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救济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影响因素,药品生产企业
救济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贾夏怡,朱岩冰,刘佐仁,侯鸿军,杨世民[1](2019)在《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为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普查法对陕西省内全部217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问卷调查。采用Fisher’s精确检验和Pearsonχ2检验及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影响我国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因素及各因素间的交互作用。结果:本研究共调查药品生产企业217家(发放调查问卷217份),回收209份,筛去无效问卷,共获有效问卷204份,有效回收率为94.01%。经Fisher’s精确检验和Pearsonχ2检验筛选出9个独立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药学技术人员占比、是否设置研发部门、近3年是否取得新药/仿制药批件、是否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药品不良反应专员对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的熟悉与否、对MAH制度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认知、MAH全面实施后企业的发展方向、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缺少法律依据的认知等。上述因素对生产企业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有显着影响,P值均小于0.05。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药品不良反应专员是否熟悉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是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P=0.044),并且与企业是否赞同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呈正相关(B=1.697)。结论:药品不良反应专员熟悉MAH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的药品生产企业更倾向于赞同构建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药房》期刊2019年20期)
骆荣[2](2019)在《浅析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救济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大革命以前的封建社会对待因贫困而产生的游民阶层持两种态度——镇压和救济。大革命后走马上任的资产阶级则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救济问题纳入国际机构管理。在这个进程中,近代法国逐渐出现了早期的救济体系。(本文来源于《2019年广西写作学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教师教育论坛资料汇编(一)》期刊2019-08-03)
宋露露[3](2019)在《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平等就业权遭到严重破坏的现象呈增长趋势,作为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体系存在诸多不足,阻碍着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应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给平等就业权以切实保护。(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周华[4](2018)在《论恢复原状在侵权救济体系中的确立及拓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财产权利为核心的传统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金钱赔偿。近代以来,得益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种类的丰富,恢复原状作为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逐步确立,并呈现出适用领域的扩展和表现形式多元化的特征。相较于单纯关注价值利益的金钱赔偿,旨在全面实现受害人之完整利益的恢复原状在多国均被规定为优先适用型。而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更是被广泛适用并演变出特殊的表现形式,诸如撤销或更正不实陈述、公布判决书、赔礼道歉等。(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何秀玲,郭文鹏[5](2018)在《公共领域环境侵害的社会救济体系建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中国公共领域环境侵害的社会救济存在政府组织资本有待提升、物质资本有待开源、社会资本亟须积极挖掘等问题。对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公共领域环境侵害补偿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升政府组织资本;以市场为手段,建立和完善公共领域环境侵害的责任保险制度,合理转化生态环境税,有效开源,夯实物质资本基础;以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为基础,构建非盈利性质的环境保护公益机构,切实提升公共领域环境侵害的社会资本。(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孟朝艳[6](2018)在《社会管理创新需求下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环境侵权是与工业化进程相伴而生的,所以构建以风险社会化为主旨,以环境责任保险为核心,以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公共补偿基金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是创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有益尝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林春山[7](2018)在《药品不良反应致害型产品责任的证成与救济体系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的“龙胆泻肝丸”事件发生以来,药品不良反应致害事件常见诸报端,这些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影响时间长、涉及领域广、受害人数多之特点。因此,当务之急是为药品不良反应的需救济群体划定“身份识别区”,同时实现对其高速瞬时的制度化救济。然而,或许是救济制度的筹备需要更多的资源或者是需要更合适的确立时机,或许是我国法律制度(主要指的是民事责任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致害救济存在天然的缺陷,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特征中反映出的严峻性似乎并未引起全社会对救济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关注。一窥我国的医药法律实务,要么是从广义上理解药品不良反应,将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定性为假药,从行政上对制药商予以惩戒;要么绝对否定药品不良反应的“缺陷性”,容忍药品的“不合理危险”,从司法上关闭药品不良反应对受害者的救济。另外,在国际上司空见惯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制度并未进行本土化移植,药品不良反应责任保险制度只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不具有市场整体效益,所以针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社会性救济机制尚未成型。由此可见,司法和社会救济鲜有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伸出援手。为使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在救济制度空窗期可以获得及时的保护,本文试图以法解释学为基础,以司法救济为阵地,建构药品不良反应型救济制度,从产品责任入手,寻求药品不良反应在产品责任中的兼容区域,以帮助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获得现实可行的救济渠道。本文通过法解释逻辑,并融入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原理(社会效益、效率)重新考量了产品缺陷的认定的传统运作模式。传统的产品缺陷判识手段即是以《产品质量法》(主要为第四十六条)为基准,有权威标准(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优先适用之以认定产品或有缺陷,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实务中通常仅以权威标准为唯一准则与支撑,不再考虑产品可能存在的“不当危险”的特质。这种简化不符合产品缺陷定义的真谛,也与国际上的标准适用顺序相左。鉴于药品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因其滞后性不具有“标准”的权威性,同时,根据法条比较的结果,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并不以药品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作为唯一的判定准则,所以,在药品缺陷认定中,应当确立以“不合理危险”作为终极标准。比较法的视角,美国的产品缺陷标准细化为“风险-效益”原则和“消费者期待”原则,上述具体标准实际上都是对容忍度的考察,结合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药品不良反应是可以被认定为“不合理危险”,进而构成药品缺陷。要“坐实”药品不良反应致害的产品责任,另一大难题是攻克一系列抗辩事由的据守(其中,以“发展风险抗辩”为骁将)。通过解析可知,“发展风险抗辩”确立的初衷和当下的时代精神并不协调。笔者试图解构“发展风险抗辩”寄居于严格责任(即产品责任)中的正当性,并且结合国际上的法律实践(一般是通过限制性条件管控被告方主张“发展风险抗辩”,或者使该主张成立)。由此可作为药品不良反应型产品责任突破“发展风险抗辩”免责的论证工具。建构药品不良反应型产品责任制度,首先要区分哪些药品不良反应可被该制度规制。根据医学上和法律上的实务经验,常见性、可预见的并且药品效益远高于其不良反应造成的风险的,可排除出药品不良反应型产品责任制度的救济范畴,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判定为缺陷的工作量。其次,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定缺陷的终极原则的,仍然应该细化成若干个可操作的标准,美国法中的“风险-效益”原则和“消费者期待”原则对此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再次,有必要限制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适用,这种限制体现在免责事由的提出本身应当满足若干要件,并且,对免责事由的主张者进行举证责任方面的更重大的证明责任。具体诉讼中,为了切实保护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利益,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宜以医学证明方法为前提,采“盖然性”学说和“疫病学因果关系”学说。“市场(主导者)份额”理论用于定位药品不良反应型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在被告身份不明时效果显着。同时,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原告地位。(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陈玮[8](2018)在《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制度最初的设立是为权力监督、政治参与和联系群众,并非权利救济,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因素,使得信访制度具有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因此,就权利救济制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言,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是其组成元素,即本文是在行政救济体系内谈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且只针对信访在行政救济方面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本土化思潮开始推进,对于西方法律的移植更加谨慎。同时对已经移植的法律进行再审视,法律体系间、体系内的协调配合要求更高,因此,已有法律制度的整合势在必行。而自行政救济制度初步建立以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并未达到立法预期,行政救济体系的功能并非得到充分实现,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信访等组成元素之间未充分协调、配合。本文正是在这一情形下谈论行政救济体系的兼容性,从法律文化的组成要素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叁个方面,来分析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兼容性问题。同时,行政救济制度的组成制度属于解决社会纠纷的制度,在棚濑孝雄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可以共存且相互配合的理论基础。最后根据系统理论,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组成元素达成“功能耦合”结构,在此状态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独立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亦能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共同发挥行政救济的功能。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视角的转换。该部分主要论述题目关键词——兼容,即什么是兼容、为何谈兼容。首先明确兼容性理论的来源,它是在分析整体性理论及其效用之后的提炼,提出兼容性理论的重要性。其次以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行政复议和信访为例,分析讨论衔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兼容才是整体性设计的关键,是行政救济制度顶层设计的关键。然后分析在何种情形、何种环境下讨论兼容性问题,同时明确主题所关涉的范围。第二部分是讨论行政复议和信访的现实不兼容,主要从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叁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制度层面是主要谈论法律条文本身的制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协调配合性条文,使得行政复议和信访在相互协调配合时出现杂乱现象。其次是法律主体,因为任何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等都离不开人对法律的实践,与人相关的因素对任何环节都有影响,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就不可忽视。因此,以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主体(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例)进行分析,明确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的不兼容现象。一是从行政主体角度,由于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因此,有法可依是前提,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行政主体在处理相关行政争议时,随意性增强,处理方式无法统一,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二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次影响,目前仍然是传统法律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即法律主体是传统的法律主体,与现代法律制度存在间隙,影响现代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最后是法律观念方面,目前我国虽然在制度性法律文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观念层面法律文化的发展严重滞后。两种法律文化要素的巨大差距,影响了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阻碍法律本土化的进程。第叁部分是分析论证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基础,即分析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演进动力方面的同一性和解纷模式选择的共存性。演进动力方面是指法律价值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的过程,由于我国大部分法律制度来源于西方,其在制定时并未充分考量社会需要的法律价值属性,从而使法律价值动态过程的两个阶段(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出现了失调。但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行政救济体系的组成元素,两者在法律法律价值功能方面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两种制度兼容的基础之一。另外,根据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对解纷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信访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在解纷模式的选择上是共存的,这种共存不仅体现在作为行政救济体系的组成元素方面,而且在两种制度本身的模式选择也是相通的。因此,信访和行政复议在演进动力方面和模式选择方面都具有兼容性,是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基础。第四部分是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是在行政救济体系内分析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功能的充分发挥,两者需要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之间满足系统理论的“功能耦合”结构。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分疆划界”的初级阶段才能在已经共存地基础上,充分发挥本身的功能,同时在行政救济方面相互配合,而不是目前所存在的相互矛盾,乃至相互排斥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孙宏,毕德广[9](2018)在《宋代社会救济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或社会群体为保障贫困者维持生存而予以物质援助和救济帮扶的一种社会行为。我国自古就有抚恤和优待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优良传统,力求达到"幼有所养,老有所依"。到宋代,社会救济的理念已臻于成熟,救济措施日益完善,救济的质量和范围远超前代。本文主要从宋代社会救济体系兴盛的成因、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以及社会救济的得失等叁个方面去研究宋代的社会救济,以期对宋代的社会救济有一较客观的认识与评价,进而为当今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提供相关的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景德镇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张峰,唐楠[10](2017)在《都铎时期英国贫民救济体系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都铎王朝时期,为应对日益严重社会贫困问题,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一系列济贫法令,结合不断变化贫困状况,救济措施也在不断完善,由惩治为主转向惩治和救济相结合,日趋合理。1601年,都铎政府颁布着名《济贫法》(史称《伊丽莎白济贫法》),这是第一次政府以立法方式介入贫困救济,是社会救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7年21期)
救济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国大革命以前的封建社会对待因贫困而产生的游民阶层持两种态度——镇压和救济。大革命后走马上任的资产阶级则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救济问题纳入国际机构管理。在这个进程中,近代法国逐渐出现了早期的救济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救济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贾夏怡,朱岩冰,刘佐仁,侯鸿军,杨世民.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视角[J].中国药房.2019
[2].骆荣.浅析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救济体系[C].2019年广西写作学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教师教育论坛资料汇编(一).2019
[3].宋露露.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体系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周华.论恢复原状在侵权救济体系中的确立及拓展适用[J].甘肃理论学刊.2018
[5].何秀玲,郭文鹏.公共领域环境侵害的社会救济体系建构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孟朝艳.社会管理创新需求下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重构[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8
[7].林春山.药品不良反应致害型产品责任的证成与救济体系建设[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陈玮.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孙宏,毕德广.宋代社会救济体系研究[J].景德镇学院学报.2018
[10].张峰,唐楠.都铎时期英国贫民救济体系的确立[J].经贸实践.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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