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补强证据论文-许华超

口供补强证据论文-许华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口供补强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口供,口供补强,补强证据,证据规则

口供补强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许华超[1](2017)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类运用成文法律治理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口供证据之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在当代各国各项制度发展全球化的背景下,两大法系的各项证据制度不断融合。如今,我国对待口供证据方面的态度出现了立法与实践存在差距的局面。立法人员对待口供一直秉持理性对待立场,实务人员却形成了过度依赖口供的“口供中心主义”。国内学术界的口供补强规则研究还处于一个比较笼统的阶段,不仅许多概念和理论没有厘清,而且陷入自说自话的抽象理论问题的重复研讨之中;国外的相关制度虽然相对成熟,但对于许多补强问题仍存在争议学说,理论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为了分析总结前人理论且探索合理的解决问题措施,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相关概念的辨析,主要涉及我国口供的内涵、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口供和自白区别、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区别以及补强与印证区别问题。口供在我国有叁种含义,其中,第叁种观点较合理:口供的内容不仅包括有罪供述,而且还有为自己辩解的言词以及揭发检举同一个案子的同犯罪行的攀供叁个内容。“自白”在我国并非一个成熟法律术语,且在国外也有不同含义。在美国,其“自白”的含义为有罪陈述,但须排除与之有关的合理相反推断;日本的“自白”是指全部或重要罪行的陈述;英国的“自白”是所有不利于自己内容的陈述。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是两个不同术语,前者指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则体系,后者指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之法律上的所有规则,所以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内容,前者是后者体系化的表现。印证与补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印证实质上发挥出来的就是补强功能,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适用过程的证据分类、法律形式以及法律价值方面都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内容是考察分析国外叁种不同诉讼模式的相关制度来论述可借鉴之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英国依据补强证据规则之内容和效力将此规则分为叁种情况具体运用;美国则有经典模式和现代模式的不同用法,且补强证据的条件和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等方面也与英国有所区别。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证据运用方面通常采取的是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模式,而没有类似英美国家那样将口供证据独立出来,再利用其它证据予以补强。在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本则将口供补强作为内心确信的一种例外规定使用,在被补强口供的范围内容、证据资格和补强之程度等细节上都实行相应本土化改造。第叁部分内容是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考查及其原因探究。立法方面存在指导性法律规定模糊、无应该予以补强的口供具体范围、口供的类别不具体、补强证据应该达到何种补强程度不明确等问题。实践层面则存在过度依赖口供等诸多问题。较少的学术研究成果无法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性建议,而具体法律依据的缺失则对规范司法活动无能为力。第四部分内容是总结出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之有关对策。立法方面,需要解决修改刑诉法立法、细定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明文确定被补强口供的具体范围、设立补强证据证明标准区分制度与建立共犯口供补强例外制度等问题。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方面,应该塑造真正的法治观念、改革刑事诉讼构造和建立相关的典型指导性判例制度。(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辛萌[2](2016)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是具有丰富文化积淀的法律术语,古代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则是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因轻信口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亟待研究,在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中,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构造论是两大理论基石,价值论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构造论则是口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最后立足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司法现状与立法考量,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章,引言提出问题,指出口供具有丰富文化积淀,古代以供定案、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极为迫切。第一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论述口供历史沿革、与相关概念比较以及口供与补强证据规则的关系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指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冲突时注重程序公正,考虑到刑事诉讼构造论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第二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成是以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造展开分析,围绕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类型、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共犯口供分析论证。第叁章我国口供司法实务的考察与检讨分析我国口供现实制约、零口供规则、翻供口供规则、共犯口供规则等司法实务现状;第四章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完善提出相应建议;第叁章、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分析,结合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剖析,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何世春[3](2014)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证据一直处于核心地位,而口供则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自侦查阶段始,口供的获取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之后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运用已取得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工作重心。在这一过程中,口供的一致对司法机关来说就非常重要了。因此口供的获取与运用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正因为口供的作用如此之大,就突出了保障口供的真实性工作的重要。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设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口供的真实。论文开头作者界定了“口供”概念的范围,概括的论述了口供的特点及价值等内容,然后列举英美等域外国家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理论以及相关实践,以此对比出我国国内在口供补强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的微薄见解。文章主体的开头首先是对口供的概念即口供的内容范围进行界定,确定口供的内容。因口供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因此本文在将不同观点进行对比结合之后,得出作者认为合适的口供的概念。接着论述口供与补强规则的关系。西方国家在运用口供的长期过程中,发现任意性规则不能完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需要一种方式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而补强规则就是为了保障口供真实性而设立的限制规则。然后第二部分则是域外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口供无论在我国国内还是国外,在刑事诉讼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存在许多空白,相较国外的理论及相关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部分主要列举评论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及理论,为后文构建与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及相关制度做铺垫。接下来第叁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现有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及其缺陷。主要论述两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方面,即立法方面。二是受传统影响的观念与技术上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有重重障碍。在理论上相关概念仍然模糊,实践中我国现今并没有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相关立法。要推进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理论与实践上的完善,还需理论与实践结合,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最后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要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不单只要了解理论,还要了解其在域外的实践情况和我国本身的情况。要吸收国外的经验,吸取其教训,然后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4-03-20)

陈瑞华[4](2012)在《应提高口供补强证据的门槛》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证据法中的实质真实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而根据2010年颁行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12年09期)

杜娟[5](2012)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而口供则是证据中重要的一种形式。刑事案件自侦查阶段开始,获得口供就是侦查工作的重心之一,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运用口供又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可见,口供的获得与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因此对于口供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以保障口供的真实性,规范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为目的而设立的。在我国确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是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从口供的基本理论开始论述,列举和评论域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在我国确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完善和制度构建。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等基本概况。第一部分是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概述。首先界定了口供的概念。叙述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口供概念,中国现在立法中口供的概念以及西方国家口供的概念。在通观古今中外的基础上得出了适合我国的口供的概念。其次论述口供与补强规则的关系。西方国家对于口供的运用设计了两大规则进行规制,一是任意性规则,二是补强规则。补强规则是基于对口供真实性保证的限制规则。最后从历史的角度叙述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确立的过程,“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从该规则在国外确立的原因中可以看到我国确立这一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域外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及理论。我国关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存在很多理论上的空白,所以本部分列举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理论,在讨论其合理与否的基础上,为接下来构建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做铺垫。这一部分主要是列举出了域外对于被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共犯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叁方面理论的各种观点和争议。第叁部分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现状主要是两方面的,一是立法上亟待确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二是立法过程面临观念与技术上的重重障碍。该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多问题,理论上主要是相关概念的模糊与混乱,实践中则表现为诉讼中各种制度或规则的不健全。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构建新规则的必由之路。第四部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在学习了域外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及理论和明确了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后构建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一方面是立法上对相关理论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是在相关制度上给予支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01)

刘静坤[6](2010)在《“口供”的功能与补强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被告人供述的证据价值持相对审慎的态度。被告人供述并不必然优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只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期刊2010年21期)

李海明[7](2010)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是防止误判,保证判决正确性的重要证据规则,不仅我国学界及实务部门对此研究尚浅,国外学者对补强证据规则的一些方面也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及构成要件部分重新作出界定.(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李海明[8](2010)在《关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是防止误判、保证判决正确性的重要证据规则。我国学界及实务部门对该规则的研究尚浅,国外学者对补强证据规则的一些方面也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及构成要件部分重新作出界定。(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房保国[9](2009)在《只有口供能够定案吗?——论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具有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保证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防止过于偏重口供的倾向、防止刑讯逼供和发挥证据规则的人权保障功能等具有重大作用。我国需要在口供补强的范围、补强的程度、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补强的条件等方面予以完善,明确规定仅凭共犯的口供不能定案,切实落实自白任意规则。(本文来源于《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期刊2009-07-25)

聂昭伟[10](2008)在《同案被告口供的证明力研究——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防止偏重口供并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各国大多设立了补强规则,规定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才能定案。在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问题上,尽管理论界通常认为共犯口供同样需要补强才能定案,但司法实践中却将共犯口供作为补强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说明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案共犯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无需补强直接定案;非同案共犯与同案非共犯口供一般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根据。(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口供补强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口供是具有丰富文化积淀的法律术语,古代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则是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因轻信口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亟待研究,在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中,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构造论是两大理论基石,价值论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构造论则是口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最后立足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司法现状与立法考量,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章,引言提出问题,指出口供具有丰富文化积淀,古代以供定案、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极为迫切。第一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论述口供历史沿革、与相关概念比较以及口供与补强证据规则的关系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指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冲突时注重程序公正,考虑到刑事诉讼构造论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第二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成是以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造展开分析,围绕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类型、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共犯口供分析论证。第叁章我国口供司法实务的考察与检讨分析我国口供现实制约、零口供规则、翻供口供规则、共犯口供规则等司法实务现状;第四章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完善提出相应建议;第叁章、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分析,结合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剖析,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供补强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许华超.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7

[2].辛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3].何世春.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4].陈瑞华.应提高口供补强证据的门槛[J].法制资讯.2012

[5].杜娟.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2

[6].刘静坤.“口供”的功能与补强证据[J].人民公安.2010

[7].李海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8].李海明.关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0

[9].房保国.只有口供能够定案吗?——论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C].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2009

[10].聂昭伟.同案被告口供的证明力研究——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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