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

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

一、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郑娟[1](2014)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04年《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出台拉开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史上的序幕。经过十年的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断发展。本文将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远不止汽车缺陷产品,在缺陷产品召回上也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相较其它国家的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就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性的提出建议。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缺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分类。此部分通过对缺陷产品与缺陷产品相近概念的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比较分析,加深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并对缺陷产品分类进行整理,准确定义缺陷产品召回,对召回制度的特点和功能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缺陷召回制度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从法律关系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梳理。第三部分,深入剖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更加全面的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召回制度的特点,从他国制度中借鉴,从明确主体责任、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法律位阶、设立预警机制、加强职能建设等方面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的重要意义,并创造性的提出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制度构想。

齐学文[2](2013)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我国消费者因大量的缺陷产品而深受其害,随着公众对产品质量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日益重视,加上我国仅仅规定了汽车、食品、儿童玩具,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因而全面构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变得迫在眉睫,并以此来覆盖产品的所有领域,不单单是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而且应当攘括电子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本文先是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然后通过发达国家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构建此种制度的基本思路。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主要分三章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进行分析。第一章先是通过分析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从而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依据。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国外在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方面立法,从而找出我国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和外国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主要从我国的立法位阶、召回主管机构、处罚力度、检测机构五个方面提出了构建的基本思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促使制造商和销售者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工艺,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刘雯彬[3](2013)在《我国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1966年的时候,美国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了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后得到了大力的推广与发展,迄今为止,已有2亿多辆汽车被召回。而我国的此项法律制度正式启动于2004年,起步尚晚。我国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了。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得到了提高,由部门规章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到了行政法规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保护汽车消费有着将要使它保持健康稳步长久发展的决心,还有着要运用法治手段将汽车产品质量进行提升、将良性竞争秩序构建起来从而能尽快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战略意图。法律位阶的提高,代表着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取得了一个飞跃性的进步。本文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对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沿革、相关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来论述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汽车产业蓬勃发展的形式下,本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着重探析如何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希望在加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同时,能够正确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蒋雯竹[4](2012)在《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经济逐渐趋于一体化,产品的流通渠道日益广泛,产品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促使商品在更加广阔地范围内交易频繁,同时也提高了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诚然,这种态势给各国经济带来了良好收益,但与此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也大量出现,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正因如此,民众在消费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也日渐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如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一套系统性高、可操作性强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1966年美国颁布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而且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承认的是,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世界各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遗憾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具有统领性的立法,其相关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不强的行政法规层面,致使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由此,基于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归纳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之上,借鉴该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介绍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提高社会效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五项功能。第二部分是考察了以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相对成熟、完善的立法制度、执法机构和特点等方面的考察分析,总结其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而得出对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的五点有益启示,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召回制度;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机构;规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过程从特殊到一般;依据本国国情,契合本国需要。第三部分从介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单行法规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入手,评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深入剖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召回的对象模糊不清,标准不一,不利于准确判定产品缺陷的存在与否;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难以做出公正权威的鉴定结果;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十分严重,难以有效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慑力,处罚力度过于“宽容”。第四部分对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在此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思路,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部分是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分别包括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对象的标准、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分别是加强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加强缺陷产品信息预警制度的完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穆飞[5](2012)在《汽车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承担》文中指出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种新制度,它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起着保障作用。中国作为全球汽车使用大国,汽车缺陷产品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2012年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相比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缺陷产品的范围、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同时加大了隐瞒缺陷产品信息及拒不召回缺陷产品行为的惩罚力度。本文以“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两个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践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参考发达国家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责任制度进行反思,以期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提出可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总结近几年全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情况,同时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与评价,找到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部分通过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及召回责任制度的分析,由此得出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通过“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两个案例分析,探寻各公司消极对待召回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研究我国现行《规定》中召回责任制的规制内容,分别从实践困境和立法缺陷两方面来分析我国汽车缺陷召回责任制的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重点介绍各国的汽车缺陷产品制度结构和法律事实,以期为接下来的建议提供参考依据。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的具体建议。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法律解释等方法,以经济法学理论为基础探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并且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梳理,以期为相应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因此,完善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相关制度不仅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我国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杨中平[6](2012)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由美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首创,由于该制度在维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侵害,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体现的强大功能,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即得到了诸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积极借鉴和效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由于全球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新的技术、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商品生产领域,生产者生产之商品在结构、用途、样式等方面皆体现复杂、广泛、多样等特性。在此背景之下,即使生产者在生产其产品时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却仍不可避免的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面临严重的潜在危险,再加上一些罔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商存在,使此种情况变得越来越严峻。由此,人们在呼唤一种全新的制度以期对此现象加以调整——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截至到今天仍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出台,仅在某些特殊产品领域存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以上种种皆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极不完善,现存的规章制度由于法律位阶低,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规制效果。由此可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成为我国完善产品领域立法中势在必行的一步。全文第一部分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缺陷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念;其次从缺陷产品召回之性质、功能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做具体阐述,明确了该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总结其对我国制定并完善该制度带来的启示,取长补短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第三部分深入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之现状有一个清晰认识;第四部分在以上论述基础上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构想及相关配套制度之构建,以期尽快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磊[7](2011)在《市场规制下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科技的发展推动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占领市场,这使得缺陷产品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迫于现实的压力很多消费者忍气吞声,这使更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漠视消费者利益,以致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消费者利益遭到不法侵害得不到救济。因此,我国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文章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产品召回和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二章介绍了市场规制下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性;第三章简单介绍了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与评析;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五章主要从市场规制视角构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刘静[8](2011)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由丰田召回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增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汽车安全问题日益得到社会的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关系着公共的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国际通行做法便是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制度约束企业行为监督汽车生产企业注重产品质量。自2000年“三菱事件”之后,以2004年3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于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上走出了重要的一步。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日益不能满足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需求,丰田事件的发生更证明了我国有必要全面地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及《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先后公布,正体现出我国对这一领域立法的重视,正积极探索和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制度。我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2006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逐步扩大对食品等缺陷产品的召回范围。”这为我国开展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工作思路和行动方向。本文着力于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上的立法缺失及原因进行探析,主要通过分析丰田事件中外有别的根源,进一步找到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和困难,在借鉴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同时结合我们的现状,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措施和方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主要概念,如汽车产品、缺陷、召回等。当然,我国目前对这些相关的概念定义还有待加强其科学性,与国际上的界定相比还有很多不科学之处,但不在此文做详细论述。随后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从2004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直到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其颁布的社会背景以及主要需要关注的地方还有意义等,都做了一定的回顾。第二部分是对丰田事件的国际性做法对比和分析,探讨区别对待的根源所在。相同的车型,相同的汽车生产厂商,相同的安全缺陷问题,相同的消费者,却在不同的国度里受到区别对待。丰田在美欧市场和中国市场的不同做法,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引发了大量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讨论。丰田的做法诚然令人气愤,但冷静下来之后,透过丰田现象,我们不得不反省自己的维权意识,反省我们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理性面对这一事件暴露出的中国汽车消费者缺少足够的维权意识,折射出的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缺陷等问题,将促使我们从企业、市场、社会、政府等层面,从信息化、经济学、法律等角度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学习和科学地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系列法律和制度设计,去深入思考和探讨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如何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和功能。丰田召回事件的根源,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即法律机制存在问题、监管者的责任缺失、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分析。由于目前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才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召回立法层次低不利于提升召回的强制力,原则性过强缺乏细致的具体操作性指导也使现有召回规定面临执行尴尬。法律机制上的不健全,加上召回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从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乃至消费者,对汽车召回都没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参与汽车召回的积极性还处于比较低的状态。为此,我们要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了解并接受认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并不代表汽车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召回次数的多少也与车企在设计、制造上的技术水平成必然联系。汽车召回大部分是为了改进某一批次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通过召回对缺陷进行维修、更换部件等。这是汽车生产企业对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负责任的做法,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另外,我们也要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宣传,使企业的召回应对体系更加完善,使其管理者对汽车召回的认识上升到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为企业自身信誉和社会形象负责,从长远的角度去正确理解并接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然确立,但在实际运作中不能落实到位,其公正性、权威性和实效性面临很多尴尬和问题。在丰田召回等事件中,其立法中的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必要性显而易见。总体来讲,目前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方面欠缺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具体来说,目前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而且惩罚力度不够,缺乏权威的汽车缺陷鉴定机构以及合理有效的汽车缺陷鉴定程序,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有关的信息收集网络亟待建立和完善,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践中施行的低效率。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失,一方面源于当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实力,另一方面也源于对缺陷产品召回这一全新的法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立法经验。正应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可以从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召回规定制定的经济基础、法律环境、社会根基等多角度去分析。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正式法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特点,正式法的立法和颁布是一项严肃的事情,不可能频繁更改,其修订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朝令夕改的话也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中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清楚的看待某一部法律得要在社会转型的视野下,辩证的看到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和实践运作中的缺失。第四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介绍了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包括召回相关的法律体系构成、主管召回的部门、召回实施的流程等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从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强制汽车厂家召回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汽车厂家自愿召回两种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得到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对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借鉴作用。通过分析比较主要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可以借鉴的完善措施:规范相关立法;加大召回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鉴定过程的立法与管理;做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规定的协调;创建汽车召回保险;明确车辆检验机构的责任;加强汽车缺陷鉴定能力,优化汽车缺陷鉴定程序;同时加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有关信息收集网络等等。“召回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日积月累,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和制度的渐进过程。希望经历丰田事件之后,我国国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可以加快进程,同时我们也期待《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通过,也期待国家在法律层面给与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石磊[9](2011)在《论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以丰田车召回案件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缺陷汽车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希望通过丰田公司大量召回缺陷车辆的事件,来探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使其改进的合理和可行的建议,希望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能够更规范,更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三部分对我国现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相关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交代了丰田车召回事件的经过,以丰田汽车大批量召回缺陷汽车的事件为出发点,引出了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探讨,并引出了对案件的进一步的分析。第二部分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基本概念界定入手,系统地介绍了汽车产品的概念、缺陷的概念和缺陷的认定标准以及汽车召回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对缺陷汽车召回的主体、客体、方式、程序以及条件都做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对美国、日本、欧洲的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介绍,而且分析了他们的各自的特点。接着,从法律层面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先从法律层面对丰田汽车召回案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最后,对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和可行性的建议,分别从建议制定我国独立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法律、完善环保法,保险法等配套法规、提高立法层次,设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完善汽车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这六个方面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以力求构建一个合理的缺陷汽车管理平台,促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马熙[10](2011)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商品交易频繁地在广阔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因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原因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日益增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起来。实践证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提高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制度主要还是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层级低,约束力弱。我国尚缺乏一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统领性立法。基于我国自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条件,我们应该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为我国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全面保护。本文希望通过比较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适用等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达到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供建议的目的。下面简要介绍下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对于缺陷,召回的定义,产品缺陷的分类,以及与其他相似制度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三个方面论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强调该制度的经济法属性和地位。第三部分,介绍国内外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现状,通过分析介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国家的立法例及实施现状,阐述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及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障碍。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体系应具备的各项基本要求,并给出立法建议。

二、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1 引言
2 缺陷产品及相关法律问题界说
    2.1 缺陷产品的概念和分类
        2.1.1 缺陷产品的概念
        2.1.2 缺陷产品的分类
        2.1.3 缺陷产品与相近概念辨析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相关制度辨析
        2.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
        2.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主体
    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客体
    3.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内容
4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4.1 立法层次过低
    4.2 职权分工不清
    4.3 惩罚力度过轻
    4.4 独立第三方的缺失
5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及启示
    5.1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5.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特点
        5.1.2 加拿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特点
        5.1.3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特点
        5.1.4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特点
    5.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2.1 责任主体确定
        5.2.2 激励措施得当
        5.2.3 法律位阶合理
        5.2.4 预警机制明确
        5.2.5 设有独立的第三方
6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6.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6.1.1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6.1.2 有利于提高企业责任感
        6.1.3 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
    6.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想
        6.2.1 缺陷预警制度
        6.2.2 追溯根源制度
        6.2.3 检测伤害制度
        6.2.4 信息披露制度
        6.2.5 召回保险制度
        6.2.6 召回宣传制度
7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2)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依据
    一、 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要求
        (一) 从平等原则的角度分析
        (二) 从差别原则的角度分析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诚信
        (二) 经营者诚信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 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保障
        (一) 严格责任说
        (二) 交易安全义务说
        (三) 侵权行为法说
        (四) 物权法排除妨害请求权说
第二章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害
    二、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挥的重大作用
        (一) 英美法系国家
        (二) 大陆法系国家
    三、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二)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定存在的不足
第三章 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 提升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位阶
    二、 扩大产品召回的范围
    三、 明确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四、 加大产品召回的处罚力度
    五、 构建公正的产品召回检测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我国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本选题提出缘由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和方法
    四、研究目标及意义
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
        (二)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
    二、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定义
        (一)“缺陷产品”在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二)“缺陷汽车”在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在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三、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内容
        (一)汽车召回的主体、客体在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二)汽车召回的方式、程序在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第二章 汽车召回及其法律制度的现状与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
        (一)召回的主要原因
        (二)召回量逐年快速递增
        (三)进口车召回多于国产车
    二、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
    三、对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积极方面
        (二)有待完善的方面
第三章 完善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一)完善对监管环境的规定
        (二)完善对召回范围的规定
        (三)完善消费者对召回监督的规定
        (四)完善对信息通道的规定
        (五)规定独立的鉴定检测机构
        (六)增设环保标准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一)完善《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课题情况

(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1.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
        2.1.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特征
    2.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功能
        2.2.1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2 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2.3 提高社会效益
        2.2.4 规范市场秩序
        2.2.5 保障公共安全
3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3.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
        3.1.2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
        3.1.3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
    3.2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3.2.1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立法
        3.2.2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
        3.2.3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
    3.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3.3.1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
        3.3.2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3.3.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
    3.4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3.4.1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
        3.4.2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
        3.4.3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
    3.5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5.1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召回制度
        3.5.2 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机构
        3.5.3 规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3.5.4 立法过程从特殊到一般
        3.5.5 依据本国国情,契合本国需要
4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
    4.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4.1.1 《民法通则》的规定
        4.1.2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4.1.4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4.1.5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4.1.6 单行法规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4.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4.2.1 立法体系不完善
        4.2.2 召回对象的标准模糊不清
        4.2.3 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
        4.2.4 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
        4.2.5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慑力
5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5.1.1 完善产品责任的需要
        5.1.2 维护国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5.1.3 推动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的需要
        5.1.4 我国入世后的客观要求
    5.2 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5.3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5.3.1 明确召回对象的标准
        5.3.2 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
        5.3.3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5.3.4 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5.3.5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定
    5.4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5.4.1 加强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5.4.2 加强缺陷产品信息预警制度的完善
        5.4.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汽车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3 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2.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依据及现行制度
    2.1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
        2.1.1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
        2.1.2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关系
        2.1.3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法理依据
    2.2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分析
        2.2.1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2.2.2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制的特殊性
3. “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的个案表达
    3.1 “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的解读
    3.2 各公司消极对待召回的原因
4. 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的问题反思
    4.1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的实践困境
        4.1.1 义务主体法律意识薄弱
        4.1.2 配套制度不全
    4.2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的立法缺陷
5. 发达国家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借鉴
    5.1 美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2 日本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3 英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6. 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6.1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6.2 扩大责任义务主体
    6.3 车主义务和责任构想
    6.4 健全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追责机制
    6.5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6)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引言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本文重点、难点、创新点
        1.4.1 本文的重点
        1.4.2 本文的难点
        1.4.3 本文创新点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概念
    2.1 缺陷产品中“缺陷”之涵义
        2.1.1 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缺陷产品中“缺陷”涵义之规定
        2.1.2 我国缺陷产品中“缺陷”涵义之规定
        2.1.3 产品缺陷之分类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方式
        2.2.1 “召回”之涵义
        2.2.2 缺陷产品召回之方式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涵义以及与相关制度之区别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分析
    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沿革
    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及功能
        3.2.1 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性质
        3.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4.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相对完善国家之立法概览
        4.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2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4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5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5.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状之分析
    5.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概览
        5.1.1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30
        5.1.2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5.1.3 对特定产品的召回规定
    5.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评析
        5.2.1 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弱
        5.2.2 无系统立法,一般缺陷产品召回无法律依据
        5.2.3 召回对象范围狭窄,缺陷之理解不准确
        5.2.4 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足
        5.2.5 执法部门权限不明
6.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革新之路径
    6.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构想
        6.1.1 立法体系的构建
        6.1.2 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之原则
        6.1.3 确定缺陷产品召回之主体
        6.1.4 完善缺陷产品之认定标准
        6.1.5 扩大产品召回之适用对象
        6.1.6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之程序
        6.1.7 建立召回时效制度
        6.1.8 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
    6.2 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配套制度
        6.2.1 完善产品质量认证标准
        6.2.2 建立产品召回信息披露体系
        6.2.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7)市场规制下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第一节 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一、产品召回的定义及特征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及性质
    第二节 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学基础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市场规制下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性
    第一节 市场规制理论概述
        一、市场规制的含义
        二、市场规制的意义
    第二节 市场规制下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性
        一、对象上具有整体规制性
        二、方式上具有事先预防性
        三、宗旨上具有社会公益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与评析
    第一节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与评析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二、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评析
    第二节 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与评析
        一、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二、对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的评析
    第三节 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与评析
        一、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二、对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评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的评析
    第二节 国家对产品召回进行市场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性
        二、产品自身缺陷的无法克服性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四、社会正义的自身无法实现性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从市场规制视角构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第一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
        三、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
        二、加强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分工
        三、强化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四、规范产品召回程序
        五、健全产品召回的相关配套措施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由丰田召回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概述
    1.1 基本概念
    1.2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2. 丰田召回事件的根源分析
    2.1 丰田召回的国际性比较
    2.2 丰田召回事件的根源分析
        2.2.1 法律机制存在问题
        2.2.2 监管者的责任缺失
        2.2.3 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薄弱
3.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3.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失
        3.1.1 法律体系构造粗糙
        3.1.2 威慑力不足
        3.1.3 召回的相关配套机制欠缺
        3.1.4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3.2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的原因
        3.2.1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
        3.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基础
        3.2.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环境
        3.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根基
4. 发达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机制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机制及异同
    4.2 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以丰田车召回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概况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本案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争端和焦点
        一、召回车型及标准的争议
        二、缺陷汽车召回产生的费用的赔偿问题争议
第二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及其相关概念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二、缺陷汽车召回的阐述
        三、汽车召回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二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二、日本的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三、欧洲的汽车召回管理制度
        四、美、日、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情况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发展状况
        二、现阶段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对本案的分析和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分析
        一、缺陷汽车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考察与分析
    第二节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单独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二、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法律
        三、完善环保法,保险法等配套法规
        四、提高立法层次
        五、设立汽车召回所需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标准
        六、完善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创新特色
第一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1.1 缺陷产品概念之界定
        1.1.1 产品缺陷的概念
        1.1.2 产品缺陷的分类
        1.1.3 产品缺陷与相似概念比较
    1.2 缺陷产品召回基本制度概念辨析
        1.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特征
        1.2.2 产品召回的分类
        1.2.3 缺陷产品召回与相关概念比较
    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1.3.1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3.2 有利于企业发展
        1.3.3 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1.3.4 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渊源
    2.2 理论基础
        2.2.1 经济学理论基础
        2.2.2 社会学理论基础
        2.2.3 法理学理论基础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 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3 小结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实施障碍
        3.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3.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第四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4.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构建
        4.1.1 立法模式的选择
        4.1.2 立法模式的确定
    4.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制度构建
        4.2.1 明确缺陷产品的判断标准
        4.2.2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
        4.2.3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4.2.4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4.2.5 建立健全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四、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郑娟. 重庆大学, 2014(04)
  • [2]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建立[D]. 齐学文. 广东商学院, 2013(S1)
  • [3]我国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刘雯彬. 贵州民族大学, 2013(04)
  • [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D]. 蒋雯竹.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7)
  • [5]汽车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承担[D]. 穆飞. 西南财经大学, 2012(05)
  • [6]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初探[D]. 杨中平. 新疆师范大学, 2012(03)
  • [7]市场规制下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朱磊.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8]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由丰田召回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D]. 刘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9]论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以丰田车召回案件为例[D]. 石磊. 兰州大学, 2011(10)
  • [10]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马熙.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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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呼唤“汽车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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