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英杰[1]2010年在《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在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以法律手段赋予行政管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途径。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目前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逐步形成了系统化的行政听证体系。行政听证制度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中国法律后,经过法律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完善,该制度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法规中均得到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更好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法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同时对于进一步发扬行政民主,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及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功不可没。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所以行政听证制度必然还存在着不足,比如行政听证公开透明性不足、听证代表地位不明确以及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主持人地位不明确、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等问题,使行政听证处于“听而不证”的尴尬地位,严重削弱了行政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亟待解决。所以,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行政听证制度加以完善,加快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完善,对于加快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是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去完善这一切入点着手,探讨目前适合我国实际的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全文主要是在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回顾过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反思,探究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最后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合理措施和途径。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为后文研究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主要说明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以及特征和原则。行政听证制度由于种类比较多,所以很难进行统一的概念界定,只能结合其自身的特征加以分析。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带有准司法性、程序的严格性、公正和公开以及苛刻的时效性,通过这些特征描述行政听证的概念。最后分析了行政听证的叁大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和有限听证原则。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对行政听证制度产生较为清晰的轮廓界定。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行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行政听证制度目前还存在公开透明性不足、听证代表选拔以及地位的尴尬性、听证主持人界定不明确以及责任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严重的缺陷,阻碍了行政听证作用的全面发挥。文章第叁部分是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进行探析,发掘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深层根源,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埋下伏笔。从行政听证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执法者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些内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模糊、主体责任感不强等外来社会因素加以分析,找出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最深层次的根源。文章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章的点睛之笔,在前文针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渲染铺垫之后,该部分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的关键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和发展建议以及措施,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的参考。主要的措施包括增加行政听证的公开性,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听证代表选拔产生方式并赋予其足够的调查研究权利;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拔方式并为其设立主持人的职权保障措施;要正视听证笔录效力的提升;最后要完善违反行政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以及建立行政听证责任追究机制。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效措施,真实的击中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出现问题的要害部位,促使其尽快得到发展和完善。全文是在不断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完善的想法和依据,对于实践中指导政府更好的开展行政听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纵观全文,文章各部分层次分明,逻辑结构严密,完整的论述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建议和措施,为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行政政府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但荣露[2]2015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认为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就相关的法律和事实听取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法律程序制度,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一种重要方式。该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制度。我国首次引入该制度是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在随后的《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行政听证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其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听证范围也不断扩大。它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民主科学性,保障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等因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严重削弱了行政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需要及时加以完善和解决。本文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探索,文章以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全文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分析了行政听证制度现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和途径。首先,文章就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方法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其次,文章就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功能进行了分析界定,分析了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原则,在立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上,阐述了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形式,为后而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接着,文章围绕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展开,针对当前阶段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挖掘了这一系列问题内在根源。再次,文章对国外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借鉴,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得出了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文章针对前文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有的放矢地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的参考。
崔宇辛[3]2012年在《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都经历了重要转折或划时代的跨越。市场经济这一主体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信息时代的来临,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契机的同时,也对中国政府制度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客观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中国,公民参与意识将日益觉醒,由此,行政咨询必然成为中国政府过程的关键环节。随着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咨询制度在中国建立了起来;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行政咨询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总体上,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发展是缓慢的、滞后的,也是问题丛生的;并不能发挥出应有作用,阻碍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它也成为中国行政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方面。面对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诸多问题,文章运用了主体——客体分析模式,试图从主客体互动耦合的一个新角度来分析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主体——客体分析模式,以政治系统理论、制度理论、团体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为理论支撑,以改革开放的时代转型、公民意识的唤醒与觉醒为现实基础。通过该模式的运用,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构成及整体运行过程展现于我们面前;各主体、客体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及主客体之间的结构现状与问题,也得到了更为详尽的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治理理论的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的趋势、咨询服务业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以及网络媒体带来的政治参与方式的变革,都成为了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源源动力,推动着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全面深入发展。从主体——客体分析模式对中国行政咨询制度做出的分析来看,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仍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然需要通过多路径多方向的探索,然后逐个逐步突破改革难点。从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动因来看,中国行政咨询制度改革的路径及方向如下: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发达国家行政咨询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汲取有用、可用经验;第二,通过制度文化的转型与创新,公民政治文化的形成,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完善;第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中国行政改革的突破点,与行政咨询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能够为行政咨询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提供有利条件;第四,政府新公共行政典则规范的确立,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内部的“松弛”、治理理念的盛行,对政府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推动了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第五,现代化沟通平台的建立,依托电子政务发展的整体框架,为网络时代我国行政咨询制度的改革提供现代化的沟通平台,促进中国行政咨询制度主客体互动格局的改革。
姜斐斐[4]2010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提出行政权具有易扩张性和侵犯性,如不加以制约,就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各国均在努力探索控制行政权的办法。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即为行政机关设定更多的程序义务,赋予相对人更多的程序权利,无疑是避免行政侵权的具有实际效果的办法。行政听证制度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赋予相对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限制行政权滥用,平衡行政权力与相对人的利益。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价格决策等领域的听证。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在价值体系和制度规范方面,还有很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听证制度被虚化的问题突出。本文力求通过对行政听证进行法理探源的基础上,正确总结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的问题,并找出其原因,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策略。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程序抗辩权的有效行使,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增强其可接受性,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树立行政听证制度独立的法律价值,加快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丁越[5]2011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听证制度足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在法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发展比较成熟,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才开始逐渐被引入到我国,自九十年代末开始尝试引入到行政领域。虽然,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较为迅速,已经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属于创设阶段,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论文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听证的概念、分类以及行政听证制度的原则、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具体制度设计,为我国自身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借鉴;第四部分主要阐述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选取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推出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前面章节理论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应对策。
刘菲[6]2010年在《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范围内民主浪潮的兴起,人民对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民主行政成为行政改革实践的必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为了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主义民主行政有切实的制度保障,以此实现公共权力的规范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尚属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民主行政制度化是指针对当前民主行政制度的缺位和不完善,强调在制度层面作出积极回应,就是把民主行政的内容、形式和渠道等方面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制度来体现、巩固、维护和发展民主,使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文以制度化的视角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及文献分析方法研究我国民主行政的发展,重点关注其制度化进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主行政制度化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综述阐述民主行政制度化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其次进行了一系列理论研究,以民主行政理论、制度学理论及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运用管理学、行政学、法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界定了民主行政制度化的概念,并指出实现民主行政制度化的必要性;接着对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进程进行总结,介绍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同时也指出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从实现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的途径出发,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强化民主行政制度化理念、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完善民主行政的具体制度、提高民主行政制度的执行力和加强相应的法律保障等推进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的对策。
李惠民[7]2012年在《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文明飞速发展的时代。强国必先强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社会的进步要以教育的科学发展为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一般是由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所决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政府做出教育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故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是政府做出的教育行政决策。所以,教育行政决策的科学程度直接影响着国家教育发展的合理程度。本文旨在于教育行政决策程序环境中构建听证制度,在充分论证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建立和施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从教育行政听证的事由制度、主体制度、程序制度和效力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构建并形成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体系,以解决我国教育行政决策领域存在的缺乏民主机制、决策过程缺乏科学性等问题。本文从听证活动的起源、发展及其在立法、行政处罚、价格制定等领域的应用出发,运用逻辑分析、系统构建、建立模型等方法进行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体系构建,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将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应用于实际。最后形成了具有逻辑分析、系统分析,又有模型建立、案例解析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一、对教育行政听证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听证的起源、发展及其法理基础、在行政领域的应用进行梳理,为整个研究建立基础和框架。二、对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教育行政决策领域建立和施行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其中,在必要性分析中认为建立教育行政听证制度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途径,是教育行政决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可行性分析中从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建立的社会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成本优势进行论述,最终得出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建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结论。叁、进行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体系构建。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子制度:事由制度、主体制度、程序制度和效力制度。其中,事由制度主要对教育行政听证事件进行识别和处置;主体制度主要对各听证主体的职权、义务和遴选进行规范,并建立教育行政听证参与人构成比例分配模型,确定了主体制度的运作流程;程序制度主要从操作层面依照时间序列对教育行政听证会(正式或非正式)运作的流程进行规范;效力制度主要对听证结果的效力进行规范,并提出媒体监管方案对听证过程效力进行保障。四、对辽宁省物价局于2007年1月18日举行的高校学分制收费决策听证会进行案例分析。在对听证会资料的充分收集及整理的基础上,依据听证会举办的背景和基本情况,以教育行政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客观地从事由、主体、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对听证会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孔旭[8]2009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提出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行政制度作为规制日渐扩张的行政权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股行政程序立法的热潮。行政听政制度也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行政听证制度正体现了对公民权的尊重。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各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阶段,这其中也包括了行政听证制度。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提供程序保障。行政听证制度不仅可以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肯定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主体地位,也体现了对相对人人格尊严的尊重。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还可以做到提高行政权力运行效率,大大缩减了行政成本。设立行政听证制度,可以给相对人一个参与行政过程的机会,在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听到了自己的声音,并对最终的行政决定产生影响,这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是尊重了相对人的人格,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权利。法律的主要价值体现在规范和控制权利或权力的行使,行政听证程序在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价值目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正处在一个新生发展的时期,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这些也正是学术界需要学习和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理论角度入手,分析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不足,进而力争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寻找出路,使之可以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发挥本应有的作用。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制度概述,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缺陷,第叁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郭立鑫[9]2013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在民主法制化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作为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听证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其优越性。进入20世纪以来行政听证制度被不少国家广泛适用,并被不断的发展、健全。在保证公民合法权益,防止、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体现现代法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使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其意见,保证其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有效的参与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中,使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最大范围内得到维护,使行政权力有效规范的行使。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形成起步较晚,在部门法律中还仅限于行政处罚法,价格决策法等少数几个法律,并且规定的相关内容十分有限,呈现出不少缺陷,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并没有真正意义得到有效体现。本文作者通过对其他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将我国听证制度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听证制度进行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外国听证制度成熟的设计,法律条文的制定,并涉及了国外学者此方面的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点对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如何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论文共分为叁个大部分阐述。第一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在简要介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情况后,重点阐述了目前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听证制度分散的规定在单行法中,且法律规定不统一;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过窄,并且规定的不合理;对听证主持人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亟待完善;对行政相对方外的第叁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我国行政听证记录法律效力较低,缺少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目前实践活动中,真正举行听证的案件数量极其有限。针对上述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下半部分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对程序公正的意义认识不清,行政程序规范设计中的缺失,公民维权意识的薄弱,传统意识的行政权力强势地位对行政听证制度良性发展的影响。第二章国内外典型听证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本部分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与外国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别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是否适用正式听证的问题;各国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第叁人的规定;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等主要五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用来进一步探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第叁章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种建议本部分是通过第一、二章的论述,在指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比如目前关于听证的规定还仅在几部法律之中,可操作性不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低,听证主持人资格不规范等等,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借鉴了许多学者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目前实际处境,提出六个方面的建议用以健全听证制度:1、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拓展,包括价格听证程序中公开企业成本的完善和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2、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意识;3、扩大听证参与人的范围,我国应把第叁人也纳入到参与人的范围之内;4、我国应规范主持人制度;5、确立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6、应制定完善、规范、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张盟盟[10]2013年在《试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公共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规范化的程序设计。但是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从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以及听证代表的选择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以上这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总之,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 谭英杰. 吉林大学. 2010
[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D]. 但荣露. 东北林业大学. 2015
[3]. 中国行政咨询制度研究[D]. 崔宇辛. 山东大学. 2012
[4].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姜斐斐. 湘潭大学. 2010
[5].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丁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1
[6]. 我国民主行政制度化研究[D]. 刘菲. 湖南大学. 2010
[7]. 教育行政听证制度研究[D]. 李惠民. 首都师范大学. 2012
[8].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孔旭. 中南民族大学. 2009
[9].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研究[D]. 郭立鑫. 吉林大学. 2013
[10]. 试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J]. 张盟盟. 黑龙江史志.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