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规则论文_沈陵

口头证据规则论文_沈陵

导读:本文包含了口头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口头,证据,合同,规则,当事人,合同法,法文。

口头证据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沈陵[1](2018)在《刍议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是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规则,其规则特点和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在我国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当意识到前者与后者的差别,加强书面证据意识,并重视利用口头证据规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8年09期)

郭蔚[2](2016)在《口头证据规则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是英美法合同法上的一个着名制度。它关注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如果存在合同书是否完整,合同书及其完整性对于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的可采性有何影响。在对书面合同进行解释时如何采信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由此影响到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其适用前提具有多层次性,既要考虑合同书的完整性,又要考虑四角规则、当事人意图、周围环境等。该规则的例外具有多样性,既要考虑关于合同书完整性和合同解释的例外,又要考虑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交易惯例导致的例外。其实用性思维对于我国的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均具有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杨子洁[3](2016)在《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the“Parol Evidence”rule)是美国合同法解释中的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在美国合同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做出保证、表示允诺并达成共识他们通常会将所达成部分或全部协议做成书面文件。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对他们达成协议的事实和条款供值得信赖的证据而无须依靠不确定的记忆。然而在诉讼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能试图出关于缔约过程的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正条款并非书面文件所反映的内容。该当事人将会面临着一个被称作“口头证据规则”的规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合同法中体现双方当事人最后合意的书面协议不得依据口头证据而增加、变更或与其相悖之规则。即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一份合同,把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表达之后,有关他们事先理解和协商合同内容的证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都不能出于更改或对抗这一书面文件的目的而被援用。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认完整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法律效力。但口头证据规则并非像其表面的含义那样仅仅限于排斥口头表达的证据。它所排除的也包括当事人双方在最终协议达成之前书写的和交换的信件、电报、备忘录和协议草案等书面证据。所以,口头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补充规则比如合同因为欺诈胁迫而无效或者合同条款语言不清等情况实际上为法院采纳书面合同之外的用于补充合同内容的证据,即所谓的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界定了一个范围。口头证据的发展初期概念和适用都清楚简单但是随着其在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由于口头证据规则的字面意思通常让人误以为它是证据规则或者因为它只调整口头证据。口头证据规则并不完美关于它的含义和适用规则一直存在着争论并出现了以威利斯顿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派和以科宾为代表的实质主义派。而我国合同解释中对于书面合同的应用规则处于缺失状态法官以合同文意为主进行解释然后要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结合各种证据进行解释如果尚未能达到解释清晰的要求还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中对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规定不够严整。本文主要讲的是口头证据规则而口头证据规则又关乎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定位。通过对该规则的整理以期能找出口头证据规则中的亮点为书面合同在我国合同解释中的定位起到参考作用。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口头证据规则的选题来源、目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该规则的法律研究基本问题包括它的起源、含义、适用对象和限制以及两派学术争论和分析。第叁部分是口头证据规则适用的例外。第四部分是口头证据规则对于我国的在合同法解释上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20)

杨志利[4](2015)在《美国合同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仅适用于整合合同确认之后,表明在整合合同之前或与之同时的口头证据不得与合同相抵触,也不得补充完全整合合同。口头证据规则排除了对事实的证明,是合同实体法规则,而不是证据法规则。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在于确定整合合同中当事人意思的法律效力,它的适用限制是因为超出了它的目的范围。口头证据规则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协商整合合同,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我国民法典应予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高忠智[5](2008)在《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对我国合同解释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合同解释规则,美国合同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本文通过系统介绍和分析"口头证据规则",意图对我国合同解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价和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5期)

刘远[6](2008)在《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合同解释制度。其逻辑起点在于,在后形成的书面协议不仅相对于其达成前的缔约过程的协商内容,甚至对之前达成的协议也具有优先性。该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基于在后作出的表示优先于在前的表示更能代表当事人真意这种情形的盖然性。正是因为该逻辑起点的选取,使得该规则具有了一个非常务实而精妙的平衡点,能够很好的平衡当事人真意探究与规范化合同解释二者间的张力。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处于规则缺失的状态,有必要借鉴该规则来完善我国的立法。本文拟对口头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的基础研究,并对我国引入该制度作尝试性探讨。文章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对口头证据规则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并对其具体适用进行介绍。第叁部分中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引入该制度进行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陈界融[7](2003)在《论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口头证据规则概述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法和民事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案件内有做成文书的合同、契据、遗嘱、担保等其他较为重要的文书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口头证据否定、限制、增加该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新的书面合意变更或废除该书面合同等,否则,该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任何证据不得否定或推翻它。即"当双方已合意订立书面契约后,契约内容之解释,须以契约内文字为准,(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03年00期)

杨溢[8](2003)在《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 or Parol evidence rule)是一条在英美合同法上得到普遍承认的规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一份合同,把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表达之后,有关他们事先理解和协商合同内容的证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都不能出于更改或对抗这一书面文件的目的而被援用。但口头证据规则并非像其表面的含义那样仅仅限于排斥口头表达的证据。它所排除的也包括当事人双方在最终协议达成之前书写的和交换的信件、电报、备忘录和协议草案等书面证据。所以,口头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补充规则实际上为法院采纳书面合同之外的用于补充合同内容的证据,即所谓的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界定了一个范围。有意思的是,自口头证据规则发展之日起,法院就承认大量的例外情形,并且近年来这些例外有着逐渐发展的趋势。以至于法官或法学家们均认为,时值今日,即便是这些例外情况尚未发展至可以将口头证据规则吞没的地步,其数量之巨大和囊括范围之广也使得口头证据规则已经逐渐成为一个须从其例外情形来理解的合同法规则。更有甚者,已经有人认为应当是考虑摒弃口头证据规则的时候了。本文主要试从英国法和美国法两方面来对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作一些介绍。根据英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在以下情况下将不会适用:对于那些证明书面合同并非全部协议的证据;有关于平行协议规则;对于那些证明书面协议效力或有效性的证据;在解释合同时,口头证据规则也是不适用的。而根据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那些双方在书面协议之后进行协商的证据;那些证明书面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的证据;存在平行协议时;对于非合同当事人的第叁人,口头证据规则也不适用;在解释合同或推定合同时,口头证据规则一般也不会被适用;此外,美国还有一些制定法对口头证据规则作出了限制。从对英美两国合同法对待口头证据规则的态度上,可以看出:尽管两国商法有着相同的渊源,但在发展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上,英国法远比美国法走得更远;在适用口头证据规则时,英国法院远比美国法院更为宽松。甚至于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曾经考虑建议以制定法的形式摒弃口头证据规则,而美国法院有时还囿于传统、严格、固定的口头证据规则中。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双方产生类似争议时,如何具体地运用制定法规定,对合同作出解释,这将是法官或律师遇到的实际问题。英美法由于其特有的法律制度,相对灵活、具体,因此,为正确、及时、公正处理合同纠纷,依据我们自己的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的一些做法,就显得十分需要和必要。(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法论丛》期刊2003年00期)

罗筱琦,陈界融[9](2002)在《口头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法和民事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案件内有作成文书的合同、契据、遗嘱、担保等其他较为重要的文书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口头证据否定、限制、增加该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新的书面合意变(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2年01期)

杨溢[10](2001)在《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 主题词L达继趟坠上业哑缨L 一(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1-04-01)

口头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口头证据规则是英美法合同法上的一个着名制度。它关注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如果存在合同书是否完整,合同书及其完整性对于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的可采性有何影响。在对书面合同进行解释时如何采信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由此影响到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其适用前提具有多层次性,既要考虑合同书的完整性,又要考虑四角规则、当事人意图、周围环境等。该规则的例外具有多样性,既要考虑关于合同书完整性和合同解释的例外,又要考虑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交易惯例导致的例外。其实用性思维对于我国的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均具有借鉴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头证据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沈陵.刍议口头证据规则[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

[2].郭蔚.口头证据规则及其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3].杨子洁.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D].华南理工大学.2016

[4].杨志利.美国合同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高忠智.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对我国合同解释的借鉴意义[J].环球法律评论.2008

[6].刘远.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D].吉林大学.2008

[7].陈界融.论口头证据规则[J].人大法律评论.2003

[8].杨溢.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J].国际商法论丛.2003

[9].罗筱琦,陈界融.口头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J].人民司法.2002

[10].杨溢.论英美法上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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