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杨丽云[1](2020)在《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改革与调整一直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改革由来已久,但改革任务仍未完成,而是进入了深水区。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国企深化改革指明了诸多方向,这其中便首次正式提出了在国企中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此后,一系列文件政策的出台、改革试点的实践以及国资委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与试行,使得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成为当前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大力推行亦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然而当前阶段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研究资料文献本身就数量较少、质量亦参差不齐;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更是少之又少,而且相较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的法律研究更是处于较为滞后的阶段,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因此笔者选择立足于当前改革节点,首先对当前国企改革为何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国企职业经理人改革的实践以及法律制度设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探析,其次对于经理、职业经理人和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得出了国企职业经理人是特殊种类的经理人的结论,为后续法律研究打下基础。随后,笔者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既研究了当前阶段立法现状,又探讨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过程中权利、义务及责任相关立法的缺失,尤其针对竞争型国有企业、国企经理以及职业经理人的特殊性进行探讨研究。接下来,基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独特性,笔者将视角投至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从薪酬、保险、股权、精神四层激励机制和市场、制度、法律、组织四重约束机制来对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透彻把握,确保切实有效地为竞争型国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保驾护航。最后,基于上述分析研究,笔者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针对性的设计与提出,从“法律制度设计之前提、权利法律制度设计、义务与责任法律制度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其他辅助制度”五个模块做出了全面性的建设性的构想,以期弥补当前阶段法律的缺失,为后续理论和实践的法律研究与设计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从而能够做到以法治促改革,真正实现改革与立法良性互动。
孙岳[2](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经济危机后,国有企业再次被重视,用以纠正国内市场失灵,承担项目风险,成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重要,也引起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因此将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引入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不足两方面所导致。其次本文探讨了美欧主导下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细化非商业援助的内容,将商业考虑原则逐渐演进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立义务等方式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在程序规则方面:加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设立证据发现原则将证据提供变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让国企问题可以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实体规则的可执行性,使国企竞争中立规则成为具有“利齿”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风险;第二,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被边缘化。在这钟大环境下势必使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将会是继“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之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积极应对。在国际上,应积极寻求参与谈判的路径,参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维护多边经贸体制,积极地参与和推动WTO改革,并利用WTO多边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企竞争中立条款加以约束;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务实推进国内改革,积极吸收美国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对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董少明[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指出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杨馥蔚[4](2020)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国企改革的路程已经历时多年,其间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不断变化,但总目标始终如一,即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企改革进入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也是极为关键的重要时期;混改意味着探索和创新,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新的问题也在不断产生,本文希望通过整理探讨影响国企混改的相关问题,包括以何种模式进行国企混改和如何规避混改风险等,为解决国企改革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即:以改制上市或员工持股的方式进行混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诉讼;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规避混改风险。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国企改革的历程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历史背景,分析了历次国企改革实现的目标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国企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国企混改的现实价值:国企混改有利于国企去行政化、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取长补短,有利于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日本国企改革的两个案例,分析日本国有铁路公司的成功改革的原因,总结日本航空公司失败改革的教训,通过对比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混改的目标——实现国企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四部分明确了混改的两种方式选择,一是改制上市的改革方式,明确了改制上市的基本步骤;二是员工持股的改革方式,明确了员工持股会的性质和运作模式,并提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建立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第五部分分析了国企混改面临的两种风险。国企混改主要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国有资产流失即私有化的风险,二是民企权益受到制约的风险。第六部分分析了规避混改风险的措施。为了规避两种混改风险,笔者分析了造成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规避风险的方案,旨在通过明确的、可预期的制度消解各方对混改的顾虑,促进改革的发展。
徐澜心[5](2020)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国有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发展一直是各界人士所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获取非市场性竞争优势方面,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要想维护好市场竞争机制,不仅需要政府积极预防并制止实施垄断行为,更要政府严于律己,禁止滥用权力、排除竞争,这样的现实内在需求决定了我国需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有着重要地位,对其改革刻不容缓,同时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例如部分行业的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显得极不友好,很容易出现垄断经营现象;同时国企在资源享有上存在优势,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轻易取得,对于需要投入巨额成本的项目,也可以在政府手中获得大量政府专项拨款;为了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给予正当性理由,国家会为之订制专属性的优惠政策等。这样偏离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保护,正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继央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相继表态要采取竞争中立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也提出应深入研究、积极落实符合我国需要的竞争中立制度,用市场和法治稳定信心。本文梳理了竞争中立政策缘起、发展及法律基础,分析我国国企改革法制历程及存在的优势,结合竞争中立政策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影响,依据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总结现实需求和竞争中立必要性。以制度创新设计为切入点,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混改、加快政府职能分离为导向。竞争中立政策要求倡导建立适用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落实公平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总之,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当优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初衷。努力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为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和法制保障。
于淼[6](2019)在《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高管薪酬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公有制企业,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上市而进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国企来说,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若高管薪酬不合理或过高,势必会引起民众热议。因此需要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基于市场自治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项主要激励手段,在国企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并引起了国企高管薪酬的攀升,这种模式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该背景下,部分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启动限制性股票计划,试图代替股权激励手段,但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产生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相关设计,通常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推动薪酬代理问题的解决。但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包括银行利率变化、股票价格上涨等,都可能会导致国企高管获取不少意料之外的财富,进而大幅增加他们薪酬的额度。如果国企高管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行业规则自定薪酬,还有可能损害到国有企业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国企高管薪酬必须要趋向合理化,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国企高管薪酬规制,核心在于如何妥善结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国有企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要遵守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做法。从国际常用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做法。该做法的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单层式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使薪酬委员会成为公司高管薪酬的计划制定者,突出程序公证和独立性,有着详细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由此形成司法实践的三大标准和商事判断原则。对于法院来说,一般会拒绝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而税收及会计部门则倾向于通过调节手段进行干预,尽管效果并不好,但能够表明政府干预公司高管薪酬的态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做法,提倡高管薪酬决定者需要担负起注意义务,促进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这当中,监事发挥出重要作用,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和经营状况,以确定高管薪酬是否合理,进而对公司高管薪酬的涨幅进行提前遏制。这种标准的主观性较强,但能够有效协助法院审查。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定程度的异化,天价薪酬频频出现,引起民众的热议,但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步伐不能因为高管薪酬问题而停滞,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推出了不少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薪令等,尽量使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趋向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并不提倡独立性,而是以双层制为主,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突出,加上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企改革还处于深水区,经济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有外部监管环境等,都有着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美国和德国的两种典型做法相差甚远,难以做到唯程序正义,也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调控。因此本文提出观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可以对日韩做法进行借鉴,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其中股东大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额度与形式,董事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引入行政力量,通过政府的合法干预,促进国企高管薪酬趋向合理。在整个法律规制过程中,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是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分成了以下七个部分,正文为五章,前后分别为绪论和结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在我国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相关问题,以国有企业为研究主体,充分考虑到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性要求,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形成文献综述,包括高管薪酬的合理性研究和法律规制研究等现状,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界定了国企高管、国企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概念,国企高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但本质是从西方国家的公司高管这一概念引出的,国企高管薪酬同样如此。此外还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正当性、价值与目标、法律干预等相关理论。文章还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的董事独立性不足,国企的运营对管理层的依赖性很强,而其高管通常会借助股权激励方式得到高薪,或者自行定薪,从而导致薪酬激励机制产生异化,出现了负激励。这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一个主要动因。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正当性,有明确的价值与目标,才能进行更加合理的法律干预。第三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主体进行明确,指出国企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特别之处,也同时剖析了国外的决定主体。主体确定后,文章主要对保证决策权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两个重点问题,第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第二个是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一项管理事务,应在董事会的引导下强化股东的话语权,使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处在股东的监督之下,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中间介绍了国外对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经验启示,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规制对策,包括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第四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设计的相关理论,提出薪酬标准参照点问题,对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进行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果。高管薪酬标准一直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问题,如何衡量企业高管薪酬成为诸多学者的讨论对象。企业高管薪酬标准主要是找一个参照点,即通过横向比较,判断企业高管薪酬是否超出市场预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效应。参照点主要分为外部参照点、内部参照点、个人参照点,通过这些参照点的影响分析,分别检验提出的假设。最后给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和薪酬标准设计流程,并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第五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从立法方面看,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对称,使国企高管薪酬有更多的监督,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借鉴,提高法律规制的力度。从优先权来看,信息披露应在诸多权利中具备一定的优先权。随后介绍了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美国对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苛刻,这方面的信息应详细披露,以增强事后监督的可靠性。美国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格披露,其次是叙述性披露。欧盟国家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简单发展成严格,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第六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本章开篇列出我国国企高管司法介入的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从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经验启示看,美国关于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实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强调正当性审查方面的三大标准,并且严格遵循商事判断原则。西方国家还有一种新的司法介入途径:薪酬取回权制度。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经验值得我国国企借鉴,有助于完善对策的制定。本章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对策,包括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基础,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判断司法介入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国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有着较多的内外部因素,而且解决也比较困难。文章按照总分的统一脉络,基础理论项下提出高管薪酬存在的四个问题,从决定权到薪酬标准设计,再到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是司法介入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国企高管薪酬趋向于合理化。以这两点为基础,司法介入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企高管薪酬问题。
郭田甜[7](2019)在《混改条件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虽然之前国有企业也经历过多次的改革,但因为没有实质性得从股权结构上入手,采取的方法缺乏一定创新性,相关的法律机制保障没有提供适宜的改革环境,因此改革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国有股权行使模式僵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位不独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由此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国企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东控制力过强而政企不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偏于行政化,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有企业混改的进程。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探索国家特殊股管理模式的建立,改善国有股权结构,可以更好地深化国企改革。本文主体结构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通过介绍我国目前进行混改的大背景引出探索国家特殊管理股模式的意义及重要性。第二章,通过对混合所有制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的界定及二者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解释国家特殊管理股为什么需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进行适用以及适用的优越性。第三章,任何模式的探索都需要相关理论和实践背景的支撑,该章一方面通过介绍“契约理论”及政府的“调控职权”来支撑适用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我国现实的制度环境来介绍适用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可行性。第四章,对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模式之一金股制进行相关的研究,通过对法国国企和新加坡国企运用金股制的相关经验,以及对判例和金股制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出金股制具体运用于我国的条件。第五章,对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另一种模式双层股权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从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对双层股权制度具体运用的历史变革,抛开现象挖掘其能够运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合理性,并探索该模式具体运用的条件限制。第六章,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具体分析国家特殊管理股模式下如何具体对金股制和双层股权制度进行适用,以及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保障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更好的适用,解决混改条件下股权分散化中表决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矛盾,使得国有企业在不偏离公益性职能和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私有化,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国民经济安全。
张金艳[8](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李鹤[9](2019)在《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快旅游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步伐,推进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增强我国旅游经济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云南省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企业众多,探索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路径,对于加快云南省旅游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步伐,推动云南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旅游强省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原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经济新常态下旅游混合经济发展的路径与对策》(项目编号2017-TR-05)课题研究为支撑,在对企业进行调研并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等,运用治理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业融合理论等,结合云南省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对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云南省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有模式进行总结,并通过对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案例的研究,提出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以及推进云南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本文通过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有: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大型旅游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未上市旅游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农村地区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包括成立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和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与旅游产业融合等;(2)推进云南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有:政府要完善云南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构建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机制(包括建立旅游企业混改工作协调机制、混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退出保护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制定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配套政策(包括制定民营旅游企业参与混改的政策、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的政策、旅游资产证券化政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旅游业的相关政策)、营造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包括营造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等;旅游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混改后旅游企业的发展战略、促进混改后旅游企业文化融合、加强混改后旅游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旅游企业激励机制建设等。
谢锐勤[10](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二、对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选题的创新之处 |
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之背景 |
2.1 竞争型国企改革的必然选择——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
2.2 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国企改革实践 |
2.3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的必然性及必要性 |
3 国企职业经理人概念界定及法律地位探析 |
3.1 国企职业经理人概念界定 |
3.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探析 |
3.2.1 经理人法律地位 |
3.2.2 职业经理人的特征 |
3.2.3 公司治理视角下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 |
3.2.4 小结 |
4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义务研究 |
4.1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权利 |
4.1.1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立法现状 |
4.1.1.1 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范围 |
4.1.1.2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产生、退出和限制 |
4.1.2 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相关规定的缺失 |
4.1.2.1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范围界定不明 |
4.1.2.2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相关权利的授予内容及机制存疑 |
4.1.2.3 国企职业经理人退出及限制机制缺失 |
4.2 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
4.2.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与责任的立法现状 |
4.2.1.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立法现状 |
4.2.1.2 国企职业经理人责任立法现状 |
4.2.2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与责任立法不足之处 |
4.2.2.1 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立法不足之处 |
4.2.2.2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存在不足 |
5 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
5.1 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的探讨与研究 |
5.1.1 薪酬激励 |
5.1.2 保险激励 |
5.1.3 股权激励 |
5.1.4 精神激励 |
5.2 国企职业经理人约束机制相关思考 |
6 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设计——以竞争型国企为重点 |
6.1 法律制度设计之前提 |
6.2 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相关法律制度设计 |
6.2.1 明确国企职业经理人权利范畴 |
6.2.2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选聘机制 |
6.3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相关义务及责任 |
6.3.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义务相关规定 |
6.3.1.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信义义务 |
6.3.1.2 引入经营判断规则 |
6.3.1.3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离职义务 |
6.3.2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责任相关规定 |
6.4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 |
6.4.1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激励制度 |
6.4.2 增设国企职业经理人约束制度 |
6.5 国企职业经理人其他辅助制度设计 |
6.5.1 完善国企职业经理人社会保障制度 |
6.5.2 畅通国企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发展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国企问题的产生 |
一、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竞争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由来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国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
第二节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
一、WTO涵盖协定对国企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
二、国企软法规则欠缺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实体规则 |
一、商业考虑原则 |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 |
三、非商业援助原则 |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的程序规则 |
一、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
二、争端解决条款 |
三、证据发现原则 |
第五节 国企竞争中立义务的例外和豁免 |
第四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及中国应对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 |
一、非歧视待遇义务显着提高 |
二、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趋势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中国应对 |
一、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国企改革及其发展历程 |
(一) 国企改革初步探索时期 |
(二) 国企改革初步发展时期 |
(三) 国企改革创新发展时期 |
(四) 国企改革深化推动时期 |
二、国企混改的重要意义 |
(一) 国企混改的必要性 |
(二) 国企混改的现实价值 |
1. 优化国企治理结构 |
2. 促进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扬长避短 |
3. 稳定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
三、日本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与经验 |
(一) 日本国有铁路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 日本航空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 |
四、国企混改的模式选择 |
(一) 改制上市的改革模式 |
(二) 员工持股的改革模式 |
1. 员工持股概述 |
2. 员工持股的理论基础 |
3. 员工持股制度的问题 |
4. 员工持股模式 |
五、国企混改的风险 |
(一)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
(二)民企权利受限制风险 |
六、国企混改风险规避 |
(一)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预防 |
1.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分析及规避方法概述 |
2.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制度 |
(二) 民企权益受限制风险的预防 |
参考文献 |
1. 学术着作 |
2. 期刊文章 |
3. 学位论文 |
4. 报刊 |
5. 网站 |
(5)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难点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难点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有企业适用竞争中立政策理论分析 |
2.1 竞争中立政策概述 |
2.1.1 竞争中立政策的源起 |
2.1.2 竞争中立政策的涵义 |
2.1.3 竞争中立政策的法律基础 |
2.2 域外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的制度演进 |
2.2.1 经合组织倡导的中立理论 |
2.2.2 美国力推竞争中立政策的模式 |
2.2.3 欧盟竞争中立政策主张 |
2.3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市场竞争优势 |
2.3.1 市场准入政策优势 |
2.3.2 政府补贴政策优势 |
2.3.3 税收优惠政策优势 |
2.3.4 企业融资政策优势 |
2.4 我国国有企业竞争性分类模式 |
2.4.1 提供公共产品类 |
2.4.2 处于自然垄断类 |
2.4.3 处于竞争性领域类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化进程及法理分析 |
3.1 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考察 |
3.1.1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
3.1.2 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依据 |
3.1.3 国有企业政策的法理基础 |
3.2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进程及评价 |
3.2.1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前的制度概述 |
3.2.2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 |
3.2.3 公司化改革对国企的影响 |
3.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学理论分析 |
3.3.1 国有企业公司制不等于“私有化” |
3.3.2 产权理论的重新解读 |
3.3.3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第四章 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挑战和现实影响 |
4.1 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
4.1.1 对国际战略布局的影响 |
4.1.2 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限制 |
4.1.3 削弱了国有企业“政治成分” |
4.1.4 动摇了地方国企享受地方扶持的正当性 |
4.2 竞争中立适用中所面临的挑战 |
4.2.1 公共补偿数额计算难度加大 |
4.2.2 国企商业投资的税收困境 |
4.2.3 政府监管对国企公信力下降 |
4.2.4 债务补贴面临软约束 |
4.3 竞争中立引入国有企业的必然性 |
4.3.1 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
4.3.2 弥补传统竞争法体制缺陷 |
4.3.3 限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 |
4.4 竞争中立引入可行性视检——以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 |
4.4.1 政策性依据的出台 |
4.4.2 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竞争机制 |
第五章 竞争中立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构建 |
5.1 竞争中立政策规制的主体范畴 |
5.1.1 严格界定主体适用范围 |
5.1.2 主体适用维度要合理 |
5.1.3 主动收缩国有企业规模 |
5.2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5.2.1 加快政府职能分离 |
5.2.2 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
5.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5.3 建全适用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 |
5.3.1 从宪法起步健全国内竞争法体系 |
5.3.2 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 |
5.3.3 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4 强化政府行政控制制度 |
5.4.1 科学完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5.4.2 强化竞争信息披露制度 |
5.4.3 政府合理竞争豁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及薪酬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一、国企高管及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一)高管及国企高管的概念界定 |
(二)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概念及规制边界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分析 |
一、新型代理问题的动因分析 |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动因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正当性研究 |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正当性研究 |
二、基于中国国情的正当性研究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价值与目标 |
(一)效率优先的目标 |
(二)维护秩序的目标 |
(三)实现公平的目标 |
(四)达到激励的目标 |
第二章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主体 |
一、英美决定主体之薪酬委员会 |
(一)薪酬委员会的来源 |
(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 |
(三)薪酬委员会的问题积弊 |
二、德国决定主体之监事会 |
三、我国国企决定主体之国资委向下薪酬委员会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原则 |
一、公平合适性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薪酬可变更原则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股东话语权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问题透析 |
一、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 |
(一)各国重拾股东话语权 |
(二)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的实践效果 |
二、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透析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对策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 |
二、国外关于薪酬决定权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二)德国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策主体特殊性评价 |
(二)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问题完善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完善 |
第三章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 |
第一节 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的问题提出及理论分析 |
一、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三、高管薪酬标准参照点的识别方法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实证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及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设计流程 |
(一)国企高管的定位 |
(二)国企高管的水平 |
(三)薪酬的构成 |
(四)薪酬各部分的比例 |
(五)薪酬激励的目标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原则 |
(一)相对业绩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目标整合原则 |
(四)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
(六)实用性原则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架构 |
(一)控制目标 |
(二)控制主体 |
(三)控制方法 |
(四)控制流程 |
三、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设计 |
(一)薪酬标准管理控制体系 |
(二)信息反馈管理控制体系 |
(三)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
第四章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问题 |
二、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先权问题 |
第二节 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立法和优先权问题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美国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展望 |
二、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
(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散 |
(三)信息披露缺少可操作性 |
(四)信息披露的工具单 |
(五)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低 |
(六)相关责任不到位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法 |
(一)重视关于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 |
(二)提供高管薪酬信息了解路径 |
(三)完善信息披露工具 |
(四)强化股权激励相关信息的披露 |
(五)完善违规披露责任体系 |
第五章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关键问题 |
一、国企高管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 |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分析 |
一、国企高管薪酬自律的义务与责任 |
(一)薪酬合理性信义义务 |
(二)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 |
(三)高管责任 |
二、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 |
(一)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论争 |
(二)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不当司法介入经验启示 |
一、美国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一)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个标准 |
(二)商事判断规则 |
二、其他国家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第四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对策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基础 |
二、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与商事判断规则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门槛过高导致诉讼难以提起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 |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
(四)国企高管股权激励的司法介入问题 |
四、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措施 |
(一)改变诉讼现状之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
(二)完善程序之前置程序设置 |
(三)降低原告负担之改善诉讼费用体制 |
(四)落实司法介入路径之完善薪酬取回权制度 |
(五)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混改条件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第2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问题 |
2.1 混合所有制问题研究 |
2.1.1 混合所有制内涵 |
2.1.2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
2.2 国家特殊股管理制度的本体研究与实践问题 |
2.2.1 国家特殊股管理制度的本体研究 |
2.2.2 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
第3章 适用国家特殊股管理制度的基础 |
3.1 适用国家特殊股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石 |
3.1.1 “契约理论”基础 |
3.1.2 调控职权的法律限定 |
3.2 适用国家特殊股管理制度的实践基础 |
第4章 国家特殊管理股中金股制研究 |
4.1 金股制内涵 |
4.1.1 金股制的起源 |
4.1.2 金股制的概念 |
4.2 外国国企金股制的运用 |
4.2.1 法国国企采用的金股制 |
4.2.2 新加坡国企采用的金股制 |
4.3 金股制在国内外实践中的发展 |
4.3.1 金股制的判例研究 |
4.3.2 金股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 |
4.4 金股制在我国国企的条件限制 |
4.4.1 目的合理性限制 |
4.4.2 相关权利义务内容限制 |
4.4.3 金股制的存续期限限制 |
第5章 国家特殊管理股中双层股权制研究 |
5.1 双层股权制度概念 |
5.2 其他地区双层股权制度的运用 |
5.2.1 美国上市公司双层股权制度的发展 |
5.2.2 双层股权制度在香港的运用 |
5.3 双层股权制度运用与国企的合理性分析 |
5.3.1 满足国企混改的目的需求 |
5.3.2 双层股权制度运用于国企的优越性 |
5.4 双层股权制度在我国国企的条件限制 |
5.4.1 严格适用对象 |
5.4.2 限定适用范围 |
5.4.3 限定超级表决权的幅度 |
第6章 国家特殊管理股在我国的实施 |
6.1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适用范围 |
6.1.1 时限性金股制模式 |
6.1.2 持续性金股制模式 |
6.1.3 稳健性双层股权模式 |
6.1.4 过渡性双层股权模式 |
6.2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实施保障 |
6.2.1 立法先行 |
6.2.2 制度保障 |
结语 |
国内参考文献 |
国外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研究背景 |
一、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并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由公有制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三、云南省旅游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 |
二、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产业融合理论 |
第三章 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 |
一、云南省政府出台政策推动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 |
二、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
第二节 云南省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有模式 |
一、战略重组 |
二、战略合作 |
三、战略投资 |
四、增资扩股 |
五、跨行业投资 |
第三节 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管理层思想观念落后 |
二、企业价值合理评估困难 |
三、管理机制落后 |
四、法律风险 |
第四章 云南省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案例研究 |
第一节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 |
一、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的背景 |
二、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 |
三、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业务板块与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调研实录 |
一、访谈对象 |
二、访谈内容 |
三、访谈总结 |
第三节 对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评析 |
一、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意义 |
二、对集团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看法 |
三、战略重组模式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需权衡利弊 |
第五章 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战略合作 |
第二节 大型旅游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 |
第三节 未上市旅游企业推行员工持股 |
第四节 农村地区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与旅游产业融合 |
第六章 推进云南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 |
第一节 完善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配套政策 |
一、完善云南旅游企业产权制度 |
二、制定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政策 |
三、营造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 |
第二节 建立云南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机制 |
一、建立旅游企业混改工作协调机制 |
二、建立混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
三、建立投资者退出保护机制 |
四、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
第三节 云南旅游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二、确立混改后旅游企业的发展战略 |
三、促进混改后旅游企业文化融合 |
四、加强混改后旅游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 |
五、加强旅游企业激励机制建设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成果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对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国企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 ——以竞争型国有企业为重点[D]. 杨丽云.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2]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D]. 孙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杨馥蔚.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5]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D]. 徐澜心.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6]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D]. 于淼. 吉林大学, 2019(02)
- [7]混改条件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研究[D]. 郭田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云南省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路径研究[D]. 李鹤.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