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火灾免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免责条款,火灾免责,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火灾免责论文文献综述
袁岸通[1](2016)在《承运人的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来适当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我国海商法免责条款中包含了承运人火灾免责的事项,但仅表明了承运人具有主张自己可以免责前需要承担证明所援引事项与货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哪类主体需要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这种规定的模糊性会使人们的理解产生歧义。法院审理案件中对举证责任涉及到火灾发生原因和承运人本人过错时往往会发生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付文杰[2](2016)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我国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的权利,同时又强制承运人履行适航、管货和直航的叁大义务。实践中,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正确区分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容易。本文以小案例入手,简单分析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优先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姜德水[3](2014)在《海运中“火灾免责条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火灾原因造成货损,致使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不可避免。实践中,需要注意《海商法》中火灾免责与其他举证责任归属的不同要求。即:当承运船舶发生火灾,承运人即可援引《海商法》关于火灾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赔(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4-01-24)
李德波[4](2012)在《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火灾免责作为海上承运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的规定很不完善,应该对火灾免责的地点范围问题、火灾免责与承运人适航和管货义务关系问题、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享受火灾免责的条件问题等加以明确,以弥补法律漏洞,尽快与国际接轨。(本文来源于《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吴锋[5](2012)在《刍议海运火灾免责的举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火灾免责是指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火灾事故而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依法得以免除就火灾引起的货物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海运火灾免责是由海运的特殊风险性衍生出的一种对海运承运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本文通过对主要国际公约中海运火灾免责的规定分析了海运火灾免责的立法发展趋势,结合《鹿特丹规则》指出了我国《海商法》下海运火灾免责立法存在的缺陷,通过《鹿特丹规则》条款的分析,提出我国《海商法》海运火灾免责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期刊2012-05-30)
杜泓[6](2012)在《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的立法上存在着规定不足和解释不清之处,导致该项内容在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理解的偏差,影响了海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工作效率。因此,法律应如何在火灾免责情况下对承运人和索赔方的举证责任做出公平合理的规定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各国际公约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它们各自的适用特点和优势,总结出可以为我国《海商法》所吸收借鉴的合理内容。其次,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对火灾免责中各实体事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以前述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为基础,提出对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举证责任规定的立法补充和修改建议,以求为解决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共分为五章对以上思路和内容进行论证:第一章作为概述性的论述分五个部分介绍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含义。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条件。第叁部分,明确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的内涵。第四部分,讨论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总结出本文将要着重分析的在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上具有争议的叁个事项:第一,对承运人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的举证;第二,对火灾发生时间和原因的举证;第叁,对承运人本人过错的举证。第五部分,分析本文研究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实体事项举证责任的理论方法。为下文的比较研究做好理论铺垫,同时也为下文的进一步深化分析提供论述方向。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论述内容,分别讨论火灾免责与承运人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的关系及后两者的举证责任,火灾发生时间和原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本人过错的举证责任。每一章都通过叁个部分予以分析。第一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各国际公约对以上各实体内容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国际立法的合理内容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总结分析理论界对以上各实体内容举证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第叁部分,基于前两部分内容的讨论,经过合理深入的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观点。第五章,在细致分析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按照对上述四章内容所进行的完整分析和探讨,总结适合我国《海商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基础体系的,关于国际海运承运人主张火灾免责时所涉及各项实体内容举证责任的合理规定,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对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01)
王书玫[7](2011)在《承运人火灾免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海上火灾定义作为引子,从法学的角度,深入分析规制火灾免责的法律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立法现状,提出规范火灾免责条款的意见,以期为解决案件提供有益帮助以及为完善立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火灾定义的介绍,引出火灾的形成特点以及可能导致的不同后果。第二部分介绍承运人的举证责任。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举证责任的对比,引出第叁部分内容。第叁部分对比各个国家国内法对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不同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对于火灾免责的不同规定的对比。第四章主要在前文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解决提出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建议。简而言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第51条第2款关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法条过于简单化,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导致火灾免责案件面临诸多的法律适用难题,主要是在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6-10)
毕兴安 陶小琳[8](2008)在《承运人火灾免责不能一概而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2年11月1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的L公司价值21137.40美元的台灯装载于“韩进·宾夕法尼亚”轮,自上海港运往匈牙利布达佩斯,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11月11日,承载涉案货物的(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12-08)
周灿[9](2008)在《海运中的火灾免责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作为引子,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的角度,深入分析规制火灾免责的法律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立法现状,提出规范火灾免责条款的意见,以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以及为完善立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叁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引出对火灾免责的法律思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潘太那快运公司、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利德雷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潘太那快运公司、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对火灾有过错,天津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该判决尽管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就举证顺序而言,应首先由承运人举证其已尽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事实后,再由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对火灾存在过错。本文第二部分从免责条款入手,对比分析国内外关于火灾免责的立法情况。概而言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第51条第2款关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法条过于简单化,容易产生歧义;同时,未区分火灾原因与承运人过失两者之间的举证责任,与国际通行的理解有重大差异,且不少法官似乎对此没有概念,也没有令承运人尽可能举出其可能取得的各种证据的理论与判例,所以导致火灾免责案件面临诸多的法律适用难题,主要是在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进而笔者对海上火灾货损索赔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如火灾的定义、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举证顺序及火灾免责与船舶适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第叁部分从修改立法或司法解释,借鉴ISM中有关规制火灾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就《海商法》中规制火灾免责条款的修订完善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李楠[10](2006)在《论海事火灾免责下的举证责任之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中的推定以及举证责任中的证明标准等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有鉴于此,本论文对海事火灾免责下举证责任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重点对我国的《海商法》、《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以及欧美等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具体的比较和分析。最后,提出本人的几点建议,包括法律上的完善和实务上托运人可采取的对策两方面。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简述了海事火灾免责之举证制度的形成,然后在论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当前海事火灾免责下举证责任分配的质疑,从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准则及公平性等方面着重论述当前海事火灾免责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第二章,对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美国和一些欧洲航运大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分析。第叁章,对我国目前的海事火灾免责之举证制度进行了讨论,并在对火灾起因作出了分类的基础上研究承运人的举证责任。第四章,针对我国当前的不公平的举证制度,本人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从法律上完善,这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度时期;其次,从实务上论证了托运人或索赔人可采取的对策,包括降低火灾隐患的预防措施和火灾发生后的证据搜集。(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6-12-20)
火灾免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我国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的权利,同时又强制承运人履行适航、管货和直航的叁大义务。实践中,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正确区分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容易。本文以小案例入手,简单分析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优先适用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火灾免责论文参考文献
[1].袁岸通.承运人的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6
[2].付文杰.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适航义务与火灾免责的再思考[J].法制博览.2016
[3].姜德水.海运中“火灾免责条款”的适用[N].国际商报.2014
[4].李德波.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吴锋.刍议海运火灾免责的举证制度[C].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2012
[6].杜泓.国际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7].王书玫.承运人火灾免责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8].毕兴安 陶小琳.承运人火灾免责不能一概而论[N].国际商报.2008
[9].周灿.海运中的火灾免责条款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10].李楠.论海事火灾免责下的举证责任之分配[D].上海交通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