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1]2003年在《论我国的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文中提出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对策,我国立法机关也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即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之进行清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洗钱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包括其上游犯罪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我国的洗钱罪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第一,洗钱罪对象的范围过窄;第二,洗钱罪的法律条文中排除了间接故意洗钱的情形;第叁,我国洗钱罪的法律条文中缺少过失规范。针对上述缺陷,笔者提出将一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作为洗钱罪的对象;在洗钱罪的法律条文中去掉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并有条件地引入过失规范。
唐智斌[2]2005年在《论我国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金融领域的逐步放开,洗钱现象在我国开始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洗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刑法理论界对反洗钱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国相关立法机关也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立法。本文就我国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自己一些见解,以期对我国洗钱罪的理论发展和立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洗钱的含义。本章从“洗钱”一词的辞源演变入手,论及洗钱的概念与特征、洗钱的过程和方法,从而揭开洗钱行为神秘的面纱。第二章,我国的洗钱罪。本章先简要的阐述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发展。然后详细论述了我国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从洗钱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我国的洗钱罪进行理论评析,为后面论及我国洗钱罪的不足与完善奠定基础。第叁章,我国洗钱罪的认定。本章从叁个方面谈及洗钱罪的界限认定:一是洗钱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洗钱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叁是洗钱罪与他罪的界限,为明确的界定洗钱罪提供理论根据。第四章,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本章通过对我国洗钱罪立法现状的分析,从四个方面论及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一是洗钱罪罪名的不足与完善;二是洗钱罪构成要件的不足与完善;叁是洗钱罪刑事管辖权的不足与完善;四是洗钱罪刑罚的不足与完善。
张贝贝[3]2006年在《论洗钱罪及其法律控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洗钱“上游犯罪”的日益严重及洗钱犯罪跨国化等趋势的迫近,研究洗钱犯罪问题及其对策已是当务之急,洗钱罪因此成为当今热门话题及研究对象。本文在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介绍洗钱犯罪的概念、特点、危害、表现形式、趋势及有关立法的同时,分析了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现阶段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洗钱犯罪与银行业的关系及洗钱犯罪的防控措施等展开论述。笔者希望能够在总结前辈理论经验的基础上,从刑法学与犯罪学双重角度出发,形成体系完整、层次清晰、有实用价值的文章。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洗钱罪的概述,主要是从洗钱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章是从洗钱犯罪的历史渊源着手,针对国际上和中国洗钱犯罪的起源和发展,通过一些具体的数据对国际与国内反洗钱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 第叁章通过介绍域外主要国家和反洗钱组织的典型立法和各种专门化控制措施,以及中国刑事立法和行业规则中关于洗钱罪的立法与措施,阐述了加强反洗钱犯罪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基本方式。 第四章通过引用案例对洗钱犯罪的必经阶段和手法进行概括,并从深一层次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及个体成因,为洗钱罪的防治提供理论依据。
杨晓[4]2016年在《论洗钱罪的扩容》文中提出洗钱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国际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但伴随着经济往来增多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高智能化的计算机系统为技术基础的洗钱犯罪在洗钱手法上不断翻新、洗钱类型多样并呈现出跨国跨境的趋势,致使对洗钱犯罪的追查惩处仅凭一国之力难以完成,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日益凸显出其优势并将在更广范围内展开,与此对应反洗钱刑事立法现代化、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鉴于此,本文将在详细阐述洗钱罪本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度分析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洗钱罪所作规定的局限性,探讨洗钱罪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并归纳了主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立法例,以期对我国洗钱罪的扩容能提供借参考。全文共计2.2万余字,主体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基本介绍。该部分为基本性阐述,主要介绍了洗钱的概念、犯罪构成及特点、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现行法律规定及上游犯罪的概念、特点并介绍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国外反洗钱刑事立法对上游犯罪的规定。该部分列举了狭义的“上游犯罪”、适中的“上游犯罪”、广义的“上游犯罪”和泛化的“上游犯罪”,并简要介绍了不同国家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规定,以期对我国“相关犯罪的”扩容有所启示。第叁部分:洗钱罪扩容的必要性。在本部分中,笔者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洗钱罪的刑罚处罚几个方面论证了洗钱罪本罪扩容的必要性;从上游犯罪扩容与否之争议的角度提出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洗钱罪的扩容。该部分与第叁部分“洗钱罪扩容的必要性”一一对应,分别论述了洗钱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刑罚处罚种类的扩容,并从上游犯罪扩容之应有界限及可以扩容的具体种类着手阐述了上游犯罪的扩容。
宋俊[5]2014年在《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在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国洗钱犯罪也显得更加富有时代性。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使得与犯罪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之一,洗钱犯罪越发成为一种智能型犯罪,严重危害到各国的法律、经济及政治安全。洗钱的上游犯罪一般发生在各国国内,但是洗钱行为本身具有国际化特征,如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资本国际化引起国与国之间在资本的利用和流通上的便利,再加上高度发达与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更为隐蔽的外衣,导致洗钱犯罪在世界各国日益猖獗,并与走私、入口贩卖、贩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偷税漏税、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洗钱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不仅破坏社会信用基础,也严重威胁到法律稳定、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安定。洗钱给本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让各国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各国联合起来,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加大力度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各国开展法律、政治与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开始,国际社会在制定控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则方面正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联合国有关公约,如《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规范文件如《四十条建议》、《九条特别建议》等,各种国际性公约、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对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均已呈现出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扩大化规定的趋势。本文通过考察研究国际公约、相关的国际规范法律文件以及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通过探讨这些规定在反跨国洗钱犯罪实践的指导作用,得出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在立法上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有助于维护国际金融政治体系的稳定与平衡,促进国际社会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协调与一致。这一结论对我国的洗钱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特别是目前在我国国内各学者对这一问题所持的不同的观点以及所取得的不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同时对国际社会的各项规定加以参考,本文最终得出我国应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结论,并重点讨论我们应将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充到何种程度为宜这一问题。
闫虹[6]2017年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早的“洗钱”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频频出现的洗钱活动让洗钱罪成为了世界性的犯罪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高达1至3万亿美元,洗钱过程的隐蔽性、复杂性,洗钱主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规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遏制洗钱犯罪这一毒瘤,世界各国设计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应对国际反洗钱合作。虽然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设置中,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扩大的立法趋势。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与别国相比较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打击预付洗钱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刑事立法的建议,适度扩大上游犯罪范围非常关键。文章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二部分讲述了上游范围范围扩大的必然性,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任何“逆全球化”行为都是不明智的,但是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流也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素,尤其是跨国犯罪组织突破国界的违法活动更加明目张胆,像洗钱犯罪的猖獗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扩大范围的方式方法,本着深化经济改革、描绘国家经济战略蓝图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初衷,提出具体扩容的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和提高国内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为保护“一带一路”区域间合作与亚投行建设中的金融安全,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有意义。
贾丕娟[7]2010年在《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社会,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政治等交往的日益密切化和全球化,腐败犯罪的形式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趋势,这给全球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工作带来难度。为了加强国际间反腐败合作,以应对腐败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新趋势,2003年10月23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批准了《公约》,这意味着我国有权享有《公约》所规定得权利,但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为了充分发挥《公约》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效能,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国内行事法律已刻不容缓。本文从阐述国际反腐败立法现状和《公约》的具体内容及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入手,剖析了我国刑事法律和《公约》相比较之下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一些立法建议。
王刚山[8]2007年在《论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文中指出作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表面合法化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在我国已然出现并呈逐渐蔓延之势,它严重损害了我国正常的司法活动和金融管理秩序。虽然,洗钱犯罪已经引起我国各界的重视,并且制定了《反洗钱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但是,《反洗钱法》是一部以预防、监控为主的行政法律。因此,对洗钱犯罪的惩处的功能还需要刑法来承担。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仅规定了“洗钱罪”这一罪名,虽经几次修正完善,可面对我国日益猖狂的洗钱犯罪活动,在打击力度上日显其捉襟见肘。在《反洗钱法》实施之际,重新认识洗钱犯罪并完善其刑事立法,与《反洗钱法》相互衔接,便显得尤为迫切。笔者以刑法学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反洗钱立法的技术和经验,从对我国洗钱犯罪第一案的分析着手,针对我国现行的洗钱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试图从以下四部分加以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一场“洗钱”与“反洗钱”的交锋——我国洗钱犯罪第一案。本部分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并依据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该案的焦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二部分:由此案例引出的分析与思考。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着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许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活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却无法追诉。这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对现行的洗钱犯罪的构成理论进行研究和反思。这部分笔者采用国际刑法规范与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相对比的方法,依据对案例的分析,解析了我国现行刑法下的洗钱罪及其缺陷,进而界定了洗钱犯罪的概念。第叁部分:关于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问题。笔者站在洗钱罪的上位概念洗钱犯罪的视角,从刑法学理论及体现应然的角度,对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及洗钱犯罪的惩处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讲,洗钱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行为必须体现实行行为的特征;其主体是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主观要件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第四部分:关于我国洗钱犯罪罪名的构建。依据上文的分析总结,笔者认为,我国洗钱犯罪应包括两个罪名,即洗钱罪和金融监管人员重大失职罪,并对各罪的罪状进行了描述。
张旭[9]2007年在《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文中提出洗钱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当今世界各国都对洗钱犯罪行为加以高度重视和严密监控。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世界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跨国洗钱、跨境洗钱已经逐渐被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应用,令洗钱犯罪的侦查和监控难度越来越高。一个国家已经不可能仅凭自己的力量对洗钱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于是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日渐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各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国际化的要求也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在借鉴国际社会一系列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章,洗钱概述。本章中介绍了洗钱、洗钱罪的概念,揭示了洗钱犯罪对社会各方面的危害,明确了对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章,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后就逐渐加强了有关反洗钱的刑事立法。本章先介绍了几个重要国家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包括法国、意大利、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等国的立法与发展情况。随后又介绍了几个反洗钱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区域性的公约规范《欧洲反洗钱公约》、《欧盟反洗钱指令》和《美洲反洗钱示范法》。最后介绍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在此分四个阶段介绍了我国刑事立法在洗钱罪方面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以及每一次变动的背景和原因。第叁章,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与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从借鉴国际条约和各国先进立法模式和技术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我国应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逐步扩大二者的范围。第四章,我国洗钱罪主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从洗钱罪的罪过形式的角度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对现行规定进行扩充,增加间接故意和部分过失洗钱罪的立法;第二节从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行为即我国刑法中洗钱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上来完善提出建议。第五章,我国洗钱罪主体的立法完善。本章主要探讨了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法人以及上游犯罪的本犯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罪的问题,认为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规范中明确上游犯罪的本犯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刘宪权, 吴允锋[10]2005年在《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文中指出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今后刑事立法的修改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重构,同时亦应将实施上游犯罪同时进行洗钱者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的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D]. 刘慧. 湘潭大学. 2003
[2]. 论我国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D]. 唐智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论洗钱罪及其法律控制[D]. 张贝贝.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论洗钱罪的扩容[D]. 杨晓. 重庆大学. 2016
[5]. 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D]. 宋俊. 南京大学. 2014
[6].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D]. 闫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
[7].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D]. 贾丕娟. 东北大学. 2010
[8]. 论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完善[D]. 王刚山. 兰州大学. 2007
[9]. 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D]. 张旭.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J]. 刘宪权, 吴允锋. 政治与法律.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