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责任论文_张永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混合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所有制,分布式,国有企业,赔偿责任,追偿,道德。

混合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霞[1](2019)在《内蒙古公益类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呼和浩特A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写入国家政策中,这为在新时代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方向,同时也为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调研呼和浩特A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在企业的运营期间财务、管理、监管等均存在问题,通过阐述这些问题及解决的途径,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34期)

潘宇翔[2](2019)在《多主体混合系统中分布式道德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类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系统等技术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技术的发展也赋予了人工物更多的能动性,使其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人工主体。人类主体依赖拥有智能技术的人工主体,两者互为协作形成了有机的系统——多主体混合系统。该系统能够汇聚不同主体的行为,从而产生预想不到的行为结果,这些主体的行为分开来看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但通过系统的汇聚却产生了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结果,弗罗里迪将这一行为称之为分布式道德行为。该行为随着多主体混合系统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普遍使用,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但由于传统伦理学对于行为意向性的过分关注,使得我们忽视了分布式道德行为的存在,面对这一行为造成的道德责任无法分析,也无法分配。故而,需要一种非意向性的伦理分析方法,才可以为分布式道德行为提供分析的理论基础。这一方法基于道德受体导向,关注受体的道德状态,从而避免了对意向性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系统中人类主体与人工主体分别面临的道德责任现状。一方面,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产生的速度已经超过了人了解自身行为及其连锁效应的能力。在系统中,个人决定不再依据具体可知的结果和理性分析,而是服从数据分析的导向。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站在更高的抽象层次,如实地从他者视角期望人工主体的责任,那么人工主体就可以成为道德能动者并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由此一来,两类主体就有了相同现代性境遇———低自主性、无明确自我目的。所以,多主体混合系统中分布式道德责任必须依赖社会系统进行统一分配。在社会层面建立责任分配机制,该机制以无过失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反向链式分配为具体方法,其目的是系统优化。这一分配机制的实现,为跳脱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参考路径,同时也为以主体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导向——以受体为中心。(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赵晗[3](2019)在《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混合担保制度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该制度使资金在经济市场中有效地融通流转,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快速满足债务人暂时的资金需求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混合担保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但缘于这叁部现行法律的颁布时间间隔久远且每部法律的出台仅满足于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突出了法律滞后性的缺陷。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有关混合担保的法律不断发生改变,其笼统且不尽相同的规定在规则适用上经常引发相互矛盾亦或是理论脱离实践的复杂状况,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也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此,我们更需要对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加以重视并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利用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的手段对混合担保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争议和适用上的矛盾进行归纳、剖析,并展开研究。第一章:绪论部分涵盖我国现存关于混合担保的现象及所引发的思考。第二章:以实际案例作为导入,提出有关混合担保存在的争议及问题。第叁章:明晰混合担保的概念,归纳混合担保区别于普通担保方式特点的专属特征,厘清混合担保中的法律关系并总结混合担保在适用中存在的基本类型。第四章:本章的重点是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混合担保理论,依据法国、德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及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混合担保的不同法律规定,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劣,从而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对混合担保相关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梳理我国有关混合担保的立法模式,分析我国立法模式的优劣,寻找我国立法问题所在。第五章:本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主要探讨混合担保在现实中如何进行顺位清偿及责任划分,通过研究担保人外部选择顺位及担保人内部求偿的问题,分析担保人内部求偿的必要性及人保、物保在不同法律情形下应该如何进行求偿份额的划分。与此同时,本章中还对债权人主动及被动放弃担保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使了解在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放弃担保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开篇引入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说明混合担保如何进行责任承担。综上,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实务问题的分析研究,对相关学术理论的探讨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孙宏玉[4](2019)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评价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深入发展的市场经济和逐渐突出的社会性问题,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特别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寄予更多期盼。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其自身特殊性,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地位所决定。与西方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相比,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原因,特征,地位,功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国有企业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并完善带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的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情况,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论文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同时整合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叁重底线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分别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阐述并分析,进而提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叁重底线理论,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及发展责任叁个维度构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的评价体系,从利益相关者角度选取具体评价指标。以2015年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为样本,选取2015-2017年共叁年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出七个社会责任贡献因子,并运用熵值法确定七个社会责任贡献因子的权重。通过研究发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有一定的提升,但仍有一定的不足。最后,提出对于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的相关对策,以期国有企业能更好的履行其一般责任及特殊责任。(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4-01)

张城俊[5](2018)在《遵义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案例研究——以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新一轮的国企改革迈进新的征程。相对于15年的"政策配套年"、16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年"来说,2017年应该说是"混改的突破年"、那么新的2018年将是"转型升级的发展之年"。文章基于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革发展的实践,做一些粗浅的探讨。(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23期)

鲁瑛均,李麒麟[6](2018)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基于“瀚蓝环境”的案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企改革新方向,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拉开了新一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框架,以瀚蓝环境为例,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与技术创新相互影响、协同发展。(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期刊2018年04期)

郭白羽[7](2018)在《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混合共同担保因为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物上担保人、保证人等多方主体,跨越债权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多学科领域,同时在我国立法体例中存在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和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不断,导致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困扰。一直以来,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对该规则存在很多分歧,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整合和明确,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责任承担体系。然而,即便是物权法比较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已经被广泛采纳,理论中仍然一直延续了关于人保和物保的责任顺位如何的分歧不断地被提出。本文试图论证《物权法》176条的适当性,并用物权法规则解决混合共同担保的具体问题。本文通过一、二部分的内容对混合共同担保的基本架构和主流立法模式进行系统地梳理,得出当前我国物权法对该规则的处理是最为完善的结论,并在第叁部分运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则分析解决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与物的担保同为第叁提供、担保物灭失、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四种混合共同担保的具体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本文采用了调查研究、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运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担保责任如何具体分配,进一步厘清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关系,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中各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徐春燕[8](2018)在《混合共同担保之责任顺位与内部追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的多种担保方式,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不统一且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导致债权人在债务人无足够清偿能力时,债务人能否自由选择实现担保以及担保人在责任顺位上的处理均处于不清晰边界。并且在确立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的前提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何进行有效的内部追偿亦存在很大困难。为加大追偿力度,保障担保人权利的实现,设置代位求偿制度日益必要。(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夏楠,李帮义,王哲,刘志[9](2017)在《混合销售渠道下生产者责任延伸系统的优化决策与合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是解决当前资源与环境问题的重要策略.在汽车发动机混合销售渠道环境下引入了组合价值恢复模式和延伸责任的分担合作机制,以探究EPR的实现机制.通过EPR系统的博弈均衡分析,给出了获利性评估,分析了制造商的决策边界和决策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制造商对责任实现模式的选择受新产品附加值、再制造品附加值、拆解价值的影响,综合价值的比值也是个关键因素;通过设计延伸责任的委托契约,制造商可以实现责任转移和获利增多的双重目标.(本文来源于《安徽工程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刘玉庆[10](2017)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致害的混合赔偿责任与救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致害是一种混合责任,既涉及政府的监管失职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涉及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双方应该根据其过错与侵权行为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份额责任。文章认为鉴于政府与公共服务提供者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应当将政府监管失职赔偿责任部分纳入国家赔偿受案范围,而且在受害人自愿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国家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制度,合并审理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案件审理具体裁判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合并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7期)

混合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类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系统等技术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技术的发展也赋予了人工物更多的能动性,使其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人工主体。人类主体依赖拥有智能技术的人工主体,两者互为协作形成了有机的系统——多主体混合系统。该系统能够汇聚不同主体的行为,从而产生预想不到的行为结果,这些主体的行为分开来看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但通过系统的汇聚却产生了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结果,弗罗里迪将这一行为称之为分布式道德行为。该行为随着多主体混合系统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普遍使用,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但由于传统伦理学对于行为意向性的过分关注,使得我们忽视了分布式道德行为的存在,面对这一行为造成的道德责任无法分析,也无法分配。故而,需要一种非意向性的伦理分析方法,才可以为分布式道德行为提供分析的理论基础。这一方法基于道德受体导向,关注受体的道德状态,从而避免了对意向性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系统中人类主体与人工主体分别面临的道德责任现状。一方面,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产生的速度已经超过了人了解自身行为及其连锁效应的能力。在系统中,个人决定不再依据具体可知的结果和理性分析,而是服从数据分析的导向。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站在更高的抽象层次,如实地从他者视角期望人工主体的责任,那么人工主体就可以成为道德能动者并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由此一来,两类主体就有了相同现代性境遇———低自主性、无明确自我目的。所以,多主体混合系统中分布式道德责任必须依赖社会系统进行统一分配。在社会层面建立责任分配机制,该机制以无过失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反向链式分配为具体方法,其目的是系统优化。这一分配机制的实现,为跳脱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参考路径,同时也为以主体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导向——以受体为中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混合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永霞.内蒙古公益类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呼和浩特A有限责任公司为例[J].现代商业.2019

[2].潘宇翔.多主体混合系统中分布式道德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3].赵晗.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D].天津商业大学.2019

[4].孙宏玉.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度评价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5].张城俊.遵义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案例研究——以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8

[6].鲁瑛均,李麒麟.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基于“瀚蓝环境”的案例解析[J].经济与管理.2018

[7].郭白羽.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D].内蒙古大学.2018

[8].徐春燕.混合共同担保之责任顺位与内部追偿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

[9].夏楠,李帮义,王哲,刘志.混合销售渠道下生产者责任延伸系统的优化决策与合作机制[J].安徽工程大学学报.2017

[10].刘玉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致害的混合赔偿责任与救济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7

论文知识图

评选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认定...评选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认定...评选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认定...社会调查非公经济占据经济总量“半边天”—...关于表彰2006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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