的建议:(1)基因专利权人多级垄断的规制;(2)基因专利拒绝交易的规制;(3)基因专利垄断高价的规制。就技术市场而言,基因专利集聚型垄断的危害表现为:(1)增加专利获取成本;(2)集聚专利诉讼风险;(3)排除、限制技术市场的竞争。而对应的规制方法为:(1)基因专利集聚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基因PAEs集聚的专利资产剥离;(3)基因专利非正常直接购买行为的反垄断审查。从产品市场来看,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的危害表现为:(1)基因专利增强产业的进入壁垒;(2)基因专利垄断控制一国的产业结构。由于基因的特质,随着基因专利在利用方面的深化,其产生的垄断效果会愈加强烈。对基因专利产业型垄断提出的规制方法是:(1)限制基因专利产品的垄断高价;(2)对基因专利药品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3)建立基因产业垄断风险防控体系。本研究以基因专利垄断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基因专利垄断的立法体系、法律规范的考察,分析我国基因技术专利在研发、交易以及转化为商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再通过与域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对比,总结我国基因专利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为构建我国基因专利垄断规制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基因专利垄断形式有着非常隐蔽的特性,隐匿于基因专利行使中的各个环节,其对破坏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现在来看,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学习并借鉴国外科学、丰富的立法和执法经验,不断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规制基因专利垄断的制度。
纪新[3]2015年在《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新资源食品不断推出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大规模爆发(如疯牛病、禽流感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相关国际组织也一直在不断研究、制定符合人类健康利益的各种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与此同时,为防止不安全食品对本国造成危害,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经济现状、食品科技发展水平、消费者态度等情况制定了程度不同的食品安全贸易保护措施。然而,此类存在差异的措施并未形成统一体系,这就使食品安全贸易措施在国与国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这种差异增加了进口食品各方面的成本,使其竞争力降低。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国民健康为名,行保护本国食品及相关产业、建立食品安全贸易壁垒之实。此类情况将给相关贸易出口国家及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实现国际卫生组织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机构所制定的具备强制性效力的硬法以及不具备强制性效力的软法之间的协调以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故此,论文主要内容由以下六章构成:第1章在详细梳理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基础上,以TPP为背景,分析国内食品安全和国际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总结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2章归纳总结涉及国际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规范,从TBT协议到SPS协议开始分析国际食品规范,并就当下由TPP和TFA等国际热点问题对食品规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概述,进而介绍了发达国家的国际食品贸易制度。通过上述的介绍,提出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并对涉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双边规制及区域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验证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第3章较为全面梳理和总结现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机制的状况。包括对GATT一般例外的适用分析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的总结,并将其与TPP进行对比。通过对叁个案例的分析,就食品安全标准壁垒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看法。第4章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比较,辅以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及TPP内容的剖析与阐释,介绍了有关国际贸易中食品标准的衔接与冲突问题。第5章以应对TPP挑战为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回应如何适当解决贸易壁垒和应对食品安全规制碎片化的现状,从研究分析中提出了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对策以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第6章从国际标准的完善建议出发,指出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方向,并且从国际视角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点,在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立法现状基础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对《商品流通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提出建议,并综合上述研究内容,提出具体解决对策,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高胜[4]2003年在《转基因技术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以来,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尽管为许多产业部门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却也带来了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国际法、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一些相关案例,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所造成的冲击,进行了一些分析。 首先,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国际上围绕这个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并不仅仅是个专利法上的问题,事实上,专利法已经演变成为许多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贸易利益与科技优势的政策工具,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一现象,与其说是一种客观趋势,毋宁说是一种政策选择。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西方国家专利法的变化动向,我们应该作出明智的选择,既要使我国专利法符合TRIPS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又要根据本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专利保护。 其次,关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事实上,自从转基因技术诞生之日起,就产生了关于其安全性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关于“预防原则”的问题,所谓“预防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所能获得的科学证据不够充分时,该国有权采取一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都明确赋予各成员国实行“预防原则”的权利。近年以来,我国也形成了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这必将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状况。 再次,关于多边环境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冲突。事实上,这种冲突的存在,反映了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由于《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均未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有关国际法也不能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答案,所以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有待于将来进一步探讨,无论我们未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都应当始终把握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努力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目标,真正做到使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朱维维[5]2014年在《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种子是农业生产必备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步伐加快,各国日益将抢占国际种子市场上优势地位作为新一轮国际竞争制高点的形势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研究选取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对其进行体系构建以此规范种子产业发展,试图为有关部门制定种子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性建议,推动种子产业走向现代化、国际化。本研究主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部分:一是基础理论研究。基于国内外研究,对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进行剖析,如“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的“影响因素、价值功能”,再利用法学、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从市场规制理论、宏观调控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品理论、产业安全理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入手进行剖析。二是农业种子产业政策法律问题的现状考量。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等典型地区的农业种子产业发展展开调研,剖析我国农业种子产业发展现状,梳理国内现有种子产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挖掘种子产业政策存在主要法律问题,从利益协调性、主体局限性、区域配置性、监督环节、制度保障等因素着手分析原因。叁是国外借鉴分析部分。选取国外农业种子产业政策发展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波兰、印度进行介绍,借鉴有利经验为我国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四是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制定与完善部分。以突出重点、协调发展、企业主体、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原则,探索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的基本架构,在草拟《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政策》草案基础上,针对产业政策的关键内容种质资源管理,草拟《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是法律运行保障部分。为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支持,并完善农业种子产业政策主体法律制度、科技创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一系列保障其良好运行的机制及激励机制,保障我国农业种子产业发展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全面且具体化对种子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梳理与构建。根据种子产业政策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产业链维度、产业政策维度构建叁维立体空间,对农业种子产业政策结构进行架构;根据架构体系框架,草拟我国农业种子产业发展政策;针对整个种子产业发展的内容,考虑种质资源保护是其中重要部分,草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之,本研究期望能通过对种子产业政策的构建以及其法律保障的系统化分析,探讨当前农业种子产业应该如何规范,种子产业政策体系如何架构;力度通过论证引起有关部门对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视,为农业种子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引导和规范;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种子产业政策提供框架思路。同时,也期望本研究所草拟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能为以后种质资源保护提供新的参考。
褚宗勉(Jantzen, C.M.Chu)[6]2006年在《农作物基因专利对专利侵权的冲击》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的正文共五章,围绕着本论文的要点——农作物基因专利侵权——来分别地针对:(ⅰ)论题起点的加拿大判例,(ⅱ)论题领域的基本科学技术,(ⅲ)论题事项对加拿大专利侵权判定的;中击,(ⅳ)论题事项对中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含义一牵连,最后(ⅴ)落脚于就中国现有规定提出思考及完善建议。 引言部分阐明本论文的缘起、背景、主旨、目的、途径及意义。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所针对的领域的背景与现况、论述的起点与途径、论题的解释与范围,对措辞语句及写作风格给予交代,并简要的介绍农作物基因的发展过程。 第一章是就本论文的论题起点——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4年05月的Schmeiser-判决——的重要性、其判决要点、其含义-牵连、其专利侵权争端事项、其所确立的专利侵权原则及其对中国基因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性与适用性给予简要的论证,从而为本论文的论述平台构建一个起步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是就“与转基因工程相关的概念及科学技术”作简要的探讨及分析,从而为本论文所覆盖的领域——i.e.农作物基因专利对专利侵权——所涉及的“科学与技术上的概念和术语”构建一个必需的科学技术基础。 第叁章首先(ⅰ)通过“对加拿大patentinfringement概念的含义及其采用的措辞-术语、在专利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律依据及所涉及的争端事项的阐明”来构建一个加拿大patentinfringement的基础,然后(ⅱ)陈述在Schmeiser-判决之前的加拿大patentinfringement机制,之后(ⅲ)阐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在Schmeiser-判决所确立的原则,其后(ⅳ)分析Schmeiser-判决所确立的原则的含义及牵连,而最后(ⅴ)综合地探讨及分析Schmeiser-判决对加拿大专利侵权判定所带来的冲击。 第四章首先(ⅰ)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司法意见、着述观点、‘侵犯-侵害-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及加拿大的相关概念的分析”来构建“中国的‘专利侵权’是指‘无过错法律责任的侵犯专利权’”的理论基础,然后(ⅱ)通过“对专利侵权判定机制的分析来明确‘专利侵权的内涵’”,之后(ⅲ)通过“对相关的因素的考虑及比较来确立‘Schmeiser-判决在中国专利侵权判定机制的适用性’”,而最后(ⅳ)综合地“探讨及分析Schmeiser-判决对中国的专利侵权判定机制可能带来的冲击”。
乐明凯[7]2012年在《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农业种子的生产和使用两端,都和农民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种子安则农民安,种业强则农业强。农业种子产业是我国基础性、战略性的核心“芯片“产业,农业种子安全则是保障国家粮食、食品等安全的源头,是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村建设和谐稳定、农民权益有效保障的根本所在。我国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农业种子安全,2000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把抓好种业科技创新作为重要内容。科技兴农,良种先行,种子是很好的农业科学技术载体,种子产业化可以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先导,完善种子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为现代农业建设保驾护航。随着我国种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开放的种业市场吸引外资纷至沓来,全球知名的跨国种子集团已不同程度地进入我国,并在其各自擅长的作物领域占得一席之地,给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更大的挑战。当前,国际经济和粮食市场形势复杂严峻,国内农业资源短缺及不确定因素加大。如果主要农作物种子受制于他国企业,其危险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相比较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现代农业种子安全研究起步较晚,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规制措施的还有待发展,在农业种子科研、经营、准入、服务、监管等安全制度保障上还有待建立和完善。本研究立足于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经济法制的研究方向,以农民权益保护和种业发展作为研究主线,通过实证调查和文献查阅,深入研究我国农业种子产业链中的主体激励、产业政策、准入制度、信息保障、行政执法等环节,归结我国农业种子质量安全、技术安全、市场安全、数量安全、资源安全、产业安全、发展安全和体系安全等诸多问题,拟从加强科研、规模经营、调节准入、完善服务、和谐监管等方面提出保障我国种子安全的政策建议。本研究在外资进入背景下,从我国农业种子产业发展实际出发,探讨了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主体内容包含以下七个方面:一是阐述我国农业种子安全问题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设计框架和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作为论文整体研究的导论;二是总结了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特征特性、研究范围,以及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基础理论;叁是比较借鉴研究,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种子安全的部分相关经验,以期得到一些启示;四是对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发展现状进行考量研究,介绍了本次实证调查研究的情况,论述了和农业种子安全相关的历史阶段、外资进入、法律制度等发展状况;五是提出了我国农业种子科研、经营、准入、服务和监管等安全问题,并从利益根源等因素方面进行了原因归结;六是研究了我国农业种子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前文提出的安全问题,逐一从制度层面进行相关的运行保障设计;七是对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从提高农民社会地位、开展国际并购、鼓励资本进入、科教单位参与、行政服务转变等方面提出一些积极且合理的研究展望。
刘旭霞, 周锦培[8]2011年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跨国种业企业大量涌入,对我国的农业遗传资源和种子产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壮大国内种业企业,必须加大科研和资金投入。在种业企业融资方面,通过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植物新品种权质押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先确立合格的质押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后签订植物新品种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李恒[9]2005年在《论我国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遗传资源的形成记录了地球上所有生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演变、进化过程; 遗传资源的被利用方式见证了人类社会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见证了人类对生物资源的无情掠夺与摧毁; 遗传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现代人的利益,而且将直接决定地球生物资源的未来与发展,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本文首先从遗传资源的界定入手,在比较国际组织、一些典型国家以及我国对遗传资源定义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文所探讨的遗传资源的范围,随后介绍了遗传资源的延续性、不可再生性、遗传信息的可复制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分析了遗传资源具有的商品使用价值、生态功能价值以及伦理价值。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已经大大超出了遗传信息多样性的范围,而表现为遗传编码信息也就是基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讨论了生物技术进步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挑战:一是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技术的进步挑战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是个体民事权利体系面临生物技术带来的冲击; 叁是生物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分享过程中产生的的对立冲突; 四是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遗传资源自身的特点使遗传资源在获取、利用、权利归属、利益分享等问题上模糊不清,矛盾异常尖锐。为了弄清与遗传资源相关的权利,我们首先要了解遗传资源有哪些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本文分析了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遗传资源的提供者; 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者; 研究机构; 研发成果的生产者以及研发成果的使用受益者之后,重点探讨了与遗传资源提供者和收集者相关的权利: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权、人类遗传资源提供的人格权以及与遗传资源的研究者相关的权利:生物技术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关于国际法上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TRIPS协议各自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措施、合作及冲突,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寻求国
袁妮[10]2013年在《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因资源的获取、利用及其利益分享是农业科技、生物多样性发展和经济开发的重要问题。1961年法、德等欧洲六国在巴黎共同签署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提出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视乎为基因资源利用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其以私权的形式保障了发达国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培育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利益,也就是强调了基因资源的个体开发和增值价值。随着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利益格局进一步分化,特别是当前面临资源、环境及人类健康等挑战性问题更加普遍与突出,基因资源主权及产权问题日益成为当前国际多角度关注的热点。转基因作物作为一种利用组织培养技术的基因重组技术引入其它生物或物种的基因而培育出来的基因改育作物或基因重组作物获得了快速发展,同时也对我们的农业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作用,更是成为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面。转基因作物是一种以基因资源为基础,通过基因重组技术来改良和培育,注入了个体价值,理应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基因产权作为原产国国家的资源主权权利,特别是以传统方式保存并发现其品种价值的社区和农民的产权权益,在既有的制度体系中未能得到体现。当前很多学者也关注到这个问题,但其研究仍呈片段化,未能从法律角度对资源利用权配置进行系统研究,特别是基因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双向度互动发展尚未涉足。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式,是一种基于个体的权利生成,面对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创新,特别是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集合了自然公共属性和个体价值属性,理应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路形成突破。本文以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为基点,综合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等多学科视角深入探析我国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利益视角对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体进行分析,力求发现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利用过程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产生的基本法律问题,以利益平衡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农民权益保护理论等为基础,通过对基因资源利用权进行法律配置,达到基因资源利用中私利和公益的现实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兼容国际和本土特色的制度体系,提出了我国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和具体立法建议,从而促进我国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利用的健康发展。通过研究,本文主要观点包括:第一,我国当前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对转基因作物给予了一定法律基础保护,但对基因资源的自然公共属性关注不够,特别是农民权的实现载体问题;第二,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实质公平原则、鼓励创新原则,又要坚持防止滥用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在防范与合作中寻求和谐发展;第叁,立法选择方面应结合我国法律实际和外部环境,不宜由品种权保护的专门法模式直接过渡到专利法的模式,可探讨建立基因资源法保护模式;第四,在进行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权属登记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基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制度建设,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惠益分享制度、社区共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第五,以农民权为基础和框架构建的基因资源权应注入社区发展权的公共性理念,通过社区共享性制度系统促进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向度互动式发展进路。本文的研究虽然从多视角触及到了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内涵、核心及其关联体系,但还仅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还只是一个新的起点,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特别要注意的是,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作为特定的公共性产品,既是促进主体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生物多样性的必然要求。对于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私法范畴,还应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考究,搭建一种公共性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法律路径,从而真正实现权利主体与客体有机结合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欧阳邓亚. 华中农业大学. 2011
[2]. 基因专利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严. 郑州大学. 2017
[3]. 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 纪新.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4]. 转基因技术法律问题探析[D]. 高胜. 安徽大学. 2003
[5]. 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政策法律问题研究[D]. 朱维维. 华中农业大学. 2014
[6]. 农作物基因专利对专利侵权的冲击[D]. 褚宗勉(Jantzen, C.M.Chu).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D]. 乐明凯. 华中农业大学. 2012
[8].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探析[J]. 刘旭霞, 周锦培. 武汉金融. 2011
[9]. 论我国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D]. 李恒.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10]. 转基因作物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袁妮. 华中农业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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