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例论文_宿福花

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释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大理,民法,冲突,盗匪,法律,民初,判例。

解释例论文文献综述

宿福花[1](2019)在《民初质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权是债权人通过留置标的物,在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就质物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约定担保物权。这种留置于清偿债务所形成的强制效果是抵押权无法取代的。法制史领域对于民国质权的研究围绕近代两次民法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展开,而对民初质权制度的研究并未引起更多的关注。民初政局动荡导致的立法缺位,使大理院推事在缺少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西方质权体系为参照,对质押惯例进行改造,从而创设出新的质权制度。当前的研究成果中也有零星涉及民初质权制度,但是并未就该制度予以体系化的研究和建构。本文以大理院19个质权判例全文及其相应的判例要旨和7个解释例为中心,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民初质权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历史渊源。传统的财产质押起源于战国时期政治领域的‘质子’。秦汉时,以动产为标的质押记载增多。魏晋时期,质押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动产也以营业性质押和个人质押并存。至此,传统质押的雏形基本形成。唐宋元时期是质押发展的重要阶段,动产质押形成了固定的利率范围,实现方式也以流质为主。不动产质押却仅限于特定田产和房宅,并形成了注重使用收益的特性。明清时期,不动产质押渐趋多元化,出现了使用收益为主担保为辅、使用收益与担保并重、担保为主叁种类型,每种类型的不动产质押都或多或少兼具使用收益和担保两种功能。第二部分借助现代质权理论构建民初质权体系。民初质权制度涵盖质权的设定、效力、实行和消灭四个方面。第一,大理院将质权设定要件统一至移转占有,并以使用收益作为质权设定的内在要件。第二,判例明确质权人有占有留置、使用收益和利息请求、清偿选择和转质等权利,出质人则可对质物进行转卖、转抵等处分。第叁,质权人可通过以变卖为原则,以拍卖为补充方式,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第四,形成以附随性为主的质权消灭方式。第叁部分对民初质权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从形式而言,质权用语以西方用语为主,但同时保留中国传统‘典’、‘当’用语。从内容而言,首先,民初的质权以间接占有为特色,扩大了质权的内涵。其次,质权内容中反映出传统惯例与西方理论的融合,或以西方理论改造传统惯例,或以质押惯例充实西方理论,或以西方理论补足质押惯例的缺失。从理念而言,通过利益迭加或者抵押与权利质等权利附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不动产收益的担保融资功能。从整体效果来看,以不动产为主的案例创设了通用的质权规则,这些规则绝大部分被我国台湾地区援用至今。第四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现代启示。第一,质权制度蕴含的物尽其用理念,将物的用益与交换价值融为一体,为当前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参考。第二,在创设质权制度的过程中,大理院通过司法审判和解释将质押惯例与西方理论有效融合,形成了易于民众理解的质权规则。物权法的完善,也可由司法先行先试,通过司法审判、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连接物权习惯与立法。第叁,质权制度中对于占有改定的承认和流质契约的利益考量,促使我们反思当前质权占有改定和流质解禁的必要性。第四,忽视质权用语背后的法律文化在导致概念混淆的基础上,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这启发我们在制度借鉴的同时,重视其背后特有的法律文化,以便制度给民众以确切的指引。(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王栋升[2](2018)在《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一文中研究指出1912年到1948年的37年之间,社会在民国政府的统治下,处在一种从未停息的结构动荡之中,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能够整合中华大地丰富的资源的力量。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清末时期踉跄起步,清末时期单纯效仿欧美,到后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在1912年到1928年的十七年间,社会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剧烈的动荡,同时伴随着社会动荡,新政权下的司法体制也发生着变革,政府相继颁布各种法典施行,层出不穷的法律对社会产生很多的困扰,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个时期自应拨乱反正,以其权威性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的实践。在民初时期,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行使法律职权一种特殊的方式,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一、树立了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统一行使法令的权威;二、在民初时期确立法源;叁、有助于帮助形成法规则;四、切实的践行法原则。本文着重关注了民初时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例的梳理,探索法律解释对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本文的写作从整体上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民国初期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的缺失,法律实践过程中司法官素质的缺乏,否使得解释例的产生有了必要性。在1913年之前,大理院与司法部之间就做出法律解释的主体曾发生过“部院之争”。第二部分,对解释例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典或带有民事诉讼法色彩的章程进行解释,从而较为详细的了解民初时期指导社会诉讼法体制运行的法典。第叁部分,解释例是民初时期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解释形式,本章重点介绍了其出现的含义以及大理院面对各地呈请的解释问题中,解释例的产生,以及解释例产生的具体运作方式。第四部分,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进行法律解释的一种手段,解释过程中必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通过对其解释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进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解释例的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大理院做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本章通过对涉及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进行梳理,概括总结出其中的解释方法。第六部分,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管辖问题在对历史材料的梳理中显得格外突出,管辖包括了审级管辖,事物管辖,土地管辖,合意管辖,指定管辖等。且在地域上,由于处在民国的特殊时期,使得在呈请大理院解释的地域上,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集中现象,通过对其原因的探究解释这一现象。第七部分,解释例的出现时民初时期面对实际社会需要时,大理院所做出的缓和矛盾的处理方法,但从发布解释例,到最终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其中所产生的经验及教训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完备的“六法体系”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8-06-01)

周圆圆[3](2013)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例是拥有法律解释权限的专门机关针对法律适用的疑义进行解释的一项制度。本文以解释例为研究对象,将时间限定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亲属领域为切入点,研究解释例的发展特点及规律,为当今的法律解释制度提供参照。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既然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亲属领域的解释例,那么对“亲属”、“亲属法”、“亲属问题”以及“解释例”的概念必须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在文章这部分内容中,笔者除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还具体阐述了解释例的作用与制度概况。第二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内容做出了分析。这部分是文章的主体,也是研究结论得出的基础。笔者把辑录出的解释例按照《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篇章体例进行了分类,之后按照分类情况对解释例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背景特殊,法律初建,政治斗争、战争频繁,经济发展不稳定,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笔者在对解释例内容进行分析时结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第叁部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在对解释例内容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具体内容如下:解释例是被动做出的;解释例之间有矛盾之处,缺乏逻辑衔接;法律解释机关面对传统社会的冲击,采用新法对社会进行改造的态度坚决,另外,面对传统社会的强大惯性,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又不得不考虑传统因素,与传统社会相调和。此外,法律解释机关还正确处理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除了以上这些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解释机关做出解释例时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技巧和方法值得当今借鉴。通过对解释例特点的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得出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的启示。当然这些启示是相对于当今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首先,应当转变司法解释的做出方式;其次,面对当今法律解释的混乱局面,要统一法律解释的主体;最后,通过对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内容和特点规律的总结,笔者得出了当今法律解释应当回归现实并注重传统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3-06-01)

汪雄涛[4](2013)在《民初法律冲突中的妾制——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2期)

何明钢[5](2012)在《民国北京政府惩治盗匪之司法实践——以大理院解释例、判例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匪患猖獗,北京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惩治盗匪的刑事特别法规,加重了对盗匪案件的处罚,简化了盗匪案件的审判程序。通过对大理院有关盗匪犯罪的解释例和判决例的详细分析,可以了解民国初期的司法实践的近代化进程,探讨影响其实施状况的诸种因素,并考察其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为当代法治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9期)

郭瑞昌[6](2011)在《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的解释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制史色彩斑斓的画卷中,20世纪的前五十年绝对称得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华法系轰然解体,在破与立的大潮中,如何实现西方法律制度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融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解释例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是民国时期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地方审判机关或其他部门提请的法律疑问所作的解释,经颁布公告,即具作成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通行全国。因此,民国时期的解释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中起过重要作用。民国时期的解释例繁多,笔者基于研究必要,仅收集选取了关于民事所有权部分的解释例作为研究对象。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的解释例,是民国时期民事解释例中颇具特色的一部分。人类生活离不开物质资料,近代民法的特色,就在于保护个人物资利用和财产私有制度。物之所有权归属是所有民事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所以,民国时期所有权的解释例在民国时期民事解释例中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的发展沿革和基本情况,如所有权解释例的创制和发展过程、运作方式、法源性质、解释准据等内容。第二部分解析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将所有权解释例分作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大历史时期进行分类研究,厘清其基本内容,并总结不同时期的特征。第叁部分发掘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中对中西法律制度的继受和融合,包括所有权解释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继受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继承改造。第四部分论述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中所有权的近代化的表现和特征,总结其对于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通过对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的内容的语义分析和比较分类可以发现,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创制和发展的过程,其本质就是整合固有法和继受法的过程。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的解释例正是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继受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继承改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国所有权制度的近代化。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作为所有权近代化潮流中的一条支流,折射出民国所有权近代化过程中的某些特征即所有权的近代化并非全盘西方化,而是一个融合中西法律的过程。这也启示我们在当代的法制建设中,应尊重固有法律资源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另外,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解释例的实践,也引导我们要注重司法解释的作用,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1-06-01)

夏业云[7](2011)在《巧模拟,巧解释——例谈《心脏和血液循环》的教学》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与模型"是五年级《科学》"过程与方法"训练的重点。《心脏和血液循环》研究的主题——心脏的跳动和血液的循环,都是在我们身体内部进行的,心脏、血管等内部器官无法直接观察,借助合适的模型,可以更好地展示其内部的结构和功能,为学生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探秘(科学课)》期刊2011年05期)

王少珺[8](2010)在《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其间充斥着传统与近代、中国与西方价值观念的冲突与暗合,法律与现实、司法与政治在紧张之中寻求着均衡。在法制方面,新旧法律的适用极易发生混乱,且新旧交替,颇生歧义;而当时的立法机关——国会亦不能正常运作,无法正常履行立法职权。为了统一指导司法,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适应时局需要承担起创制法律的责任,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代行“立法”,弥补了当时的立法缺陷,在实践中发挥了调整器的作用。因此,大理院的解释例在近代法制史上产生了一定的历史影响。大理院的解释例有其产生的历史必要性和可能性,也有其特定的运作方式,其内容和功能亦是非常丰富和有特色的。本文对民初民法的解释例进行解析,有利于我们研究在民法的近代化过程中解释例发挥了怎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引发我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工作的现状作一思考。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首先对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其性质进行定位,并考察了其运作方式及风格;其次便开始对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剖析并总结其特点;再次发掘其功能并发现其背后的意义;最后对照我国民法近代化的过程及司法解释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进一步思考,得到一些启示。本文在研究时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方法。第一,考证的方法。本文所采用的主要资料是民初大理院有关民法方面的解释例。这些资料均为原始的第一手历史资料。对这些史料的收集、整理、解读的过程即为一个考证的过程。第二,分类的方法。该方法主要体现在对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分类整理和内容解读方面。笔者将民初大理院有关民法的解释例按现代民法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承继五编分别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的解读。第叁,比较的方法。该方法一是运用于在分类基础上对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内容进行解读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民初解释例与传统民法解决办法的比较;二是运用于对我国当前司法解释工作借鉴意义的探讨中,主要是民初民法解释例与我国司法解释现状的比较。第四,逻辑语义的分析方法。在对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时,必然应字斟句酌,考察其语言环境和实际意义。第五,归纳的方法。即在对民法各编解释例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归纳出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总体特点。通过对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具体内容的解读,本文总结出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特点,考察民初大理院是如何运用解释例这一形式来处理当时的新旧民法法律冲突、解决民法近代化过程中固有法和继受法的整合问题的。另一方面,本文通过探讨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功能和意义,及与当今司法解释工作现状进行比较,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从大理院民法解释例中得到一些方法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0-06-01)

王少珺,周子良[9](2010)在《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法制方面亦是如此。由于当时的立法机关——国会不能正常运作,而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又亟待解决,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便应时局需要,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弥补了当时的立法缺陷,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科学之友》期刊2010年05期)

汪雄涛[10](2009)在《民初法律冲突中的买卖婚姻——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建立,旧有的买卖婚姻现象并未绝止,此"旧现象"与"新潮流"难免造成法律冲突。大理院众推事或出于中西法意的共通,或出于社会现实的兼顾,最终在处理新旧(中西)法律冲突时并未强烈颠覆旧法,而是平稳过渡。(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解释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12年到1948年的37年之间,社会在民国政府的统治下,处在一种从未停息的结构动荡之中,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能够整合中华大地丰富的资源的力量。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清末时期踉跄起步,清末时期单纯效仿欧美,到后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在1912年到1928年的十七年间,社会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剧烈的动荡,同时伴随着社会动荡,新政权下的司法体制也发生着变革,政府相继颁布各种法典施行,层出不穷的法律对社会产生很多的困扰,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个时期自应拨乱反正,以其权威性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的实践。在民初时期,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行使法律职权一种特殊的方式,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一、树立了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统一行使法令的权威;二、在民初时期确立法源;叁、有助于帮助形成法规则;四、切实的践行法原则。本文着重关注了民初时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例的梳理,探索法律解释对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本文的写作从整体上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民国初期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的缺失,法律实践过程中司法官素质的缺乏,否使得解释例的产生有了必要性。在1913年之前,大理院与司法部之间就做出法律解释的主体曾发生过“部院之争”。第二部分,对解释例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典或带有民事诉讼法色彩的章程进行解释,从而较为详细的了解民初时期指导社会诉讼法体制运行的法典。第叁部分,解释例是民初时期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解释形式,本章重点介绍了其出现的含义以及大理院面对各地呈请的解释问题中,解释例的产生,以及解释例产生的具体运作方式。第四部分,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进行法律解释的一种手段,解释过程中必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通过对其解释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进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解释例的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大理院做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本章通过对涉及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进行梳理,概括总结出其中的解释方法。第六部分,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管辖问题在对历史材料的梳理中显得格外突出,管辖包括了审级管辖,事物管辖,土地管辖,合意管辖,指定管辖等。且在地域上,由于处在民国的特殊时期,使得在呈请大理院解释的地域上,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集中现象,通过对其原因的探究解释这一现象。第七部分,解释例的出现时民初时期面对实际社会需要时,大理院所做出的缓和矛盾的处理方法,但从发布解释例,到最终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其中所产生的经验及教训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完备的“六法体系”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释例论文参考文献

[1].宿福花.民初质权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9

[2].王栋升.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D].河南大学.2018

[3].周圆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问题解释例研究[D].山西大学.2013

[4].汪雄涛.民初法律冲突中的妾制——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J].云南社会科学.2013

[5].何明钢.民国北京政府惩治盗匪之司法实践——以大理院解释例、判例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12

[6].郭瑞昌.民国时期民事所有权的解释例研究[D].山西大学.2011

[7].夏业云.巧模拟,巧解释——例谈《心脏和血液循环》的教学[J].探秘(科学课).2011

[8].王少珺.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研究[D].山西大学.2010

[9].王少珺,周子良.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J].科学之友.2010

[10].汪雄涛.民初法律冲突中的买卖婚姻——以大理院解释例为素材的考察[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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